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彦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山西太原 030020)
我国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及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要从2019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起全面强制执行新租赁准则。与原有旧租赁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有较大幅度的调整与优化,不仅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处理模式,还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使其具有可比性并最大限度地体现资金时间价值。新租赁准则的运用,为我国会计事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衍生动力,指导企业更好地对内部的业务状况和债务结构加以优化,使其能够在全球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脱颖而出。
旧租赁准则采用了双重模型,将租赁分为两类,即经营租赁及融资租赁。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当于承租人使用融资方式购买了该项实物资产,确认已识别的资产和负债,但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仅体现租赁费用,不确认资产及负债。
针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之间的区分难点与经济实质相同的交易,有可能使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等问题,新租赁准则中对租赁的定义仅采用使用权控制模型,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对价的合同”。在识别合同是否包含租赁时,重点关注谁有权决定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
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中采用了新的“已识别资产”“控制资产使用的权利”等定义,详细规定了如何识别租赁、如何区分租赁与服务。新准则下,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租赁,重点从以下几点判断。合同中存在已识别的资产,且承租人在使用期间有权获得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同时,承租人有权在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或设计、运营该项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要求,才可以认定合同包含租赁。
新租赁准则,还将资产供应商是否拥有实质性替换权与物理上是否可以区分,作为判断是否为“已识别资产”的主要依据。在实务中,如不满足以上条件,企业应将此类合同排除在租赁之外。
对于出租人,其会计处理仍与旧准则中的要求类似,出租人继续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保留“双重模型”,根据交易实质而非合同形式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属性。同时,新租赁准则增加了出租人应该对外披露的租赁信息内容,要求出租人必须披露租赁收入、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还借鉴国际租赁准则,引入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方式。
与旧租赁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会计处理发生重大变化。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使用“双重模型”,而是灵活地运用单一的使用权控制模型下的租赁会计模式,承租人在进行租赁会计核算时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简化会计处理方式,即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在租赁期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实务工作中,判断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是否属于短期租赁,不能仅以合同形式为标准,应该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判断依据,关注合同中是否包含租赁资产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等。特别是对于连续每年都续签的租赁合同,要考虑在合同形式上,将长期租赁改变为短期租赁合同,综合考虑其实际的租赁期来判断。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在实务中一般选择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判断,特别注意要排除租金的影响。即便一项租赁其租金价值很低,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超过4万元,仍不能确认其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的租赁均应按照旧租赁准则中融资租赁的处理方式,均在表内披露,承租人自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将随着经营租赁的租金承诺的表内确认,而大幅度增加资产和负债价值。
新租赁准则实施会影响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工作,要求能够满足新租赁准则所提出的核算和披露要求,承租人企业的财务人员需结合以往的财务信息,对前期已实施但未上报的经营租赁相关信息加以综合性补充,确保2021年起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所有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均按照新租赁准则表内披露。
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自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新增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及租赁负债科目,新增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报表项目。其中,使用权资产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加初始直接费用加租赁开始日前已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加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等合计价值确认,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确认租赁负债中的租赁付款额,差额确认租赁负债中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的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均在表内披露。相较准则变化前,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会增加承租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金额,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预计将有一定程度的上升,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资产)会因资产的增加而下降,资本充足率(负债/所有者权益)会因负债的增加而增加。
本文以5年租期,租赁总额为5000万元的经营租赁资产合同为例,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3%,年折现率4.44%,在新旧租赁准则下,对承租人资产负债表影响差异如表1所示。
表1 (单位:万元)
可以看到,在旧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资产并不在承租人资产负债表中有所体现与披露,仅在利润表中以租赁费用形式体现出此租赁业务。而在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资产需初始确认使用权资产4057.42万元,确认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4427.78万元及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367.36万元,每年根据使用权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计提而不断降低,且每年需将一年内到期的负债部分划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
在旧租赁准则下,如果承租人企业有金额重大的表外经营租赁,在新租赁准则实施后,因表内确认经营租赁相关的资产与负债,会导致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几类指标大幅度变动,对企业财务管理必然会产生一定影响。
