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恩格斯对竞争的哲学理解

2022-12-27 03:56尹江铖董朵朵
关键词:恩格斯资本主义马克思

尹江铖,董朵朵

(南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竞争既是经济问题亦是哲学问题。厘清马克思恩格斯对竞争的哲学理解,对深入理解竞争问题,分析和解决时代问题十分有必要。从文献梳理来看,马克思恩格斯笔下的竞争有广、狭两层意思[1]:广义的竞争是人类社会的固有现象,在任何社会形态都会存在,泛指个体或者群体之间以胜过对方为目的的互动行为;狭义的竞争具有历史性,仅指马克思恩格斯所批判的,与资本主义社会一同出现,一同消亡的“自由竞争”。两者的关联在于:广义的竞争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必然狭义化,显示其无序、零和、恶性的一面;而当自由竞争在共产主义社会消亡后,广义竞争则在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其激励性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有关竞争的哲学论述主要见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也散见于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资本论》第一卷、《哲学的贫困》《关于自由贸易问题的演说》,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反杜林论》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当中。本文以上述文本为依据,以过去、现在、未来为时间线索,以成因、内涵、历史性为阐述逻辑,阐述马克思恩格斯对竞争的哲学理解。

一、前资本主义社会是“无竞争”社会

所谓“无竞争”不是否认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竞争的存在,而是指全面展开的,作为社会运行的主要动力机制的自由竞争时代尚未来临①。自由竞争是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后伴随发达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的,资本统治是其形成的客观条件,法律意义上自由人的诞生是其形成的主体条件。

从客观条件来讲,马克思精辟阐述了自由竞争与资本的关系。一方面,自由竞争是与资本主义大生产相适应而产生的,“资本的统治是自由竞争的前提,就像罗马的皇帝专制政体是自由的罗马‘私法’的前提一样”[2]180;另一方面,资本的力量也必须通过自由竞争才能得以发挥,“只有随着自由竞争的发展,资本的内在规律——这些规律在资本发展的历史准备阶段上仅仅表现为一些倾向——才确立为规律”[2]179。从主观条件来讲,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一方面必然在政治上形成资本统治,一方面也决定了法律意义上自由人的诞生。自由人的观念实际上是私权神圣观念的另一种表达。法律意义上的私权的确立是在现实层面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不是相反。其逻辑是:私人占有-私权神圣-打破人身依附-自由人诞生。资本统治需要自由竞争作为社会运行的动力机制;而人只有打破人身依附,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个体自由,才能最大限度保证竞争主体的灵活性,从而保证自由竞争的全面高效。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不具备自由竞争产生的条件,以无竞争社会的形式存续直至资本主义社会的诞生。

原始社会是“无竞争”社会。原始社会公有制条件下没有阶级划分,政治学意义上的统治与被统治现象尚未出现。原始社会凌驾于人的“统治力量”不是人也不是资本,而是自然。从主体条件来看,原始社会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人。法律是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的产物。原始社会公有制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人类社会最初的原始平等,并不等于人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自由。综合起来看,原始社会虽然也存在着血缘氏族之间的杀伐,但作为社会运行的动力机制的自由竞争并未形成。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是“无竞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采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被统治阶级依附或不完全依附于统治阶级而生存。奴隶社会中奴隶作为财产之一完全隶属于奴隶主并按照奴隶主的意志生活和劳动,劳动产品归奴隶主所有。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奴隶对奴隶主的完全隶属关系被农民对地主的不完全依附所替代。地主不完全占有农民,但农民由于依附土地间接地依附地主。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方面与资本主义的巨大不同即在于这两个社会形态中有着人身隶属或依附关系,因此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人不可能存在,形成自由竞争的主体条件不满足。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没有自由竞争的另一个原因是这两种社会形态都不是资本统治的社会,满足不了自由竞争形成的客观条件。首先,这两种社会形态中货币经济还很不发达。马克思认为,货币“是资本的最初的表现形式”[3]171,发达的货币经济,强大的货币功能和普遍的货币使用是资本统治的先决条件之一。虽然商品经济出现很早,人类早已在四千多年前的夏商时期就已经使用贝类当作货币。但在很长时间内,“抱布贸丝”式的实物交换仍然是商品交换的主流方式。中国货币经济发展一直领先于世界,宋代已经出现了最早的纸币“交子”,但由于自然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不发达,因此货币经济也不发达。以租税为例:中国自所谓的夏贡、殷助、周彻以来,租税形式一直是以实物为主,直到明代一条鞭法的实施才出现了货币租税。仅就地租而言,中国从西汉直至新中国成立都是以实物地租为主,虽然也有部分货币地租,但发展极为微弱。作为自然经济的一大特征,实物租税是货币经济不发达的重要标志。从世界范围看,即使是世界商业文明最先发展起来的希腊、罗马,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里仍然没有发达的货币经济。这一点马克思说的很清楚:“例如,在罗马帝国,在它最发达的时期,实物税和实物租仍然是基础。那里,货币制度原来只是在军队中得到充分发展。它也从来没有掌握到劳动的整个领域”[2]27。货币经济和资本统治呈正相关关系。货币经济发达到一定的程度,资本统治才有可能;而资本统治建立以后,货币的使用延伸到哪里,资本的统治就渗透到哪里。其次,这两种社会形态的统治方式是有异于资本统治的“超经济的强制”[4]。在资本统治中所有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人,可以自主选择出卖或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也可以自主迁移。劳动者与资本家签订劳动契约,为资本家劳动并换取工资,这一切都在市场中发生,受经济规律而非强制手段调节。资本的统治是经济性的,而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却是不需经过市场,不需通过经济行为的直接的强制性力量。奴隶主为奴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强制奴隶为自己生产,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从事强制性劳动。地主阶级以地租和徭役强制性的方式占有农民的劳动产品,强制征税和过度徭役在封建社会屡见不鲜。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剥削是通过经济手段和表面平等的劳动契约等隐蔽的方式占有剩余劳动而完成的,剩余价值的分配以自由竞争的方式决定;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剥削是通过强制性、非市场性的手段,即直接强占和役使的方式实现的。在这两个社会形态,劳动产品的分配不是服从经济规律,而是隶属于强权。

