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金融解决农户融资约束的有效性分析

2022-12-28 21:52徐姝雨通讯作者王紫瑶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4期
关键词:信用风险普惠借贷

周 莉 徐姝雨(通讯作者) 王紫瑶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048)

一、微型金融的理论分析和目标迁移问题

1.微型金融概念界定和理论渊源

微型金融是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主要为中小企业或者农户个体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市场,小额信贷、社区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专门服务于微型金融客户的独立主体(陈鹏,2007)。不论是农户还是中小企业,由于其信用风险高且抵押品缺乏等特点,在传统金融中借贷成功率较低,属于传统金融的“被排斥群体”,由此而生的金融排斥和普惠金融概念。普惠金融概念中,将信贷视为一种人权(Muhammad Yunus,2006),强调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在普惠金融的界定中,大多从其行为特性出发, “5+1”界定法强调兼具可得性、价格合理性、便利性、安全性和全面性,并面向特定服务客体的金融服务行为属于普惠金融(星焱,2016);“三三原则”认为普惠金融是同微型金融一道立足于“三可”原则,坚持“三服务”原则,通过技术和营销手段的创新,降低享受金融服务的行为范畴。总的看来,普惠金融旨在解决现实中“三农”客户和中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问题,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何德旭等,2015)。

微型金融是基于技术进步才能够不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与普惠金融具有内在的耦合性,现有研究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服务的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便利,有力地推动了实体经济的模式创新与运行效率(丁杰,2015)。普惠金融的理论渊源不仅基于传统金融,更由于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基于农村金融发展理论、微型金融理论和金融发展理论。农村金融需要补贴才得以获得启动资金,若长期依赖补贴和捐赠则会缺乏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道理同样如此,长期只依靠补贴和捐助则会和农村信贷补贴理论一样失败。时至今日,农村借贷市场依旧是不完全竞争市场(Stiglitz,2000),资金需求长期大于农村市场的资金,有能力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只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商行、大型国有银行和资金雄厚的商业银行。农村金融的市场畸形发展,在传统金融分析框架之下,农户缺乏抵押品,且我国农村贷款需求大多不属于生产性借款,信用风险高,借贷成本高,商业银行在逐利动机之下不愿将资金投入农村信贷市场,使农村的金融发展受限,而金融发展程度不足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向作用(Zingeles,1998),农村市场金融发展不足对我国脱贫攻坚的工作也会有极大的限制。

2.微型金融路径分析

在实践中,路径选择作为一种微型金融产品创新的驱动力,有学者假设性地提出了“平台+产品”的模式,即一方面创新商业模式,一方面创新金融产品,以金融创新的角度来理解微型金融(邢乐成,2018)。平台商业模式可将微型金融机构打造为“普惠金融超市”商业模式,使其作为一个集公共服务、增信、资源整合三种功能于一身的基于科技信息的大数据平台,将政府增信、市场化运作、银行放贷三大原则,并以此来解决普惠金融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模式可复制、可推广,对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体系、解决中小微企业及“三农”客户的资金需求,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配套的金融产品是专为微型金融所专门设计,瞄准微型金融专门针对人群的具体贷款需求,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核心,以能够覆盖风险的利率定价,实现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在这种模式下,理论上来说一定程度地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使得金融服务弱势群体贷款可得性大大增高,有效缓解了农户和小微企业的融资约束。

3.目标迁移问题

从各个角度来看,微型金融作为为缓解被排斥群体(包括农户在内)的融资约束问题所提出的课题,如果可以按照理论顺利进行,那么讨论“微型金融是解决农户融资约束的有效机制”这一问题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然而,即使是在理论上,微型金融作为一种理念框架,其本源也是基于传统金融的基本假设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微型金融会不断向传统金融靠拢甚至在最终和传统金融“殊途同归”,换言之也就是微型金融不能有效解决农户融资约束的问题,现有学者的研究大多是在探讨实际情况中,为何微型金融不能达到其预期的目标,而发生目标迁移问题。

现有的理论研究认为这种目标冲突是存在的,但更多的学者对双重目标之间的冲突持乐观态度,小额信贷制度主义者认为双重目标之间共存但相容,只有满足财务目标微型金融机构才能够不断扩大,从而涵盖更多被排斥群体的融资需求。对此,学者提出让微型金融机构吸收存款,以此满足资金需求(Rhyne,1994),以相应的对价定价可以同时实现社会目标和财务目标。在之后的研究中,学者将双重目标提升至三重目标,即在满足财务可持续性、覆盖面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福利影响(Zeller等,2002),这三重目标被视为“微型金融的核心三角”,而满足这三重目标的核心在于制度创新。总而言之,微型金融的理论研究者普遍认可目标多重性的存在,但潜在的目标冲突问题依靠制度的改革可以使之保持原有发展路径,瑕不掩瑜,目标迁移问题在合理的制度和社会的高度认同环境下会迎刃而解。

