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文光 杨谨頔 邓梁斯
20 世纪70 年代末期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我国形成了农村耕地细碎化、农业生产分散化和经营组织农户化的格局。分散的小农经济形态和社会化大生产形成了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矛盾[1]。《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及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高度重视小农户组织化发展,要求提高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水平,为新时代“组织化”赋予了重大意义。2019 年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明确“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实践中,小农户组织化的探索日益丰富,如黑龙江省集体统筹模式、江苏省联耕联种模式等。本文在文献回顾和逻辑推演的基础上,从“合作剩余”视角提出了“小农户组织化”分析框架,并运用安徽省X 县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案例进行佐证。
关于小农户组织化的内涵界定,学术界现存两种视角:一是赋予“小农户组织化”经济、政治和文化多层含义。例如,谢治菊和王曦认为,小农户组织化是依靠一定原则,通过某种方式将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发展,进而实现经济上的联合、政治上的参与及文化上的认同[2]。二是单纯从经济角度探讨“小农户组织化”。例如,董莹和穆月英将“小农户组织化”定义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联耕联种、联户经营、组建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形式,以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契约为载体,整合和使用土地、技术、资本及其他农业要素,以实现规模和有效率的农业生产[3]。本文采用后者定义,主要关注农业经济领域。
关于小农户组织化的形式,学术界给予了广泛关注,分为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是“小农户+小农户”的组织形式。 持此观点的学者肯定了中国国情下小农户和小农经济的价值,认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底色[4]。不支持此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小农户客观上仍处于组织化的边缘地位并呈现“弱自主性”特征,容易成为现代农业的“边缘人”或利益受损者[5]。 第二种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的组织形式。学者们认为这种组织形式能够降低小农户的组织成本和交易成本[6],有效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形成“双赢”的有利局面[7]。但也有学者指出,“公司+小农户”的组织形式实质上是隐蔽的雇佣关系,在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方面,公司和小农户获得的利润、承担的风险不对等[8]。“合作社+小农户”组织形式难以改变小农户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反而使小农户和市场之间增加了一个“中间商”,即使是由“大户”主导或控制的合作社,在分化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影响下,实际执行的仍旧是“大农吃小农”逻辑[9]。
整体而言,既有研究从多种视角论述了“小农户组织化”的机理,为理解“小农户组织化”提供了多元思路,但在考虑小农户组织化“效率和公平并重”这一根本性问题方面存在不足,缺乏对农业效益提升和小农户利益保障的综合考量,相关建议对实现小农户的可持续发展难以奏效。同时,大部分学者的注意力集中于地方政府、资本力量对小农户组织化发挥的作用,从村社组织这一治理主体切入的研究较少,未能系统地探讨小农户组织化和村社组织建立关联的可能性及其方式。小农户组织化一方面要吸引多元主体发挥要素互补优势,另一方面要考虑如何公平分配小农户收益的问题,故本文引入经济学讨论人类合作秩序的重要概念“合作剩余”,并纳入村社组织这一治理主体,形成理解“小农户组织化”的分析框架,既延伸了“合作剩余”在农业农村领域的解释力,又对“我国小农户组织化应该走什么样的路”进行了探索性回应,具有一定创新性。
从最一般和最抽象的意义上分析,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特有人力资源等要素所有者有两条获取收益的途径:一是单干,采用个体独户的生产形式,在市场上和他人交换自己生产的产品而获得收入;二是合作,采用和其他经济个体合作的生产形式,通过所在组织生产出来的产品获得收入。“合作”的经济学价值在于能产生非合作行动所不能达到的利好,在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相应地产生合作剩余[10]。现有文献多从“单干收入”和“合作收入”的差额角度对“合作剩余”概念进行界定。例如,何景涛认为,合作剩余是指合作者通过合作所获得的收益超过单干时的收益[11]。黄少安指出,“合作剩余”是合作者通过合作所得到的纯收益和不合作或竞争所能得到的纯收益之间的差额[12]。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在分工基础上的协作能产生分工效应和协作力,从而提高效率,可以产生“合作剩余”[13]。马克思指出,协作可以使众多单个要素资本聚合产生倍增效应,提高个人生产力,实现生产力的集体创造[14]。马歇尔、阿林·杨格、舒尔茨和福斯等人的报酬递增理论进一步阐释和论证了“协作力”“集体力”产生“合作剩余”的观点。德姆塞茨和阿尔钦的团队生产理论则指出,“合作剩余”产生是因为多个要素共同的产出大于各个要素的产出之和[15]。可见,合作剩余的创造生成是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合作的结果。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通过合作生产、分工以及专业化等机制的组织形式,能够形成“协作力”“集体力”,使得分离状态的要素有机结合,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大于“单干”收益的可能性。总体上,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政府、企业和社会,以何种组织形式进行联结对合作成效有较大影响[16]。
