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高校法治教育新论

2022-12-29 15:39邬定伸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2期
关键词:契约民法典权利

邬定伸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颁行是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并且要求“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1)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载《求是》2020年第12期。在不久的将来,民法典将成为我国公民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法治教育重点对象的高校大学生群体,掌握民法典的重要制度规则,理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精神,积极行使民法典赋予的各项民事权利并且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必将成为新时代高校法治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立德树人的关键环节。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严格执法,民众法治观念的提升和法治精神的树立才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此,法治教育的成败就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民法典体系庞大、内容精深,如果要融入高校的法治教学,就需要有重点、有策略、有针对性地展开教学活动。民法典法治教育(以下简称民法典教育)不同于民法典法制教育,“法治”与“法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大异其旨。根据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的分类,任何法律体系,不论其影响范围大小,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为法律规则得以运作的机关,如政治体制和司法机构;第二为法律规则本身;第三为支撑法律规则运行的法律文化,包括社会价值观念和态度。前两者可以归入法律制度范畴,第三者属于法制文化范围。(2)转引自高鸿钧:《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和中国问题》,载《法理学文献阅读》,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5页。“法制”是对法律制度的简称,强调法律规定、运行程序及运行机制等一系列法律架构构成的制度,指向静态的法律规范条文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所形成的制度体系和框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法治” 除了包含法律制度层面的含义外,还寓有依法治理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等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的内容,是比“法制”更深层次的理念。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在社会共同体(social community)的观念意识中形成,难以察觉,但深刻影响人们的行为和活动,并制约现实法律制度的运行。“法制教育”侧重于法律制度器物层面的传播,强调对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理论的学习,目的在于使得大学生对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法治教育”则是在法制教育的基础上,强调对学生法文化意识的培养,其内涵要比法制教育更为深广,除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制度的理论学习外,还包括法律思维的塑造、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培养,旨在养成大学生的现代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3)参见姚建龙主编:《大学生法治教育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页。因此,法治教育势必要透过法律有形的器物层面,深入其价值理念层面,真正实现对被教育者观念意识的影响和转变,方能彰显出法治内在的生命活力。由此推知,民法典教育的核心应以培育民法价值理念、塑造民法思维意识为主,同时辅之以民法制度规则层面的教学,多头并举地实施民法典的普法教育工作。

基于民法典展开的高校法治教育不同于传统法治教育,其特征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民法典教育必须以民法典为根本依据,无论是基本原理,还是制度规则,均应奉民法典为圭臬。第二,民法典教育应突显出民法作为私法基本法的根本特质,私法源自市民社会的生活交往和经济活动,它以公民私权的保护、民事主体私法上的法律地位平等和私法自治作为其基本宗旨,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且所涉及的利益主要为私人利益,这些特质与公法有着本质的不同,故也属民法典教学的鲜明特色。(4)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页。第三,民法典教育应致力于将民法制度教学与民法理念培养合二为一,克服传统高校法制教育偏重法律知识传授而忽略法律价值培育的短板缺陷,从而真正实现由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的根本性转变。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民法典视野下的高校法治教育应突出如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自价值理念层面入手,着力培育大学生的平等精神、契约精神;二是自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层面入手,着力培育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公益意识;三是自规范制度层面入手,帮助大学生了解民法典重要制度和新规定、新概念。

一、价值理念维度:平等精神与契约精神之培育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对民法典立法理念的高度概括浓缩,从价值理念维度展开对大学生的民法典教育乃是民法典融入高校法治教育的核心所在。民法典在其总则部分的第4条和第5条分别规定平等原则与自愿原则,上述原则在民法典教育中分别对应平等精神和契约精神,两大精神的培育对于大学生群体形成私法价值理念有着决定性意义。

