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 敏
(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财经服务中心,山东 临沭 276707)
一是可以为农村深化改革提供配套措施。农村改革包括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巩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为了顺利完成上述任务,应强化建设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并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引导城乡力量开展非政府服务,尤其是引导农民发展农村服务事业,全面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主体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引导作用。
二是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农村生产生活必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这种小规模的经营模式无法紧密联系市场,竞争力较差,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等问题。而通过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吸引多个主体通过多样化渠道关注农村、联系农村,帮助农民及时了解农业市场现状,创新农村经营体系,在解决农村小规模生产与外部大市场矛盾的前提下,加快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步伐。
三是可以有效保障农村人口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当前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失衡,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水平与人口受教育程度明显低于城市,无法高水平保障部分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均等化发展城乡公共服务,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在保证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前提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四是助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通过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有效保证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建设水平,顺利推进新农村各方面的建设进度,形成良性循环。
五是可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当前城乡经济依然存在较大差距,设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在农村发展进程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1)整合农业产业链
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以深化农产品附加值,衍生出新的市场空间,在为农民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整合整体农业产业链,为农业高效发展提供支持,在减少社会资源浪费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合理分配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确保农业生产体系的稳定化、持久化运行。
(2)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要目标在于提升生产效率,精细化产业发展模式,明确各子行业分工范围,有效结合农业生产者与服务者的工作内容。通过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旨在改变以往的农业生产模式,为农民提供专业的生产资料、生产技术、生产资金等资源,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与市场竞争力,最终通过销售农产品为农民带来经济效益,形成良性循环。
(3)提升农业比较利益
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促进我国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带来比较效益。一方面,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分散各个农业生产者的生产风险,包括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应用等方面。另一方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提高农产品的经济效益,减少中间销售环节,为农民赢得更大收益[1]。
(1)农机服务
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机服务主要以从事农业生产与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实现机械化生产与收割任务,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实现土地的适度经营。
(2)农资服务
农资服务主要是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种子服务、农药化肥等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其中良种属于扩展再生产的物质基础,应在适应当地气候与土壤条件的前提下,具备加强的抗病与抗逆能力,提高农作物亩产量水平。农资服务在农业生产中占据重要作用,可以改进农产品品质,提高产量水平。
(3)农技服务
农业发展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农业相关研究机构应将最新的农技服务推广至一线种植工作中。农技服务除了应指派专业人员为农户提供专门的农业资料,还应开展专业的培训教学,引导农民掌握农技技术的操作流程。
(4)信息服务
农业生产过程中应充分重视信息服务,明确农作物市场发展空间与经济价值,并通过微信、QQ等平台为农民推送国家农业政策、市场行情、先进种植技术、自然灾害预防等内容,引入智能环境监控系统等农业信息化设备,实时监控种植温湿度与光照条件等。
(5)流通服务
