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养制度废除后专门学校教育的继受与转型

2022-12-29 15:39吴啟铮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2期
关键词:犯罪学校教育

马 雷 吴啟铮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专门学校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初创和起步阶段(1955-1966年);二是破坏和复办阶段(1966-1982年);三是调整与改革阶段(1982-1992年);四是改革与发展阶段(1992-2020年)。(1)石军:《中国工读教育史60年:回顾与反思》,载《当代青年研究》2017年第7期。经过这65年的实践探索,涌现出一些办学特色显著、办学经验丰富的专门学校,例如北京温泉学校、上海育华学校、广州新穗学校、深圳育新学校、成都五十二中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意见》中要求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根据罪错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进行及时、有效地干预。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发挥专门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然而,专门学校教育就是针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专门学校内接受有针对性的矫治、教育。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由轻到重,逐渐恶化的过程,有实证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年龄越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其犯罪生涯也就越长。因此,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早期干预和矫治教育就显得格外重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被称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两法”(以下简称“两法”),其中涉及专门学校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是2006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名称上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以尽可能地消除不良行为的负面标签效应;二是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是围绕专门学校教育中一些具体内容进行补充并加以完善,体现出国家将教育、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重心从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前移到对未成年人违法(2)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28条规定的九种不良行为以及第38条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总称。、触刑(3)未成年人触刑行为是指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只是由于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适用刑罚。行为的干预与教育之上。从立法上解决了专门学校长期面对的生源萎缩以及收容教育程序司法化不足、执行机构混同等难题。以前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大多与已判决的未成年罪犯在同一场所内接受教育矫治。(4)金泽刚:《专门教育取代收容教养是教育矫治科学化》,载《光明日报》2020年8月12日,第11版。但随着收容教养制度更新为专门矫治教育,专门学校如何在组织架构和制度运行方面与立法规定相衔接,专门学校教育在承继原先专门教育办学特色的基础之上协同发展专门矫治教育,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专门学校制度的新发展

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较之2012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内容方面进行了比较大的扩充,体现出“提前预防,分级干预”的立法思想。其中,对于专门学校在入学程序、机构设置、功能定位、办学模式等方面作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一)入学程序:申请强制入学制度

202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生效之前,专门学校入学的通常做法是“三自愿”的原则,即学生本人自愿入学、学生家长自愿申请、专门学校自愿接受。 “三自愿”的专门学校入学原则,在充分尊重学生本人和家长意愿的基础上,对于符合专门学校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对其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但是,由于该项原则需要本人、家长、学校三方都明确表示同意,如有一方不愿意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即使符合入学条件也不能够强制其进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这样就使得社会上符合专门学校就学条件的学生很多,但是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学生较少,专门学校面临着生源不足、发展萎缩的困境。尽管有1/3的专门学校发展状况良好,但仍有1/3的专门学校正在摆脱困境,1/3的专门学校因未摆脱困境而被迫关闭。(5)狄小华:《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19页。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条,针对那些“家长管不了、学校不愿管”的学生,他们的家长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进入专门学校继续完成义务教育。(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条:“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经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后同意,可入专门学校。申请强制入学程序的增设可以视作是对原先“三自愿”入学程序的补充,既保护学生及其家长们的合法权利,也保障了专门学校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目前,我国专门学校实行的是以“三自愿”为主,申请强制入学为辅的原则。南京市建宁中学在坚持“三自愿”入学原则的前提下,为解决招生难的问题,联合当地的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将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人尽可能让他们在专门学校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二)功能整合: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意味着专门矫治教育取代原先的收容教养,在保持专门学校的基础之上,与专门教育一起并入专门学校教育。(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见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这样一来,既解决了专门学校的生源和发展问题,又破解了收容教养无场所执行的窘境,实现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触法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矫治的目的。(8)参见温雅璐:《收容教养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司法化重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1期。收容教养制度废除之前,专门学校介于普通学校接受与刑事处罚制措施之间的保护型教育机构,相对普通学校它是最后一道防线,而相对于刑事处罚措施,它却是前置的干预措施。”(9)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罪错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型观护基地调查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期。专门学校教育就是指专门教育,其功能主要是对普通教育的补充,帮助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收容教育制度司法化、实体化重构为专门矫治教育后,其功能定位有所不同。其中,“矫治”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心理矫治,即对罪错未成年人心理问题及时的疏导、干预,培养学生面对压力和困境时的心理承受能力;二是行为矫治,对罪错未成年人平时的学习、生活习惯予以矫正,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而“教育”涵盖了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两大方面,在完成国家法律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结合当今社会发展需要,配套发展职业教育。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社会化措施,例如训诫、社会服务令等;第二类是半机构化措施,主要是指专门教育;第三类是机构化措施,主要指的是专门矫治教育。(10)参见孙谦:《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构路径》,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6期。整合后的专门学校教育,不仅是指半机构化的专门教育,也包括机构化的专门矫治教育。因此,专门学校具有教育和司法的双重属性。从专门学校的教育属性来看,专门矫治教育属于我国普通义务教育体系中的特殊组成部分,就其司法属性而言,专门学校同时还具有矫治、教育罪错未成年人的功能。此前,专门学校的办学定位主要以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为主,教育属性的色彩会更浓厚一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之后“收容教养”时代的专门学校的司法属性将会提升与教育性质同等的高度,呈现出教育属性与司法属性并重的发展格局。近些年来,南京市建宁中学加强与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之间的合作,并邀请一些警校的师生来进行暑期实习、交流研讨等活动。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将建宁中学作为在校学生的实习基地,一方面可以让这些未来的警察将在学校期间所学的理论知识付诸实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宁中学提前探索收容教养废除后,如何针对触法未成年人开展专门矫治教育的相关工作。

