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研究

2022-12-28 04:44张子霖
文化学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辩护人嫌疑人律师

张子霖

一、值班律师诞生的背景

(一)国外的值班律师制度

最早的值班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在20世纪中期,英国的诉讼案件呈快速增长的趋势,但是诉讼成本却并为此降低,许许多多的当事人对于诉讼的高成本都显得有心无力,产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基于这样的大背景,英国首先开始了对值班律师制度的探索。在诉讼之中,要达成两个目的,首先是要降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成本,其次是出于人权保障方面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以及不愿意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充分的保障,最终英国将该制度确立,并将该法律援助的模式称为“Duty Solicitor Scheme”。简单的翻译就是“当值律师制度”,这可以说是值班律师制度的雏形。英国的值班律师分为警署值班律师和法庭值班律师两种形式,其中警署值班律师倾向于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提起诉讼前的保障,法庭值班律师则更多的是在公诉之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庭辩护。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

18年的刑诉法首次提及值班律师制度,该制度以修正案的形式写入法律中,和其他国家的值班律师制度有很大的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两年的试点之后正式实行,需要有全新的制度来配套实施以此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应运而生。初衷和想法都是非常好的,但是随着实践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值班律师制度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包括但是并不限于值班律师的职责不明、角色地位模糊不清等。因此,详细探讨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使得值班律师制度可以良性运转,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理的设置之处提出并且解决也就显得刻不容缓。

二、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值班律师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才可以完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直接与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签署完毕之后再通知值班律师到场确认,这在流程上并不符合规定,可迫于控辩力量间严重不对等的关系,被通知事后到场的值班律师对此也并不做任何异议,而被追诉人对程序情况又不精通,也不清楚该行为在程序上并不合规。在这个意义上,值班律师从自然的法律帮助人变为诉讼权利行为合法性的“背书者”[1]。更有甚者,某些值班律师会催促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引诱其尽快完成具结书的签署,只是为了能够快速完成分配给自己的值班律师任务。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指出了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全程发挥着主导作用这一事实,根据近几年的检察院工作报告来看,认罪认罚的案例越来越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采纳的概率也达到了95%。这充分可以看出,不仅认罪认罚的启动主导权在检察机关,量刑主导权也同样如此。这一现状使得非常多的值班律师不敢发言,不能发言。因此在实践之中,值班律师往往都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地起到一个值班律师应当起到的作用。

三、值班律师的定位学说分析

目前学界比较认可的,也是讨论最多的学说主要有四个,分别是代理人说、辩护人说、见证人说以及法律帮助者说。

(一)代理人说

将值班律师看作是代理人的角色定位的学说,主要还是基于值班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一系列权利。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提供程序选择的建议,这些都和代理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这种说法可以说是所有学说中漏洞最大的一种,代理人需要委托或者授权才能产生,而值班律师并非基于委托,同时值班律师的权限也并非看授权,而是法律直接规定了值班律师可以做哪些,这样一来,就和代理人有着极大的差距。同时,代理人是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的,而值班律师却可以根据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向检察院提出合理的意见,该意见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中,一个其他事项规定,就做了兜底,可以说值班律师可以对罪名、量刑、哪怕是犯罪事实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从此处看来,值班律师反而离代理人越来越远,更像是处于一个辩护人地位。

(二)辩护人说

辩护人说的观点是指将值班律师等同为辩护人,其从应然状态分析值班律师的性质,并且认为若将值班律师否认为辩护人的角色将会导致难以保证法律帮助的质量以及无法发挥监督者的作用[2]。

这种说法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是可以和检察官讨论,然后对量刑提出建议,这种提出量刑建议就已经和辩护人的权利非常相似了,但是该学说的漏洞也是非常明显的,值班律师并非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而对于嫌疑人可以在逮捕或者第一次讯问时聘请辩护人,一直到审判阶段,辩护人都是全程参与。而作为值班律师没有办法跟进到诉讼审判阶段,这就造成了值班律师和辩护人还是有着巨大的差距,虽然可以通过接受委托的方式,从值班律师变成辩护人的身份,但是在没有委托的前提下,还是难以行使辩护人的很多权利,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值班律师甚至无法阅卷,这使得值班律师哪怕提出量刑建议都变得非常困难。

(三)见证人说

对于将值班律师视为见证人的观点,则主要来源于司法实务部门的观点[3],其初衷仍旧是希望提高认罪认罚从宽效率,对于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和范畴有所限缩。

该学说存在一定的道理,值班律师在中国的诞生是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配套制度一同诞生的,本质上就是为了保障认罪认罚中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同时符合签署具结书时必须有值班律师在场的法律规定。而检察人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弱化了值班律师的作用,更多的是希望值班律师作为一个过场,完成程序上的正当即可,很多认罪认罚的案件,并不需要法律上的帮助,也不需要提供量刑建议,同时又因为两方地位的差距,导致很多值班律师也不愿意提出自己的建议,更多的都是赞成检方意见,因此,该学说将值班律师认为仅仅是见证人,也是有理有据。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其他职责,其中不仅仅是作为具结书的在场见证人,还有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这些又表明值班律师并不仅仅是见证人这么简单,又有着对程序和法律提出建议的职能。