合作剩余的分配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积极协调合作、真正发挥“集体力”的基础,也是组织均衡实现的基本条件[17]。 对此,学术界提出了许多有影响的理论假说,如基于威廉·配第的劳动价值论提出的剩余价值理论, 新古典主义在边际生产力假说基础上提出的要素贡献率论等。但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真实存在,且要素的异质性使得要素投入缺乏客观标准,难以被衡量。实际上,合作剩余分配具体问题涉及社会习俗,分配符合人们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文化特性和惯例,才会被认为“公平”[18]。道德哲学家高德指出正义的社会应当以平等个体相互受益为前提条件,其提出的“协定道德”理论建构认为人们为了相互获利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规则得到所有人的同意,就是公平道德的[19]。 由休谟、边沁、密尔等人所传播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建立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高准则,提出只要社会制度能够最大化地实现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就是充满正义的社会[20]。这一观点遭到了罗尔斯的批驳,其认为“最大幸福原则”可能造成一部分人损失较多利益,另一部分人损失较少利益[21]。罗尔斯指出,正义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建立在“互惠互利”和“平等追求相互利益的合作”基础上的“自愿组合建构”[22],躲在“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不知道自己和他人的身份及利益,会最大化自己可能的最差境况,公平正义的社会契约应满足“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一最大最小标准[23]。宾默尔提出的公平理论起点不是罗尔斯“无知之幕”之后的原始状态,而是根据真实生活设想保留有关当前自然状态的知识,并假设人们的行为出于自利动机,“移情”想象自己从他人的立场和角度看问题[24]。
把农民组织起来达成合作,对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民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十分重要[25]。效率和公平并重,是小农户组织化的内在要求。在引入外部利益主体提升效率的过程中,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小农户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博弈关系。避免小农户利益被侵蚀的一个可行办法是由国家来承担小农户组织化的初始成本[26]。为确保国家投入的初始成本不被小农户以外的其他主体俘获,要求小农户组织化载体必须具有社会基础[27]。村社组织,主要包括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及其下辖的网格片区、村民小组等组织体系,是村庄内部兼具政治性和社会性的重要组织资源[28]。相关研究表明,村“两委”的参与和组织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重要作用[29],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可以维护小农户利益和村庄公平[30]。《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的“一肩挑”制度设计,实现了村社组织权力运行的集中化和一体化,政治、经济及人力等多方资源也得以统一调配和集中使用。因此,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小农户组织化道路可以村社组织为组织载体,涉及地方政府、公司、农业大户和小农户等多元共治主体。
相较于过去的小农经营,地方政府、公司、村社组织、农业大户和小农户等主体的共同参与创新了农业经营形式①农业经营形式是与生产关系相联系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和运行形式,是以基本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劳动分工协作关系。。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农业治理目标和小农户分散经营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政府无法在较低的成本下实现对分散小农户的精准化治理[31]。出于“打造亮点”“招商引资”“上级压力”“晋升锦标赛”“推动城乡社会建设”等政绩逻辑考虑[32],地方政府会借助财政支农资金补贴、项目制运作等具体干预手段推动农业发展,这为农业生产中的交易行为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环境。公司则以提升资本经营效益为目的,具备机械、研发、技术和抗风险优势,并在物资采购和农产品销售方面更具谈判能力。在地方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公司瞄准农村土地的潜在价值,寻求更多的政策性收益[33]。“小而散”的农户单独面对市场时处于天然弱势地位,呈现交易成本上升和交易效率下降态势,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其具备土地要素的比较优势。