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强
农奴是中世纪欧洲大多数农民的法律定位,他们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或庄园内,受制于农奴主的行政和司法权力。十五世纪东欧农奴制形成于利沃尼亚联邦和沙俄帝国。十六世纪末里加律师大卫·希尔岑首次将农奴制编入法典[1]。
十九世纪上半叶,俄国波罗的海各省通过《农民法》废除了农奴制。这一由保守政权发起的法律改革对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民族国家的诞生发挥了巨大作用。改革后,农民资产阶级形成,民族的政治活动日益增多,开始将民族自决问题提上议事日程。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政治成果推动了波罗的海民族自决问题的解决。
在俄国取得大北方战争①胜利之后,瑞典作为失败者被迫放弃占领的利沃尼亚和爱沙尼亚领土。1795年俄国在第三次瓜分波兰的过程中兼并了库尔兰公国的领土。因此,从十三世纪起,由波罗的海德国人统治的上述三个地区在之后的120年都处于俄国的统治之下。
十八世纪上半叶对处于沙俄帝国统治下的爱沙尼亚和利沃尼亚农民来说是一段艰难的时期,此时他们的法律地位大大恶化。德国历史学家亚历山大·冯·托比恩(ALEXANDER VON TOBIEN)描述那个时代波罗的海农民的处境时说:“地主对农奴的权力几乎是无限的……农民对土地的权力没有保障,无限的徭役……无土地的农奴被拍卖的情况经常发生:甚至农奴被公开拍卖也发生过。”[2]110-111这一时期波罗的海各省农民法律地位的恶化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俄国农奴几乎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德国各州接受罗马法,这有利于将罗马的奴隶地位转移到波罗的海农奴身上;大北方战争后的经济状况促使波罗的海沿岸的德国贵族加强其在该地区的经济和政治霸权。
一份重要的文件显示了当时波罗的海德国贵族对农民法律地位的理解,即所谓的“罗森宣言”(Rosen’s Declaration),它是对俄国国家司法学院就利沃尼亚地主对其农奴权力范围所提问题的回答。罗森作为利沃尼亚骑士团的代表宣布:“波罗的海原住民失去了他们的自由,并被置于德意志骑士团的枷锁之下。”罗森得出的结论是:“从此之后,农民的人身权利、动产和不动产就完全从属于他们的领主。农民的义务和徭役并不完全取决于政府规则,而是受到地主的辖制。当骑士自行决定农奴的义务时,不言而喻,骑士也有根据自己意愿剥夺农民财产的权力。”关于对农民的惩罚,罗森认为,过去骑士有权对农民的生死做出判决,但这些权力已被骑士自愿放弃,仅保留了政府承认并适用的家庭惩罚权力。事实上,利沃尼亚骑士团与库尔兰公国的骑士团不同,他们从来没有获得过左右农民“生命权”的特权。罗森的宣言试图证明,波罗的海农奴在历史上的法律地位类似于罗马奴隶的地位。拉脱维亚历史学家的A.J.布鲁伯格认为,波罗的海德国骑士团希望通过法律来实现农奴制的制度化。罗森希望他的奏折能够被国家司法学院承认其法律效力,虽然最终被驳回,但是利沃尼亚省的法院在农民与地主的纠纷案中适用了《罗森宣言》。
十八世纪三十年代波罗的海德国贵族尝试“由利沃尼亚州议会立法将农民的法律地位由农奴变为事实上的奴隶”[2]53。1728年彼得二世成立了立法委员会,利沃尼亚州议会向该委员会提交了“利沃尼亚公国骑士身份和土地法”的法典草案。编纂者在法典草案“财产法和义务法”的第四部分将农民的法律地位定性为地主的不动产,与主要财产庄园不可分割。因此,农奴第一次被定性为物品,这显然是指奴隶的地位。该草案被立法委员会通过,并被送往圣彼得堡的参议院进行最后批准,但并没有被具体实施下去[3]。
从十八世纪下半叶开始,启蒙思想对波罗的海区域和俄国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在自然法理论的背景下,人生来自由而平等,权利神圣不可剥夺的思想得到广泛传播。俄罗斯沙皇凯瑟琳二世和她的孙子亚历山大一世受到启发,遵循了开明的专制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这为君主制改革提供了机会。
