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 莹 郭周明 饶 俏
在全球化面临地缘政治、经贸摩擦和疫情冲击的大背景下,亚洲乃至亚太区域经济依然是推动全球经济开放发展的“压舱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内外发展联动,立足构建国内一体化大市场,打通国内国外要素市场、供应链、创新链、产业链和产品市场之间的畅通连接,通过国际贸易协定和国内改革对接,加快促进高水平开放,打造高水平一体化区域价值链。2020 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成功签署。它是中国深化区域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代表着全球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胜利,也是亚洲区域价值链一体化的重要里程碑。
在第四次产业革命浪潮中,以数字技术、数字平台和数据要素为典型特征的数字经济全面兴起,深刻改变了人类经济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球的数字经济高度集中于中美两国,共同拥有全球七十大数字平台90%的市场份额。但是东盟发展数字经济的潜力很大,互联网活跃用户达到3.3 亿;到2025 年,东盟数字经济规模将达到3 000 亿美元,约占东盟国家GDP的8%,是拓展中国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产业链国际合作的重要伙伴[1-2]。东盟国家基于数字平台的跨境电商规模将从2019 年的390 亿美元上升到2025 年的2 330 亿美元。新时代要牢牢抓住深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战略契机,立足中国数字平台现有比较优势,从消费端和供给端完善平台生态,打造跨境领导型数字平台,使其成为带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引擎和抓手。
在中国数字平台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过程中,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急需平衡好“内”和“外”之间的关系。国内国际双循环并不是由外循环向内循环转变,或者弱化外循环的作用,而是强调加强内循环的主导作用,解决好国民经济循环中供给与需求的匹配问题,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进一步打造国内一体化大市场,扩大内循环的规模效应和需求引致能力,并利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累积原产地规则与外循环的互补效应拓展区域一体化大市场。在数字经济领域,如何通过国际规则合作引导数字平台充分发挥其巨大优势,更好地服务于双循环畅通发展,是有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第二,互联网时代以来数字平台的一阶收益逐渐递减,亟须开发和获取二阶收益作为全新增长点。数字平台的一阶收益来自需求端,即数字平台的网络效应。企业与消费者通过在线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增加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但随着平台规模扩大和使用者增多,一阶收益将逐渐递减;二阶收益来自供给端,即创新平台基于云计算和开源创新的二次开发,针对区域、产业和企业的差异化需求进行数字技术的再开发,满足细分行业生产需求或消费者对产品多样化的需求。我国已在交易平台上取得与美国领导企业平等竞争的比较优势,但是再进一步实现二阶收益时,暂时还没有孵化出如Google、微软或苹果这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平台领导企业。如何通过国内深度改革与高水平国际开放合作并举的方式将中国数字平台的竞争优势由消费端拓展至供给端,是亟待研究的课题。第三,数字平台将加剧数字鸿沟,而中国尚缺乏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相对应的国内制度体系。数字平台的数字化非竞争性带来的数字鸿沟将造成“赢者通吃”的市场结构,可能通过限制中小企业的数字连通性,或者垄断创新性数字系统来获取和巩固其垄断利润。 因此,中小企业很容易随着价值链参与度的加深而被锁定在以数字化为基础的生产网络端。RCEP、CPTPP 以及USMCA 均针对数字经济与电子商务等设定了高水平自由化协定条款,中国相对应的制度和政策散落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之中,亟待整理构建完备的监管体系来保障跨境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从前向关联和后向关联两个维度出发,将数字平台分为购买者驱动型、生产者驱动型和双向驱动型,基于全球价值链治理理论构建数字平台畅通双循环的理论机制;第二,深入分析RCEP 贸易协定文本中关于数字平台的规制内容,分别从知识产权条款、第一代数字贸易条款和第二代数字贸易条款三方面将国内现行制度与区域贸易协定要求进行对比,为构建完整的数字平台尤其是供给端创新平台推动双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提供决策参考。
