新媒体时代下新闻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2022-12-29 03:37:16潘鸿圆
新闻传播 2022年2期
关键词:侵权人维权知识产权

潘鸿圆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云南 650000)

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加上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闻信息的获取越来越便捷,而公众对于信息获取的效率也随之提高,“随时随地”都可以获取所需信息已经变成常态。与之相较而言,之前只能通过固定时间固定频道或者固定纸媒获取新闻信息的传统模式已经不再满足大众的需求。科技的刺激、需求的增长,应运而生的是我们现在所称的“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不再受“地域”“时间”“媒介”“信号”等等因素的影响,而会影响新闻传播的不利因素也越来越少,当下传播者最为关注的是如何提高新闻传播的时效性,保障新闻传播的质量,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对信息的最大程度的追求。但是,为了快捷的信息传播和新闻播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诸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诸如,盗版成本低而利润大、被侵权人维权难、无法全面进行保护和监管知识产权等。

一、新媒体背景下新闻传播中的时代特点

(一)效率性

互联网的普及和各类多媒体平台的爆发式出现,在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新闻传播的时效性、效率性都在快速增强。相较传统模式,新闻传播的渠道不畅,而新媒体时代下,人们对信息的获取有多重便捷的途径和方式。

(二)互动性

新媒体时代,公众在接受资讯的同时,可以及时方便地反馈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使得新闻的传播不再是单方面的播报。

(三)开放性

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的形式有了一个显著的新特点即“开放性”,公众可以随时随地获取资讯并利用各类平台进行交流、共享。而且较之以往而言,随时随地的新闻发布也是司空见惯,新闻发布可利用的媒介类型也在快速地增加,使得目前新闻传播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很大程度地缩小。

(四)广泛性

新媒体时代下,打破了传统的新闻发布模式,从依靠专业人士才能完成的方式,到现在普遍大众都可以参与传播的新模式,很大程度地扩大了新闻传播的参与度,大众可以随时随地地利用各类平台参与到新闻传播中。

二、如何判断新媒体中新闻传播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严重性

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过程中,作品侵权现象非常严重,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不了解,使得稍不注意就会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

同时,因为存在监管的难度,在发生侵权现象以后,被侵权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和完善稳妥的处理,使得不仅侵权行为难以遏制还会造成第二次甚至多次侵犯知识产权现象。

(二)知识产权侵权人数多,而被侵权人往往采取消极对待的态度

由于新媒体的介入,公众的新闻传播参与度提高,“盗版”“转载”的可能性就大大地提升,侵权人难以确定、被侵权人难以维权,再加上被侵权人维权意识薄弱和维权成本较高,使得维权之路十分艰难。此外,从另外一个方面而言,参与者众多,缺乏维权意识,侵权行为难以判断,维权成本远远大于收益。所以权利所有人很难进行维权,往往“不了了之”。

(三)知识产权的侵权成本低而利润高

目前通常只需要电脑、手机、网络就可以实现侵权,而侵权手段也相对简单即通过非法复制以及传播相关作品就可以完成侵权行为,甚至有些作品被侵权都不需要任何的成本就可以获得高利润。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难以保存取证的情况导致对于知识产权管理、监督维权的成本又远远大于侵权行为的成本。而且就算是有效的维权,但被侵权人所得到的赔偿又少之又少,往往只是“删除”和“赔礼道歉”,相对于维权的“高成本”,所以导致维权的行为相较侵权行为而言困难重重。

(四)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制定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较晚,再加上目前主要依据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

目前容易出现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第一,版权分类不明确。我们对于新媒体时代下各个媒介平台的版权客体没有进行客观定义或分类。比如短视频的制作中无法准确界定“抄袭”“模仿”的问题。再如,截取一个表情制作表情包并进行传播,是否涉及“肖像权”的问题。

第二,知识产权授权不明确。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了相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网络作品需经过版权方授权许可才可使用。但是纵观这几年新媒介平台的发展,各类短视频的传播,各类作品的数量和传播速度非常快,往往一条新闻有关部门还未发布的时候,公众已经录制发布并开始传播,对于这一类的“新闻”发布平台是否应取得转播授权许可,对此我国相关授权许可制度并未明确。

第三,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 原则的滥用。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列举了转播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且不需要支付版权使用费用,对版权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在新媒体环境下,看上去是“合理使用”但其中“盗版侵权”的情况很多,利用法律的不完善打擦边球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就大大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第四,“直接复制”“转载”的滥用。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就直接进行转载的,或者利用各种先进的“复制技术”,直接对一些优秀作品进行复制并发表,同样也侵犯了原作者对于作品的合法权益。

以上所述问题,都表明目前我国关于新媒体时代下知识产权方面的监管的不足和缺陷。

三、研究方案及解决的策略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备离不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深厚的文化底蕴。社会的综合分工、权力的分化,都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得以发展。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全民参与的新媒体时代,一个“作品”的产生变得“轻而易举”,而侵权的成本也在大大地降低。如何界定侵权,如何界定知识产权人的身份反而变得复杂且困难。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

建立健全对新闻传播中作品的全面保护,对网络中的一些非法传播的网站进行查处并加以严厉的处罚。同时,网站及相关平台都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

(二)提高版权方自身版权意识

版权方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都应该提升版权意识,维护自己合理合法的知识产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筛查,并积极维权。

(三)逐步完善我国新闻传播中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为了我国新闻传播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最好的保护伞,所以完善是第一目标,这样才可以引导公众在各媒体平台上正确对待知识产权问题,从而使我国各类型媒体平台有序发展,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新闻传播的发展。同时,对于原创作品的尊重,对于第一手新闻资讯发布者知识产权的尊重也需要受到重视且认真对待。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是对新媒体时代下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案。建立关于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机构,减少被侵权人维权的难度,完善立法,制订相关规章制度。

结语

我国新媒体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作者和其有创意的作品以及内容上的不断创新,而一切的根基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否有效地合理合法地对作品进行保护直接决定了其发展的可持续性。再加上低成本的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被侵权人的消极应对以及有关机构的无力监管,不仅从根本上扰乱了传播的秩序,也会大大打击原创作者的创作信心。最后,妥善处理新技术、新平台等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才能促进新媒体的发展,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利益和国家的公益。■

猜你喜欢
侵权人维权知识产权
“获益剥夺”规范意义的再审视
——以《民法典》第1182条前半段规定为分析对象
现代法学(2022年5期)2022-03-15 19:41:03
维权去哪里?
少先队活动(2021年4期)2021-07-23 01:46:26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
中国工人(2019年7期)2019-09-10 11:25:28
侵权责任法的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又来了个打算维权的
杂文月刊(2017年19期)2017-11-11 07:57:43
完美 打假维权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支付被侵权人合理费用者的直接求偿权探究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知识产权(2016年5期)2016-12-01 06:58:32
网购遭欺诈 维权有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