(三)机构设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的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设置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有几分相似,由一些精通未成年人法律、心理、教育等方面专业人士所组成,主要职能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目的是实现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的相互流转。(1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当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受;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定期对在校学生开展评估,对于教育矫治效果较好的学生,可建议转回原先的普通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评估转化率也成为评价专门教育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提出建议的时间不同,分为学生入学前的评估建议和在校期间的评估建议。入学后还可以对他们进行心理测评,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辅导,及时疏导学生的负面情绪。

(四)模式转型:分层级、多元化的专门学校教育模式

收容教养制度废除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并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也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违法未成年人扩展到违法未成年人和触刑未成年人两大类群体。随着招生群体的扩大,专门学校的办学模式也要相应的作出调整与转型。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的规定:对罪错未成年人要进行分级干预,在专门学校内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触刑未成年人实行分类教育矫治。(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教育由三个层面所组成:一、立德。专门学校的课程设置要围绕着培训和重塑罪错未成年人的道德行为规范为核心,培养他们作为一名合格公民的基本道德素质。例如开设法治讲堂、加强法治宣传、聘请法治校长等方式。二、育心。注重培育和提升学生的心理素质,达到矫治、教育的效果。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均衡,遇到一些心理问题,需要能够得到及时的疏导。专门学校要有专门的心理健康方面的老师,定期对在校学生开展心理辅导以及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三、赋能。专门矫治教育,“教育、矫治”只是手段,促进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社会,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才是目的。通过在专门学校的学习,提升文化知识与职业技能,以便可以自食其力,在实现人生价值的同时,努力做对社会有用的人。专门学校教育还应当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不断丰富专门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文体活动。南京市建宁中学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基本形成了道德、法治、心理、文化、职业“五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罪错未成年人处在人生发展的分岔路口,专门学校既要承担对其完成义务教育的使命,又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专门学校应该参照学生入学前和在校期间的评估报告,综合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的各个方面的因素,制定出多元化的矫治教育方案。

(五)队伍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警务

2020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为7章、共计68个条文,其中涉及“公安机关”的法律条文就有21条(13)参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7、25、30、35、36、37、39、40、42、44、45、50、51、52、53、59、61、62、64、65条。,占到整部法律的30%左右。从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与公安工作之间密不可分,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主要行使以下四种职能:其一、犯罪防控。从该法第36条规定中不难发现,公安机关对于一些“街头少年”可以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交由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1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6条规定:“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二、调查评估。由于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可以负有针对性地就其成长经历、犯罪动机、家庭结构、邻里反映等情况开展社会调查活动,譬如该法第51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1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其三、处置干预。该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训诫、责令父母严加管教、送交专门学校等刑罚替代措施,对罪错未成年人提早干预、分级处置,适用与之相配套的司法转处程序。(1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其四、教育矫治。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专门学校的司法功能更加的突显。例如:该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强调了公安机关在教育矫治罪错未成年人中的主体地位,必要时可以牵头邀请共青团、关工委、社区街道、社会组织团体等各方力量加入到专门矫治教育中来,使得罪错未成年人可以早日回归社会、融入社会。(1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三、专门学校教育的问题检视