第一,数字平台的内涵和外延。部分学者立足于技术视角,认为数字平台是一种以技术和社会化过程为特征的新型组织形式,具体包括:由模块化核心、标准化接口和互补性扩展组成的技术架构;一套治理机制,以管理由独立互补者组成的生态系统,演化出平台生态中价值创造、价值获取与价值占有的创新路径[3]。 另一些学者从商业模式角度出发,认为数字平台是通过边界资源连接外部群体,提供交互机制的供需匹配,从而共创价值的商业模式。刘汕等从多边市场视角出发,将平台市场细分为四类:交易所、广告媒介、交易系统、软件平台[4]。Gawer 从产业创新管理视角按照平台的生产过程将平台市场分为三类:内部平台重组公司内部各部门;供应链平台围绕生产企业协调外部中间品供应商;行业平台通过开源创新汇集外部创新能力[5]。第二,数字平台的网络效应和垄断市场结构。数字平台具有典型的零边际成本扩张、正反馈、锁定和路径依赖等特征共同决定的网络效应特征,可分为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6]。数字平台的动态演进呈S 曲线形态,即缓慢启动、稳定增长和市场饱和三个阶段,但与传统市场相比,其正反馈特性使得数字平台的市场占有度并非趋于收敛,而是震荡发散直至一家独大[7]。第三,数字平台的创新性。从技术视角出发,数字平台是基于软件的平台,通过可扩展代码库、模块化服务以及标准化接口来对新模块和功能进行集成,平台升级通过替代外部系统组件来保证平台核心功能的稳定升级和拓展[8]。数字平台的创新性还体现在数字可提供性,是指基于模块化基础平台对流程进行重新配置,通过适应用户需求来促进数字技术进步。
第一,部分学者剖析了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内涵与理论机制。余淼杰提出从要素、营商环境、宏观需求管理政策、产业结构调整四方面促进内循环,以“一带一路”倡议落地、发展区域价值链一体化和数字贸易来推进外循环[9]。 徐奇渊将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扩展到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10]。江小涓和孟丽君认为,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是促进双循环的两大重要抓手[11]。王维平和牛新星从扩大内需主体、实现科技创新、融通内外市场、协调区域布局等途径构建“双循环”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12]。魏婕和任保平认为中国参与传统国际大循环的“增长效应”“技术进步效应”“价值链攀升效应”均呈现边际递减[13]。陈全润等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对国内投资的依存度持续上升,对国内消费的依存度先下降后缓慢上升[14]。第二,部分学者从价值链视角测度了国内国际双循环程度。倪红福和夏杰长发现中国在全球价值链的参与方式包括沿海地区以最终产品参与和中西部等内陆地区通过国内供应链间接参与全球价值链[15]。李跟强和潘文卿从垂直专业化生产、增加值供给偏好和区域再流出三个维度考察了中国各区域嵌入全球价值链的模式[16]。苏庆义构建了一国内部地区出口增加值的分解框架[17]。盛斌、苏丹妮、邵朝对发现参与全球价值链和国内价值链均能显著促进中国经济增长,且两者的促进作用存在互补关系[18]。黄群慧与倪红福通过WIOD 实证测算发现,中国国内经济循环的依赖程度在90%上下,在数量上国内经济循环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19]。郑休休、刘青、赵忠秀通过构建联立方程组模型发现,国内大循环与国际大循环显著双向促进,工业行业出口分别与国内中间投入品购买、国内跨省最终消费品销售之间双向促进[20]。
第一,大部分学者就RCEP 对经济和贸易的影响进行了理论机制分析。贺平和沈陈认为,中国应选择优先开放领域,实现RCEP 谈判与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之间的相互促进[21]。Jeffrey 从贸易政策目标、东盟所扮演的角色、美中地缘政治竞争和贸易利得四个维度比较了TPP 和RCEP 的异同[22]。盛斌和果婷认为,中国应支持东盟的“中心地位”,灵活利用东亚地区的多重合作机制,积极推进RCEP 的谈判进展,同时处理好RCEP 与TPP 之间的关系[23]。 叶波认为,RCEP 可以在市场准入、地缘政治方面产生积极影响[24]。倪月菊探讨了RCEP 对亚太地区生产网络的影响,认为RCEP 将加速全球价值链的“区域化”步伐[25]。 徐保昌等指出RCEP 可助力中国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和优化供应链体系,更是为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实现本土化运作提供了制度红利[26]。第二,部分学者采用实证模型分析了RCEP 对区域经济发展和中国经济的正面影响。汤婧运用GTAP 模型预测了RCEP 的成功整合将有力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成长,提高中国实际GDP 的增长速度与福利水平[27]。陈淑梅和倪菊华通过GTAP 模型发现,RCEP 建成后,对中国产业的积极效应显著,但同时对采掘业、机械电子与运输业、服务业有较大冲击[28]。孟夏、黄陈刘、张晓分析了RCEP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削减将促进中国机电产品出口[29]。孙立芳和陈昭证实了RCEP 开放度对农产品竞争力的影响程度最大且最为显著[30]。陈凤兰和陈爱贞发现RCEP 成员国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趋升,RCEP 与欧美发达国家产业链竞合空间较大[31]。Li & Li 模拟了RCEP 和CPTPP 的贸易效应,发现RCEP 和CPTPP 对成员国的贸易促进效应有所下降,非成员加入贸易协定可以带来更大的好处[32]。彭羽、丁佰林、杨碧舟构建一般均衡模型进行模拟发现,RCEP 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生效后,中国的GDP、出口和进口分别变动0.26%、-0.39%和0.34%[33]。
