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浩宇
(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山东 烟台 264003)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制定标准比较严格,这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其中,跨国利益集团、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为发展中国家带来的不利影响最为突出,因为制度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也是引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鉴于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私有性和垄断性,这不利于知识、技术、文化等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和推广。
就国际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定义来看,其标准和说法都有一定的差异,关于国际知识产权的界定,吴东汉指出,以多边国际公约作为基础形式,以政府间组织为协调机构而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即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目的是避免国际上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统一导致的矛盾冲突,通过签订多边协议或者是加入国际公约来建立一个统一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当前,世界经济加速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速,各类国际联盟成立,也相互建立了很多的国际标准和公约。科学技术的发展进一步让世界各国间的经济流通距离更近,新时期,国家之间的综合国力较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智力成果决定的。智力成果是知识发展的产物,传播速度十分迅速,这导致智力成果的拥有人很难建立起对智力成果的有效管控。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让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交流更加密切,国际贸易加速发展,国际市场不断扩张,这使智力成果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实现有效地传播,这种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智力成果的快速流动。因此,地域性的知识产权不能适应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需要,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国都需要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有效的智力成果保护制度。基于此,相关国际贸易合作、国际组织中的国家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国际协议,开展国际协调,保障各国的知识产权能够获得统一、有效的保护。
在世界全球化的发展深化中,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合作不断深化,相关国家之间签订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这导致很多国际组织开始出现。通过和政府之间开展政治协商,构建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目前,各国之间的对外贸易市场不断扩大发展,而这一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贸易障碍,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构建起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减少国际间的贸易障碍,深化贸易关系。对此,构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力图通过这一制度的构建,以及单边保护和互惠政策应用,促进多边贸易发展,做好双边协议的保护,让各贸易国在合作交往中实现互利共赢。
在对知识产权人的考量标准中,必须要承认创造者是在智力劳动中获得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在《伯尔尼公约》中明确指出,需要对于作者的知识产权进行双重保护,需要将作品完整权以及作者身份权保护期延长到和经济权利保护期一致。但是,在《知识产权协定》中,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实体条款也纳入其中,但却将《伯尔尼公约》中对于精神权利的保护排除了。因此,《知识产权协定》虽然兼顾了美国版权制度的传统,但不符合国际人权法的基本主张。这样的做法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一方面,会导致权项体系不平衡,在协定中,关注了和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对于非贸易以及无法用经济价值衡量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是疏忽的;另一方面,还会导致权利义务的失衡。在协定和公约中,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对精神权利进行保护,而仅仅是协定的缔约方可以以自身没有参与公约的原因来不执行这项义务。这会造成后者在遭受精神权利侵犯时,相应案件无法使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
在各国的宪法关于权利的规定中,表现自由都是一项受保护的基本权利,这是肯定公民的思想和见解表达自由权利。在国际人权公约中,也肯定了这项权利。而表现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和著作权是密切相关的,因为在创作中,作者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表达。在表现自由中,涉及的信息内容比较多,还改了知识、意见、观念、资料、数据等,而在著作权中,这些多表现为享有专有权利的作品。在表现自由和专有权利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应该优先保护哪一方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表现自由属于人的基本人权,地位至关重要,因而认为其具备优先法律价值。这也说明了著作权的专有属性不应该成为表现自由的阻碍,因此,研究得出结论,著作权提供的保护对于对抗非法的竞争者有一定作用,但不能够阻碍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信息传播十分关键,要避免传统著作权下的私人独占。在各国的著作权法中,对于合理使用有一定的规定,而国际社会则对于专有权利应用进行了比较严厉的约束。根据协定来看,其并没有关于公约的重复规定部分,但对于专有权利限制以及例外情况等有强调,也就是说,相关限制和例外是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才成立的,这种合理利用应该和正常利用不存在矛盾,且不能用不合理的手段来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因特网公约》中,对于限制合理使用的原则扩大到网络范围,至此,网络空间中也不再是法外之地。