(四)法律帮助者说

法律帮助者说的观点承继自法律援助的概念,两者在工作性质上较为接近,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有所体现,但是值班律师绝不等同于法律援助律师,这点通过值班律师的工作性质可以得出[4]。

这种法律帮助者的说法是将值班律师的解答法律问题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功能最大化,但是却忽略了签署具结书和监督的作用,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中除了第二章表述的职责之外,还特别强调了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起到的特殊作用。这些是不能被忽略的,因此,仅仅说值班律师是法律帮助者并不准确,并没有将其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的作用囊括进来。

四、值班律师的监督帮助定位

笔者认为,值班律师的地位应当是一个折中一些的说法,可以将值班律师定位为一个法律帮助和监督的集合体。

从值班律师的设置初衷来说,是为了配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诞生的,该设定的初衷不仅仅是为了给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签署具结书时一个监督,更是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法律上的权利保障。

(一)值班律师的监督地位

值班律师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才能出现,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此时是势单力薄的,犯罪嫌疑人只能依靠自己来对抗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而此时值班律师的出现,就为犯罪嫌疑人带来了法律和程序上的保障,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问题的同时,还要监督检察院在承办此案的过程中,是否合理并且合法,同时还符合法律上程序的规定。这就是充分发挥了值班律师的监督地位。没有值班律师的存在,极有可能在实践中胡乱适用程序,草草结案。

虽然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值班律师有监督的权利,但是从值班律师的权利中应当是可以看出值班律师是承担了一种监督的职责。首先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该权利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上正当的权利,同时也是对于检察院程序上有违法的情况做出监督,在值班律师发现公权力机关有超期羁押等等的程序违法时,可以提出变更程序。值班律师的监督地位表现最明显的应该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时,签署具结书需要值班律师在场这一点。为何在签署具结书时必须有值班律师在场,就是希望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自愿认罪认罚,并不是出于强迫或者其他原因;这点如果仅仅是公权力机关在场,很多犯罪嫌疑人迫于压力从而认罪认罚,反而是程序的严重违法,因此需要值班律师在场监督公权力机关是否有违法的方面,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

(二)值班律师的帮助定位

对于值班律师的帮助定位,非常明显地存在于法条和文件当中,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中的提供法律咨询亦或者是《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二章的提供咨询、帮助申请法律援助这些,都是值班律师帮助定位的最主要体现。

很多的犯罪嫌疑人学历不高,文化程度偏低,对于法律完全不懂,这就导致了很多犯罪嫌疑人根本无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无论是因为经济原因还是其他原因,无法聘请辩护律师时,值班律师就可以免费为其解答法律问题,帮助其保障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值班律师的定位不应当是一个单一定位,应当是一个复合型的定位,是集于帮助和监督两个地位于一身的角色定位。

五、强化值班律师作用的建议

现在值班律师的定位非常模糊的主要原因还是该角色本身的权利不够完善,导致与各个方面都沾点边,却都不圆满。无法明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无法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做更好的保障。

(一)完善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值班律师的权利应当进行进一步的细致规定,不再笼统地赋予其解答法律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以及签署具结书时在场这些模糊的权利,细致规划值班律师可以做的事情、可以实施的规范,将值班律师提到和代理人以及辩护人同样的高度,区别于辩护人和法律援助律师,使值班律师有自己的独特地位,同时又不干扰其他法律援助律师和辩护人的职责。

(二)提高值班律师的待遇

值班律师制度还在完善中,对于值班律师的待遇,目前各地并不相同,很多和地方以及各地区的平均收入有所关联,但是一般都是50元一天到300元一天不等,有所浮动。值班律师本身就有着律师相同的职责,无论是会见当事人,或者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抑或对案件本身的处理提出法律上的建议等等,这些职责全部履行下来非常不容易,再加上其法律监督者职责,值班律师的工作量与工作强度和目前的值班补助相比相差甚远,这直接导致了很多律师在值班中有着相当的抵触情绪与敷衍了事情况,所提供的法律帮助也远远不如花钱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来得更加切实有效。长此以往非常不利于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三)赋予值班律师摘抄、复制权

仅仅通过会见被追诉人以及查阅案卷材料必然不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5]。公安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有一方面的了解,而被追述人往往因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不说出案件的真实情况。无法摘抄、复制卷宗的材料,值班律师仅仅通过查阅,很难在当场就对案件的情况有一个系统真实的判断。所以赋予值班律师摘抄、复制权,更加有利于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全局性把控以及向公权力机关提出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建议,同时在量刑幅度和程序选择上作出准确的判断。

六、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诉中重要的制度,正在迎来蓬勃的发展阶段,而作为其重要的配套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能更好地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公权力的滥用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但是值班律师自身权利规定不明确则导致值班律师的地位模糊,因此,损害着值班律师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为了解决目前值班律师的尴尬局面,让值班律师可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起到良性作用,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分析其他学者的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值班律师角色定位的复合身份观点,着重认为值班律师发挥着监督公权力机关以及帮助被追诉人这两点作用,希望可以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当如何发挥作用这一问题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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