二、微型金融可能失败的原因分析

1.从农户本身出发进行分析

因为缺乏担保品,农户借款虽然额度不大但信用风险极高,由此,银行需要对其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基于微型金融理论的分析,如果正规微型金融机构想要“挤出”原本占据农村金融信贷市场的NGO,需要以更低的利率促使其进入微型金融机构贷款。此外,农村生活呈现极大的趋同效应,其对于新事物的接受程度极慢,尤其是涉及钱款往来的行为,村民往往表现出极大的“固执”。一方面,银行较高的利率对民间借贷机构的挤出行为不强烈;另一方面,农户的惯性行为会使其不愿接受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从而使得虽然供需在市场中同时存在,但却不能匹配,农户的融资约束依然没有被很好地缓解。

上述问题也许是个例,但农村金融普遍呈现的问题依然是信用风险高的问题。农户的借贷需求可以分为生产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其本身都具有一定的问题。农业生产周期性长、不稳定性强,即使有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帮助农户规避价格风险,但农业生产本身属于“靠天吃饭”的行业产量极不稳定,同时周期性强,借贷事件为耕种时期,还款周期长。相对于格莱珉银行的成功案例,因其典型案例中借款的妇女都是手工业者,需要的资金投入低,产出仅依赖于其自身的努力程度,收益持续从而可以实现其产品设计中的按周高频还款,对于我国农业生产性借贷,这种模式并不合理。但是微型金融机构愿意针对其特点设计产品,也就意味着在承担信用风险的同时,银行需要承担更多的来自于天灾人祸的生产性风险,而这一部分风险是不能被对价支付的。而生活性借贷则是来源于农户村民的婚、丧、嫁、娶或突发疾病等急需用钱,这样的借贷行为信用风险低的情况下,按照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大多愿意采用民间非金融借贷来解决(如亲友借款),当农户转而向微型金融机构通过借贷来满足这类生活性支出时,其背后的道德风险就变得极高,存在很强的逆向选择问题。

再者,微型金融的运行机制中,对于信用风险的惩罚机制成本很高,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对此的社会性惩罚成本极低,目前我国采用的失信人员清单制度,对于“老赖”限制高消费的行为于农户而言成本近乎于零,也就是说农户的违约成本几乎为零,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微型金融坏账率就无法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从而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总而言之,农户融资约束的问题究其本身而言就是信用风险过高的问题,在农村信贷理论失败的教训下,一味地采用政府增信行为于降低其信用风险只不过是扬汤止沸,想要根本地解决农户融资约束,只能从增加农户收入入手,脱贫攻坚才是第一步。

2.从微型金融机构的角度进行分析

以商业银行类型的微型金融机构为例进行分析,其主要资产业务是为小型企业和个人发放小额贷款,资金来源是这些群体的储蓄,同时也为这部分群体提供结算等金融服务,囿于这类群体并没有太多财产用于理财产品,这部分的服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单就其与农户之间金融行为往来分析,农户大多为资金需求方,即使手中有现钱,其惯性行为模式也是将手中的现金换取生活必需品后以现金形式存放,在乡村数字金融发展有限的情况下,现金才是在贫困乡村之间结算的“硬通货”,也就是这部分存款理论上是可持续且稳定,实则并不足以支撑微型金融机构为以上群体提供贷款服务。

在微型金融的发展中,相关部门越发重视其可持续性发展,也就是会逐步让微型金融机构摆脱政府补贴,利用自有资本或社会资本运行,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自己承担风险。但理论上微型金融针对的客户群体,尤其是农户其本身信用风险就比较高,属于被传统金融排斥的群体,然而微型金融还不得不将目标客户群体聚焦在此类被排斥群体身上,无疑会承担更高的风险,而金融的蓄水池功能则会将每个更高的单一风险聚集在一起,扩大的风险可能会在经济环境正常波动时瞬间爆发从而引发整个金融市场乃至经济环境的动荡。一方面,微型金融机构在强调普惠的同时也需要做好风险控制,有着独立的风险承担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类型的微型金融机构而言,其必须有独立于其他金融业务的独立部门,需要单独准备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承担运营成本(李延敏,2016)。