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存在自由竞争,初步说明了自由竞争的历史性。自由竞争并非伴随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也不是人类社会永恒的动力机制和运行方式。

二、自由竞争的内涵:“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从辩证的否定观的角度来讲,自由竞争本质上是对封建社会经济模式的否定。恩格斯认为自由竞争就是在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打破封建社会人身依附关系并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之后,作为“对垄断、行会、法律调节等等的否定,被理解为对封建生产的否定”[5]而出现的。伴随着封建体制瓦解,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亦随之消解。随着这种消解,通过人身依附而进行的强权统治不再可能。自由主体之间的竞争便代替了封建社会自上而下的超经济的强制成为了社会运行的主要动力机制。

马克思着重指出,自由竞争不是对封建社会无内容的,空洞的否定,而是有其自身的内涵。国内学者刘刚对现有的关于竞争的哲学研究进行了综述[6]:有应于马克思“资本一般”的概念,布里安最早提出了“竞争一般”的概念,以马克思所说“资本的内在本性”为其定义;威洛克则将竞争分为三个层次,即竞争一般、与资本主义发展各个阶段的特征相联系的竞争的不同形式以及在各种具体的市场环境中竞争的实际运作和策略;孟捷等人不同意布里安的说法,认为竞争的内涵在于“提高生产率以削减成本”;高峰则认为孟捷等所说相当于威洛克所论竞争的第三层次,他强调“竞争一般”和“资本一般”的直接联系,将“竞争一般”定义为“资本对剩余价值的相互争夺”;刘刚在综述了上述观点之后,强调了竞争在资本发展各个时期的不同,指出现处于全球资本主义阶段,竞争已进入“价值链竞争”阶段。从现有不多的研究来看,自由竞争的内涵尚未得到简明扼要的说明。布里安的问题在于,“资本的内在本性”所反映的是竞争与资本的关联,并非竞争的内涵;威洛克的三层划分则将竞争一般与其它两个层次对立了起来,使得抽象与具体脱离了;高峰则只强调了资本之间的竞争,没有将资本统治下人与人之间,尤其是工人与工人之间的竞争概括进去;刘刚则强调了不同时期竞争的不同性,没有概括竞争的同一性特征。另外,他们共同的问题在于没有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将竞争区别开来,不明白与“资本一般”相对应的所谓“竞争一般”,仅指“自由竞争”。这就妨碍了他们对于“自由竞争”的条件、内涵及其历史性的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阐明自由竞争的内涵,但从他们对自由竞争的相关阐述中我们依然可以表象出自由竞争并对其内涵进行勾勒。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自由竞争是资本的现实发展”[2]179,“是资本的内在本性”[2]95。质言之,自由竞争使得资本统治得以运行。自由竞争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动力机制,通过调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生产和分配来实现资本的统治。在自由竞争当中,包括人在内的一切事物都以资本为其尺度,都以商品的形式存在才能获得存在感。所有人必须参与自由竞争并力争上游,才能在商品经济中谋得美好生活。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自由竞争这一社会运行的动力机制通过商品交换而实现,每个人的生存与价值都都依赖于交换的高效优质发生。人只有把自己或把自己所有的劳动产品当作商品在市场中持续、优质、高效地实现交换,才能在自由竞争中胜出。在自由竞争中,部分交换的成功总是伴随着部分交换的失败,因此自由竞争就表现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2]50 ②。恩格斯以其形象的笔触对自由竞争中“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况进行了描述:“只要私有制存在一天,一切终究会归结为竞争,竞争是经济学家的主要范畴,是他最宠爱的女儿。……私有制把每一个人隔离在他们自己的粗陋的孤立状态中,又因为每个人和他周围的人有同样的利益,所以土地占有者敌视土地占有者,资本家敌视资本家,工人敌视工人。……人类目前状态的不道德已经达到极点,而这个极点就是竞争。”[7]72-73所谓粗鄙的孤立状态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私权的明确虽然打破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却使得人与人之间彼此孤立。[8]联合而非孤立才是人本真的生存状态,社会分工实际上就体现出人与人之间无法摆脱的依赖与联合关系,即人为他人生产。但在资本的统治下,人与人之间的这种联合关系被商品交换关系所掩盖了,这种联合关系也只能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实现。人与人本质上的联合便通过孤立的人相互之间的竞争而表现出来了。自由竞争即这种孤立敌对状态的极端表达,其内涵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