目前,对于数字平台的研究往往集中于从微观视角研究数字平台生态构建、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等,鲜有文献关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平台对于双循环的促进作用和理论机制。基于价值链治理理论,数字平台的外延分析应当同时包括前向关联和后向关联,但是其关联机制散落于各个文献中,鲜有文献将其统一为一个分析框架来进行梳理和总结。此外,RCEP 协定文本中采用了较大篇幅对电子商务等数字贸易和数字平台发展进行规制,但是鲜有文献从国内制度和国际贸易协议对接的视角来分析RCEP 通过构建统一的亚洲区域价值链来促进各国数字平台在区域内畅通循环、打造国内与区域一体化大市场的内在机理和实现路径。
数字平台是指在互联网技术下通过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构建买卖双方对商品、服务或技术的交易媒介,并构建包含供应商、中间品提供商、物流商、增值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商业生态系统[34]。以数字平台企业为核心重构环形价值链,包括后向关联的研发中心、供应商和前向关联的物流商、客户以及不同群组的消费者。数字平台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数字平台作为新兴的数字市场,对传统线下市场具有替代作用。数字平台的网络效应大幅度降低了搜寻成本、验证成本、跟踪成本等。另一方面,数字平台的本质是垄断企业,其价值链治理的核心地位和垄断市场地位可能损害市场配置效率与消费者福利[35]。数字平台通过控制交易数据,再利用算法对消费者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价格调节供求的功能也可能逐渐被算法取代,指导供应商的生产行为,甚至通过低价倾销、掠夺性定价、搭售、大数据“杀熟”等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损害消费者剩余。
本文基于GHS 的价值链治理驱动力进行拓展,基于Wu、Gereffi 的平台驱动模式进一步拓展,将数字平台分为购买者驱动型、生产者驱动型和双向驱动型三种类型[34,36]。
一是购买者驱动型数字平台。该类数字平台也被称为交易平台,以消费者需求为价值链核心驱动力。消费者以平台为媒介搜寻商品和服务并下订单,生产者通过平台将产品或服务交付给消费者。淘宝、亚马逊等电子商务平台就是典型的购买者驱动型平台。交易平台通过为供应商、中间品供应商、物流方、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实时共享订单信息,促进其进行密切协同,提供支持和增值服务。其主要增值模式依然是依托双边市场的传统模式,一方面通过直接网络效应产生规模经济,消费者和生产者数量的增加将吸引更多同组参与者入驻,另一方面消费者增加还会吸引更多生产者入驻平台,反之亦然,产生间接网络效应的交互作用,直至形成“赢者通吃”的市场结构。交易平台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通过网络效应和轻资产扩张模式快速打造国内一体化大市场,并拓展到区域自由贸易区,快速响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该类平台发展的最新趋势是数字平台生态中的供应商将传统生产线改造为柔性生产与分布式生产,加速即时制供应链形成,以需求端带动供给端的数字技术升级。
二是生产者驱动型数字平台。该类数字平台也被称为创新平台。该平台的增值环节包括开放式代码编写、操作系统等软件开发、技术标准制定和数字内容生产等,是数字平台创造二阶收益的主要来源。苹果IOS 系统、谷歌安卓系统、华为鸿蒙生态系统以及西门子Mindsphere 生态系统均是该类型平台的代表。生产者驱动型平台立足于具有巨大竞争优势的先进技术、行业标准或生态系统,在价值链治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基于平台组织小型供应商或生产者进行开放式创新、向消费者提供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服务,并利用技术、标准等优势引导消费者需求。创新平台的典型特征包括:其一,创造价值的重要来源是技术标准和模块化。数字平台企业通过制定国际标准和网络协议来获取和巩固垄断优势,主导模块化创新链的形成。其二,以研发众包为主要形式的开放式创新,众包对象包括代码、标准设计和产品研发。其三,平台分层。创新平台从低到高分为三层:基础平台提供基础的硬件架构和编程语言;核心平台提供标准化的软件系统环境和大数据处理服务(如云计算平台);应用平台针对行业和区域异质性需求进行差异化数字应用开发。生产者驱动型数字平台有助于数字化从消费端过渡到供给端,进而打造数字化供应链。
三是双向驱动型数字平台。该类数字平台的特征在于其参与者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群组之间也体现为复杂交互的网络效应。典型的双向驱动型数字平台包括微博、Facebook 等社交媒体平台,维基百科、知乎等知识共享平台,以及哔哩哔哩、YouTube 等原创视频平台。该类平台的增值模式来自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共创,是企业与消费者通过互动共同创造消费者体验的过程,在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中不断创造新增价值。其典型特征在于零边际成本和每单位用户平均收入为零,收益的90%以上来自广告收益,平台除支付固定的运营成本外,几乎没有新增固定成本支出,每笔新销售都直接为收入贡献力量,能够快速实现低成本扩张。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背景下,区域内消费者与生产者由于其地理位置邻近、文化背景相似,更容易通过双向驱动型数字平台产生巨大的价值共创效应。
