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成广
科技迅猛发展,“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已广泛应用于人类日常生活,作为人类重要的精神创造性活动之一,文学写作的“主体性”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与之而来的是,面对AI 文学文本的阐释活动就变得愈加复杂和问题化。究其原因,文学阐释活动的传统重要依据是对作者、文本、生成语境、接受者之间动态关系的综合考量,其中,作者的地位格外醒目。而面对AI 文学文本,有无“作者”、“作者”是否在场以及有无作品生成语境都成了问题,乃至AI 文学文本是否能作为文学文本都值得怀疑,那么,对其阐释如何可能,或者说对其阐释的相关活动有无合法性或启示?对此,本文试图进行相关尝试性思考。
以2017 年5 月微软机器人“小冰”推出的诗集《阳光了玻璃窗》为标志,AI 写作已经成为一个客观事实[1]。至于AI 写作能否完全替代传统人工写作,在此先存而不论。这里拟讨论的是面对AI 文学文本的主要可能形态时,所引发相关阐释活动的可能性及其向度。
任何艺术门类的形成与呈现,都有其相应的历史规约性、相对稳定的内在关联、可感知的材料载体和具体的符号形态,文学作品也如是。“文学文本既然是语言组成的,它也就与语言一样,主要靠规约性(非根据性),而缺乏相似性和标示性(根据性)”[2]147质言之,语言既是文学文本的载体媒介,也是其表现形态,而语言与象形文字不同,它主要是靠规约性来表述和理解。当试图解读文学文本时,作为文学语言的符号发挥了“符用”的功能,阐释者首先会根据规约性来查看其话语表达是否连贯通畅、是否携带某种明确的指示意义。如果文本拼凑合成特征容易辨识,如文句不通,表述混乱,不符合语言逻辑等,我们暂称其为“无意义文本”。
当然,这种无意义只是相对于文本而言,其主要表现为“逻辑矛盾上的符号链、完全无法辨认其符号性质的符号链、在经验中完全无法验证的符号链”[2]120三种类型。面对“无意义”的AI文学文本,当被明确告知作者为人工智能时,此文本无法构成阐释对象,因此不具备阐释的基点,对此类文本无阐释必要,阐释自然无意义。这是因为,任何阐释都是建立在文本自身蕴含义的基础之上,否则就是强制阐释、过度阐释和无效阐释。[3]对此,赫施专门就文本“含义”与“意义”做了重要区别,赫施认为,“一件本文具有特定的含义,这特定的含义就存在于作者用一系列符号系统所要表达的事物中,因此,这含义也就能被符号所复现;而意义则是指含义与某个人、某个系统、某个情境或与某个完全任意的事物之间的联系。”[4]16-17而在同一文本的阐释活动中,“本文含义始终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含义的意义。”[4]244阐释活动是对文本含义之意义阐释,无意义AI 文学文本无确定含义,故无法阐释。
然而,并不是所有无意义文本都“无意义”,恰恰相反,由于“文学释义的基本方法是解码的不确定性……文本的深入释义却需要不断地累加附加编码,以显示文本的文化传统性,显示属于个人,时期,流派的特殊词语结构(即所谓ideclect),即超出一般意义之上的大量内涵意义。”[5]121如年代古老或与现实语境隔离甚远的古代祭祀、巫术、占卜等“无意义文本”,由于有它自身形成的历史语境,加之巫师的编码阐释,仍然蕴含着特定的含义。阐释者面对此类文本,其阐释路径具有多方位联动效应,如设法溯源此文本出自何人、何时、何地,有何目的、用途、功能等等,来确立其为“含义”文本,然后再阐释其“含义”的意义。
