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 赵振坤
近年来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程度日益加剧,这也使得我国政府愈发重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但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任何一个单一的主体都无法满足农村生态环境的综合性治理需求,只有从整体角度出发调动各方力量,利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构建综合性高效治理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新农村建设、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贯彻落实奠定良好基础。
尽管中央已将农村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上升到了战略层面,但我国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仍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理念。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本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中不仅涉及多方面的内容,还覆盖了多个不同的领域。在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农村基层社会结构逐渐呈现出更复杂的分化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难度。
地方政府在日常经营发展中主要以经济增长为首要目标,这也使得地方政府更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并未充分考虑国家明确提出的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及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甚至为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要性,无形中助长了农村生态环境被破坏的不良风气,既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真实诉求,也无法有效平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也并未树立明确的价值取向,其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还牵涉到了多个复杂的利益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太高了农村环境治理的门槛。最重要的是,各地方政府还存在内部权责划分不明确、各部门权力交叉等的问题,尤其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还涉及了多个领域和部门,因此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必须由财政部、环保部、水利部、林业部、农业部、工商部门等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同时有效化解不同部门在政策上的矛盾与冲突。
基层自治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组织者与执行者的角色,这也是推进农村环境治理路径的重要举措。但在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冲击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越来越多农村青壮年选择到城市务工、经商,其工作和生活也逐渐偏离农村,其对农村事务的了解和关注度也随之不断减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自治组织在村民心中的影响力和威信。最重要的是,村民自治的行政化发展趋势,不仅加大了村民委员会处理行政事务的负担,还可能使其面对沉重的行政压力和经费不足带来的挑战。实际上基层自治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还需要突破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局限性,从多个层次、多个角度着手提高农村环境治理效率。
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制约下,部分企业面临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这种客观结果使得企业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而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我国基层环境执法机构的数量有限,而农村因地域问题并未配备专业的环境执法人员,由此导致基层环境监测与监管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严重缺乏人力方面的支撑,甚至还处于空白的状态。此外,经大量文献研究表明,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还缺乏立法方面的支持,而农业环境立法的缺失也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无法做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最终采取的行政处罚,其力度也远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治理价值观念愈发趋于碎片化,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以政府主管部门的利益为,各职能部门及公私机构的利益为辅的价值理念。这种思想层面的局限性不仅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最终取得的生态环境治理效果也并不理想。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要以城市为出发点,逐步向农村辐射带动式发展,这种不科学的农村环境治理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落实,并且农村环境治理也被安排到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末端,最终取得的农村环境治理效果也远不如城市环境治理效果。最重要的是,广大村民尚不具备农村环境治理、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意识,从而导致农村环境治理理念缺乏基本的先进性与科学性。
在当前发展条件下,我国学者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选择上秉持着不同的态度,尤其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难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任何一种单一的主体治理模式都无法满足新时期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需要。实际上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原本就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与整体性,只有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协同联动的整体作用,实现各方力量的集合与统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问题。
在我国社会经济与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广大社会公众愈发重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而环境工程也在广大农村地区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效。例如,在水污染治理中,有效减少了重金属等水体污染物的含量。但在环境建设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如只注重物理治理、化学治理等处置手段,忽视了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性高效治理的重要性;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只注重污染物的治理情况,并未从根本上控制污染物的源头,由此导致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浪费的同时,还无法保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可持续性。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及时转变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思路,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治理有机结合,以此利用生态环境治理推动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作用下保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效果。实际上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有效应用,不仅可以将农业废弃物转化为二次生产的原料,还能提高秸秆、家禽粪便等污染物的循环利用率,以此达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目的,并充分挖掘农业废弃物的经济价值,真正为农民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地方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普遍无法发挥出应有的监督职能,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未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由此导致地方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存在缺位、错位的情况。首先,地方政府应有意识地发挥自身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职能优势,以生态型政府建设为首要发展目标。构建生态型政府的优势在于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有效促进生态友好型社会的长远发展。在此基础上,生态型政府还需要重视自身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发挥出的职能和作用,从思想层面引导政府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观念及责任意识。