数字平台通过从消费端和供给端两方面来构建平台生态,带动国内和国际市场循环畅通。数字平台藉由网络效应而获得价值链治理核心地位,以紧跟并预测市场需求来组织产业链。创新平台通过开放创新来制定技术与应用标准,将平台比较优势转化为二阶红利。数字平台通过前向关联效应打造需求端牵引的即时制供应链,通过后向关联效应助推通用技术智能发展,全面促进创新链构建和升级。
1.网络效应
网络效应(即“网络外部性”或“需求侧规模经济”)是指用户从商品或服务中获得的价值或效用随该产品的其他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37]。网络效应的本质是协同价值,单独客户并不具备该协同价值,但每个新增客户都将带来数字平台网络效应的增加。
购买者驱动型数字平台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启动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在启动阶段,交易者需要承担平台无法跨入发展阶段的风险,平台可能需要通过补贴或者提升评价机制等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来达到网络临界效应。在发展阶段,消费者提升了对质量和个性化的诉求,因而数字平台应当引导供应商加强管理、优化供应链、提升品牌意识等,激励数字平台继续沿着正反馈效应发展。在成熟阶段,不同圈层消费者出现了深层差异化需求,应当进一步通过平台分层来打造细分市场,鼓励供应商培育异质性品牌效应,通过完善平台生态系统来提升消费者转换成本,增加消费者黏性。
生产者驱动型数字平台通过垄断关键技术和预测市场需求来主导价值链形态。一方面,创新平台通过其数字平台技术、软件开发环境、硬件基础架构、数据要素以及标准带来的模块化成为创新链核心驱动力,赋予创新者先发优势,包括知识产权、品牌声誉、网络外部性和行业准入的专有权,这种排他性使创新型供应商和研发企业从创新中获得租金和价格加成,有助于打造强大的创新网络[38]。另一方面,创新平台基于控制和分析海量数据实时掌握与跟踪市场需求,以缔造内外部数据水平一体化协同网络,为客户提供数字技术服务整体解决方案,获取二阶收益。
2.开源创新
开源创新是指以开源社区为载体,以免费开放源代码、大众协作编程为形式开发的数字产品生产组织形式,其特点包括普及性、开放性、公开性和参与性。 数字平台基于IaaS、PaaS 等开放式高性能开发平台对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进行免费或按时租用开放,同时通过发布众包任务、在线组织大型研发活动、标准设计和软件代码编写等共享和协同开发。开源创新具有如下效应:第一,大幅度缩短创新周期。通过在硬件层和软件层提供开放式标准和接口,围绕平台核心模块添加新功能和新模块,使得创建新产品和新服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大幅减少,大幅缩短创新周期。第二,大幅度降低创新成本。数字平台的开源数字技术降低了生产、管理和交流新知识等入门成本和拓展成本,却增加了发明成本。成本曲线呈现高固定成本、零边际成本的水平线特征。第三,降低数字创新的扩展成本。数字平台的零边际成本和低运营成本使其具有可扩展性,可以覆盖近似无限数量的客户。随着数字平台规模的发展,引入新产品的主要成本表现为源代码开发成本和平台维护成本。
3.前向关联
数字平台的前向关联效应是指通过数字平台在线服务消费者,通过网络效应降低交易成本来实现销售额扩大,主要来自购买者驱动型平台。第一,数字平台前向关联方式分为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直接关联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直接出口产品,间接关联是通过为在电商平台上进行出口的大型企业提供中间品来实现间接出口,从而打通国内价值链与区域价值链的联结。其中,间接关联可降低中小企业出口成本,是前向参与价值链的主要方式。第二,数字平台通过前向关联降低企业分销成本,在价值链下游为企业提供去中介化的机会。上游供应商和最终产品制造商不再受零售商和批发商的束缚,可以直接联结最终客户。例如,淘宝等购买者驱动型平台对接众多“淘宝村”,在物流便利、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地区促进本地劳动密集型生产网络集聚,帮助中小生产商对市场需求进行快速反应,鼓励以平台分销为核心的大规模生产。在RCEP 的促进下,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向东盟国家转移,而拓展数字平台的覆盖区域将在区域内重新整合价值链布局。未来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朝定制化生产、智慧物流与在线营销一体化的“即时制供应链”发展,助推中国与其他RCEP 国家的产业互补和产业链重构。
4.后向关联
传统企业通过数字平台参与价值链的第二种方式是后向关联,其内涵是指通过数字平台直接进口产品或通过在数字平台上交易的大型跨国企业间接进口。第一,企业从数字平台进口可以带来“上游外溢效应”。通过降低投入品价格、获取创新和技术溢出,通过生产力、创新力和技能三大反馈循环来提高竞争力。由于直接进口存在固定成本,数字平台可以通过其强大的网络效应帮助企业通过间接后向关联,从使用进口产品的当地企业那里获得高质量投入品,同时引入新的国外供应商,并降低本国市场集中度,打破国内上游供应链垄断。第二,数字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算法预测来重构供应链治理结构。数字平台可以将传统的线性供应链改造成以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一体化供应链生态系统,提高库存控制和新产品开发能力来优化供应链。通过基于物联网(IoT)的传感技术来实现客户需求实时追踪,通过算法优化大数据分析和预测准确性,再无时延地传输到供应链各个环节,从后向关联角度重塑供应链治理结构。
