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分析

2022-12-28 21:52石国鑫徐嘉忆吴云霞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4期
关键词: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

石国鑫 徐嘉忆 吴云霞 赵 宇

(1.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中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51)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加剧了金融体系的不确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可能性随之增加,并且呈现出传播速度更快、传播途径更隐蔽以及危害性更大的特点。金融作为国家在国际竞争中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金融安全也是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重要内容。因此,我国还要加强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视力度,做好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对于中国在国际市场上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也有着重要意义。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概述

目前国内外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含义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就各国经济学家以及学者对于系统性风险的描述,还可以得到以下几个共同的特点:①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造成金融结构出现较大损失,甚至整个金融体系都要面临亏损的重大风险;②系统性金融风险还会受到金融体系脆弱性以及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也会受到多种金融外界因素的影响,一旦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势必会导致大多数的金融机构承受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对于实体经济也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种金融危机。

二、我国金融监管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权责不对称

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运行中,中央监管部门多是将风险防范作为主要目标,但是地方政府则是将金融工作重心放在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上面,在融投资活动开展过程中,还存在有为地方经济发展片面扩大融资规模的问题,对于金融风险的重视度不足。因此,金融监管目标的差异性,使得中央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监管重心不一致,在监管政策落实时,中央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策落实情况存在偏差,对于金融风险监管工作也会造成较大影响。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主要是基于中央政策基础上进行的,但是依旧有很多地区在金融风险防范过程中,多是由地方政府部门全权负责管理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部门针对金融监管工作也没有进行协调工作机制的构建。在这一金融监管工作体系中,地方政府部门还有可能对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所颁布的政策出现认知误差等问题,对于金融监管政策的落实也造成了比较大的阻碍。因此在现有金融监管工作中,中央对地方政府部门存在有监管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对于金融监管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也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也就难以获得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与应对效果。

2.地方金融监管权责不清

地方政府自身具备有监督、协调以及发展等多种功能,但是在金融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有缺乏国家法律授权的问题,导致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职责与权利不确定的问题。地方政府部门在金融监管政策执行中,没有划清政府部门与市场的界限,在地方金融活动开展中,监管越位与缺位等问题频频发生,对于地方金融经营活动的开展会造成较大的影响。我国一些地方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有金融监管程度不足的问题,导致了非法集资等问题频频发生,对于当地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也就造成了比较大的阻碍。因为不具备有专业的金融监管知识以及相关市场经验,很多地方政府部门也就容易出现金融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确的问题,并且会将金融监管作为协调金融资源利用的重要方式,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甚至还存在有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隐患。

3.监管模式过于陈旧

在“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发展趋势下,使得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也就难以满足现有金融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综合经营也成为了金融业目前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导致金融监管工作在开展中出现了滞后性,在金融监管工作开展中,没有对大数据技术等先进理念进行融入,并且没有将国家金融综合信息平台纳入其中。在金融监管理念以及方法应用过程中,也无法满足金融新业态下的监管工作开展需求,金融监管效率与质量也就无法得到保障。目前我国针对金融子行业虽然进行了监管方向与标准的设置,但是在实际监管工作开展中还存在有缺乏统一监管目标的问题。此外,在针对银行外的非常规金融机构中,也没有结合这些新型金融业务内容进行监管理念与方法的创新,导致监管工作在开展过程中还存在有一定的缺口,也就难以满足新金融下的发展需求。

4.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金融发展新趋势下也逐渐呈现出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形式,这也就导致了金融领域中的分工边界更加模糊,各种金融业务在开展中混业经营的趋势也愈加严重。具体表现在商业银行在除了传统信贷业务之外,还衍生出来了一系列的金融业务。相关保险企业也加强了金融业务的推广力度,并对市场推送了与储蓄投资类似的保险类业务。因此,我国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业务关联性更大,金融业务模式也呈现出了混合式发展趋势。在分业金融监管体系中,对于各类金融行业的金融业务难以起到良好的监管效果,主要是因为分业金融监管模式中缺乏针对性的混合监管政策,并存在有监管力度不足以及监管效率过于低下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依旧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主导的,但是在金融监管独立发展过程中,依旧是由国务院进行直属管理。人民银行在行使自身的金融监管职责时,需要严格遵循国务院以及财政部门所出台的政策。此外地方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工作开展过程中,也会受到地方行政管理与政府部门的限制。因此说,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还普遍存在有监管独立性欠缺的问题,在监管工作开展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监管效果也就难以得到有效提升。

5.金融监管内容与方式需要完善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越加复杂,对于金融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内容与模式还存在有比较多的问题,部分金融监管部门在自身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将重心放在了经营范畴、市场准入机制以及经营效益等内容上面,并没有做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工作,对于金融市场的推出法规与政策不足。为了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所造成的危害,还需要进行现有金融监管内容的优化与完善,从而让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出来。

三、金融尽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具体策略

1.树立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理念

金融行业作为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金融监管也是政府部门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基本方式。也就需要政府部门能够做好金融业的监控工作,进行发展策略的合理制定,为实体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在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时,需要做好金融风险的识别与规避工作,借此保障金融业的安全性。此外,金融监管也是政府管理经济与实现自身政治经济宗旨的重要途径,也就需要在结合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基础上,进行相应金融政策以及监管策略的合理制定,并且要始终将人民福利指数放在第一位上面。