毋庸置疑,对文本外的生成和传播过程进行相应解码,本身就构成了阐释活动的重要内容。所不同的是,明确标识为人工智能的“无意义文本”,其已经切断了阐释者为其寻求意义的关联可能,使得阐释者只能聚焦于文本自身,开放文本限制为内封闭文本。文本所呈现的语言文字无含义,对其阐释也就自然无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阐释者之所以中断对AI“无意义文本”的相关阐释,AI 文学文本不符合文学语言常规逻辑、文本自身没有明确含义等只是其中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此“无意义文本”的知情者(标识者)向阐释者传递了此文本的作者为人工智能,这一重要信息既提醒了阐释者“文本之外别无他物”,又把此文本悬置在括号内,抽离出作者在文本构成与阐释活动中的合法地位。换言之,此“无意义文本”即使“有意义”,也是作为语言符号的“符形”意义,而非“符意”意义,更不是“符用”的意义。[5]67-75作为阐释活动的具体展现,在知情者(表示者)的强力干预下,阐释者与知情者共同终止了对此“无意义文本”的阐释行为,这一终止行为本身又从广义上构成了阐释活动。因为其所体现的是对文本有无含义的确定,虽然此阐释活动形态不复杂,但其潜在的阐释行为依然存在。
反过来,即便此“无意义文本”的作者为人工智能,但并没有知情者告知阐释者这一事实,阐释者必定会多方位寻求、构建文本之外的多种关联,然后赋予、编码此文本的意义。只是最终阐释结果可能不具备有效性,但阐释结果无效并不否认阐释活动的完整生成与实际客观存在,这是需要辨别的。就像诗有坏诗和好诗之分一样,阐释也有好、坏之分。对此,艾柯在说明“过度诠释”这一行为时给予了论证:“如果没有什么规则帮助我们断定哪些诠释是‘好’的诠释,至少有某个规则可以帮助我们断定什么诠释是‘不好’的诠释。”[6]不好的诠释可能是未充分体现作者意图的阐释,也有可能是未明确表现文本所携带的含义,还有可能是阐释不具有普遍性,不能让更多地阐释者表示接受认同,等等。
回到AI“无意义文本”中来,作者意图已被排除,那么对其阐释的好坏均体现在语言符号的复义张力和阐释结果的可公度性中。但语言符号的张力又受语言形成的规约限定,对其解读应具备相对一致性。
在AI 文学文本中,“准意义文本”最具迷惑性。一方面,“准意义文本”的拼凑合成特征并不明显,如语言表述模棱两可但似可辨认,文字词句偶有颠倒错讹但能从整体把握其义,如类似于儿童咿呀学语虽无完整逻辑但仍能传其意,或貌似现代印象派象征诗体裁的抽象表述,虽文字间思维跳跃但也能会其神,这些“准意义文本”的歧义性自身所蕴含的复义特征反而为读者预置了较大的阐释空间,等等。另一方面,由于“准意义文本”的非确定性,容易给读者造成另一种错觉,即AI 自身具有内在情感性,只是现有技术的不完备不成熟才造成了“准意义文本”的输出效果。这样一来,AI 写作就必然走向人工写作的对立面,即关于AI 的伦理限度和人的主体性是否丧失等问题。
面对“准意义文本”,阐释者是否已明确此为AI 文学文本,对此也需分开讨论。相较而言,第一种情况,即未肯定此为AI 文学文本的情况较为复杂,其阐释活动也具有完整性和常规普遍性。因为此文本具有一定的含混性,阐释者在进行相关阐释活动时,主要有两个基本路径,一是尽力寻求文本之外的意义,从文本之外来印证文本。如不同的阐释者假定此文本具有不同的作者,幼童、先知、神灵、巫师……基于此,此文本所承载的意义指向就会有相应变化,如咿呀学语的天真烂漫、预测未来的古老神秘、赐福禳灾的无所不能、整蛊下咒的左道玄虚,等等。二是立足文本自身,通过分析文本语词之间的关联,充分发挥阐释者的个体想象和“格式塔”效应能动填充,进而使此文本的断裂意义连缀或隐藏意义赋形。究其实质,这两种路径的阐释活动都属于阐释者的自我创造行为,对此文本的阐释具有试图寻找连贯意义、逻辑意义或想象意义的意义,阐释活动完整存在,阐释结果是否有效另当别论。