综上所述,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是比较严谨的,执行比较严格,但相对笼统,对于哪些限制属于例外、是合理的,哪些限制是不被接受的没有明确规定。国外发达国家对于电子作品、数字作品等合理使用的限制比较严格,在发展中国家会更多地方便群众借助网络来获取信息。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也是国际人权法中规定的基本人权,指的是公民对自己的信息以及生活等享受不被侵扰、搜集、公开、存储的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就有规定,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干预别人的生活、家庭和通信。对于隐私的侵犯会妨碍个体享受自由的权利,而且侵犯隐私的行为很多都是故意的,这就会让公民内心不安,也会让一部分人失去责任心,这样会让更多的人因为害怕隐私被曝光而选择同意。可想而知,隐私权对于公民的重要性,而要保护好隐私,让公民能够享受隐私权,必须要严格控制和自身相关的信息,而这种控制在目前的信息化、知识化时代,常常难以有效保证,隐私权处于危险境地。这是因为在如今的信息化、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已经发展成一种商品,是有其经济价值的。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智能移动终端普及率不断提升,每天都在产生着各种各样的数据信息,如医院的患者疾病信息、通信信息、信用信息、违法信息、招聘信息、雇佣信息等,这些信息都可以通过数字化的形式保存和呈现。
对于这些信息要是做不到有效管控,就可能导致个人隐私的暴露,这样人们的隐私权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透明。基于信息化时代信息隐私保护的需要,部分发达国家开始探索数据库的构建,对数据开展特殊权利保护,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种和著作权相对应的专项权利制度,而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保障数字库投资者的权益。就著作权而言,为了协调投资者和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往往从人权视角来对于数据库来源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分析,探索隐私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关系和矛盾。要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关键是要强化数据信息的立法保护措施,对现有隐私权的内涵进行进一步的扩充,让公民享受一定的信息控制权和资讯自决权。详细来说,即个人应该有资料收集的限制,有资料查询以及更正的权利,能够及时接收到关于自己资料收集的通知权利,能够明确知晓资料存在的权利,他们有权利对于其所有的资料进行自由支配。因此,构建相应的数据库权利制度,实现信息产业发展,立法者需要对隐私权主体利益进行关注。
针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开展需要坚持普适性以及层次性原则,保证立法的适应性,还要根据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不同层次的立法规范。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变革中,要将国家主权原则、和平合作原则、互利共赢原则、地理性原则、优先权原则以及最低标准原则等放在重要位置。在立法工作中,要尊重不同国家的知识水平差异,并不断缩短相应国家的保护水平差距,确保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件能够和其他国家相适应,保持法律效应。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会议时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中,重点应该结合目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要进一步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规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国际法律环境,保障好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完善中,应该建立国际对话的渠道,积极借助自身的国际影响力,对于部分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的权利滥用情况进行制止,降低法律风险,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要进一步确立合理利用的范围,保证互利共赢。
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我国要进一步明确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和问题,并就薄弱的知识产权环节进行把握,积极探索和研究,不断提升知识成果转化能力,避免过多地依赖国外的知识产权,将文化、技术、经济等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从而更多地依靠自己强大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完善。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地阐释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时代内涵和战略意义,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将我们对这一重要工作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对更好地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以及现代化经济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要聚焦重点问题,精心打磨完善条例文本。要进一步聚焦立法定位,坚持把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和目的,条例所有的制度设计都要围绕保护来安排。要更加聚焦创新引领,通过立法为推进知识产权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国内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要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构建对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要聚焦对条例文本的打磨,完善法规逻辑体系,以法言法语准确地表达立法意图。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对知识产权人而言意义重大,对知识产权国家来说也至关重要,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保障知识经济、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就目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来看,仍有一些突出的问题没有解决,这导致在具体实践中,一些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侵犯了一些产权国家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国际交流环境。对此,各国要积极地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和发展,不断地完善相关制度内容,对一些笼统的规定进行细化,对一些突出的矛盾及时解决,尽可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构建相对统一的立法标准,为解决国际交往中的相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提供有效的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