在数字产品和数字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则中历来遵从“美式模板”,强调在数字环境下加强对传统版权标的的保护,实施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保护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强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有权删除侵权内容而豁免责任,并且交互式计算机提供商对于基于该硬件设备进行创新可能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RCEP 首次在地区范围内达成了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合作条款,在知识产权多边协定TRIPS 的基础上,吸收了CPTPP 知识产权章节以及《反仿冒贸易协议》(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的部分内容,保护水平对标国际高标准规则。RCEP 还加强了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以及商标的保护,维持了对电子传输内容免征关税的做法。
中国国内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基本顺应RCEP 高于TRIPS 保护水平的特点,对数字技术标准明确给予保护。但中国在RCEP 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比较狭窄,应明确在数字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促进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适用于数字环境中关于隐私泄露、创新者产权保护的侵权行为。
数字贸易流行的是包括CPTPP、《美墨加三国协议》(USMCA)等“美式模板”和以欧盟系列自由贸易协定为主的“欧式模板”。与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保持基本一致,RCEP 沿用了WTO 成员已基本达成共识的第一代数字贸易规则“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透明度”等方面,中国现行法律和政策体系已经完全达到和覆盖相关协定标准(见表1,下页)。总体而言,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框架下基本满足了RCEP 对促进数字平台发展的需求。
RCEP 通过电子商务章节详尽规定了数字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贸易便利化和消费者权益、网络信息安全等问题。 例如,RCEP 要求维持目前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做法,“暂时性”免关税;普及无纸化贸易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保护数字平台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行为的损害或潜在损害;明确规定应发布向电子商务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如何寻求救济,要求各方加强合作以保护个人信息跨境移动;建立监管电子交易的法律框架;加强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的能力建设和开展网络安全合作。而中国实施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框架有效满足了RCEP 促进数字平台的电子商务发展需求。
表1 RCEP 协定和中国国内制度关于第一代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比较和改进方向
资料来源:根据RCEP 条款和中国国内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整理得到
打造跨境高效协同的数字平台,尤其是后向关联的创新平台,必然涉及高水平的数字技术标准互认、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保护数据主权等方面,即自由化水平较高的第二代数字贸易规则,其覆盖广度逐渐从数字平台前向关联效应转向后向关联效应,旨在扩大中国数字经济的二阶收益。“美式模板”详尽规定了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电子方式的跨境信息自由传输和数据设备非强制本地化。“欧式模板”则规定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基础上设置“隐私保护”和“数据存储强制本地化”,并且为了保护本土文化还强调“视听例外”。
RCEP 要求不得阻止投资者或服务提供者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数字平台的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同时允许对基于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基于保护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必需的措施进行豁免。同时,RCEP 规定不得要求计算设施本地化,鼓励云端数据计算,避免跨境数据传输时进行硬件设备重复投资,以便降低数字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为数字平台企业跨境投资提供更多便利(见表2,下页)。
