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治理“饭圈”乱象

2022-12-29 15:39郝铁川吴美玲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2期
关键词:饭圈偶像明星

郝铁川 吴美玲

什么是“饭圈”?它是一个网络用语,由英文单词“fans”(粉丝)演变而来,单词fans本身由fan+s构成,s一般表示多个,其中的fan可以直接音译为“饭”。因此,粉丝群体叫“饭”,他们组成的圈子叫“饭圈”。它是明星及其经纪公司依靠固定参加一些活动来培养或稳固自己的追随者而形成的组织。“饭圈”有正面的作为,如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许多“饭圈女孩”自发组织起来,“爱国打Call”,在线上线下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爱心服务工作。但“饭圈”违反道德法律的负面作为远远大于正面作为,以至于政府不得不出手予以打击。2020年7月,国家网信办决定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饭圈互撕等价值导向不良的信息和行为。迄今此类专项整治活动已经进行了三次。

现在,主流意见认为“饭圈”成了“怪圈”,它不仅扰乱了中国影视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它严重伤害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价值塑造。社会重要现实问题就是学术研究的主要出发点,治理“饭圈”乱象理应成为学界当下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查阅知网等可知,目前研究“饭圈”问题的文章局限于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范围,而从法治角度研究的论文竟无一篇。因此,本文不揣浅陋,抛砖引玉,以求教于方家。

一、“饭圈”是一种前所未有的违德和违法相互交炽的社会现象

1.“饭圈”是资本集团利用未成年人明星崇拜心理、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凝聚功能而形成的有组织、有策划、有行动的一种社会组织,“饭圈”乱象则是不同于昔日明星崇拜行为的一种新的社会形象。之所以如此定义“饭圈”,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专业化公司运作的明星崇拜。以往未成年人的明星崇拜大都是一种个体行为,而当今未成年人的明星崇拜则是通过平台形成一种成千上万的有组织的“饭圈”,走向有组织、专业化的公司运作。(1)参见《2万名中学生追星调查》,载《半月谈》2020年第12期。

第二,夹杂着资本盈利目的的明星崇拜。以往未成年人的明星崇拜大都是非盈利为目的的心理崇拜,而现在未成年人的明星崇拜则在平台资本集团的煽动下,发展到攀比炫富、奢靡享乐、应援集资、高额消费、投票打榜等行为。粉丝综合电商平台Owhat发布的《2019偶像产业及粉丝经济白皮书》预计,2020年我国偶像市场总规模可达1000亿元。结果它确实超过千亿,其中由粉丝情感投入转化的消费收入约500亿。

第三,党同伐异的明星崇拜。过去未成年人的明星崇拜只是表达自己对某个明星的喜欢,而不会对其他人的崇拜行为加以评论,而现在一些未成年人的明星崇拜还让平台上充斥着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行为。

2.“饭圈”乱象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现象。对照“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饭圈”存在如下与之抵触的现象:

第一,“饭圈”缺乏民主气氛。主要表现是“控评”,即操控评论,实行“一言堂”。它严密封锁与饭圈主张不同的观念和声音。某个饭圈的粉头(2)粉头是粉丝团的头目,通常受雇于明星本人或明星亲友,负责帮明星打理粉丝工作,帮助明星筹集资金 。曾说,如果网络上爆料出关于偶像的丑闻,不管真假与否,粉头会立即封锁这个消息,让它没有机会被粉丝知晓,把饭圈变成一个封闭的圈子。所以很多明星不怕普通黑粉,怕的是粉头反踩。而封锁消息,是要保证粉丝思想的“一体化”。一旦粉丝思想“一体化”,就会形成一种错误的偶像迷信:偶像的一切行为都是对的,偶像的一切丑闻都是被刻意抹黑的。偶像新闻底下粉丝的“控评”,齐刷刷的各种赞美,就是“一体化”的最好体现。哪怕粉丝真的看到偶像丑闻,也会形成条件反射,拒绝接受,变成单向度的人。

第二,“饭圈”中的一些行为很不文明。例如,互撕谩骂,拉踩引战(3)拉踩引战是指粉丝将自己的偶像和另一位明星作对比,以贬低其他明星的方式抬高自己的偶像。、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每个明星艺人都有各自的长项与短处。但有粉丝故意或无意 “夸一贬一”,盛赞自己的偶像,吐槽他人的偶像,污言秽语,甚至大肆编造、传播谣言、黑料,引起 “骂战”,到了互相仇恨的地步。