(一)平等精神之培养

“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求的平等。”(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页。平等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是现代社会人格的基本问题。在法理上,法律人格之成立以民事主体相互间的人格承认与尊重作为前提,因此所有自然人的人格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理论上,平等有以下三种情形,即形式平常、机会平等和事实平等。形式平等是一种身份资格、行为资格的平等,可以通过法律形式宣告或实现;机会平等是联系形式平等与事实平等的中间形态;事实平等则是结果意义上的平等。哈耶克指出:“我们亦无须否认,在现行的市场秩序中,不仅不同的个人所得到的结果而且还包括他们的初始机遇(initial chance),常常都是极不相同的,因为这些个人所获得的结果和他们所具有的机遇始终受着他们置身于其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各种情势的影响。”(6)[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由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和人与人之间存在性别、种族、家庭等多方面的诸多差异,事实平等难以实现,机会平等也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满足。如果一个社会能够将事实和机会的不平等控制在正义所允许的范围内,也就达到了平等与正义的目的。“对于基本权利的承认,有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页。国家在法律层面能够保障的主要是形式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8)参见王利民:《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2010年版,第119页。在民法上,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是民法的根本特征,是区分私法与公法的重要分界线。民法上的人人平等有其特定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内的抽象法律地位平等,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享有,即规定所有民事主体都平等享有获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资格。二是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比如国家机关在与自然人从事民事交易时,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向对方施加不当的压力。三是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9)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8页。

“人生而平等”的观点源自古典自然法学说,在近代欧洲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成为了不证自明的公理,究其根本是因为现代工商业文明的发展迫切需要破除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推动商品与劳动力的自由交换,从而建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和平等互惠的市民社会。(10)参见邬定伸:《民法精神新诠——以民法基本原则为视角》,载《北华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平等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只有民事活动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协商,公平交易才有可能,契约才有自愿达成的余地。平等精神是民法典平等原则内化为主体的价值信仰后表现出的目标追求和行动实践,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商品自由流动的社会意识之基础,它的确立为契约精神的养成奠定了逻辑前提。平等精神源自于资产阶级革命否定封建专制和教会特权而提出的历史性要求,如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民法典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我国传统社会通过严格的身份等级制度来维系统治秩序,人与人不同的身份代表了各自相应的权利或者义务,在此背景下,平等精神难得一见,也不可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11)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的和谐》,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34页。改革开放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兴起带来了商品的自由生产和交换,而“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1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97页。这种平等精神反过来又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被立法者表述为法律的形式化原则。平等精神是对历史上种种不平等思想观念和社会现象的有力反击,它要求当代大学生彻底打破特权思维,以平等意识投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在学习工作中树立人格平等观念,平等待人,在经济活动中做到等价交易,学会以公平的姿态与他人协作共赢,一言以蔽之,以平等的态度参与社会生活。尽管“平等”二字已经成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必须承认平等精神在我国尚缺乏文化土壤,还未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可和广泛实践,因此在高校民法典教育中贯彻私法上的平等精神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非凡。

(二)契约精神之根植

就契约精神而言,契约精神是私法自治精神的重要体现。私法自治是行为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私法关系变动的行为自由,基于这一理念,人的意志可以以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依据。私法自治理念集中反映出了私法对人作为理性主体的肯定以及对人类自由意志的高度尊重,尤其在私法领域确立了个人可以通过订立契约为自己建构法律关系的原则,为实现人格的自由发展创造了条件。(13)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页。私法自治原则除了为个人的自由意志之实现提供创设法律关系的工具外,同时也为其划定必要之边界,行为人必须尊重他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从而实现康德所谓“各个个体的意志依据自由的普遍法则能与他人的意志相协调。”(14)转引自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7年版,第342页。民法典第5条、第6条和第7条分别规定了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三项原则共同构成了契约精神的三个方面内容,即契约自由、契约公平以及契约严守三项原则,三者相辅相成,紧密融合为一体。