“两法”的修订不可能解决专门学校在过去几十年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全部问题,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2020年“两法”的修改是从立法层面对于专门学校一些亟待解决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予以回应,试图使各项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地专门学校的发展水平不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专门学校教育的相关规定在实施中还将会面对以下问题。

(一)指导委员会职责不清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该以教育部门为主导,由政法委牵头联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相关人员共同组建,联动、协同的工作机制。专门学校校长、心理学、法学学者、公益律师、爱心组织联合公检法等部门,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立足现有专门学校办学基础,统筹全省法治和教育资源,对“严重不良行为”和“触刑行为”进行科学评估,兼顾法律和社会效益。(18)参见王传敏、李子熙:《我国专门教育制度的由来及未来制度建构》,载《中国司法》2020年第9期。从立法目的来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该由教育部门、专门学校主导。但是各地的实践做法各异,根据主导机关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其一,教育局主导型。南京市建宁中学就是南京市教育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人事、财政等由南京市教育局统一调配。其二,政法委主导型。例如,江苏省徐州市正在筹建的专门学校,就主要是由当地的政法委作为主导机关。其三,司法局主导型。收容教养制度废除之前,其执行机构是未成年人管教所,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导机关。由于教育指导委员会是由来自专门学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构的代表组成,需要有明确、单一的主导机构,否则会影响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二)教师惩戒权缺失

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专门学校教师在日常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对于一些不服从学校规章纪律的学生,在给予必要的惩戒时,往往都在打“擦边球”。虽然2021年《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8条对普通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有所规定,但这些都是赋予普通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力,而专门学校教师面对学生群体较之普通学校的学生有很大的不同。(19)《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8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专门学校的学生大多数之前有所严重违法或者触刑记录,教育难度要比普通学校学生大得多。针对专门学校教师的惩戒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专门学校教师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在面对一些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惩戒的办法不多,专门矫治教育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近年来,专门学校开设的一些法治讲堂,学生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他们也会以缺少法律规定为由来对抗老师的惩戒。况且收容教养制度废除后,专门学校又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纳入教育矫治的范围,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惩戒权力,不仅会对违法行为的教育矫治造成影响,也不利于对触法行为的专门教育功能的实现。

(三)教育模式较为单一

罪错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所需要的教育矫治措施也不尽相同。将长期厌学、逃学、严重不良行为、触刑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入同一所专门学校,势必会影响到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效果。(20)参见顾薛磊:《对失足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体制的思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6期。从专门学校的发展历程来看,在专门学校的建立早期,其功能是教育、挽救涉嫌违法、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他们进行强制性教育。教育模式还是以行为矫治为主,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方面并没有得到充分地重视。从南京建宁中学的师资结构来看,以体育老师为主,其中男性居多。当然,这可能与当地办学经费的紧张有关,但主要还是因为学校采用的是一种半军事化的管理模式,在建宁中学调研中获悉贵州省实际办学中的专门学校数量较多,主要侧重的是对学生平时的生活习惯和言行举止的培养。虽然在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方面的也有相应的课程设置,但与普通学校相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所接受的文化教育相比,无论是所学科目还是课程难度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距。专门学校教育属于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中的一种,有必要将矫治教育涉嫌罪错未成年人的工作放在首位,但是也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完成与普通学校同等水平的义务教育。如果学生在校期间不能够掌握一些职业技能,日后便很难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站稳脚跟。

(四)配套设施十分有限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简称“两办”)出台《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要推动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刑事处罚等措施间的配套衔接。”目前,收容教育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各地的做法不一,但主要还是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内接受矫治教育。2021年6月1日收容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什么场所内接受专门矫治教育,就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从目前专门学校的发展状况来看,无论是在教学场所还是师资配置方面都无法承接符合收容教育条件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的设计是按照之前工读学校的办学规模来设置教育教育与生活设施的。例如南京市建宁中学学校占地25亩,可容纳学生180名左右,现已入学的学生240名左右,在校生的人数远超于校区可容纳的学生数量。在学校办学过程已经呈现“超负荷”运行况之下,再单独划出区域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供学习、生活,实践操作的难度可想而知。

