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倩,杨洋
1.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2.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产业制度改革是我国国企改革的重点,只有真正实现了产权制度的全方面革新,才能够保持国企的活力与生命力,那么,其中的产权转让问题又是国企的产权制度改革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只有实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范化和程序化,让一切转让的程序都毫无错处可挑,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受法律保护,不损害相关各方面主体的利益。我们国家在前些年颁布了有关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暂行规定,一定程度上,全方面地保障了国有企业产权的流转与有序性。在该项规定中,各个主体都加强了对于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转让监督与管理,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供了合适的范本。
产权一般来说就是指某个个体或者某个团体对于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他们对于这种合法财产具有一切处置的权利,具体而言,是一种社会关系。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于这一部分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处置权利,而这部分财产包括物质形态的财产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我国来说,国有产权就是指这一部分为国家所有,而国家又是为人民所有,就意味着我们国家的财产是全部公民所共有的。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而言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在我国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企业的国有产权具有激励作用,能够让当事人具有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在推动力,只有明晰了企业国有产权的具体的分类,才能够一定程度上尊重和保护主体的权利,并且让主体得以顺利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让企业中付出努力的主体们有着更多的动力去获取更多值得自己追求的东西,通过企业的国有产权的具体分配来保障各方面的利益。其次,企业的国有产权具有约束功能。能够通过产权来约束各个主体的行为方式,在处理一件事情的过程中,当事人因为有了对企业国有产权的约束,所以也就有了对自己行为的准则,在企业的国有产权激励作用中,产权能够帮助人们通过努力获得自己的财富,而当企业的国有产权履行约束功能的时候,由于企业的国有产权的稳妥性,人们往往对这些产权有着更高的信任度,所以也会约束人们努力投入的比例。最重要的就是企业国有产权可以合理地配置资源,在每一个企业中,他所拥有的资源和可以分配的资源数量都是固定的,只有做到了合理地分配资源,才能够使整个系统合理稳定的运转,才能使整个企业的系统发挥其最大的功效。当国有产权主体较为明确的时候,各个主体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来争取自己所在的产权主体的最大效用,当每一个主体都投入自己最高的努力时,那么资源的合理配置在适应了市场调节的规则下,就能够让整个系统更加快速地向前运行[1]。
产权转让是指对于上述的国有产权的拥有的主体进行一定情况下的变更。可以将产权转让看作是一种以产权作为商品的商品交易活动。在产业转让的问题上,首先对于我们国家富裕的财产所有权作了一定的承认,产权转让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一些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股权和债权,对于产权转让的问题,首先要申请相关部门对于产权的交易进行受理,然后要进行挂牌上市,其次要查询洽谈,之后才可以成交签约,在成交签约之后要进行结算交割,并进行签证确认,最后再进行变更登记,这才是产权交易的具体操作的一整个流程[2]。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其所规定的程序是固定的,只有有了这样稳妥有定式的程序作为基础,才能保证日后的产权转让的具体过程合法化、合理化,受法律保证,不侵害任何一个主体的利益。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的事前决策,首先要研究这一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件是否可行。要在进行后续的一系列相关流程前就确定好自己的目标,明确自己想要什么和自己能给对方什么,确定好自身的未来规划,研究事件是否可行,并且确定好是否对方可以接受自己的要求。在明确了一切自身要明确的事件,做了相关的可行性研究之后,就要制定相关的转让方案了。在这个阶段所拟定的方案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需要谨慎再谨慎地进行。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需要涉及一系列的人事物力的调动,需要拟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需要详细再谨慎地指定该转让方案,这也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最基本的工程性工作。在有了相关的指定转让方案之后,就要在内部进行审议和决策了。国有企业不能够一人独大,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也要按照内部的决议程序来执行,并要参考相关其他员工的意见。国企的产权转让虽然会由总经理进行提议,但是也应当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应该听取企业的职工代表的意见。只有多方面地吸取了意见,进行了各方面的考量,才会让方案更加的完善,才不会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后果[3]。
在企业制定了相关方案,产生了产权转让行为后,对于这样的产权转让的行为也需要进行一定的批准。对于国有企业,需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批准,国有产权的转让需要按照一定的章程办事,需要得到国家的同意与认可。在认可的过程中,首先,审批机关就要审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具体内容,对于每一条细节都不能够轻易地放过。首先,最应该审查的就是之前提过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同时还要审查各个主体的产权登记证书。审查机关需审查将要转让的双方是否具有能够满足一定条件的实力,这样才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而在进行审查之后,就可以进行审批了。