民法典第5条规定了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就是尊重当事人自己意愿的原则,主要体现为契约自由原则,民事主体享有契约缔结的自由,可以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契约、与何人缔结契约、契约的内容以及契约的方式等诸种事项。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方式建立在自由市场的基础上,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有赖于市场参与者的自由竞争,也即通过“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亚当·斯密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或者政府而言,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自由主义,每一个人在平等地位上所进行的经济竞争,既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又使得个人利益获得了最为有效的满足。(15)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7页。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所签订的契约正是连接交易各方的基本单位,因此,契约自由原则就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16)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民法典第6条规定了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旨在以矫正正义之精神弥补契约自由的不足之处。契约自由原则假定在自由的条件下,任何一个理性人都不会订立有损自己的契约,而强加他人或损害其利益的契约亦不会被接受,此系古典自由主义的一贯主张。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巨变,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条件和缔约能力更是天壤有别,单纯奉行契约自由之原则在实践中反而造成了诸多不公正现象,于是公平原则应运而生。公平原则在契约法律制度上被称之为契约正义原则,意在公正合理地分配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优势一方利用非正当之优势影响合同签订(如签订“霸王条款”),防止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法手段形成非正义的契约关系。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缔约各方需秉持公正合理之态度订立契约,而国家则需要在必要的场合及时介入契约关系,以稳定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正义。(17)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民法典第7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所谓诚实信用,就其字面含义而言可分为两个方面,诚实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契约过程中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做到真实不欺;信用就是说话算话,恪守诺言,不背信弃义。该原则具体要求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善意和全面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不得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的利益,使得各方都能够均衡地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18)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在契约的履行过程中诚信原则又体现为契约严守的义务,也即严格按照自己做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而有信,言出必行。(19)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8页。上述三项原则共同构成了契约精神的三个不同侧面,使之成为完整的有机体。虽然中国古代早已有契约这种经济现象,但在文化层面始终未孕育出西方意义上的契约精神,它的缺失甚至致使近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严重受挫,故培育契约精神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点所在。在以往的法治教学中,对契约精神的表达阐释大多停留在契约自由、契约严守这一层面,而忽略了契约正义这项重要原则,以至于契约精神最为重要的含义为人们所忽视,也导致了大学生对契约精神的片面认识。(20)参见陈丙:《契约精神视域下大学生诚信教育研究》,重庆交通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高佩:《当今社会公民契约精神的普及教育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契约精神的本质要求契约双方在平等对话、真诚沟通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形成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从而实现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统一。现代社会,无论在政治领域还是在经济生活,契约已经成为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展开合作、构建社会秩序的最主要途径,帮助大学生群体培养契约精神不仅是法治教育理论逻辑的应然选项,更是社会生活实践逻辑的必然要求。

二、思维意识维度:维权意识与公益意识之树立

高校法治教育的深入开展离不开大学生法治思维意识的养成和提升。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模式。(21)参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编写组:《思想道德与法治》,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220页。法治思维的培育以法治精神及其价值的根植为前提,而法治精神价值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则离不开法治思维真正内化为人的日常思维方式。民法典的上述价值理念要得到大学生群体由内而外的理解认同,就需要培育相应的法治思维意识。

(一)维权意识之树立

民法典作为一部以权利为本位,以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为宗旨的法典,迫切需要权利享有者具备相应的维权意识。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乃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明确了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基本态度,同时也要求公民必须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妨害他人权利的行使且不得对其造成侵害。民事权益保护原则建立在法律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的普遍尊重和保护的基础之上,有深刻的法理渊源。法律的规定虽然明确,但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因为维权意识薄弱遭受权利侵害的情形屡见不鲜。比如,在一次大型网络调查中,参与调查的6000人中有66%的人表示自己被“忽悠过”,76%的人表示在大学期间作兼职或实习、刚毕业找工作时被骗,但是有49%的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仅有10%的大学生选择起诉维权。(22)参见姚建龙主编:《大学生法治教育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9页。这表明大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仍然较为薄弱。在过去数十年时间里,法治教育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强调守法而忽视维权,“义务本位”的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的行为,权利意识的培育未得到充分重视。