(五)警察的专业优势尚未充分发挥

少年警务的专业化队伍建设而言,无论是法律规范、政策指引还是学术研究,都较忽视少年警务问题,少年警务制度也远滞后于少年审判,少年检察制度的发展,这会大大影响少年司法制度整体发展水平,也不利于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21)参见夏菲:《少年警务美国模式之审视与反思》,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6期。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原先的工读学校改变为专门学校,收容教养制度也被专门矫治教育所取代。随着专门学校和专门矫治教育的诞生,也需要建立起一支既熟悉少年身心特点,又精通司法实务的警察队伍。比如该法第18条的规定,无论是“法治副校长”还是“法治辅导员”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做法来看,都主要由检察官来担任。(22)参见“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人民警察虽然也具备相应的素质与条件,但在并没有积极参与到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工作之中。通过与南京建宁中学的教师访谈中了解到,公安机关对送到专门学校的罪错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鲜有后续的跟踪考察,专门学校与公安机关之间也并没有建立一套长效化的协作机制。警察对于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及其行为前的日常表现乃至家庭情况都比较了解,在后续的专门学校教育中理应发挥出专业方面的优势。如果公安机关可以对接受专门学校教育的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全程追踪考察,势必会有助于提升教育矫治效果。况且,罪错未成年人的处置不仅只关注其行为本身,同时也要对实施罪错行为前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综合评估其人身危险性。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职能并未彻底释放,专业优势也有待进一步转化。

四、专门学校教育的完善路径

收容教养制度作为机构型的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确一直没有与之配套的执行场所。随着劳教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制度因其在合法性、规范性、适用率等方面所暴露出的问题,也迎来了“寿终正寝”的那一天。(23)参见温雅璐:《收容教养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司法化重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1期。伴随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后即将面对的现实问题,应该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设置以专门学校为主导的教育指导委员会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行受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委托调查评估后,出具关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触法行为的社会会危害性的调查评估报告。”(24)刘双阳:《从收容教养到专门矫治教育:触法未成年人处遇机制的检视与形塑》,载《云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中也有类似的机构即调查保护处,其功能在针对严重不良行为、触法未成年人进行调查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辅导。(25)参见陈慈幸、蔡孟凌编著:《少年事件处理法学理与实务》,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53页。由专门学校来主导教育指导委员会,首先,可以依托专门学校现有的教师资源,具有教育学、心理学、法学背景的老师,可以作为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参与专项性的调查、评估。其次,教育指导委员会调查评估报告交由教育行政部门最终决定。组织机构方面,大部分专门学校隶属于教育行政机关即教育局。教育指导委员会由专门学校主导便于教育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传达和落实。最后,专门学校教育的目标是养成教育,具体包括行为养成、文化养成、技能养成三项主要内容。行为养成是指内心清楚作为一个合格公民所需要遵守的道德准则与法律法规,拥有一颗努力进取、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养成一个良好的生活习惯。文化养成就是通过义务教育、基础知识的学习,能够对中国的传统文化有所了解,具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和知识储备,以便以后不断丰富和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技能养成是在行为养成与文化养成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结合当今社会所需要的职业、岗位,来学习一门专业技能。养成教育归根结底均属于教育学的学科范畴,需要由专门的教师来帮助完成。所以,教育指导委员会也应当由专门学校来主导,从而有效展开各项教育活动。

(二)明确专门学校教师的惩戒权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0条的规定较之普通学校的教师,专门学校教师面对往往都是“学校不愿管、家长管不了的”或者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更应该在法律上明确适当的惩戒权。(26)《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0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日常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专门学校教师的合法权利,还能够避免一些滥用惩戒权、防止惩戒权被“异化”的现象发生。专门学校的老师除了拥有普通中小学老师的惩戒权之外,还可以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一些专门惩戒措施,例如建议签发禁止令、增加社会公益服务、取消周末假期、延长考察期限等。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保护性措施,可以在警察的协助下共同完成。目前,很多不良行为记录的未成年人平时活动的场所由过去的网吧、KTV,转向去酒吧消费。由于专门学校的教学课程安排在周一到周五,周末两天学生可以回家。但是,有的学生放假期间会去酒吧等娱乐场所,导致周一时不能按时返校或者家长以为已经返校事实上学生根本就不在学校的现象发生。一些班主任老师为了挽救一些违法未成年人,不得不在酒吧门口“蹲守”,即使劝阻学生及时返校,工作压力也随之加大。签发禁止令是法官依法作出的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从事特定活动的一项禁令,专门学校教师如果发现学生在校期间有一些“夜不归宿”,与社会上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继续保持来往的,就有权建议人民法院对其签发禁止令。