第三,“饭圈”中一些规则严重侵犯了人的自由。个体加入群体之后,必须从群体的角度来定义自己,改变自己的行为。对于不遵从社群规则的粉丝,会遭遇群体攻击。为避免被孤立和排斥,粉丝往往会产生从众心理,不自愿地接纳群体的规则和行动。

第四,“饭圈”中存在大量的不友善行为。主要表现是 “撕逼”。为了凝聚粉丝,粉头经常树立一个个“假想敌”。假想敌一经设立,各种阴谋论就相应而生。饭圈里最常听说的阴谋论是:“我家哥哥碍了某某人的道,所以某某就雇黑粉和水军,污蔑诋毁我家哥哥;我家哥哥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所以资本就联合起来封杀我家哥哥。”有阴谋论,就有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举动。而假想敌的存在,也让这些行为显得“正义凛然”。粉丝们以为,比起良知、道义,对偶像的忠诚则是更为高尚的美德;一些疯狂举动不是可耻的,反而是捍卫偶像的正义表现。除此之外,网络暴力等打压敌人的手法,还会让疯狂的粉丝享受到“权力”的快感。

第五,“饭圈”中存在大量的不平等行为。“饭圈”内部存在不同派系,会因为经济实力、话语权、影响力等资源将粉丝划分为三六九等。换句话说,“饭圈”就相当于一家公司,大多数粉丝相当于普通员工,另一部分具备领导力的粉丝就是公司的高管,只大多数“员工”不仅挣不到工资,还得往里倒贴钱。

3.“饭圈”是一种涉嫌违反多种法律的社会表现。第一,涉嫌违反有关行政法规。一是涉嫌违反民航总局2018年7月《关于加强粉丝接送机、跟机现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了三点具体的管理方向:一、防止泄露知名旅客信息;二、强化机场秩序,避免粉丝大量聚集;三、杜绝粉丝机上扰乱秩序行为。但一些粉丝不顾这一规定,仍然在机场追星,致使旅客登机受阻,航班延误。2018年12月,4名粉丝在香港登上前往韩国的航班,在成功给偶像拍照后,又要求下机并全额退款,最终迫使机上旅客全部重新安检,航班因此延误。(4)参见《2万名中学生追星调查》,《半月谈》2020年第12期。2018年,民航总局曾发布过《关于加强粉丝接送机、跟机现象管理的通知》,提出设立黑名单制度,对有不当行为的旅客限乘。但从实际执行来看,真正将惩戒落实的案例还比较少。二是涉嫌违反我国《反食品浪费法》。该法明确规定,它所要惩治的食品浪费行为,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2021年4月29日,而就在该法正式通过的同一天,网上有一则十几秒的视频疯传,画面中,一群大妈大爷围坐在沟渠边,每个人的脚下摆着几箱牛奶,他们手中拿着工具,利落地撕掉牛奶包装。瓶盖被留下来,牛奶却被倒进了沟渠里。这一疯狂的举动背后,是粉丝为了选秀偶像在“打投”。选秀平台的投票规则是:只有打开饮料的瓶盖,进行扫码,才能为偶像投票。这种行为公然践踏了《反食品浪费法》第14条的涉及公民作为消费者的义务性规定: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第二,涉嫌违反有关刑法的表现。一是一些“饭圈”集资后的资金流向不明,账目弄虚作假,筹资者卷款跑路,虚假投票赚取差价,集资诈骗等,这些都有可能触犯刑法。二是如果集资发起者在策划集资应援活动时已有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并且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发布虚假集资应援项目信息以欺骗粉丝进行集资活动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三是如果集资发起者在集资款项提现后擅自挪用部分或全部集资款项甚至占为己有而拒不归还,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四是如果集资发起者与该打榜艺人的经纪公司相互勾结,挪用集资款项不归还的,则经纪公司也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单位犯罪。

第三,“饭圈”集资行为涉嫌违反了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根据集资发起人不同,主要可以将“饭圈”集资行为分为职业粉丝个人集资、粉丝应援站集资、官方后援会集资三类,但从集资形式上来看,都是粉丝将个人资金交付于集资发起人,由发起人将资金用于开展为特定偶像应援的活动中,使特定偶像从应援活动中受益。违规运营的集资发起人如果违背集资目的,不当使用资金,则涉嫌构成了民事侵权。