3.从政府或相关部门角度分析

通过目前的实证研究,数字普惠金融的程度加深伴随着许多经济社会环境改善的现象,如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宋晓玲,2017)、贫困减缓(谭燕芝等,2018)、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增加、创业环境优化(谢绚丽,2018)等,无论是从实际环境还是理论分析来看,微型金融的深化是有利于经济环境的改善,在社会发展层面是有利的。虽然实证中内生性问题较为严重,但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的确伴随我国经济环境的改善,在我国脱贫攻坚的征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综上,发展微型金融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可行之策。在要求微型金融机构避免逐利动机,现阶段强调延续性发展的情况下,国内目前普惠金融实践中,其几乎是以“补贴”的形式向农户发放贷款,一方面会使“专款”留作他用,另一方面由于“补贴”形式的贷款有限,也会为贷款农户带来隐性成本。此外,市场利率和补贴利率之间的利率差也让更多投机者蠢蠢欲动,从中进行投机行为,更有甚者会实行诈骗等极端行为,这也就偏离微型金融发展的初衷,反而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同样,P2P的大面积爆雷也证实了“微型金融的发展不能操之过急”的观点。金融深化需要逐步进行,微型金融的发展更应该如此,由于这样一个看上去很理想化且同共产主义社会理念相一致的发展模式却被划分为一种金融行为,如果大面积放松监管,难免使得原本被金融所排斥的群体再次受到伤害。

三、结论及建议

1.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对已有研究进行综述,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微型金融是解决农户融资约束的有效机制,但需要在微型金融稳健且合理发展的前提下;微型金融只是暂时缓解农户融资约束的机制,想要解决农户的融资约束根本还是在于农户自身的信用水平提高、信用风险降低,即根本解决办法还是让农户脱离金融排斥群体的身份。

通过上述研究,微型金融机构作为一种兼具社会责任的金融机构,在现阶段其本身需要背离金融最本源的核心动力——逐利动机,长期不盈利且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于微型金融机构而言就是十分困难的,从性质上分析,微型金融本身就应该是一种社会属性的行为而非商业行为,过度商业化或商业化的竞争只会使得微型金融的发展偏离预设的路径,最终吃着微型金融的红利却与传统金融机构同向而行。但多数的分析也要求微型金融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补贴,农村信贷理论的失败就是最好的例子,同时微型金融本身就汇聚了金融业信用风险较高的群体,对其的监管只能相较其他金融机构更加严格。考虑上述要点,微型金融机构最好是以商业银行的形式运行,在保证有吸收存款的资格的同时,也在银保监会的监管之下,逐步发展,不至于在过度自由化的环境中引发系统性风险。

微型金融是短期缓解农户融资约束的有效机制,但其根本原因还是农户收入和资产不足的问题。“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微型金融的发展只是暂时缓解了农户生产生活中短时间的融资约束,其根本还是在于带领农户脱离贫困。等到收入情况改善、有不动储备时,有了相应的抵押品或有自身存款和收入情况内部增信,才得以最终解决农户的融资约束问题。

2.微型金融发展相关的建议

我国《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普惠金融需要长期稳定的发展,这正是微型金融发展的关键,只有作为独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独立的部门自担风险,才能保证微型金融发展既保证其普惠性,又长期稳定地发展。这要求微型金融机构需要以自有资金从事金融活动,同时对农户和中小企业按照其自身的信用风险确定利率。如果一味依靠补贴或捐助,或是以极低的利率长期进行借贷,微型金融就失去其本身扶植产业或农业独立发展的初衷,与政府补贴无异,反而在发展中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埋下隐患,甚至会让农户或中小企业丧失独立发展的斗志,一味地依靠借贷进行生产。

同时,微型金融的发展不能操之过急,相关部门的监管不能放松,尤其是对于微型金融相关的金融创新要极为慎重。P2P平台爆雷的前车之鉴提醒金融从业者,微型金融的创新或是蜜糖或是砒霜,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固然是好的,但是金融风险并不会凭空消失,微型金融服务的对象本身信用风险不会因为微型金融的发展而消失,只会以另外一种形式被金融系统中的其他部分承担。政府的信用增级反而是将更多的风险转嫁到社会层面,使得更多普通公民承担这些风险,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社会的安宁和发展不能因为微型金融的发展而承担更多风险。

微型金融虽然是有效机制但却不能全面解决农户融资约束的问题,融资约束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农户自身的发展问题。产业扶贫是授农户以生财之道的有效方法,发展先行,有了增加收入的方法,同时配套金融衍生品借由资本市场对冲生产经营风险,此时才改是微型金融发挥作用的时刻,单纯将微型金融发展视作带领农户脱贫的法门不过是拔苗助长,于农户自身的融资约束而言不过是扬汤止沸。

猜你喜欢
信用风险普惠借贷
油气贸易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探索节能家电碳普惠机制 激发市民低碳生活新动力
民间借贷纠纷频发 诚信为本依法融资
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方法
日照银行普惠金融的乡村探索
农村普惠金融重在“为民所用”
金融科技助力普惠金融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一张图看懂民间借贷“防火墙”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