现代法治意识中最根本、最核心之意识乃是权利意识,它包括了对本人权利的主张(主体自由)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主体平等)双重方面。(23)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310页。昂格尔认为西方社会法治的形成与其自然法之传统和基督教信仰密不可分,因而权利意识的产生在西方拥有天然的历史文化底蕴,而对于法治后发国家而言,权利意识必须通过后天的人工培育才能逐渐成形。培养权利意识的最佳途径莫过于养成尊重正当权利、维护合法利益的维权意识。在英语里,“Right”兼具双重含义,一为权利,二为正义;在德语里,“Recht”亦具备双重意义,一为权利,二为法律。(24)参见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自字面解释,维护权利即是维护法律与正义。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在其传世名篇《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指出:“私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也许由于愚昧,不知权利的存在;也许由于懒惰或由于畏惧,不欲多事,其结果,法律常随之丧失锐气而等于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权威乃悬于权利的行使,一方个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个人又将生命给予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气。”当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如果奋起反抗,其权利尚有获得救济之机会,如若放任侵权之发生,则不仅损害难以弥补,法律权威也随之削弱。“权利斗争同时就是法律斗争,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时,成为问题的不限于权利主体的利益,即整个法律亦会因此发生问题。”(25)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因此,为个人权利斗争同时也是在为法律而斗争,为社会正义而斗争。由于每个人的权利都是以其他人的权利的共存为前提,因此,“为权利而斗争”与排他的利己主义截然不同,不仅不会破坏安定团结,反而会升华为“为法治而斗争”,强化法治秩序。(26)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311页。大学生争取个人权利之意义,不仅是个人利益的维护与实现,而且也为社会整体之进步作了贡献。因此,维权意识的养成对于大学生法治精神培育而言可谓势在必行。通过树立维权意识间接培育权利意识不仅是现有法治教育的可行路径,还为公民教育的系统展开铺就了道路,理由如下:其一,维权意识乃是权利意识的核心所在,是权利真正实现其现实效力的关键环节,权利主体意识(权属意识)、权利边界意识(权界意思)的养成皆有赖维权意识的培育。(27)参见陈大文、焦佳:《大学生民法典教育专题教学的基本思路》,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20第9期。其二,历来之法治教育强调培养守法意识,实践中已生流弊,现今倡导维权意识恰能纠正已有的偏颇之处。其三,民事生活中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随处可见,维权意识之养成拥有充足的社会生活土壤。其四,公民经由私权利的维权行为最终达到积极行使政治权利之目的,此系公民政治教育的不二之选。对此,耶林认为国民的政治教育关键在于私法而绝非公法,国民只有在日常生活方面懂得主张自己的权利,方能真正珍视自己的政治权利,能在紧要关头与家国共存亡。(28)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二)公益意识之培养

民法典教育需要培育大学生的公益意识。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的个人本位权利观作出了修正,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除需具备维权意识外,还需具备公益意识。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被称为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守法原则,是指任何人都不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社会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乃是民法典必须维护的底线,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29)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6页。现代民法的立法观已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时代之民法,民事活动除遵循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外尚需满足一定公共管理之需求,故平等主体间之民事规范主要或附带地承担相应的辅助管理政策在现代民事立法中已属较为常见之现象。这类规范一方面实现了私法上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借私益实现的诱因减轻了国家管制的执行负担并提高了管制之效率。(30)参见苏永钦:《寻找新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事关国家的整体利益,而善良风俗则是指社会主流的道德念观和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而善良风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公共秩序体现了立法的政策性导向和社会管理要求,而善良风俗则指向社会道德的共识性和共同文化心理的传承性要求。总而言之,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都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具备公益意识,即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的利益时,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共同秩序,不得违背共同的价值理念,不得以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共同利益的方式来谋取个人利益。(31)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6页。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西方自由主义哲学观认为,社会的逻辑和价值元点是个人。这种观念折射到民法形成了以权利为中心的个人本位思想。然而,资本主义市场制度的种种弊端迫使人们在法律观念上逐渐接受了社会本位之思想,认为社会的元点不是个人,而是社团。个人只有处于社会共同体之中,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因此,个人参与法律生活,应当具备一定的公益意识,即应当形成法律上的协调关系,而不是权利对抗关系,个人在行使权利之时负有增进社会福祉之任务,且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有害社会公共秩序,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得违反社会整体利益,社会的良善道德风尚也应当受到尊重。(32)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当然更强调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国家和集体利益应当优先于个人利益,即社会公益应当优先于个人私利。因此,民法典教育在强调培养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同时,也需要突出公益意识的培育,使大学生群体树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遵守主流道德风尚的意识,从而实现个人权益维护与社会公益保护辩证统一的理想局面。