第二种情况,当被明确告知此为AI 文学文本时,对其阐释活动虽然相对简单,但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AI 文学文本使得阐释者聚焦文本自身,主要是语言文字构成了承载意义的载体、媒介,阐释者让文本“是其所是”,使其自洽之意得以显现;另一方面,“准意义”文本的未完成性,恰恰会让人工作者乃至阐释者产生优越意识,这种意识会反过来促使阐释者对AI 技术文字输出与传统人工写作进行某种先入为主式地批判性考量和比较反思,在肯定人工主体的同时,进而预测、判断AI 写作的可能。
“意义文本”也就是常规文本,指此文本符合基本语法规则和常见表述习惯,自身携带或有明确含义指向,能够为一般读者所理解且差异性在可预测范围内。面对“意义文本”也具有多种情形和多种阐释可能:
其一为已确认此为AI 文学文本,其阐释对象完全聚焦于文本自身,文本之外无主体。此类阐释活动有意义,且意义建立在对文本含义确定性的丰富多元解读上,是以文本回溯文本、以文本求证文本的阐释方式,但容易陷入文本循环模式,很可能导致其阐释行为成为孤立性活动而无法到达公共性。
其二为未确认此为AI 文学文本,在此情形下,阐释路径与“准意义文本”类同。所不同的是,由于此文本为意义文本,文本自身携带的含义明显大于寻求文本之外的意义,文本具有主导性,其“拟设作者”和阐释者都处于从属地位,但他们与文本一起参与赋予编码文本意义的阐释活动过程。
其三为无法确认此是否为AI 文学文本,这类情形特别值得研究。在此类文本的阐释活动中,所有者、作者、阐释者、文本间的关系最为复杂。第一种情况是有人故意伪称此为非AI 文学文本,其作者被“匿名”化,或通过其他形式假托此文本为某名作者所作(作者或已故,或健在),如不法书商为了谋取营销利益,或有意之徒为制造某种效果故意混淆视听伪造虚指相关作者,等等,此类文本其实已经失去了AI 文学文本的原有内涵和相关维度,与其他文学文本无异,故AI 文学文本在此已被悬置起来成为一个假命题。以此所开展的阐释活动的对象也不包括AI 本身。还存在第二种情况,即完全不知且无法得知此文本的作者为AI,在此类文本的阐释活动中,作者到底是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阐释活动的重要依据。或有意者随意伪指,或阐释者主观独断,或完全排除作者只留封闭文本,作者在文本中或显或隐,对此文本的阐释聚焦点在文本拥有者、作者、拟设作者、文本、阐释者之间移动。这充分表明,无论有没有明确的作者,对于阐释活动而言,作者或拟设作者都始终在场,且在阐释活动中影响着相应判断。
以上,我们对AI 文学文本符号形态及相应阐释活动进行了大致概括,可以发现,阐释活动的可能以及其所指向意义的不同,其关键仍然在于此文本的作者到底是谁。由此可见,作者(不管作者是否真假)在阐释活动中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构成了阐释活动乃至文本意义生成的重要内容之一,同一文本如果被赋予不同作者就有不同意义,这对于AI 文学文本如此,对于经典文本如《红楼梦》《战争与和平》等也同样适用,如对《红楼梦》作者的考证就构成了红学研究阐释的重要内容。
在对文本的阐释活动中,作者是否一定要参与其中,或者说,没有作者参与的阐释活动还有效吗?对此,西方解构主义大呼“作者已死”,如“意图谬误”、“有意味的形式”以及“纸上的生命”,乃至新批评、形式主义文论等具有解构性质的理论主张,似乎强有力地证明了文本阐释活动根本不需要作者在场,大大削弱了作者在阐释活动中的基本作用,甚至否定了作者意图的在场。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也许AI 文学文本能够对此类解构主义观点提供相关批判性反思。表面上看,AI 文学文本与解构主义的主张一致,即没有所谓的作者,作者在文本的阐释活动中不扮演重要角色,但深究起来恰恰是真正切断作者之后才能彰显作者在文本阐释活动中的根本地位,“猫头鹰总是在黄昏后起飞”,解构主义所面对的经典文本是有意忽略或故意隐藏文本的作者,但是作者或隐或显地客观存在着;而AI 文学文本的作者“客观”不存在,那么接下来对其阐释是否可以证明作者已死?