随着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多,小农户释放了一定的土地要素空间。然而,面对农村地权高度分散、“插花地”、不同农户对土地依赖程度差异较大的现象,公司和小农户“一对一”的形式面临交易成本过高的困境。我国现行农业经营体系强调“统分结合”,村社组织承担着统筹经营的功能,是地域范围内农业经营的主体之一[34]。基于地缘和血缘的人际关系网络,村社组织具备整合土地要素资源和组织动员群众的动力和能力[35],可以借助自身发展资源和治理效力,帮助公司应对“一对一”困境,降低信息搜寻、讨价还价、谈判签约等交易成本和履约风险[36]。与此同时,为调动村社组织的积极性,公司会将节省出的部分成本作为组织协调费用反馈于村社组织[37]。不同要素所有者为获得预期对自己有利的资源和利益进行分工协作,使得政策、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诸多要素在现有要素禀赋结构下得以均衡互补,从而生成合作剩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要建设“以人为本”的美丽乡村。这为我们讨论中国国情的小农户组织化合作剩余分配提供了思路:正如罗尔斯“差别原则”考虑人们“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要求在资源分配领域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利益,以尽力补偿因种种偶然性因素所造成的不公[23]。真正的公平应该是站在穷人(禀赋较差者)一方,向富人(禀赋较好者)一方提出合作的条件[23]。小农户具有需要合作但又不善合作的特点,在市场交易中谈判能力较弱[38],属于“禀赋较差者”。“禀赋较好者”通常有较多的财富、权力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在社会合作的议价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能迫使社会合作的条件偏向自己一方,“禀赋较差者”则反之[39]。人们要想达成公平的协议,就必须消除交易优势。作为嵌入村庄内部的治理单位,村社组织具备小农户欠缺的话语权和统筹能力,可为小农户争取利益“发言”。此外,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能够增强合作成员的合作愿望,并有效增加合作关系的稳定性[40]。在优势群体福利改善的同时,通过链式联系将最弱势群体的利益提升至最大值的途径依旧符合正义[41]。可见,为确保小农户组织化合作剩余的公平分配,需要在保护小农户利益的基础上构建多元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
综上所述,本文构建了小农户组织化的分析框架(见图1,下页)。合作剩余视角下,基于村社组织载体的小农户组织化以“分工协作”和“要素互补”为合作剩余创造生成的动因,将“保护小农”和“利益联结”作为合作剩余公平分配的理念,兼顾了效率和公平。
图1 合作剩余视角下小农户组织化的理论模型
安徽省X 县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案例在三个方面具有典型性:第一,当地探索的“土地+服务”二元规模化,呈现了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图谱;第二,通过建立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形成了以村社组织为载体的小农户组织化,涉及地方政府、公司、村社组织、农业大户和小农户等多元共治主体;第三,以保护小农户利益为价值理念,构建了多方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
2021 年9 月,研究团队深入安徽省X 县农村地区,对县领导、乡干部、村“两委”成员、涉农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大户、小农户等多个主体进行半结构化深度访谈,访谈时间在120分钟至150 分钟之间。为避免访谈者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每次实地访谈都由5 位团队成员共同进行。研究团队通过整理访谈笔记及录音、X 县镇村内部文件资料(会议记录、领导讲话记录、工作汇报材料、规章制度、合同等资料)形成第一手素材,并结合官方网站相关新闻报道①如中国小康网、中国乡村振兴网、中国农网、安徽新闻网、安徽先锋网、安徽经济新闻网、安徽日报网、新华网安徽频道、S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网、X 县先锋网等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推送②如S 市发布、X 县发布、X 县乡村振兴、X 县融媒等微信公众号。获得二手资料。通过不同来源和多种途径得到的一、二手资料相互补充和交叉验证,共整理出85 157 字的原始资料,为分析X 县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提供了支撑。
X 县地处华北平原的东南边缘,共有253 个村,农业人口115.2 万人,耕地170 万亩,是皖北重要的农业大县。X 县农村地区劳动力外流严重,大量闲置土地基于人情关系自发流转给“熟人”,转出者获得部分经济或粮食作物补偿,未能有效改变土地碎片化的状况。按照WHY 村农民的说法:“在地里挣不了多少钱,都养活不了家,外出打工挣得多一些,但又不想地抛荒,想着便宜转给其他想种的人种,价钱大概是300~400元/亩。”③安徽省X 县WHY 村农民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5 日,编号:WHY092502)。市场经营主体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和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时,独自对接小农户,面临小农户间不同的意愿和要价,交易成本过高,效果甚微。为此,X 县政府试图通过村社组织的“统筹”对接小农户“分散”的土地自行开展规模经营,但其“有集体无经济”的现实困境导致动员效能有限。对此,X 县政府领导苦恼道:“村社组织由于没钱,也没能力做什么,能够整合的土地少。”④安徽省X 县政府领导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4 日,编号:AX092401)。2020 年X 县政府尝试鼓励村社组织协助市场经营主体整合小农户细碎化土地,统一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但在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往往从个人利益出发,忽视和损害小农户的利益。X 县村集体经济办主任的说法印证了这一点:“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在于自己的收益,即使每亩土地收益增加,给予农民的也是固定租金;而且农民直接跟他们签协议,风险比较大,经营不善的话他们可能会跑路,实际上富了老板、穷了农民。”⑤安徽省X 县村集体经济办主任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4 日,编号:AX092403)。
