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勃铭 高思嘉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区分与范围问题,我国政治经济学界进行过热烈的讨论。尽管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理论已经有过大量阐述,但是其理论焦点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并没有专门论述过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因此政治经济学家只能基于已有的经典文本,按照自己的逻辑进行理论阐释。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八十年代,在该问题上曾有过两次争论的高潮,并形成了“宽派”“中派”“窄派”等派别。自那以后的学者的观点,基本都可以归入上述三大派别,这些观点中存在两种基本的错误倾向。第一种倾向是不从生产目的出发,而是抓住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局部观点进行盲目引申。有的学者按照马克思关于总体工人形成以后生产劳动的内涵便有所扩大的论述,将生产劳动的范围无原则地扩大。如“宽派”的代表人物于光远按照距离生产物质资料的远近,将生产劳动的范围层层外推,把从事产品分配和交换的劳动、生产精神财富的劳动、教育劳动以及保护环境的劳动等都划入生产劳动[1]。还有的学者按照马克思关于从资本或资本家的观点来看什么是生产劳动的论述,把凡是能够增殖资本的劳动都说成生产劳动,并将其搬用到社会主义制度,把商业、金融、服务等行业的劳动都列入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第二种倾向是从生产目的出发,但仅仅着眼于社会基本矛盾,认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或美好生活需要,却不作进一步分析。如“中派”的代表人物何炼成仅仅按照是否能够直接满足上述需要来区分,将商业金融和行政管理机关之外的劳动都归入生产劳动[2],实际上还是扩大了生产劳动的范围,这些都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
把生产目的作为分析这一理论问题的起点存在一个探索的过程,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是在分析和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过程中形成的,并进行过两次比较集中的论述。第一次论述是在1861—1863年的手稿《剩余价值理论》部分,马克思用了大量篇幅评价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生产劳动理论,并从亚当·斯密关于生产劳动问题的见解中引申出生产劳动的定义,即生产劳动作为一种雇佣劳动,交换的是可变资本,不仅再生产出这部分可变资本,同时还为资本家生产着剩余价值[3]136。马克思评价道:“对生产劳动的这种观点,是从亚当·斯密对剩余价值的起源的看法中,因而是从他对资本的实质的看法中,自然而然地得出来的。”[3]137也就是说,马克思起初沿用了亚当·斯密在该问题上的逻辑起点。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用“生产劳动”指代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只是到了1863年他才正式提出站在资本的角度看生产劳动与一般意义上生产劳动的区分。第二次论述是在1863—1865年手稿《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这一章,这个手稿的成熟性与系统性和《资本论》相差无几,对生产劳动问题的表述更加精炼和完备。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小节的开头,马克思讲到,由于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直接目的,也是其真正产物,因此生产劳动只是直接地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或者说,在直接生产领域为了资本增殖而消费的劳动才称得上是生产劳动[4]123-124。马克思不仅说明了定义生产劳动的逻辑起点是生产目的,而且用三个“直接”强调了物质生产或者说商品生产这个必要前提。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那些只为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可能不是生产劳动,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纯粹流通领域的商业雇佣工人。因此,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只能首先是那些生产物质产品或商品的劳动,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同样需要物质生产这个基本条件。分析生产劳动应从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即物质生产过程出发,否则,按照“窄派”的说法,就是混淆了物质和精神、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界线,也就是历史唯物论的基本界线[5]。
正式出版的《资本论》中没有专门讲述生产劳动问题的章节,不过《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和《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这两章将资本主义生产目的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以更完备的形式讨论了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与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并且继续强调生产劳动的物质前提,即“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6]207。
应当说,马克思在1861—1863年的手稿中还带有亚当·斯密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思想的残余,即不从资本的实质或者说生产目的出发,只从资本的表面的社会形式出发,不能明确“直接生产剩余价值”这个前提,从而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物质生产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基础性作用,间接使得后人的研究在理论上产生一定混乱。
“随着生产劳动的形式变化,资本的收入和资本本身都将不复存在。”[4]128-129资本的存在是历史的,但生产目的的存在是永恒的。相比从资本出发,从生产目的出发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而具有更广的适用性。随着生产目的的变化,生产劳动从资本主义形式转变为适应未来社会的形式。
尽管从直接目的来看,资本主义生产是为了追求剩余价值,但是这个目的产生了一种结果:创造自由时间。劳动群众的剩余劳动时间物化为剩余产品,为不劳动的阶级和社会整个上层建筑的存在提供物质基础,并游离出了用于不劳动的阶级(严格来说是一般意义的非生产劳动者)发展其他能力的自由支配时间[7]215。自由时间可以用于闲暇,可以用于非直接的生产活动,比如从事战争或管理国家,也可以用来发展并不以实践目的作为直接目标的人的能力或者社会潜力,比如艺术与科学[7]214。这些自由时间都源自剩余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剩余劳动取得了剩余价值的形态。也就是说,剩余价值是自由时间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只不过在这边是少数人的自由时间,在那边是大多数人的劳动时间。这一局限的根源属于资本的天性:资本既创造能够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同时又把这些时间变成了剩余劳动[8]103-104。基于现实性的角度,财富是在这种对立条件下发展的;基于可能性的角度,财富需要在扬弃这种对立的条件下发展[9]。马克思运用辩证法告诉我们,这种暂时的对立状态必然会结束。
《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终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会消灭上述对立状态,实现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在全体社会成员间的平均分配。资产阶级财富的积累就是资本积累,因而要以剩余价值的生产为前提,要以物化的劳动时间作为计量标准,但是财富的尺度以劳动时间来衡量,这只是说明财富被建立于贫穷的基础上,随着资本主义的覆灭,社会成员的先进生产力才是真正的财富。到了那个时候,财富尺度就是自由支配时间,而不是劳动时间[8]104。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实际上指明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随着财富的尺度从劳动时间变成自由时间,生产目的也就从对剩余价值的榨取转换为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实现。至此,自由时间实现了从结果到目的的置换。