其次,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还需要明确划分环境监督与环境职能治理部门的内部权责,确保每一层级的环境部门都能明确自身职责与使命,从根本上避免权责交叉、政策冲突等客观因素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政府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引导者,其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应充分发挥自身拥有的引领作用与主导作用。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了如指掌,在当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治理上同样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在农村生态环境的综合性高效治理中,村委会不但能起到组织、沟通、协调、监督的作用,其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基础性建设中还扮演着重要的执行者角色。为解决村委会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错位、缺位等弊端,当地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资金,以此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达到专款专用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当地政府还可以给村委会赋予一定的财政权,进而有效提高村委会使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灵活性,真正将村委会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全面体现出来。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措施融入符合当地发展的村规民约中,对违反环境制度要求的村民给予一定的处罚,并对表现优异的村民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规范村民自觉投入到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中的意识。村委会还应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实践活动,充分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以此在村民内部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在此过程中,村委会还明确自身角色定位,随着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不断推进,发挥各主体的环境治理职能,同时利用自身角色属性平衡市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当地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以此在多元主体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沟通桥梁。
农民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方,其生态意识与发展思维将会直接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工作效果,因此各地政府应结合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高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由于大部分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有限,其普遍不具备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甚至还存在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如随意焚烧收割后的农作物秸秆,由此引发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在家禽养殖中未及时清理粪便,使得土壤污染与水土污染程度日益加剧。地方政府必须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打压农民的环境污染行为,同时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尽可能利用鲜明的主题与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吸引农民对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关注度。此外,地方政府还应积极向农民宣传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价值,用真实案例帮助农民掌握农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要点,同时鼓励其做好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方面的创新工作。
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市场引入机制建设过程中,应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并为市场中的多元主体颁布一系列优惠性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与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现协同发展的同时,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切实保障资本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实践过程中,若环境治理工程费用尚未落实到位,那么地方政府还需要及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政府与企业等社会资本之间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于市场资本合作伙伴的选择,还需要本着慎重、严谨的态度,全面落实风险防控工作,适当提高资本企业准入门槛,以此有效拓展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筹资渠道。
由于农村生态环境的综合性高效治理工作对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大多农村地区现有的基础设施还无法满足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实际需求,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地区并未配备齐全农村基础设施,由此导致农村秸秆、家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并未得到有效利用。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农业发展现状,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引导下,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充分发挥农业循环经济的主体职能,不断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切实提高农业经济循环的发展水平。各地政府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利用科学可行的财税政策吸引现代生态农业企业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在拉动当地经济增长的同时全面落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中,还需要围绕着网络与社会组织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首先,利用信息公开透明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并为政府环保部门提供科学可靠的环境污染与治理相关信息,有效提高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其次,建立环境污染举报制,开设专门的环境污染举报网站、环境污染监督举报热线、市长热线等,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成立专门的监察小组,要求其做好环境监督工作的同时实现分区治理模式,组织不同的监察人员负责不同的监管区域,并将其监督职能与相关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挂钩,以此有效提高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管水平。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依托于健全的农村环境治理法律体系,各环境治理主体可以不断规范自身行为,并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良好的宣传与引领作用,真正意义上达到农村环境综合性高效治理的目的。这就需要国家重点关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立法问题,利用完善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保证环境治理的成效,并从多个角度着手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措施。其次,站在制度层面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理体系,利用规范的农村环境法律法规,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协同发展。同时,国家应加大公民环境权的宣传力度,从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多个角度着手提高公民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度,以此为公民环境权的建设、宣传与完善奠定良好基础,促使广大村民发自内心地认同农村环境治理与保护理念,从而引导村民树立终身环境保护的思想和意识。最后,国家还应站在宪法的角度维护公民环境权,加强公民环境权建设的同时,为公民环境权的实施提供基本保障,从整体上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危机与挑战,而综合性高效治理作为一项全新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其不但突出强调了政府主导职能的重要性,还依赖于政府对市场多元主体起到的引领作用,旨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有效调动市场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各地政府应为市场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搭建一个资源共享平台,基于整体角度打造协调合作的发展格局,切实提高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利用多方协作的综合性高效治理模式实现农村资源的合理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