三、制度规范维度:重要制度与最新规定之学习

(一)重要制度之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法典讲话中要求“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33)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载《求是》2020年第12期。民法典的教育学习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价值理念层面的认同、思维意识层面的领会上,还要把理念和意识落实到制度规范层面,这就需要学习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的重要制度,了解新概念和新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的六大方面分别对应了民法典各分编的核心要义。第一,“坚持主体平等”对应了总则编部分,民法典第2条开篇就明确了民法典的功能和定位,即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总则编为大陆法系的民法所独有,充分展现了民法的高度概念化、体系化、抽象化的特征。我国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主轴,按照“权利通则——权利内容——权利救济”的逻辑展开,始终贯彻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利这一宗旨,可谓是民事权利的“守护神”。(34)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7页。第二,“保护财产权利”对应了物权编部分,民法典第207条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权利虽然在性质上各异,但在民事领域受到民法的平等保护,一视同仁。(35)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12页。第三,“便利交易流转”对应了合同编部分,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本着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原则,完善了合同制度。(36)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881页。第四,“维护人格尊严”对应了人格权编部分,民法典第991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保护人格利益、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37)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803页。第五,“促进家庭和谐”则对应了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该编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美满和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继承编则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产传承的制度,对于家庭的财产传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影响。(38)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132页。第六,“追究侵权责任”对应了侵权责任编,民事主体在权益遭受侵害后迫切需要获得救济,因此侵权责任编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责任主体、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9)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231页。

(二)最新规定之了解

民法典的编纂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创新性,其中包含了一系列新概念、新规定、新制度。要把这些创新之处有机融入高校法治教育之中,就需要联系学生的现实生活作重点突出、深入浅出的解读。具体说来,可解读之处如下:第一,明确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越来越成为人们的重要财富形式,民法典第127条将数据等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为将来深化保护奠定了制度基础。由于大学生群体对新生事物具有更大的好奇心和更强的接受能力,因此也更需要对此类新生事物具备法治意识;第二,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现代社会的交往方式使得个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不断受到威胁,在此背景下,民法典第1032条到1039条列举了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明示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起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规定信息处理者与政府部门负有的相应义务,进而合理平衡了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建立起法律屏障。当代大学生的网络化生存方式使得个人隐私和信息泄露的机会大大增加,因此,增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意识变得刻不容缓;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较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的要求,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明确了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的规则,居住权人有权依合同或遗嘱并经登记占有来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新政策为解决大学生住房问题开拓了新的途径,也为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求提供了新的保障;第四,完善高空抛物治理规则。一直以来,高空抛物产生的危害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也是社区治理的难点。民法典1254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且要求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大学生需要了解现实生活中的风险行为,以便为走出校门之后的独立生活做好准备;第五,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自甘冒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并可能造成伤害的文体活动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需自行承担损害后果。这一规定消除了参与文体活动造成他人伤害的后顾之忧,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课外活动;第六,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自助行为”,明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及时申请国家保护,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之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措施以保全权益。这一规定为大学生依法主动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新概念尚有不少,选取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概念和制度加以深入解读方能获得满意的教学效果。

上文以民法典为论述对象,分别从价值理念、思维意识与制度规范三个层面探讨了民法典教育的方法路径,讨论内容虽然局限于民法典,但方法本身并不以此为局限,因其具有深刻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教育实践基础,故该方法可以推广为当前法治教育之一般方法,理由分述如下:

自法学理论层面言,首先,法律本身即是价值的产物,是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法律事实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现象与纯粹自然事实的根本差别之处在于人类行为本身即具有鲜明的目的导向性和价值属性,制度规范并不是制定法律之目的,而只是为以和平的方式获得人间之公平的手段,公平正义的实现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40)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其次,法律概念具有鲜明的价值贮存功能。法律概念不是被设计来描写事实,虽然从法律概念或由其组成的法律规范可以探知该概念所隐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但通常认为法律概念只具有规范价值,而不具有叙事价值,因其本来功能就在于规范其所在社会的行为,而不在于描写其所在的社会。(4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再次,法律推理本身系价值判断之过程。法律思维虽然是理性思维,但此种思维方式并非抽象概念的逻辑推演,而是时时处处必须接受规范目的和基本价值的指引和检验。就此而言,实证主义法学严格依照规范体系并遵循形式逻辑所获得的法律结论难免会误导后发社会误入恶法亦法的歧途。(4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最后,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存在外部规范和内部价值相互澄清、相互支撑的作用关系。法律体系就其基本构造而言有“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的区分,前者是法律形式上的构造,是以概念为基石构建起的制度规范系统,后者是法律的内部结构,是统一协调的价值判断系统。“内部体系”是“外部体系”进行制度设计的根本依据,而“外部体系”的制度规范则反映了“内部体系”的价值导向。(43)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8页。“外部体系”使得法律规范系统分明、结构严谨,以达到易于透视、了解、应用之境界,而“内部体系”则揭示出法律系统的整体目的论取向,还原出立法目的、规范功能及法律政策初衷。(4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上述四点理由系以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之视角解读法律规范及其体系的价值属性,阐明了法治教育融合价值理念、思维意识与制度规范的理论可行性。