由于十九世纪初期利沃尼亚地区经常发生农民骚乱,为了改善和稳定波罗的海农民的地位,利沃尼亚于1804年2月20通过《利沃尼亚农民法》,目的是废除农民的奴隶地位,限制地主的随意性。《利沃尼亚农民法》不仅以俄文和德文出版,还印刷了拉脱维亚语和爱沙尼亚语版本,以便当地农民更好地了解其规则。新的法律没有赋予农民在没有得到地主许可的情况下离开其庄园的权利,但地主不再有权力违背农民的意愿将其与农田分开,且法律承认农民的财产权利。1804年颁布的《利沃尼亚农民法》规定农民的子女(传统上是长子)有继承权(第三十二条),农民还获得了婚姻自由(第十条)。农民个人地位的改变确立了新的缴税制度,从此以后,农民自己作为俄罗斯帝国的臣民向国家交税。
《利沃尼亚农民法》形成了农民与地主发生纠纷时的司法补救新体系。农民案件的一审是农村市镇法院,该法院有权向农民解释案情。二审是教区法院,其职责是通过调解程序在农民和地主之间达成友好解决方案(第一百零八条)。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农民可以在三审法院——土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土地法院的判决不能满足双方的要求,它有权向利沃尼亚法院农民案件司提出上诉,这是农民纠纷案的最后一审②。农民无权授权律师在任何私法案件中担任他们的代表,因为这会给农民带来巨额费用并拖延诉讼进度。
1803年,利沃尼亚土地议会中的一小部分人倡议废除农奴制,但1804年颁布的《农民法》似乎稳定了农民的地位,废除农奴制不是近期的问题。直到1822年有人提出要在利沃尼亚废除农奴制,但被州议会否决。爱沙尼亚的情况有所不同,土地议会同样批准了1804年《利沃尼亚农民法》,并于1809年2月18日得到了皇帝的确认③。爱沙尼亚州议会认为,对贵族来说更有利可图的方案是废除农奴制,与农民签订自由租赁合同,条件是所有的庄园土地包括农田归地主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将免于调查和评估农民土地的义务,但可以制定双方都能接受的租赁合同。地主也将摆脱在农作物歉收、牲畜损失等情况下对农民应承担的义务。1807年,普鲁士和华沙大公国废除了农奴制,由于邻国的立法措施,波罗的海德国贵族对废除农奴制的态度也产生了很大变化。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决议中,俄罗斯帝国吞并的华沙大公国没有恢复农奴制,后来在波罗的海各省的农民法中也适用。
1816年5月23日,爱沙尼亚皇帝签署了第一部关于在波罗的海地区废除农奴制的法律——《爱沙尼亚农民法》。在该法的第一部分,爱沙尼亚贵族放弃了农民的人身依附权,保留了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该法律的第二部分宣布了长达14年的农民解放过渡期,农民被分为三大类——农民、农场工人和庄园仆人。农民想要摆脱农奴身份,必须签订不少于三年的租赁合同,向地主支付租金的方式变更为劳务租金或实物租金。该法律的第三部分明确了过渡期结束后生效的法律条文,包括农村社区的自治组织、民法、行政法、一些关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责任的刑事条例,以及关于司法系统的条例。《爱沙尼亚农民法》限制了农民的行动自由,农民的经济活动领域被严格限制在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手工业。这反映了地主担忧农村劳动者流向城市,因为他们希望在那里得到更好的工资,以及这可能对庄园的生产产生负面影响。该法还保留了体罚制度,但从今以后,必须由庄园社区法庭根据法律条款对劳工和庄园仆人进行惩处。
另一个将农民从农奴制束缚中解放出来的是库尔兰省,起初库尔兰爵士并不想废除农奴制,该省的农民改革是在亚历山大一世的倡议下开始的,他给库尔兰骑士团两个选项:(1)遵循爱沙尼亚省的农民法,给予农民个人自由,保留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2)遵守《利沃尼亚农民法》,将庄园土地和农田分开,并在地籍簿中登记土地面积、质量,以计算农民应承担的义务。1817年4月4日,库尔兰州议会以压倒多数决定施行《爱沙尼亚农民法》④。1817年8月25日,亚历山大一世批准了《爱沙尼亚农民法》,该法以俄文和德文出版,并被翻译成当地的拉脱维亚语和波兰语,以便库尔兰农民了解法律内容。