解决X 县面临的困境,迫切需要形成一种新的农业经营形式来激发和强化行动主体。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在此背景下,X 县政府涉农部门参与协调,推广实施“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由党支部成员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党支部成员兼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引导小农户以土地入股,因地制宜开展以小麦、玉米等传统粮食作物为主的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模式下,在土地耕种方面,市场主体良种良法良技须按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生产资料、各项管理成本等投入必须经过村社组织的同意(投入成本低于市场价,产品销价高于市场价)。在经营和财务管理方面,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涉农企业与村社组织共同经营管理,共同核算投入产出。
X 县政府将土地集约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为“一把手”工程,县委书记多次赴村调研并亲自“讲政策”,调动基层干部工作热情。对于小农户而言,种地成本高、收益少,具有从碎片化土地中解放出来的强烈意愿。“像我们这里种小麦、玉米,做不到旱涝保收,就算一亩地能收入1 000元,除去种子、化肥和农药的成本,剩不下几个钱。”①安徽省X 县GL 村农业大户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6日,编号:GL092602)。具有强烈乡土情怀或劳动能力的小农户还可以选择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涉农企业务工,与公司建立劳资关系以增加收入。“JF 公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称)种植蘑菇,需要很多人手,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把土地托管给JF 公社后,JF 公社会优先雇用入社农民,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②安徽省X 县GL 村农民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6 日,编号:GL092613)。
村社组织具备政治组织优势,小农户签订的入社协议由村党支部书记本人做担保,具备权威性和可信度。但也存在少数农民出于“恋土情结”等原因不愿意选择土地入股,导致连片土地中出现“夹心地”“插花地”等现象,影响了土地的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化供给。针对这种情况,村社组织通过三种方式发挥“动员效应”:第一,充分运用农村“大喇叭”、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群众说事室、“板凳会”、微信群等宣传载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小农户传达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决心和政策倾斜力度。 按照CZ 村驻村工作队队长的说法:“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班子入户面对面和群众交流,利用村级‘大喇叭’宣传引导,解决广大村民对政策不理解、认识不到位等问题。”③安徽省X 县CZ 村驻村工作队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7 日,编号:CZ092704)。第二,面对群众“他入我就入”的观望思想,村社组织不仅发挥村党支部书记的能人示范效应,而且注重发动村“两委”成员、老党员、网格员进村入户引导群众自觉自愿向村级党组织领办合作社靠拢,把土地拿出来入股合营。WL村村支书说道:“为打消村民顾虑,村里首先把200 亩集体土地全部入股到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群众之间的沟通比村干部‘做工作’有效,我们号召种粮大户、老干部发挥带头作用。”④安徽省X 县WL 村村支书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5日,编号:WL092503)。第三,对于工作难做通的小农户,村干部通过电话联系其在外务工的子女,部分村干部甚至将工作做到孙子辈。 GL 村村支书对此解释道:“我们会找子女做工作,告诉他父母在村里种地,又帮忙看孩子,到这个年龄段,在地里踩到玉米棒的话很容易摔跤。 ”⑤安徽省X 县GL 村村支书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6日,编号:GL092605)。