总之,“饭圈”乱象是一种前所未有的违德与违法交织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第一,资本的滥用是“饭圈”乱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我们既要利用资本的有益功能,发挥文化产业;又要遏制资本的盲目扩张,侵蚀文化的健康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引用别人的话揭示资本的负面作用: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饭圈”现象是资本的不当扩张造成的,这是大家公认的。平台为粉丝提供了集聚的舞台,形成了组织。平台的本质也是盈利机构,它和资本都是趋利性的。所以,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饭圈”容易变质。第二,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为粉丝网上结成虚拟社团创造了条件。在线下结成社团需要依照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并开展活动,在互联网平台上则有所不同虽有一定监管,但在多数情况下还属于一张“没有责任编辑的报纸”,所以可以轻松地凝聚起来成为“网上社团”——“饭圈”。互联网平台具有四个特点,一是互联互通,通过链接的方式进行资源重组。二是开放性,平台组建的初期,切入的是核心用户群体,随着平台开放程度增加,以及多用户角色、多交易场景的分布,自然生长出相互关联的系统。三是平台中的各元素依赖共生,对用户来说,搜寻成本的降低,降低了交易的难度,用户消费的难度降低、愉悦度增加,和平台间产生更多的黏性。四是去中心化,平台不是中心化控制,区别于自营模式。互联网平台的这些特点,使得“饭圈”的建立和运作比往下社团具有较多的便利。总之,“饭圈”乱象产生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的负面作用造成的。

二、治理饭圈乱象需要采取的德治措施

德治调节人的内心,法治调节人的行为。饭圈起初是因人们的明星崇拜心理引发的,而心理问题需要道德舆论引导(即德治的方式)才能解决。因此,针对饭圈乱象,我们首先需要思考的,就是用什么理念和知识去引导未成年人的心理。

1.针对“饭圈”乱象,应对青少年重点进行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格权等民法知识教育。 法律不被信仰,那就徒具形式。多年来,我国一直把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点。但这项工作存在一个不足,就是由于我国民法典在较长一个时期里没有出台,加上我国重刑轻民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我们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偏重公法,这从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于2016年6月28日联合印发实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的安排即可看出。笔者认为,与其让涉世不深的小学生去熟悉宪法、刑法这样艰深的公法,还不如让他们多了解一些处理社会生活的私法知识。而且,“饭圈”乱象问题已暴露了未成年人民法思维和民法知识的欠缺。它再次印证了梅因《古代法》一书译者沈景一先生对该书内容概括的那样: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高低的标准之一,就是刑法和民法在这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文明程度越高,民法越发达,刑法退居其次;文明程度越低,则刑法发达,民法低微。所以,笔者认为,今后应把民法思维和知识定为未成年人的重点普法内容。

第一,要讲清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个民法常识,使人们懂得未成年人自己的一些行为是受限制的,不能随意从事打榜、应援等活动。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能力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每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们应该向未成年人讲清楚这一知识,一方面使他们要捍卫自己与生俱来的民事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别人与生俱来的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我们应该给青少年讲清楚这些知识,让他们清楚他们的交易等民事行为是受限制的,不能随心所欲地花费钱财。

目前最重要的是给未成年人讲清楚“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一民法知识。因为很多案例表明,未成年人不明白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因而被骗取钱财。

第二,要普及人格权方面的民法知识。人格权的核心就是独立思考、意志自由,决不能迷信别人,失去自己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同时尊重别人人格,包容不同意见。