在审批过后就可以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具体实施,首先,企业在经过审批后,应该组织转让标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要核实自身的产业资本是否有问题,同时也要核实该企业自身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与需要履行的义务,将这些全部登记造册并交由转让方,让双方都了解企业的具体状况。对于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等方面需要做的,首先就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问题进行全面的清算;其次,要对该企业现在在市面上所具体的价值进行一定的估算;再次,要对企业所占有的国有土地进行一定的估价;最后还要做到了解该企业的资金情况。在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估价之后,就要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了,在双方的评估结束之后,才可以确认产权的转让价格。在进行完上述步骤之后,才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在交易达成之后,要签订相关的产权转让合同,只有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才有了资产产权交易的凭证。在这之后就可以支付交易的钱款,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了。只有完成上述工作,整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才能够完整的走下来[4]。
1.对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含糊不清
在我国,现在所实行的转让办法中,对受让方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比如说受让方需要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方应该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受让方应该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等。但是在上述的规定中并没有说什么样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才是良好的,是可以成为受让方的,没有对相应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进行一定的规定。而在商业信用这一方面也没有规定什么样的商业信用是有资格成为受让方的。
2.权利义务规定不明
虽然在规定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具体地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但是对于程序中具体的审定程序的规定还是相对较为模糊的。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这个程序所在的主体身上,是有着其固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但是暂行办法却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些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导致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明。从而使得产权转让的两个主体有时会提出侵犯对方权益的条件,而另一个主题被迫接受,同时,也因为对于权利与义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可能出现第三方引起的恶性竞争[5]。
3.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批程序不够严谨
在产权转让这一行为过程中,由于转让的产权是企业国有产权,而对于国有产权有处理资格的是自然人。这就意味着,有可能国有企业的产权会转到处理国有产权的自然人手中,也就是以权谋私,凭借拥有对于国有产权的处理权,来谋取自己的私利,而处理国有产权转让的自然人很可能会将国有产权转让到自己的名下或者自己的亲人名下,在这个程序中,肯定是以较低的价格,以损害国家利益的价格进行转让,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障。我国的法律制定机关已经意识到了这一行为,所以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有些规定太过于形式化,很容易让有心之人钻漏洞。我国应该设定进行具体操作的范例,要具体规定的转让审批程序,这样才能够有具体的指导意义。
首先,要让转让的各个主体意识到自己是公职人员,应该以国家的利益为主,在转让的过程中,禁止相关机构参与交易。要规定参与转让程序的双方主体不能相同或者有密切联系,不能因为个人的私利而影响司法的公正。在审查方面,首先要对具体的审查这一项转让行为,是否真正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是否适应社会的经济结构?是否适应双方所能承受的范围?要合理地审查双方所具有的资格,也要合理地评估转让的价格,避免国有产权因为以权谋私等问题而流失。评估的内容一定要做到完整、有序。对于资产评估方面,要评估有形资产,也要评估无形资产,要评估双方的总资产,也要评估双方隐形的背负的债务,要多方面地进行完整的评估,才能保证产权转让顺利地进行[6]。
而对于产权转让问题所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国家可以通过对于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出台一些法律条款,来对具体的特殊情况进行一定的汇总,然后给出一个大致的管理方向。国家要为产权交易提供一个公开的,透明的市场,让所有的主体都可以参与进来竞争上岗,拥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只有当转让问题变得透明化、公开化之后,转让的主体并不只限于自我监督,还有社会的监督,有了这些条件的限制,才能够让转让的双方主体规范自身的行为,不至于肆意妄为,才能够让国有资产不会造成流失[7]。
我国目前国有经济正处于调整的大状态中,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一直都是被转让的主体,只有做好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的合理转让,才能调整好我国国有经济的布局。可以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奠定我国经济战略规划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既然是产权的转让,那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多个主体来进行转让,而这些主体虽然是企业,但是代表其说话的还是自然人,既然是自然的人,就不免有私心,只有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建立稳妥有序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程序,用法律的依据来制约各个主体的行为,才能够规范各个主体的行为,不让有心之人在其中浑水摸鱼、以权谋私。同时,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是具有其特殊性的,而正是因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特殊性,才要规定特殊的法律程序来限制。但就算有了法律程序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具有一定问题的,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问题的研究,就是要发现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挑出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对其进行弥补和完善,这样才能够为我国国有企业战略调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才能从总体上使我国的经济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