小农户细碎化土地集中后,大量政府扶持资金、项目和资源注入农村,“政府在场”进行项目制土地平整,土地可耕种面积不仅能够增加10%~15%,而且能解决土地碎片化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CY 村农民对此表示深有同感:“就拿放水的问题来说,你想放水,隔壁不让放,你就没有办法;土地整治,能填补沟壑,做到旱能浇、涝能排,收成会越来越好。”⑥安徽省X 县CY 村农民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7 日,编号:CY092709)。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将土地作物托管给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企业等专业化组织,接受“耕、种、管、收、售”服务。LT 农副产品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名称)董事长谈到:“我们掌握现代化的农业技术,有大型烘干设备、仓储设备和深加工工厂,能够使每亩作物收割成本降低10~40 元、作物产量增加近100 斤,还与大型超市、基地签订了售卖合同,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①安徽省X 县LT 涉农企业董事长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8 日,编号:AX092806)。
此外,X 县易受旱涝灾害影响,实现规模经营后可以统一通过保险兜底的方式弥补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其中春季保险赔付860 元/亩,秋季700 元/亩,均能覆盖小农户的土地保底收入。GL村农业大户说道:“入社之后就有保险,2020年颗粒无收,但是保险公司每亩赔了800~900元,多了一道保障。 ”②安徽省X 县GL 村农业大户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6日,编号:GL092603)。
X 县不同村庄的土地质量、粮食作物价格、土地作物托管主体类型等有所差异,但地方政府、村社组织、公司、农业大户和小农户之间构建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坚持群众主体地位,不和群众争地,不和群众争利”③安徽省X 县县委书记在HK 镇、MJ 镇、JD 乡开展调研时的讲话。。X 县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合作剩余的分配存在社员层面的利益回报和合作社层面的利益分配两个层次。社员层面的利益回报在于小农户和村社组织建立股权型利益关系,除了获得土地保底收入、入股分红收入外,还能享受村社组织提供的各类福利。合作社层面的利益分配在于村社组织和市场经营主体之间,村社组织获得组织协调费用,市场经营主体获取的是规模效益。X 县存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土地托管和涉农企业土地托管两种利益分配机制。
1.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土地托管
GL 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社员有两种收益分配方案可供选择(见表1)。 农业大户入社成为社员后,基于自我积累的种植经验、技术、资源,也可以选择再次“拿地”经营。
表1 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利益分配方案
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不直接将土地交给农业大户提供社会化服务,以防陷入治理危机。正如GL 村村委会主任所说:“如果直接跟村里大户合作,都是熟人,还是群众,万一出现亏损,你说我是找他要钱,还是不找他要钱?只有跟大公司合作,老百姓才能相信我们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最后拿钱的时候我找大公司,退一万步说我可以上法院告他们。”④安徽省X 县GL 村村委会主任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6 日,编号:GL092607)。基于与农业大户搞好干群关系和农村“人情社会”特点的考虑,对农业大户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处拿地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主要赚取售卖生产原料的利润,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服务成本在总收益中剔除,部分利润也会归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所有。JF 公社负责人谈到:“种子和肥料都是自己培植和生产的,薄利多销。和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谈好一亩地种植成本是800 元,从这一亩地里我们大概能有100 元的收益。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原料环节已经增加我的利润,农业大户帮我们种地,我们再跟他分红。”⑤安徽省X 县JF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8 日,编号:AX092808)。对于农业大户而言,在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经营的基础上,农业大户能够获得连片土地,以及更低价格的种子、化肥等生产原料。GL 村村支书对此补充道:“凡是能够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的农业大户,手里都有大型农业机械,如果他管理得好,也相应地能赚更多。”①安徽省X 县GL 村村支书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6 日,编号:GL092615)。
2.涉农企业进行土地托管
CY 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将土地作物托管给涉农企业统一经营管理,社员可以从三种收益方式中选择其一(见表2)。LT 董事长强调到,“我们有专门的生产线、成熟的技术、专业的设备,做的是小农户做不到的,通过提高产值来挣钱,不和小农户恶意竞争。 ”②安徽省X 县LT 涉农企业董事长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28 日,编号:AX092806)。
表2 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利益分配方案