表2 RCEP 协定和中国国内制度关于第二代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比较和改进方向
目前,中国尚未形成完整的电子信息跨境传输规制,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包含对电子信息存储本地化及跨境传输的限制条件。2020 年6 月,中国正式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提出要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2022 年2 月,新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正式施行。总体来看,中国允许电子信息跨境传输,但也存在一些限制条件和例外,基本符合RCEP 的要求,但仍需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为RCEP 生效实施提供更好条件。
总体而言,一方面,在RCEP 沿用的WTO 成员已基本达成共识的第一代数字贸易规则“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透明度”等方面,中国现行法律和政策体系已经完全达到和覆盖相关协定标准。例如,RCEP 明确规定了数字环境下技术标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有助于推动中国法律对特定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同时,RCEP 在电子商务章节详尽规定了对电子传输暂时性免征关税,保护在数字平台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与网络信息安全,有条件允许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等,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框架下基本满足了RCEP 对促进基于数字平台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等条款是属于自由化水平较高的第二代数字贸易规则,其覆盖广度逐渐从购买者驱动型数字平台转向生产者驱动型数字平台,中国现行法律和政策中有相关条款进行规定和保障,但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这是未来进一步优化改进、扩大中国数字平台二阶收益的主要方向。
更好对接RCEP 规则,以数字平台为抓手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应当以提升区域内整体高水平制度供给来促进数字经济的供应链与创新链的循环畅通,将自贸试验区和自贸港打造成为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产业链互促发展的先行示范区,以提升RCEP 自贸协定水平来共同促进对外开放和国内改革的良好衔接。
RCEP 是中国首次在国际协定中以负面清单形式作出的高水平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强化了竞争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增强了区域内各国企业公平竞争的一体化大市场活力。RCEP 还带来了知识产权激励效应,通过加强对商标、专利和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为知识密集型的数字技术外资企业打造了更为安全透明的营商环境,推动了数据要素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
第一,围绕领导型生产者驱动型数字平台构建区域开放创新链。对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来说,最大的应用市场在中国,因而应以高水平开放扩大中国现有数字平台规模,发挥中国数据要素禀赋优势。与RCEP 成员国加强务实合作,通过高水平自贸协定扩大数字技术外溢效应,围绕生产者驱动型数字平台共同打造开放的数字技术和创新链合作网络。
第二,围绕数字平台构建高效区域产业链和供应链。与“一带一路”倡议深度融合,鼓励企业采用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海关便利化,促进新型跨境物流发展,将传统价值链改造为定制化与批量化深度融合的即时制供应链,提升区域内消费者体验和福利。鼓励区域内数字平台企业通过交叉投资、监管合作进行深度捆绑,签署互认协议(MRA),互相承认对方的电子、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的认证有效。
第三,对跨境数据流实施有效保护,保障创新主体权益。借鉴CPTPP、EPA 和USMCA 确立的区域性数据流动规则,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和自贸港内试行推动个人数据隐私分级管理,构建促进数据自由流动和隐私保护相协调的平台监管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投资者权益和数字技术的开放性创新环境,包括保护源代码、监管协调和双向数据流畅通。对RCEP 成员国开放创新前瞻计划,通过专属授权使得数字技术和产品创新主体优先分享知识产权收益,提高创新主体研发动力,形成围绕数字平台的数字技术供应链和创新链协同发展的集聚效应,建立更加广阔和活跃的数字交易市场。