最后一个废除农奴制的省份是利沃尼亚。里加总督F.保卢奇为了他的利益向利沃尼亚州议会施加压力,如果不跟随其他两个省进行农奴制改革,就辞去总督职务。保卢奇的努力取得了成功,1818年7月2日,土地议会决定按照库尔兰和爱沙尼亚的相同原则,给予利沃尼亚农民个人自由。该法案由多尔帕特法官萨姆森·冯·希梅尔斯特耶纳领导的委员会起草,于1818年12月21日由土地议会通过,并由亚历山大一世于3月26日批准。《利沃尼亚农民法》的编纂质量要优于《爱沙尼亚农民法》和《库尔兰农民法》前两部法律。它也由三部分组成,但与以往编纂的法律不同,一般条例和过渡时期的特别条例都被纳入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专门规定了农民解放后的权利和建立了新的行政和司法管理机构。还有对农村居民进行管理的机构,主要有由两位长老及其代表管理的农村社区会议、农村社区的农民法庭,地主管辖下的庄园警察,教区法院、利沃尼亚省地方法院和农民部门。
第三部分第一册规定了农民民事案件程序法。第二册专门规定了可能对农民有重要影响的民法分支,如家庭法、监护和托管、财产权、继承法、合同法,特别是劳动合同和租赁合同条例。第三册规定了行政(警察)法的不同主题——俄国军队新兵招募令、农民收获物储存库、农村社区和教区的学校,对乞丐的处理,消防和动物疾病的防治,旅馆管理,以及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行为。这三部法律非常相似,但也有一些区别。《利沃尼亚农民法》唯一包含了要求所有被解放的农民获得姓氏的法规。农民为自己和家人取得姓氏,以便警察更有效地监督他们的行动。利沃尼亚省农民的姓氏登记工作从1822年开始,但在库尔兰省,直到1834年才规定了此项制度。
应该指出的是,利沃尼亚的农奴制废除比爱沙尼亚和库尔兰更快。库尔兰的过渡期为7年,但利沃尼亚省的农奴解放是在1823年4月23日开始的,到1827年就结束了。正如爱沙尼亚和库尔兰的农民一样,利沃尼亚农民的行动同样受到限制。在解放后的前三年,他们有权在自己的教区范围内活动,接下来的三年,在他们的警察法庭范围内活动。六年之后,农民获得了在其教区领土上自由迁移的权利。1860年《利沃尼亚农民法》赋予他们在俄国所有领土迁徙的权利,但该法仅在1863年生效[4]。
波罗的海各省废除农奴制(1816—1819年)是俄国政府的目标与波罗的海德国贵族利益之间的妥协。显然,波罗的海三国农奴制的废除是亚历山大一世的试点项目,为俄国废除农奴制做准备,以及向欧洲展示俄罗斯的开明自由思想。废除农奴制为波罗的海地区的德意志贵族提供了新的机会,他们利用与租赁者的自由合同制度作为提高庄园生产效率的工具。
波罗的海各省的农民无法积极参与1816—1819年农民法的制定,因为他们不被承认作为拥有任何政治权利的自由人。然而,他们对个人压迫、对农业关系的不公平对待以及发起的一系列暴动,加强了自由派改革支持者的地位。在农民解放后,农奴制时代的一些习俗被法律保留下来,使农民与地主的关系处于不平等状态。
考虑到农奴解放后波罗的海各省的农民的经济状况没有改善,俄国政府决定恢复农民耕地与庄园土地严格分离的制度。1849年《利沃尼亚临时农民法》和当时其他波罗的海省份通过的类似法律规定,庄园主有义务将农田出租或出售给农村社区的每个成员。禁止在庄园土地上增加耕田。这一决定为农民的全面解放提供了一条途径,他们通过购买土地成为独立的农民⑤。此外,在1868年废除劳务租金后,利沃尼亚的贵族被迫在庄园土地上使用有偿劳动力。之后,他们由于经营问题不得不向租赁者出售农田⑥。
1816—1819年俄国波罗的海各省的农民法给予农民有限的自由,但他们消除了对地主的个人依赖,这是获得个人权利的第一步,地主以取得耕地所有权为条件解放农奴。几十年后,随着土地改革的修正案,地主被迫将农田卖给农民。这些社会变化刺激了自由拉脱维亚人和爱沙尼亚人的民族意识的形成。
注 释:
①大北方战争(1700年2月22日—1721年9月10日)在波罗的海地区爆发,又称为第三次北方战争,是俄罗斯帝国为了夺取波罗的海的出海口及与瑞典王国争霸的战争,结果是俄罗斯帝国从此称霸波罗的海,而瑞典则自此衰落,从欧洲列强的名单上消失。
③Pielikti jauni likkumi par eeskaidroschanu un plaschaku isstahstischanu teem likkumiem no 1804.gadda,Riga,1809,p.23.
⑤Лифляндское крестьянское поземельное уложение 1849 года.-ПСЗРИ,Собрание 2-ое, т.XXIV, Отд.1- ое,№ 23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