笔者之所以强调要对未成年人普及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知识,是因为“饭圈”乱象与缺乏人格权知识有一定关系。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有句名言:一到群体中,智商便严重降低。很多事件证明了此话一定的正确性。如现代史的纳粹德国全民狂热、当代史的卢旺达大屠杀和今天层出不穷的网络暴力。为何如此?勒庞认为,个人一旦融入群体,群体盲从意识会埋没个体的理性,与此同时,群体行为也会表现出排斥异议、情绪化及低智商化等特点。一个人首先应该是他自己,其次才是群体的一员,独立个人比较容易主宰自己行为,他的基本特征就是独立思考。而群体缺乏这种能力,特征就是不思考,容易被人带节奏,甚至无意识的去作恶。今天,这种独立思考尤为必要,因为我们处在一个“泛群体时代”:网络时代,人人可说。然而,从古至今,真知灼见都是少数派,劣质信息泛滥也就必然成为前所未有的严峻现实。定力稍有不足,就可能迷失于无所不在的群体之网。朝生夕死的网络潮流,此起彼伏的网络暴力,也印证了这一点。《半月谈》记者的调查发现(5)参见《2万名中学生追星调查》,载《半月谈》2020年第12期。,在明星后援会的内部,“学生粉”多数处于“饭圈”的底层,群体巨大,从“令”如流。由于辨别能力较弱,很容易受到“大粉”的影响,盲目听从他们的指挥,支持他们的观点。不管是在评论区声援偶像,还是在“骂战”中冲锋陷阵,低龄粉丝总是冲在前头。所作所为已经大大超出了正常追星的底线。甚至有一些孩子把党同伐异的恶习带到生活中,拒绝理性的思考,失去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发展到极端,就是完全失去了自我。有的疯狂“追星族”把偶像作为自己的精神依托,整日神情恍惚,生活在一种幻想世界中,导致心理失衡;有的疯狂“追星族”在公共场合围堵明星,以求明星签名,拼命拥挤、嘶叫狂呼,从而导致公共秩序混乱,造成人伤物毁。

饭圈一方面对自己的偶像盲从,另一方面不允许别人批评自己崇拜的明星,进而不尊重批评者的人格权。“饭圈”之所以出现谩骂别人崇拜的明星、造谣惑众、挖人隐私,是因为有专门以此盈利的团队“职业黑粉”(6)也被普通粉丝称为黑子、职黑,是被有偿雇佣的专业黑粉。的存在。水军大多夸人,黑粉主要是骂人,分工明确。职黑“拉踩”“引战”主要有以下8个套路:压红热搜;购买黑搜索词条;编造黑搜索词条,带姓名“屠”微博广场;多号联动洗脑;炮制黑料发帖评论;捕风捉影造谣;在粉丝圈恶意引骂战。网上黑粉散布他人不利信息的行为,涉及损害他人的名誉,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危害社会管理秩序。2019年前11个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明星起诉网友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70%的被告为30岁以下青少年,最小仅为19岁。(7)参见《2万名中学生追星调查》,载《半月谈》2020年第12期。

第三,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尊重人格权等知识,联系“饭圈”乱象,编写一本通俗的小册子《怎样正确崇拜明星》,作为中小学普法的读物。

事实表明,以案说法是最有效的普法方式。“饭圈”乱象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而我们要抓住这件大事,变“危机”为“转机”,变“坏事”为好事,编写一本管用的小册子,对未成年人进行生动的理想和法治教育。

2.加强媒体对明星公众人物的正面报道和监督性报道。从一定角度而言,明星主要是靠吸引观众的眼球而“红”、而“活”的,既然如此,他们就应该放弃一些必须放弃的隐私权,让公众全面了解自己。公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相对应的,就是公众人物的义务。因此,公众人物必须基于公共利益优先的理念,承担起必要的容忍义务。一般来说,公众人物除了身体隐私权、个人住宅隐私权、通讯秘密权和通信自由权、正常婚姻家庭生活免受干扰之外,其他个人情况都应该让公众知晓。例如,2020年一场疫情改变了所有人的生活。对抗疫情首先挺身而出的是医护人员、解放军战士、和千千万万的普通人。而以度假为名,逃往国外躲避疫情的明星却不在少数,这就应该加以客观报道。

笔者为什么提出要加强对明星公众人物的监督性报道呢?这是因为迷信明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在某些不良媒体的操纵下,明星被神化,未成年人只能看到明星的光辉的一面,而看不到明星的缺点甚至丑露的一面。“饭圈”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封锁与“饭圈”粉头意旨不同的观念和声音。当“饭圈”成为封闭的圈子,就会形成一种错误的偶像迷信:偶像的一切行为都是对的,关于偶像的一切丑闻都是刻意抹黑。人类历史早就告诉我们,封闭产生愚昧,愚昧产生迷信。

3.加强平台自律公约建设。2021年9月,微博、抖音、爱奇艺、快手等14家与会平台达成共识,共同发布了《构建清朗网络文化生态自律公约》提到了六点内容:积极与文娱企业联动配合,共同自律;反对“唯流量至上”;拒绝为违法失德人员提供展示平台;加强对文娱领域相关账号、评论、弹幕管理;完善网络平台公众投诉举报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协同。