第四,利用平台分层先行突破数字应用层面的创新。鼓励数字企业基于国际数字平台已经构建好的基础平台和核心平台,利用应用平台开发差异化的数字应用,来满足中国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企业数字化流程改造的需要。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逐渐取代日本成为东亚价值链中心国家,RCEP 的签署将进一步释放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红利。 一方面,RCEP协定生效后,将对中国与RCEP 成员之间现有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形成互补,进一步产生叠加的贸易优惠效应,扩大贸易规模。另一方面,以跨境数据流交易和跨境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贸易将重塑中国外贸比较优势,进一步夯实中国亚洲价值链的中心枢纽地位。
第一,将中国现有自贸试验区和自贸港打造成为发展数字平台跨境合作的制度高地。积极对标RCEP 高标准规制要求,先行先试,推进数字平台创新发展试点开放,提升传统贸易数字化水平。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平台建设,打造国内前沿数字平台投资合作聚集区,为数字平台发展持续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成为打造高效国内一体化大市场的前沿高地。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全面开放试点,对照RCEP 协定标准,加快优化跨境电商平台的供应链和流程管理,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二,拓展与东盟等RCEP 成员数字平台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尽快实现中日韩跨境数字贸易合作的新突破,整合各国平台资源,重新调整区域内产业链布局。例如,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优势,与日本加强在电子商务、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等战略新兴领域的合作,积极引入数字技术创新企业进行跨国合作研发以及在华投资。
第三,打造RCEP 区域数字平台协同生态系统,加快亚洲区域一体化建设。充分利用RCEP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经贸规则标准,与东盟等RCEP 成员共同打造数字平台协同发展共同体,推动RCEP 区域在全球制造业中心的基础上构建全球数字与服务经济中心,加快亚洲区域一体化进程。
中国作为RCEP 成员中最大的经济体,是吸引其他成员国参与RCEP 的重要磁场,也是拉动RCEP 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国扩大开放的重要标志是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RCEP 有助于推进中国现行规则、规制和标准等与国际通行做法对接,形成制度型开放的重大突破。
第一,构建以数字市场竞争政策为基础的监管体系。一方面,应尽快明确数字平台的数字市场本质,将平台监管纳入制度建设范畴。数字平台以私营身份运营数字市场,极有可能因为追求垄断利润而导致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应扩大消费者剩余范畴来应对数字市场新型监管要求。利用传统的价格监管来限制垄断的方式可能失效,因为数字商品具有免费商品属性,领导型数字平台可能借助掠夺性定价方式通过低价逼退对手。因此,需要扩大消费者剩余的范畴,包括消费者隐私、个人数据保护、消费者选择、转换成本和锁定效应等,以考察数字市场是否因为寻租而损害消费者福利。
第二,依托现有RCEP 条款,建设发展中国家参与高标准贸易协定的范本。中国应与其他成员国共同积极履行RCEP 协定的承诺与义务,积极开展能力建设和经济技术合作。以RCEP 协定电子商务章节为基础,对标CPTPP 等更高标准的贸易协定,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和电子传输等领域加快国内关于数字平台的制度改革。中国应在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电子信息跨境传输规制、免除计算设施本地化等方面尽快出台更为详尽的法律法规,构建数字企业自由贸易和投资的公平营商环境。
第三,帮助RCEP 成员尽快推进国内制度体系构建和优化。在数字平台反侵权、商标电子申请和注册等领域对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等国给予人员培训和技术援助等支持,帮助其逐步接受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进区域内各国制度高水平开放。加强RCEP 推广宣介,与区域内贸易伙伴国合作建立区域自贸协定文本与市场准入承诺的公共数据库,为各国投资企业在当地合规利用自由贸易协定条款、规避投资和创新风险等提供免费宣讲与咨询服务,形成自贸协定应用的良好示范。
第四,推动RCEP 与其他区域贸易协定合作,产生政策叠加效应。在推动RCEP 生效实施的基础上,探讨加入CPTPP 的可行路径,积极对接DEPA 规则,促进RCEP 与CPTPP、DEPA 等协定规则的协调合作,推动形成更大范围的亚太自贸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