如前所述,阐释者面对AI 文学文本存在多种情形,除了明确告知此文本的作者为人工智能之外,其他的多种可能性阐释都以阐释者或知情者所假定、拟设、求证、推演出相应“作者”为依据,作者赫然鲜活地存在于文本阐释活动中,对作者的推断也构成了阐释活动的重要内容。作者对文本的解读在很大程度上依然起着决定性作用。这种决定性作用或者体现在作者直接参与这一行为中,也体现即使缺乏作者的文本阐释活动中,隐藏作者也始终在场。
在此需讨论另一种情形,即明确被告知此文本为AI 文学文本。对此类文本的阐释活动中,“作者”是否在场?本文的基本回应是,虽然此文本的直接作者是人工智能,但是阐释者会根据阐释需要、根据文本的内在结构张力拟设此文本具有相应“作者”,如象似某作者的文风、观点、笔意等等,此“作者”可称为“拟设作者”或“主观作者意图”,其在文本阐释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者”与“拟设作者”或“主观作者意图”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在AI 文学文本的生成过程中,可能不存在直接真实的人工作者,但在其生成与阐释活动中一定存有“拟设作者”或“主观作者意图”,“拟设作者”既体现在AI 文学文本生成之前的预置中,如对文本框架、关键词、基本结构、情节、语言风格、人物形象的设定,等等;也体现在对其阐释活动中,如阐释者虽聚焦于AI 文学文本,但当他根据个体阅读前期经验与某假定作者产生联系时,“拟设作者”就出场了。然后阐释者根据文本的既有张力或增强、或削弱、或坚持、或放弃之前已有假设,或转向另一“拟设作者”,阐释者在阐释活动中不断或质疑或确认新的“拟设作者”,以此加强设定判断。其判断可能完全错误,但对阐释者而言,依然是有效的阐释活动,“拟设作者”始终在场。在此,确定“拟设作者”构成了阐释活动的基本内容。
当阐释者完全回到文本封闭空间时,“作者”的影响降到最低,但并不能以此排除“作者”,事实是阐释者充当了作者,他根据文本把主观意志赋予文本,然后以此解读文本,在这里,阐释者和作者是同一身份。文本的含义可能是准客观存在的唯一事实,但是文本含义的意义并不是一个静止的、已经显现的、毋庸解释的事实,文本含义的意义在很大程度由阐释者赋予。因此,即使是封闭的文本阐释,“作者”也没有退场,只不过是阐释者认定自己为唯一有效的作者,也就是另一种“强制阐释”。
如上所述,在文本阐释活动中,作者总以真实作者、“拟设作者”或阐释者身份参与其中,以此形成了一切阐释活动展开的重要维度。在此所要辨别的是,完全没有作者参与的即以语言文字的复义张力来进行的阐释活动,尽管从理论上可能存在且具有意义,但是阐释结果是否有效则是另外一回事。因为严格来说此类阐释的对象是“本文”(text)而非“文本”(work),“文本”必要以不同形式体现“作者”意图,这个“作者”可能是真实作者,也可能是“拟设作者”,还可能是阐释者。
有意义的阐释活动存在但不等于有效。有效阐释既是一种交往活动,也是一项公共行为,有学者指出:“宙斯的话是要对外说的,他知道自己的话不对外说是没有意义的……西方关于赫尔墨斯的故事表达阐释是一种公共行为企图是昭然若揭的。”[7]基于此,阐释行为的“交往对话性”、“公共性”乃至是“有效性”至少包含三层意思:其一,其所阐释对象具有无可置疑的准意义性,即阐释对象作为显现之物需要被阐释,并且在理论上而言准确的阐释结果具有唯一性。“文本并不具有独立的本体存在,文本面对解释才存在。”[8]在文本解释中阐释者起着必要的居间作用,即“使一件文本变得不可理解的疏异性应该通过解释者得到扬弃。解释者是在文本(或话语)不能实现其被人倾听和理解的规定性时才居间说话的。”[9]其二,通过阐释所传递的文本意义既符合作者意图,又能让接受者理解,能够形成可回溯、可传递、可交流的具有普遍公度性话语。如是,则自我理解或“默会”不是阐释,理解也不是阐释,对此,海德格尔关于对理解与解释的区分说得很明确:“从生存论上来说,解释根植于理解,而理解并不生自于解释。解释并不是要对被理解的东西有所认识,而是要把理解中所筹划的可能性加以整理。”[10]其三,阐释是交流行为且必须用语言(包括文字)明确表达。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阐释行为加强并印证了人在语言中生存的命题。“狭义的阐释学关注的是言语和写作,进而是本文的诠释方式。”[11]从这一层面上来讲,阐释学的元命题属于语言哲学研究范畴。对此,有学者在研究伽达默尔的阐释学特征时就指出“哲学解释学的归宿是语言,它最终演变成一种语言哲学”[12]而语言文字符号的形成总是某种规则、限制、传统和集体无意识的“集体作者”作品,因此从语言符号生成论角度讲,AI 文学文本也不可能完全“绝缘”,所有文本都有“作者”。