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并未发生实质性的重大变化,指标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准则调整,承租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就相关问题及时做出完善的应对措施。例如,及时与报表使用者进行沟通,主动披露具体影响金额和水平及剔除会计准则调整后的金额和水平。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运用单一的租赁会计模式,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均按照旧准则中融资租赁类似的处理方式,所有租赁均在表内披露,在利润表中体现为: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和租赁负债产生的利息费用,其中折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折旧中,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并不新增报表项目。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采用简化处理,在租赁期内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影响当期损益。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的租赁,其成本费用中不再按租赁费用列支,而是变更为使用权资产折旧计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中,利息费用按照筹资活动属性计入财务费用,企业的财务费用会呈现增长趋势。
同时应注意,承租人的费用分摊模式发生变更,从旧租赁准则下租赁费用按时间等计算的直线法模式,变更为“前大后小”的模式。新准则下,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而进行折现,即使使用权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分摊,实际利率法下租赁负债每期确认的利息费用,也是“前大后小”模式,前期较高,后期因每年支付租金而不断降低,导致在租赁期前段时间确认的租赁费用(使用权资产折旧加上利息费用),仍会高于旧准则下按租期确认的租赁费用,但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总体不变。
从表1中可以看出,旧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每年按租金不含税金额列支租赁费用,采用直线法,每年影响利润的金额固定不变。在新租赁准则下,使用权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摊,每期金额不变,但利息费用逐年变小。在这种模式下,新租赁准则下前3年每年确认的租赁费用总额,比旧租赁准则下每年确认的租赁费用要高,后两年则每年变低,整个租赁期内新旧租赁准则下确认的费用总额是一致的,都是4424.78万元。
采用新租赁准则后,承租人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预计将会上升,因为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中不再包含租赁的相关费用,增加的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都反映在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之外。对于报表使用者,对比承租人企业调整租赁准则前后的企业估值、对比包含不同租赁水平的企业之间估值,作为PE指标的替代,使用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剔除租赁准则调整影响进行判断,更具参考意义。
新旧租赁准则调整主要影响的是会计核算,并不会在不同模式下使租金支付金额产生变化,因此,支付金额因所属不同资金分类,而在现金流量表内部项目间进行调整。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支付的租赁款项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而新租赁准则中,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支付的租赁款属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在现金流量表中,会看到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变小,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变大,经营现金流有所改善,但最终现金流量表并不会产生过多的变化。
由表1可见,租赁期每年年初支付1000万元租金,在新旧租赁准则下,支付的租金金额相等,在旧租赁准则下,每年1000万元租赁费用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新租赁准则下则属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的核心变更内容,就是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能否精准、恰当地确认计量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是承租人企业会计核算的关键一步。折现率直接影响承租人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在实务工作中,在租赁开始日如何确定新租赁准则下的折现率,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对于承租人,如果可以靠计量租赁内含利率(IRIL),则使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同时,也可以选择使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IBR)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但是在实务工作中,租赁内含利率比较难以确定,所以一般会选择使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确认承租人针对特定租赁的增量借款利率,有一系列繁琐因素应考虑在内。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要能反映出承租人的信用风险、租赁期、承租人的借款金额、交易发生的经济环境等条件。
在实务中,承租人企业常常会简单粗略地选择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或其母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自己的增量借款利率进行折现,实际上这种选择并不恰当。首先,承租人如果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既包括企业权益资本成本,又包括债务资本成本,并且它不是特定于此项租赁,并不能反映出每项租赁特有的租赁期、金额等条件。其次,承租人直接使用其母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进行折现也并不恰当,原因同样是母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并不能反映出承租人就此租赁项目的特性条件。
确认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如果承租人有公司层面自行借入的贷款,这些借款的实际利率可以作为确认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的基础指标,然后以此为基础考虑一系列因素进行调整。
增量借款是指承租人在现有借款的基础上,增加的一笔和租赁负债规模相同或相似,还款方式相同或相似,借款期间相同的借款,相当于在承租人现有借款规模上继续新增的借款,新增借款的利息一般会比承租人现有借款的利率更高。确认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一方面要考虑银行上调利息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考虑对租赁的特定调整,相当于是以使用权资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借款,存在抵押物的借款和无抵押物的借款利息也会不同。
在实务工作中,对银行上调利息的幅度及对特定租赁资产的特定调整,进行精准确定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要使用的银行利率定价模型及抵押物公允价值评估等问题。考虑到实物操作中的复杂程度及成本效益原则,大部分承租人企业都不太可能按照准则要求精准确认增量借款利率,但只要按照准则要求测量,误差在合理范围内,承租人确认的增量借款利率都是可使用、具有实际意义的。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背景下,企业想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必须从不同方面出发看待问题。
首先,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租赁的资产符合要求的,均应表内披露。披露的租赁信息应更加全面完整,使会计报告的信息透明度进一步提升,一方面要求企业租赁资产时采集更加全面的基础数据,另一方面在会计处理上涉及更多专业判断,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租人企业应及时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新租赁准则,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准确确认、计量和报告租赁经营活动,保证输出高质量的企业会计信息。
其次,因租赁准则的调整,导致承租人企业财务报表及财务指标发生变化,特别是某些重要指标发生较大的负面变化,可能会影响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企业应及时与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沟通,说明指标变动主要原因是会计准则调整,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并未发生实质性的重大变化,引导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进一步了解租赁准则的变化情况,避免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不容小觑。将经营租赁及融资租赁均纳入表内列报反映,统一其会计处理方式,弥补了旧租赁准则的不足,进一步提高了同行业公司报告之间的可比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者,作为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主力军,必须明确不同阶段工作的重点,分清主次,明确新租赁准则实施过程中企业财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积极地寻求处理办法和策略并加以改进,确保企业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保证财务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