在金融业系统性的风险预警与防范工作中,因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具备有突发性以及传染性较强的特征,在金融监管过程中也就需要积极转变传统的风险管理模式,由被动管理朝着主动管理的方向进行转变,实现对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与管理。此外在金融监管工作开展中,要对金融企业的个别风险进行明确,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计量与预防工作进行明确规定,保障金融体系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中。同时,还要对系统性风险的复杂程度与传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在此基础上实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动态计量与预防工作。

2.构建全面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包含有股票、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品等多种交易市场,因此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工作开展过程中,还需要将风险防范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实现对资本市场的全面以及立体化监管工作。我国在2017年11月进行了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因此在金融监管工作开展中还需要将该机构作为指导,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极与妥善应对。针对目前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构建全面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对现有金融监管组织框架进行改善,从而满足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工作开展需求。

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系统性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过程中,要对各种金融类企业业务经营中获取到的所有资料内容做好汇总处理工作。该阶段还需要进行信息资料库的合理构建,随后结合金融监管工作需求,做好各种信息的分类处理工作,从而实现各种监管机构中金融数据的有效鉴别。在必要情况下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还可以要求相关金融企业进行自身信息的提供,随后对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处理。我国的货币政策主要是由中央人民银行进行制定与实施,因此中央人民银行还需要做好相关金融信息的汇总与分析处理工作,随后交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结合了各种金融信息分析结果基础上,对后续金融监管工作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3.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目前还需要进行我国现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从而获得良好的金融风险预防与规避效果。金融企业首先需要进行现有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并需要涵盖金融企业经营发展的全过程之中。只有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法人管理制度与授权制度的完善,随后就金融风险防控管理的实际需求进行明确。根据相关权利原则,对金融监管责任进行落实,并要针对落实过程做好监管工作。此外针对企业负债等要素基础上,也要做好这些会计信息的持续记载与督促检验工作,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效果。

此外,金融企业还要做好权威性内审制度的不断完善,让金融内部监管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在各项金融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金融企业能够在结合了核心部门领导基础上,实现现有金融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该过程中需要进行法定带辨认派驻制度的严格落实,在此基础上实现业务与监督工作的独立运行。这样才能够保障内部控制体系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金融风险问题也能够起到良好的规避效果。

4.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力度

随着我国金融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加深,在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国际交流与写作力度进一步扩大,人民币也逐渐成为了国际市场上一种可以进行自有兑换的国际货币。因此,我国在现有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需要与国际标准主动接轨,还需要与一些重要的发达国家开展国际合作,实现金融监管的创新与优化。此外,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也逐渐朝着统一监管模式开展,在金融业的开放政策实施之后,外资金融企业也大批进入到了国内市场中。因此,我国在金融监管工作开展中还需要进行现有监管模式的优化,逐步适应金融市场的显示需求,强化金融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力度,促进金融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

金融企业在内控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可以应用国际通用的新巴塞尔协议相关提议,针对金融新业态监管需求,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完善,这样才能够将我国金融企业的监管工作与国际化接轨,满足国际金融喊个与的发展需求。此外,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还要还要积极应用国际准则来进行开展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逐步扩大与欧美国家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力度,强化金融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

5.加快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力度

(1)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过程中,需要实现利率走向市场化,加强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力度,支持经济领域创新与去杠杆化。在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之前,通过适当的金融约束措施,可以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增长基础上保障金融的安全性。但是在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还会受到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金融企业还有可能出现亏损破产的情况发生,导致金融企业不得不退出金融市场,对于资金使用效率也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金融风险发生程度也进一步增大。因此,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扶持力度,通过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资本市场的有效扩展,并要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多类型的融资供给,促使金融的杠杆率呈现出升高的发展趋势。

(2)强化货币政策调控。并需要做好金融安全与公正贸易的有效协调,并要形成地方与中央政府积极配合的金融监管模式。我国金融委的重要职能包含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金融监管以及金融发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而货币政策委员会则需要担当货币政策以及经济发展调整的重要措施,从而保障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3)有机构监管向功能朝行为监管行为转变,对于金融投资与消费者的利益也需要进行有效维护。目前我国虽然已经进行了金融委这一金融监管专职机构的成立,但是依旧是由中央银行进行统筹管理,并且由相关专业部门担当行为监督工作。因此,监管形式也需要从机构监管的方式朝着交易监管的方式进行转变,从而避免监管重复或者监管缺口等问题发生。此外,金融委还有着协调金融发展的重要职责,对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中重发展与轻稳定的金融发展问题也能够起到良好的消除效果。

(4)构建金融风险监管工作机制,并且对现有的金融风险监管模式进行逐步完善与创新,强化对我国股份制银行与中小金融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随后将监管范围逐渐扩大,借此实现对国内所有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通过金融风险监管工作机制的完善,也能够在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及时管控,还能够在结合金融风险发生可能性基础上提出准确的改革决策与建议。只有逐步健全现有的金融监管政策框架,才能够在预防为主理念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起到良好的预防与化解效果,保障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虽然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但是金融行业基础的脆弱性依旧无法得到有效扭转,结构性金融风险复杂程度依旧处于继续上涨的状态下,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可能性也进一步提升。为了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我国金融行业所造成的影响与破坏性,也就需要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不断优化与创新,并在结合了国内金融发展行情基础上,积极与国际金融市场规则接轨。这样也能够让我国金融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一步提升,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得以健康稳定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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