文学文本的载体、肌质、形式、材料是语言符号,语言符号的成型本来就是人类意义的确立、凝聚、塑型、演绎和传承的流动过程,因此,语言符号具有天然意义。即使是杂乱无序的文字排列组合,也具有单词意义或复合词联系之意义。所以,当我们面临AI 文学文本时,其关键不在于确定其文本是否有意义,意义随着语言符号的呈现已经客观存在,而是甄别文本的好与坏。
文本有无意义与文本的好坏,乃至美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对此,解构主义大师德里达也坦承:“文字有好坏之分,好的自然的文字是内心和灵魂深处的神圣铭文;堕落的人工文字则是被放逐于肉体的外在性中的技巧。”[13]通过阐释活动可以反过来充分鉴别、发现文本的好坏,在此基础上挖掘、彰显文本的美与价值。阐释本身就是一次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甄别优劣的自我判断与他者交互印证的反复求证行为。如阿格妮丝·赫勒所言:“不是所有真诚的艺术家所创造的作品,不是所有有尊严的作品都是好的艺术品。正如不是所有个人都具有一个性格一样,因为有不重要的人,没有实质性的人。然而他们仍然是人,不能作纯粹的手段。坏的艺术像一个没有性格的人一样,但仍然是艺术。”[14]这就要求阐释者既要具有比较高层次的专业素养,又具有求真求实的伦理取向,好与坏既是价值判断,也是伦理判断。在价值与伦理的双重笼罩下,个体主观阐释行为必须以能够得到最大公共群体的体认为追求,且阐释符合逻辑正当、理性规范、可往复论证,能够达到以意逆意、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的阐释共鸣效果,进而经受阐释意义之意义的追问与诘难。
通过阐释AI 文学文本,既能够让我们聚焦于文本即回归语言哲学本体论,又能够反过来有助于思考何为文学以及如何辨别文学的好与坏、美与丑的文学、虚无与价值,等等。这也是对阐释AI 文学文本的积极贡献。
AI 文学文本迫使阐释者从辨别“谁是作者”转向考察作品生产过程。AI 文学文本虽然缺乏确定作者,但是其生成过程依然存在,文本也客观存在,文本是生产结果,因此阐释者必须考量文本的生产者和生产过程。换言之,与其纠结于AI 文学文本的作者,不如去关注文本的生产过程,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史观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马克思指出:“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15]对马克思而言,“如何生产”及用何种劳动资料进行生产远比“生产什么”这个问题更为重要,在AI 文学文本中,AI 既然充当了生产媒介,也会产生相应的媒介化效应。“文艺生产以媒介为生产工具,媒介生产工具具有‘工具本体’性和联接、聚集、接合等媒介性的双重属性,可以发挥出特殊的媒介化生产效应。”[16]人工智能的数学基础是“逻辑”“计算”“概率”,而AI 写作的核心能力为算法。算法具有精密地编码逻辑和可推导程序,再直接一些,它按规则程序运行。[17]文学生产“越有规则,则越具备人工智能的可操作性。”[18]
伊格尔顿也指出:“文学可以是一件人工产品,一种社会意识的产物,一种世界观;但同时也是一种制造业。”[19]至此我们发现,AI 文学文本的潜在作者可能是程序员的前置预设,如设定好故事情节大纲让其自我填充,也可能是某一作家的“风格”复制,如批量处理某作家全集进行高频词统计和表述习惯分析;还可能是作家们的集体创造,如前期置入数量巨大的作家作品,进而以杂糅形式提炼其共有内容,等等,都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即无明确作者的AI 文学文本可能没有写作意图,但是仍然有写作规则,规则不具有创造性,但具有整合性、系统性和可分析性。这样一来,文学创作的神圣性和独创性被计算性和普遍规则性所取代,因此阐释AI 文学文本成了讨论个体性与天才的问题,其实质是伦理个性问题。[20]
接下来的问题是,AI 文学文本到底有无个性或伦理?或者说,有无所谓的“理性”?理与性是两个需要区分的概念,对此有作者专门作了详尽分析。[21]传统解释中理性偏重于道理、逻辑、条理,这构成了AI 创作的基础和模式,自不待言,而对“性”所蕴含的多种含义有所忽略。AI 文学文本可能符合“理”,表现为逻辑正当、规则合范,但未必有“性”,因为它的作者主体是规则和算法,无“性命”之身体表征,无“本能”之感官移情,而无法进行“兴、观、群、怨”等寄托比兴;无“情欲”之喜怒哀乐,而没有主体创作所面对的生、死、离、别、宇宙、时空、社会历史等具体生发语境;无“直觉”之体物悟道,不能呈现“自然的人化”或“人化的自然”之创作过程;更无“理、德”之伦理、道德、责任意识,而没有强烈的写作意图和具身体验。