(三)教育模式由“单一”转向“多元”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专门学校办学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专门学校扩大办学功能,从单一工读模式向兴趣培养、心理咨询、职业教育等多方位、多层次方向发展。为了防止给入校学生带来负面的标签效应,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用的是“工读学校”的名称,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出于保护罪错未成年人的目的,将学校名称改为专门学校。南京市建宁中学作为江苏省内仅存的一家专门学校,以“普通教育”为理念,在40多年的办学过程中办学的规模得以壮大。教育模式也更加全面和多元,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道德法制教育。专门学校应该以转变学生的思想为首要任务,通过道德讲堂和法制讲座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让他们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给受害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从而深刻反省、积极悔改。南京建宁中学开设法治课堂等法治宣传活动邀请法官、检察官来学校“以案普法”,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约束自身的行为举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的检察官已经常态化走上建宁中学的法治课堂、女生微课堂、家长学校等讲台,进行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项普法活动。目的是让学生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南京建宁中学在完成对罪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同时也作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的检察官会定期来学校对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跟踪,了解他们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时与学校老师进行交流,听取反馈意见。

二是基础文化教育。专门学校创设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能够有机会完成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作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主要开设的课程有:语文、数学、历史、音乐、美术、体育等。每周授课的时间不少于24个课时,在校学习的期限根据该生原有的文化程度和接受教育的能力,一般为2至3年。南京建宁中学虽然占地不大,但是校内设施齐全,校园内的文化氛围浓厚。早晨会有大概半个小时左右的慢跑时间,在提升学生身体素质的同时,也培养他们早睡早起的生活习惯。课间还会有广播体操,上下课的铃声都是由音乐来代替。此外,南京建宁中学基础文化的课程门类齐全,教学开展形式丰富、多样。

三是兴趣特长教育。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知识的贫乏,主要表现在之前的学校表现不佳、学习成绩差等。自身知识储备不足并非是他们的智力因素所导致,而是非智力因素的原因。非智力因素主要包括:兴趣爱好、学习动机、情感控制等。要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治,培养他们正确的学习动机,激发他们对学习的兴趣,点燃自尊心的火种,激发学习的热情,培养坚强的意志和顽强毅力,重视常规训练,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27)参见姚建龙主编:《中国少年司法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116页。南京建宁中学的办学经验就是:“循序渐进、因材施教”。对于之前沉迷于网络的涉罪未成年人,积极拓展计算机方面的兴趣活动,由专门老师平时负责指导学生。经过一段时间师生们的共同努力,该校学生制作的“校园智能门禁系统”“智能甲醛检测治理系统”在2018年江苏省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暨第二届中小学创客大赛中,荣获二等奖。不仅如此,该校还组织学生赴美国休斯敦参加机器人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与此同时,学校基本上每年都会举办一季“建宁好声音”校园歌手大赛,通过开展类似的文体活动,让学生在参与过程之中发现自身的闪光点,帮助他们树立学习文化知识和重新回归社会的自信心。

四是社会公益教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一种侵害,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乃至国家法益的一种破坏。因此,在对罪错未成年人制定专门的教育矫治方案的时候,要着重培养他们的公德心、公益心,鼓励其通过自身行为来回馈社会、服务社会。建宁中学在南京市浦口区建立了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专门设置了劳动教育课程,根据学生的年龄、身体、性别等方面的差异,分批组织学生进行户外劳动实践。学校通过持续开展学农活动,充分发挥劳动育人的功能,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优良美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是职业技能教育。专门学校的重点就在于对学生职业技能方面的培养。学生有了一技之长才能更好的复归社会、立足社会,开启人生新的篇章。教育部门要强化与司法机关、民政部门等单位的合作,就如何保障罪错未成年人的继续接受教育权利,获得毕业证书权利,就业权等方面达成协议,形成机制文件。南京建宁中学就为在校学生开设了中专课程——汽车维修与检测。2020年4月学校还启动了电子商务专业的课程建设,建立了电子商务实训中心,定期邀请电商方面的专家到学校交流、指导。在课程设置方面结合电子商务的就业方向,重点提升对学生打字速度、PS软件应用、软文写作等方面的技能,鼓励学生参与1+X证书考试。凡是达到毕业程度的学生,专门学校以原所在学校或者专门学校设立的职业技术学校名义颁发毕业证书,并得到教育部门的承认。