为防止涉农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的合作模式是土地保底收入各出500 元以优先保障小农户利益。就涉农企业而言,与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合作可以获得连片土地、政策优惠,提升企业知名度,而且多数涉农企业产业链长,通过规模化生产能够降低经营成本,依靠后期深加工可从多个环节中获得利润。LT 董事长说道:“土地集中后,购买农药的价格自然就降下来了,土地规模大可以用无人机和大型打药机械设备。我们重点搞深加工,尤其是土地规模扩大后,能减少很多中间环节,最大程度降低成本。 ”③安徽省X 县LT 涉农企业董事长访谈记录(2021 年9月28 日,编号:AX092806)。
X 县以村社组织为载体,以土地要素为落脚点,在地方政府外部政策扶持下,盘活村庄现有的技术、资本、资产和劳动力等资源,并建立相对紧密的利益关系,实现小农户有效组织化。一方面,激活村社组织统筹功能,有效组织和动员农户集中细碎化土地;通过政府土地整治项目将土地连片后,引入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使得规模土地与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联系起来,最终实现“高效化流转、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种植、多重化收益、合理化分红”的目标。另一方面,发挥了村社组织党建引领“头羊”效应,壮大了村集体经济实力,为小农户提供了保护性发展空间,实现了“支部有作为、党员起作用、集体增收入、群众得实惠”的目标,是加强组织建设和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正如X 村村支书所说:“像咱们这个地区,最大资源就是土地。集体经济的‘钱袋子’鼓了,为民办实事的‘腰杆子’才硬。”④安徽省X 县Y 镇X 村村支书访谈记录(2021 年9 月30 日,编号:YX093019)。截至2022 年7 月,X 县已有215 个行政村(社区)开展党组织领办合作社,集约土地15.2 万余亩,入社农户35 912 户104 921 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共增加2 500 余万元,农民净增收4 500 余万元。
将小农户组织起来,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话语体系下已成为大势所趋。本文基于“合作剩余”视角对小农户组织化进行了解构,认为小农户组织化本质上是“合作剩余创造生成”和“合作剩余公平分配”的过程。已有研究提倡的“小农户+小农户”组织形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组织形式,要么难以实现高水平的合作,要么挤压了小农户的利益空间,均无法满足小农户组织化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要求。本文将“权力一体化”的村社组织纳入分析框架,认为可以村社组织为载体践行小农户组织化道路。研究发现,相较于原来的小农经营,以村社组织为载体的小农户组织化创新了农业经营形式。第一,地方政府、村社组织、公司、农业大户和小农户具备不同的资源优势和要素禀赋,各个主体之间建立协作关系可以获得对自身有利的资源和利益,在分工协作和要素互补的同时,促进合作剩余创造生成。第二,小农户组织化既是经济效益问题,又是价值判断问题。公平的合作剩余分配应当在向“禀赋较差”的小农户倾斜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合意的利益联结机制,以保证各方利益。在此过程中,村社组织扮演着“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的核心角色,既是推动合作剩余创造生成的行动者,又是维护小农户利益的“代理人”。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政府应当借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契机,明晰村社组织的调地权,激发村社组织统筹农民合作社的内在动力,吸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企业、农业大户和小农户等多元主体将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现代化要素投入农业生产,解决因土地细碎化导致的高生产成本、高交易成本问题。第二,政府应当推动村级形成以村党组织为核心、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为“两翼”的新型乡村组织体系,使乡村政治、经济和社会职能得以融合,形成农业治理的合力,将以村社组织为载体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成为对接乡村振兴资源的组织化平台,在盘活和整合村庄土地等“沉睡资源”的同时,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升村庄公共福利水平,夯实乡村振兴的组织和社会经济基础。 第三,政府应当在保障小农户利益的同时给予小农户自我成长的空间,根据小农户意愿分类施策,对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村社组织的小农户,构建合理的兜底补偿和分红机制;对于希望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小农户,采取支持措施,如提供培训和交流平台等,鼓励其到涉农企业处务工,获得相应劳务报酬。第四,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引导更多的小农户参与到以村社组织为载体的农民合作社中来。 在政策宣传层面,加强对村社组织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小农户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力和满意度;在政策执行层面,通过村“两委”成员、老党员、网格员等力量组织动员小农户;在政策监督层面,设立政策执行监督小组,对村社组织的经营、管理加以规范,促使村干部和村民关系再联结,保障后税费时代“悬浮型”政权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