以上充分表明以“性”为本的人主体具有具身性伦理指向,具身性作为“伦理学规范的内容,在相当大程度上便是为作为伦理主体的人类的肉体特征所塑造的。”[22]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写作与人类写作的本质是迥异的,前者看似自由转换大数据,实质上只是编程规定内的仿制。”[23]面对有理无性的AI 文学文本,阐释者便无法找到文本应该具有的作者“生气”与“精神”。阐释者对文本进行探理、寻气、顺性,也需要阐释者和文本所激荡产生的生气,缺少作者之维的“文气”,就无法产生同气相求、气通脉和、气顺心齐的共鸣效果,其阐释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文气论”曹丕说得好:“文以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譬诸音乐,曲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齐,巧拙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24]“气”“性”的缺失充分暴露了AI 文学文本的情感危机。
从AI 文学文本的生产来看,现有的数字媒介前置性技术均来自人工,如情节设置、关键词介入、反应模式配对等等,这些人工环节虽然无法排除具身伦理性,但其本质仍属于技术层面的操演性,其具身体验、伦理指向和目的意识不足。因此,即使AI 文学文本符合文学的内部标准,但仍然不是人工文学文本,因为它在文本生产环节切断了伦理的价值指向,造成了善的缺席,善与真的割裂,必然会造成美的坍塌。以此有学者否认阐释研究AI 文学文本的意义:“AI 写作则不然,它们的作品虽然也会有一定的伦理认知和道德规范,但由于身份认同的困难和复杂,我们很难进行创作主体的相对单一和纯粹的写作伦理的研究……如此一来,这样的研究基本上就失去了独特性、个体性和专业性,也就失去了基本价值和研究必要。”[25]布迪厄也一针见血地指出:“走向极端的唯美主义趋向一种道德的中立主义,离伦理学上的虚无主义不远了。”[26]换言之,聚焦于AI 文学文本内部,隔断其生产环节的具身性伦理基础,就是极端的唯美主义者,其阐释研究无效。
回到文学文本生产事实中来,具身性伦理对于生产内在规律而言,它不仅仅指语言文字的运行规律,也不仅仅指故事情节的发展规律,更指引起作者产生创造意图的规律,即作者为什么要创作?以及作者在创作中体会到了什么?就目前AI 写作而言,它可能很好地实现语言文字运行规律,实现故事情节发展规律,但它为何创作以及作者具身体会的内在经验规律无法体现。一旦回到这个基本问题,就会发现AI 文学文本的真实作者应该还是人即身体,因此人工智能创作应该且需要具备性情-伦理。如何通过AI 写作实现人的具身性伦理特征,这值得探究。
文本生产具备具身性伦理,同样地,对文本的阐释活动也应该具备具身性伦理。文本阐释与文本生产相对应,它类似于文本消费。阐释活动主要围绕文本展开,紧紧凸显作者与文本之间的关联,并在文本张力中效验作者意图是否实现,等等。在阐释活动中,阐释者可以并且需要充分发挥个体的审美体验和生命感悟,本着越辩越明的原则,以追求产生公理为目标,进而为更多读者和阐释群体寻求某种能被认可的阐释规范。
科技发展无限可能,AI 文学文本只是小试牛刀。当解构主义不遗余力地解构作者在文本阐释活动中的基础地位时,AI 文学文本似乎推波助澜地实现了这一目标。但“后现代的未来是现代”,任何事物走向极端就意味着从头再来,表面上看,AI 文学文本貌似瓦解了作者存在的必要,但恰恰是通过AI 文学文本的阐释活动,作者又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即没有作者或“拟设作者”,其文学文本不存在,其阐释活动也不存在。在阐释活动中,有文本意图,有阐释者意图,更有作者或“拟设作者”意图参与其中。有学者指出:“批评应该从文本出发,尊重文本的自在含义,尊重作者的意义表达,对文本作符合文本意义和书写者意图的说明和阐释。”[27]就AI 文学文本而言,“作者”永远是生产性和阐释性活动得以展开的关键因素。生产与阐释仍须秉承相应地伦理规则,其中,对作者或作者意图的追问便是其具体表征之一。它不仅仅体现对人工写作“主体性”的维护,而是旨在表明文学文本所应该具有的具身化伦理,包括情感、道德、肉身、想象,乃至记忆与遗忘等生命化活动。离开作者-具身性伦理规则的文学文本及其阐释活动,既是对生产伦理的背离,也是对阐释伦理的背离。当AI 文学文本完全脱离“作者”的具身性伦理之时,“文学”的概念也应该是重新界定之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