从共产主义生产目的出发,共产主义生产劳动也就可以定义为创造自由时间的劳动。我们可以把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的活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创造自由时间的劳动,另一部分是自由时间内的劳动或活动。前一部分是生产劳动,相应地,后一部分就是非生产劳动。
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尽管价值和剩余价值都不存在,劳动与产品的范畴还是存在的,那么是否可以沿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方法,将共产主义生产劳动定义为提供剩余产品的劳动?这个说法是值得商榷的。马克思确实有过这样的论述:在考察总产品时,在商品总量的一个扣除部分中单纯表现为无酬劳动的,即表现为资本家没有花任何代价的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4]124。将无酬劳动替换为剩余劳动并应用于共产主义,在形式上看来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必要劳动将扩大自己的范围,一部分剩余劳动将作为必要劳动存在,也就是作为社会的准备基金和积累基金需要的那些劳动[6]605。资本主义社会代表剩余价值(m)的年产品一部分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追加资本(c和v),一部分用于资本家的个人消费(m/x),其余的用于不劳动的阶级(如公务员、律师、医生、艺术家、科学家等)发展其他能力。其中,由于消灭了资本,第一部分摆脱了资本属性,成为社会准备基金和社会积累基金被并入必要劳动;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第二部分不复存在;由于消灭了旧的分工,第三部分采取了另一种形式。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叙述的那样,从作为私人的生产者身上进行的全部扣除,又会直接间接地服务于作为社会一员的这同一个生产者[11]17。这种所谓“剩余产品”经过扣除后归根结底被生产者用于其自由发展。因此,沿用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区分是不恰当的,共产主义生产劳动只能是创造自由时间的劳动。
从资本主义生产目的与共产主义生产目的出发,已经得到了两种生产劳动的定义,这是我们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逻辑中介。前文所述的共产主义是从狭义上讲的,也就是在自身基础上经过发展了的,社会主义则刚刚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它在经济、道德、精神等方面都还带有一些旧社会痕迹[11]18。作为连接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性社会,其生产目的相应地存在过渡性,是创造自由时间的新因素的生长与创造剩余价值的旧痕迹的消亡的过程。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生产剩余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是满足人民需要的社会目标。社会主义并不能消灭商品关系与价值关系,因而剩余价值规律在一定范围内必然继续发挥作用。为了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和实现剩余价值是不可避免的。中国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的一段时期内,企业需要将利润上缴国家,这时剩余价值主要以货币化的剩余劳动表现出来;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剩余价值便能够以其本身的形式表现出来,尤其是民营企业领域。也就是说,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无法像第二阶段那样消灭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界限。但是这决不是说,创造剩余价值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历史上则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无论是创造潜在的剩余价值,还是创造实际的剩余价值,都要使这个生产目的从属于满足人民需要的社会目标,并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逐步限制并最终消灭该生产目的。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创造自由时间。社会主义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能够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兼顾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诸如学校和保健设施等用于满足全社会需要的部分,相比现代社会将会立刻极大地增加,并且随着历史的发展继续增加[11]20。现代历史的发展表明,马克思的这一预见具有更广的适用性,它反映了人类历史发展趋势。即使不根本改变生产关系,上述这些也是可以实现的,如欧洲一些国家比较发达的教育和福利制度以及更短的工作日,这些都意味着更多的自由时间。因此,社会主义理应在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道路上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将自由时间的创造摆在突出的位置上。
基于社会主义的二重生产目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凡是能直接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或者能创造自由时间的劳动,都可以被定义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它既包括物质生产部门中的全部公有制经济的劳动,也包括一部分私有制经济中的劳动。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不仅仅局限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是更加广阔的范畴,尤其适用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所以说“一部分私有制”,是因为小生产作为一种私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依然大量存在,如我国的个体工商户,而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不能将它们计算在内。这些经济主体采取个体劳动或家庭劳动的形式,在劳动效率、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都与一般企业有差距,因而几乎不能创造剩余价值或者自由时间,只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他们还有待于进一步的阶层分化。
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二重性导致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二重性,即同一劳动能够在创造剩余价值的同时,也创造自由时间,只是在不同部门中这两个属性的比重不同罢了。例如,在私营企业中,由于利润是几乎唯一的考虑目标,其内部的劳动相比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属性相对更多,创造自由时间的属性则相对少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公有制企业在完成生产的同时,还或多或少地承担公共服务等社会属性,因此为了实现这种社会福利导致的少盈利、不盈利乃至亏损并不是经营管理不善的结果,而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在公有制企业中,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在以下两种意义上创造自由时间。第一,先进的技术、发达的劳动生产率等使得劳动者工作日小时数普遍比私有制企业少,因而在创造的价值等于甚至高于私有制企业的同时,依然可以享受更多的自由时间用于闲暇和其他活动。第二,由于承担了社会功能,企业可能将一部分乃至全部利润用于文化、教育等公共事业或者价格补贴,因而创造了发展全体社会成员的能力和社会潜力的自由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