企业做得越大,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就越大,公众对企业这方面的要求也就越高。流量巨大的网络平台,一举一动已不单纯是商业行为,同时也触碰着公共利益的敏感神经,因此更需要加强自我约束,负起社会责任,将道德、公共利益甚至公序良俗纳入行业规范、融入职业伦理。(8)参见《“流量巨头”怎样自我约束》 ,载《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日,第5版。

三、治理“饭圈”需要采取的法治措施

法律不调整人的内心,但调整人的行为,“饭圈”涉及了一些人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因此,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以应对。

(一)决不能让“饭圈”注册为合法社团

有多人建议让“饭圈”在民政部门登记,明确责任,规定权利、义务。能组织做什么活动,是否能够筹集经费,在哪个层面筹集,按照相关规定登记备案,依法开展活动、接受年检。但笔者认为让“饭圈”登记为社团是不妥的。因为,“饭圈”很容易滑向黑恶势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我们再来看“饭圈”的如下特征:(9)参见《“饭圈”灰色产业链六大真相》,载《法治日报》2021年8月9日,第6版。

第一,从“饭圈”组织特征来看,它具有结构多层次性、运作正式性、功能完善性、规模大型化的特点。“饭圈”已经形成具有应援部门、打投部门、反黑部门、宣传部门、公益部门等职能完善的组织结构,这些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饭圈”内部,存在着等级规则,例如,决策层由打造明星的出资方掌控,负责“饭圈”管理顶层设计,其下位推广层-明星后援会,其次是基础层-“饭圈”成员。少部分核心粉丝掌握圈内话语权,当个别普通粉丝发表不同意见时就会遭到围攻。将他从群中踢除。

第二,加入“饭圈”的关卡诸多,入群严格。要想顺利加入一个当红明星粉丝群,需要越过重重关卡:微博超话等级不低于10级 ;关注明星本人和工作室 ;个人微博中关于该明星的微博数不少于50条。而要达到微博超话10级,即使天天签到、发帖,至少也要两三个月时间。

第三,流量造假。流量能代表一个明星的商业价值和变现能力,在社交媒体广泛发展尤其是自媒体迅速发展的情况下,“饭圈”经济拉开大幕,明星或背后的资本可以通过传销式营销、洗脑式追星的方式,形成巨大的粉圈来为自己服务。2018年,“明星蔡徐坤一条微博转发量过亿”事件,曾引发舆论强烈关注。2019年6月,其幕后推手“星援”App被查。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星援”App开发者蔡坤苗的判决书,其因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一审获刑五年。

第四,“饭圈”变相强迫出钱。应援会本来是自愿捐钱,但有的应援会里谁若支持少了,会被其他人耻笑和冷嘲热讽,如果两三次活动没参加,还会被踢出应援会。为了强迫捐钱,组织者还会恶语伤人。偶像有活动时,职业粉头从中牟利,甚至就算无活动,粉头(粉丝团的头)也会制造噱头敛财,利用攀比心理刺激粉丝消费。集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捐钱和购买货物。捐钱可以直接转账,货物有专辑、写真、演唱会门票等。集资购买时,粉头能拿到打折价,但转手全价卖给粉丝,差价利润很高。

第五,“饭圈”实际上是一种丧失理性的表现,它很容易走向犯罪。2021年8月1日《瞭望东方周刊》刊载的《吴亦凡粉丝创建“救援群”欲“劫狱”?这病得好好治!》披露,在名为“吴亦凡救援群”的群内,吴亦凡的粉丝们商讨触碰法律底线的计划,“明天北京见”“劫法场”“探监”等字眼出现。

将“饭圈”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义作一对照,不难看出,虽然绝大多数“饭圈”目前不能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欺压、残害群众;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等),但若不及时制止,是有可能滑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因为它已经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相似: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等;它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也类似: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饭圈”涉及的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问题,我们不能让“饭圈”把未成年人当成盈利的工具,不能让“饭圈”耽误培养下一代的任务。

(二) 形成中央网信办牵头抓总、各个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家庭主导、社会协同、执法司法机关守住最后防线的治理“饭圈”的体制

1.中央网信办牵头抓总。2018年3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网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党政合一”,它既是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办公室。