自教育实践层面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迫切要求知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首先,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将“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合二为一。当前的教育理念存在两种对教育目标的片面理解,一种是以淡漠价值信念的技术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忽视其理念意识、道德担当的塑造;另一种是以观念激进的理想型人才为培养标准,疏忽了知识理论、科学素养的培育。前者着重考虑手段对达成特定目的的能力和可能性,其行为只为追求功利的目的所驱使,势必会淡漠人的情感和精神价值的实现,至于目的所针对的终极价值是否符合人们的心愿则在所不问;后者关注行为本身是否符合绝对价值,行动者为不计后果的激情、理想、信念所驱使,至于行为可能引出的后果影响则在所不计。前者以“工具合理性”见长,后者以“价值合理性”见长。(45)参见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91页。这两类人都是思想行为单向度的人,唯有将知识技能和价值理念有机地融合,把知识教育和价值教育紧密结合,才能真正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需求。其次,法治教育变革的整体趋势要求法治教育之教学目标由法律常识的普及向法治信仰的形塑转化。在法制教育刚刚起步的阶段,法律常识的普及起到了“法治扫盲”的重要作用,使广大公民具备了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时过境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新的目标要求公民具备更为全面的法律素养,尤其是坚定的法治信仰。因此,传统的“扫盲式普法”已经无法满足现有的需求,法治教育的模式有待变革创新,法治的价值引领功能迫切需要被整合进教学体系之中。综上所述,唯有融合法律知识传授、法治思维养成和法治精神培育的新型法治教育模式才能有效弥合制度规则和价值理念层面的分殊,从而实现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教育的质的飞越。

结 语

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从西方导入的现代市民社会的法律规范对于日本社会而言是一种“意识形态”,并认为这种意识形态与现实生活相互隔膜,甚至相互矛盾,但同时它又发挥着掩饰客观事态的作用。在他看来,文化和结构、意识和制度之间存在某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如果没有对法律秩序的普遍信仰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意识,法律规范就难于内化为公民的行动原则,主体的自由和社会的强制这一现代法治的内生性矛盾也就难以克服。(4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同样面临法治话语和法治实践相互脱节甚至相互抵触的尴尬局面,其根源就在于从前苏联和西方国家舶来了现代法律制度(包括话语系统、制度规范和组织结构等),但是孕育制度的文化土壤却难以直接移植到位,以至于造成现实法治运行中的种种水土不服现象。文化土壤的培育涉及观念价值层面的法治现代化,尽管改革开放后普法教育喧嚣呈上,但是人治观念的转变、法治理念的树立仍然道阻且长。新时代法治教育急需在理念和方法层面作出创新,站在原则高度超越制度规范与价值理念分道扬镳的局面,最终达到法律知识传授、法治思维养成和法治精神培育三者的齐头并进、融合统一。

民法典的正式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私法体系的建构成型,同时也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纪元,基于民法典创新法治教育的理念和方法已是大势所趋。民法典所具有的私法属性决定了民法典教育需要对平等精神、契约精神等核心价值理念作出深入阐发,民法典所秉持的权利本位决定了民法典教育需要对维权意识、公益意识等基本思维意识作透彻剖析,而民法典与生活的高度相关性决定了民法典教育需要对重要制度作重点解读,对创新规定作相应介绍。民法典的内在价值与外在规则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这就要求新时期的民法典教育应融汇法律的知识性与价值性,一方面通过价值理念的宣明揭示法治精神之所在,另一方面通过制度规则的介绍指导日常的生活实践。民法典的颁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中的一大盛事,在新时代新的历史条件下探索法治教育的新理念、新方法、新路径意义深远,关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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