技术人员应结合线上与线下农产品流通平台,为农业生产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流通服务。一是“农户+收购小贩+批发商+零售终端”模式,由小贩集中收购农产品,解决销售问题。但此种模式无法保证信息流通效率与农户基本权益。二是“农户+龙头企业+批发商+零售终端”模式,农户与龙头企业直接对接,不会出现农产品滞销问题,且价格透明,可以控制农产品质量。三是“农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批发商+零售终端”模式,农民合作社集中收购农产品,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合作企业,并由龙头企业指导农户农业生产。四是“农户+农业合作社+零售终端”模式,对接农超,但农户需要具备丰富农产品类型,且可以持续供应,因此适合农业种植大户。
(6)金融服务
相关政府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提供定向金融服务,为农户提供更多贷款支持,其间农户直接对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降低信贷风险。且金融服务包括种子贷、肥料贷、农机贷等类型,农户在购买农机设备时可以享受较低首付,降低经济压力。
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期间缺乏专业人才,综合素质较低,无法为社会化服务提供智力与科技支持。同时,部分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成员为农民,缺乏科学的经营理念,财务技术水平较低,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部分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农民只是为了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除此之外,部分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脱离实际农业生产,没有深入一线种植,无法对农民进行针对性普及与指导。也有些农技推广人员年龄较大,无法适应最新的农业发展趋势,加之数量较少,需要同时负责几个农村的工作,失去工作积极性[2]。
当前大多农业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民并未深入了解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内涵,缺乏基本认知,无法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比如部分村镇领导认为种养大户与家庭农场属于一个概念,规模相近,因此并未针对性划分,以致部分想成立家庭农场的农民认为一旦注册,国家补助政策减弱会出现亏损经营。而部分种养大户则希望尽快登记注册家庭农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由此看出,由于没有明确定位农业社会服务,以致基层存在各种想法,心理十分复杂,不利于社会服务体系的顺利建设。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农业技术占据十分重要的部分,虽然当前农业科技创新获得了一定成果,但整体水平依然较低。比如在良种培育方面,农业科研单位更为关注商业化培育工作,资源配置不合理,没有深入开展公益性、基础性的研究工作。在农技推广方面,基层组织并未建立完善可行的管理机制,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薄弱,以致农技服务体系无法满足农业实际生产需求,无法实现专业化发展。整体而言,农技服务无法满足农业经营者的生产需求,科技服务形式并完善,不能更好地推动农业经济的顺利发展。
一方面,“三农”融资依然存在困难,部分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较差,无法顺利抵押担保,贷款受到影响。同时,银行贷款审批流程比较复杂,无法满足农业融资的基本需求,以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无法与市场接轨。且农牧产品价格并不稳定,生产周期较长,销售风险较大,银行出于保护自身的目的,不予贷款缺乏可抵押资产的农户。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市场管理力度较差,存在无序竞争,保险类型单一,覆盖面较小,无法满足农业生产的基本需求。
信息搭建与大数据搭建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当前部分农村的信息服务水平依然较低,网络覆盖面有待完善。且农民自身的信息素养较低,在搭建信息服务渠道时会出现盲从问题,导致信息孤立。除此之外,大多农村并未建立农业信息共享平台,云端口连接存在阻碍,数据品质与完善度不高。
一是继续扩大农业合作服务组织,提升农民的自我服务能力。农业合作服务组织应不断扩大自身的经济能力,优化体制架构,尤其是做好生产资料供给、设备操作、物品购销等工作。产前应充分利用科技与金融消息;产中应做好互联网与技术询问工作;产后应提供高水平的农产品加工存储与电子商务等服务,注重提升服务质量,为农业服务组织的运行提供有利条件。同时,相关部门还应扩大农业社会服务组织的经营规模与范围,提高管理与组织能力,实现组织规范化运行。其间应科学引入新品种与新技术,在品牌培养、品质认证与市场销售等方面提供高质量服务,并建设产销一体的大型合作组织,领导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
二是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质量,引导农民通过土地入股,明确农产品的生态化生产标准,促使农业社会服务组织在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等方面提供高层次的服务。相关政府部门应大力支持粮食类的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专门的服务组织,做好深耕细作、秸秆还田、培肥地力、专业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以提升粮食生产经营服务能力,建造可以引导提升粮食产业发展水平的龙头组织。
三是引导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与中介服务组织,做好价值估算、信息询问、纷争评断等工作,着力培养农业经纪人,根据农业领域性质,联合民营服务机构与农民,制定整体性的自律制度。
四是强化农业合作组织、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等组织的合作力度,着力解决农业生产经营期间资产能力不足、生产设备不匹配、无序竞争以及管理运作部规范等问题,通过互联网技术,定时快速分布农资采购、农技作业服务以及农产品经销等信息,无缝连接大型商超,及时掌握农产品的价格走向,实现一体化运作农业资源,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