既然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网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那么清理“饭圈”乱象的工作责无旁贷地应由它负责。

2.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第一,网信部门是预防和制止网络对未成年人身心侵害的主责部门。一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二是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三是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事实表明,网络可以跟踪和监控的,平台是可以依法治理的。网络平台是“饭圈”形成的土壤,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和微信App聊天,即可锁定和监控“饭圈”,或者直接就屏蔽相关信息,约谈经纪公司,一旦发现组织“饭圈”的行为,直接列入艺人黑名单,演出作品直接下架惩戒。

第二,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公安部门承担着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幕后推手集聚粉丝,进行不当活动的信息,有关部门是可以获悉和阻止的。据《上海法治报》2022年1月18日“网上约人来上海‘抢劫’?刚买完雨衣、胶带就被逮了”报道,刘某在某社交APP聊天群里约人来上海抢劫,这一信息被网警完全掌握。他到上海的第二天,刚购买完作案工具就被民警抓获。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刘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刘某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表明,有关部门对“饭圈”动态是可以掌控的。

第三,教育部门的有关职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育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第四,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有关职责。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文化和旅游部门必须防止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出于盈利目的而放纵未成人的不健康上网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职责。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完善平台经济相关规则制度(如完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规则等);严肃查处利用算法进行信息内容造假、传播负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质内容、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对恶意组建“饭圈”的资本,可以查找经纪公司有大额资金往来的“金主爸爸”(比如赞助商或者是资本方),进而对上市公司或者基金公司进行惩处、约谈。

3.未成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守好头道关口。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为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人的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等;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4.社会协同。(1)平台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饭圈”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人肉搜索、挖人隐私。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服务平台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2)学校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尤其是禁止教师参与“饭圈”不当活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笔者建议,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规章,严格禁止教师动员学生参与“饭圈”活动。但令人痛心的是,2020年5月,江苏宿迁沭阳县一名小学老师,因为公开组织全班学生为流量明星录制应援视频被停职停课。这位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3)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发挥对家长正确教育未成年人的监督作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5.公、检、法司法机关守住最后防线。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以退换的支持力度,以及有关未成年人民事行为的司法解释。有人大代表调查发现,在校学生互联网金融借贷案,大部分是因粉丝应援等追星行为产生的。其中涉及直播打赏的案件,94%以上都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为此,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人民法院应该积极支持当事人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退换的请求。此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依据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地区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消费的数额标准,让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知道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消费行为边界。

(三)制定网络净化法,将治理“饭圈”乱象的“清朗”专项工作进一步常态化、制度化

“清朗”专项行动始于2020年7月,接着在2021年5月、2022年1月总计开展了三次。事实表明,这三次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一些没有下架的App虽然在显著位置提示限制未成年人消费,但却并未对未成年人消费进行实质性拦截。以Owhat平台为例,如消费者在平台登记的个人身份信息未满18周岁,则会弹出提示不可下单;但由于消费者可以任意修改平台身份信息,他们可以轻松绕过未成年人监管政策。还有部分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更是形同虚设。如“一直娱”应用中虽然提示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未成年人需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平台服务,但该平台也未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在注册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依然可顺利下单购买服务。可见多数平台虽要求签署未成年人服务协议,但并未作任何实质性拦截。

因此,笔者建议,制定《网络净化法》将治理“饭圈”乱象的“清朗”专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第一,由网信办、宣传部门等牵头研究净化网络空间的负面清单,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处罚法律。第二,由宣传部门牵头市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治安总队加强对经纪公司和文化公司监督和执法,将治理“饭头”作为年检考核内容,一旦监控到有关问题,直接约谈并列入黑名单,停业整顿半年,艺人作品停播半年,相关人员今后不得注册相关企业等。相关信息实行网络公告,形成震慑。第三,由工信部、科委、通信管理局、公安等部门,研究相关网络跟踪干预信息系统,建立技术防火墙、跟踪精准断网断电、直接迅速排查和锁定基站等。第四,整治网络暴力,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导致受害者自杀的事情频繁发生,其实是社会对虚拟空间法外之地为所欲为的结果。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过,一打纲领不如一个实际行动。习近平同志说,互联网日益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主战场、最前沿,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清理“饭圈”乱象关涉培养合格的下一代这一大事,非常值得投入较大的人力和财力,并有规范化的制度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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