(四)采取“一校两区”的办学模式

“专门学校承载着为学校、家庭、未成年人服务的功能,为这些被‘圈’起来的青少年群体提供了一个特殊的自愈空间和学习环境,促进其改正偏常行为,以便在社会化过程中发挥自身潜能以应对成长危机。”(28)苏明月、陈新蕊:《中国专门学校教育制度的重构与推进——以未成年人专门立法修订为视角》,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专门学校应对于违法未成年人与触刑未成年人分别进行矫治教育。虽然原先的收容教养与工读教育同属于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并且均具有机构性的特征,但是为了对罪错未成年人实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防止彼此间的“交叉感染”,所以有必要分级、分类实行教育矫治。所谓“一校两区”是指在同一学校内设置彼此独立的办学区域或者是在同一城市内建设两个不同场所的办学方式。其中,“一校”即专门学校,“两区”是根据学生罪错行为的不同,以违法行为和触刑行为作为划分标准,实行两个独立区域分别进行教育矫治。如果现有专门学校的场地符合分区管理的条件,能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触法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生活条件的,可以在原来的专门学校内划分出单独的矫治教育区域。如果场地受限,可以在同一城市内选择新的矫治教育地点。新的校舍主要是按照触刑未成年人接受矫治教育的需要,可以选择远离市区,便于开展户外劳作的场所。这样既可以保障触刑未成年人能和违法未成年人一样在一个“半开放”的环境内接受专门的教育矫治,又可以便于教育行政部门对两个办学区域进行统筹管理,有序安排教学活动。

(五)少年警务由“粗放型”向“精准型”过渡

在罪错少年的处置过程中,警察作为罪错少年群体最早的“接触者”,对他们的未来人生影响巨大。因此,警察应该全程参与罪错未成年人的处置过程之中。自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一个少年法庭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经过了近四十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本土经验,就公安机关主体而言也进行一些值得推广的实践探索。例如: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率先成立少年案件起诉组,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分离。同年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局成立了第一个少年预审组,又在此基础上1994年组建了第一个少年预审科;再到2007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联合召开现场会,均是上海市少年警察的实践探索。(29)狄小华:《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41页。但较之法院、检察院相对专业化的组织机构设置,为了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领域中更好地体现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公安机关也应当在内部建立起专门机构。当前,我国少年司法的正朝着“精细化、精密化、精准化”方向迈进,少年警务应该具备专业素质、专业队伍、专业机构,形成集“预防、评估、处置、教育、矫治”于一体的新发展格局,从而适应专门学校继受中转型的新要求。2016年《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指出,专门学校主要接受和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配合做好普通学校中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主要参与社区综合治理等工作。(30)周颖:《专门教育定义的思考——以中美比较为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3期。然而,对罪错学生的帮教与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应交由公安机关具体承担。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7条以及第50条的相关规定,在少年警务人才的培养方面,要有意识地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理论知识的传授,在实战化教学中提升少年司法的整体法治水平。(3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少年警务“由粗变细”的专业化、精准化发展之路,既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间的协同与衔接,又能够加快专门学校“司法化”改革进程,更有益于实现罪错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目标。

结 语

收容教养制度废除后,并将其司法化为专门矫治教育与专门教育一同纳入专门学习教育体系之中,专门学校的司法色彩也随之有所增强,突显其教育与司法的双重属性。专门学校教育作为针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在家庭无法提供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接受专门学校文化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的一种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专门学校教育的发展既有利于进一步弱化罪错标签效应,加强心理干预与行为矫治,又有助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为家庭、社会乃至国家挽救那些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我国专门学校经过多年的发展,其中有不少学校颇具办学规模与特色,南京市建宁中学在努力完善九年义务教育与中专职业教育的学历提升机制的同时,加强“检校合作”“警校合作”,逐渐形成了“义务教育+中专教育+专门教育”的教育模式。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正式实施,专门学校应该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框架之内,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参与相关配套制度的研讨与制定工作。“后收容”时代,专门学校在继续办好专门教育的同时,还需要针对触法未成年人群体探索出一整套专门化、个别化、非刑罚化的矫治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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