五是加大农技人员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力度,通过开展培训活动,使其掌握植物病虫害与畜禽疫情防治技术,了解新型农业技术与产品设备的验证与演示,并将这些人员分布于基层,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一是政府机构针对农业社会服务现状制定可行的发展政策,大力扶持农业社会化主体的发展,创造优越空间。
二是适当剥离技术服务机构兼职行政管理的任务,适当扩大行政机构的技术服务范围,由专业人员落实技术推广与技术服务工作。
三是相关政府部门应严格划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职能定位,在政府职责范围中纳入植物病虫害监测、气象灾害预警等工作,且政府机构指派专业人员承担这些责任。同时,还应设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察机制,结合个人收益、职位晋升以及职称评定等工作,明确服务机构的获益方向。对于经营性服务组织,则应全面开展托管服务、专业服务以及连锁服务等,转变经营主体性质,实现规范化发展。
四是加大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支持力度,联合政府推广平台与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利用财政、税收等措施挖掘农技服务资源的潜在优势,打造链条式、网络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
五是结合公益类型与经营类型的服务组织,不再一味要求公益与行政的职位能力,鼓励科研院所、工商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同时打造农业协会化服务组织。同时,还应根据业务的开展情况,做好农产品购买联合销售、工业品联合购买工作,根据城乡一体化开展需求,实现销售工作与当代流通业务的深度融合[3]。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需要得到科技创新的支持,因此针对科研机构与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创新联盟,打造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形成多元化的农技推广体系,加快农技成果的转化速度。首先,应提升优秀农业企业的创新与竞争能力,建设高水平的人才发展团队,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其次,应成立农业生产技术体系方面的创新团队,助力农业产业升级,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同时,相关部门还应重点支持农业重大技术的研究工作,包括农业增产增效、农业机械化与信息化、农产品加工增值等方面的技术,打破农业发展壁垒,加快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将其转变为现实的农业生产力。最后,政府农技推广单位与基层推广组织应全面建设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扩大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的普及范围。其间村镇单位也应重视建设农技推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打造科普惠农的示范工程,将农业科技引进各家各户。
为了不断扩大现代农业发展规模,应创新政府机构与银行等金融、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充分利用市场发展机制,通过社会资本加快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速度。首先,应适度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创新试点,加强政府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放大授信范围,为可以达到要求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金融贷款,无需任何抵押担保,简化贷款流程,解决贷款难、融资贵问题。其次,应适度扩展基层农业贷款担保试点,由政府部门引导,吸引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农业龙头企业出资,成立农业融资担保企业,增加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额度,争取更有利的贷款保障。同时,还应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扩大服务范围,创新财政贴息、融资增信、资金互助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格局。最后,应加大农业金融保险的普及宣传力度,丰富保险种类。对于现有保险种类无法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要求的问题,政府除了应提供政策性保险外,还应全面拓展社会保险业务,降低农业生产风险的发生几率。
首先,应在农业生产经营与农业信息化服务中应用互联网技术,全方位收集农产品的产销信息,包括云服务、互联网思维、大数据等技术,之后分析、加工、处理收集后的信息,实现跨领域输出。由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信息素养较低,村镇单位应实现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整合每个村的农产品,降低销售与物流成本,充分保证农民的经济利益与销售权益。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加强与电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力度,强化监管力度,营造良好的网上交易环境。其次,应完善与提升信息服务网络,通过大数据技术提升农业信息服务质量,打通农业生产上下游渠道,建立完整信息链,帮助农业经营主体及时获得所需信息,不受获取途径的影响。最后,应优化农村互联网体系,扩大覆盖范围,提升网络信号质量,保障农业企业与农户可以及时得到准确的农产品交易信息。同时,还应提升基层服务人员的信息素养,增加人员数量,整体确保农业信息服务的高质量运行。
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全面助力农村的产业化、现代化、规模化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打下坚实基础。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出台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联合各方力量,全面探索农业服务体系,在加快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形成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