自由竞争是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它推动了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确证了人从人身依附关系中的解放,调节了商品经济的生产与分配。本文所要强调的是,自由竞争作为历史的产物,必须辩证地来看待。它既非万试万灵的救世妙药,也不是永恒的存在。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不能辩证地看待它的正反两方面,而是形而上学地赋予自由竞争以永恒性的意义,甚至将其与自由等同了起来,这是我们必须予以纠正的。

三、自由竞争不等于自由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真正的自由即人自由全面地发展,从而实现自由个性的完全解放。自由的前提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生产力的总和为联合起来的个人所占有。自由的现实表现为所有人通过掌握物质生活而实现自主活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竞争并非如此。

首先,真正自由的个人是处在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个人,但自由竞争下现代社会的每个人却必须以孤立个体的身份参与到自由竞争当中去,在市场上为自己求得一席之地。资本主义打破了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却将人投入到彼此孤立的境地。人不再是社会的人,成为了恩格斯所说的“一群争夺相同利益的‘凶猛野兽’”[7]62-63。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人身依附除带给民众枷锁和压迫外,实际上也带给他们物质和精神的依赖。通常情况下,奴隶主压迫奴隶的同时,也要承担养活他们的任务;宗法制度禁锢人,地主阶级剥削佃农,但也要尽力考虑宗族的繁衍和人民的休养生息。举例而言,通常在宗法关系中,宗族会接管寡妇及其年幼子女的生计;但在自由竞争中,失去丈夫的年轻女性只能凭借自己的力量参与自由竞争以求得养活自己和孩子的口粮。对于自由竞争情况下的弱者来说,国家和亲友的救济是偶然的,参与自由竞争则是必然的。以我国封建宗族福利为例,宋代范仲淹开办的范氏义庄针对宗族,惠及奴仆的福利救助,功能涉及医疗、教育、养老各个方面,至清宣统年间仍有义田五千余亩,运行八百多年不断。范氏义庄是中国宗族福利制度的典型,但并非个例。资本主义虽然从封建的人身依附中将人解救出来,却没有实现从人身依赖到自由人的联合的转变。

其次,自由竞争状态下的人挣脱了人身依附的枷锁,但是又套上了“物的关系”的锁链。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个人的个性屈从于“独立而强大的物”[2]180-181。因此,在自由竞争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掩盖,商品交换成功与否决定着商品生产者在自由竞争中的胜与败。人只有掌握物质生活才能实现自主活动。资本统治下人与物质生活是分离的,人只有通过自由竞争才能实现和物质生活的暂时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均认为,在自由竞争中,“个人相较之前,‘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个人‘更加屈从于物的力量’”[7]572。对那些没有掌握生产资料的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人来说,由于没有掌握物质生活,自由只是一个抽象的词汇。

最后,马克思精辟地指出,“在自由竞争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2]179。一般来讲,在资本统治当中,资本家由于掌握了物质生产资料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达到自由;而无产者除了拥有抽象的私权以外,只能通过出卖自己才能获得最低限度的自由。但如果不考虑资本占有的话,资本家和普通劳动者都需要在自由竞争中谋生路。就这一点来讲,在自由竞争的社会,没有人是真正自由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规律所谓外在的强制规律支配着每一个资本家”[3]683,自由竞争作为“一切人敌对一切人的战争”,时刻威胁着所有人。因为商品与货币的交换这一“惊险的跳跃”一旦失败,那么资本家将连同他的商品一同摔碎。在资本面前,普通劳动者所拥有的几乎只有参与竞争的自由,在自由竞争中的取得胜利则是偶然中的偶然。自由竞争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自由竞争当中真正自由的只有资本本身,不论是资本家还是普通劳动者归根结底都不是自由的。

综合以上论述,正如马克思所说:“既然这种自由的观念本身不过是一种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制度的产物,怎么还能用这种自由的观念来肯定自由竞争呢”?[7]757自由竞争这一现实的状况,与资产阶级的自由观念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能将自由竞争和自由本身等同起来,也不能用自由为自由竞争正名。马克思还以调侃讽刺的语调说:“断言自由竞争等于生产力发展的终极形式,因而也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形式,这无非是说资产阶级的统治就是世界历史的终结——对前天的暴发户们来说这当然是一个愉快的想法。”[2]181实际上,自由竞争不等于自由,也非永恒。马克思曾着力批判了蒲鲁东视竞争为人类灵魂的必然要求,认为竞争永恒的观点。[7]633恩格斯亦认为自由竞争永恒,那么就是将“动物的自然状态竟表现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顶点”[9]290。否认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辩证法。马克思坚信,自由竞争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也在一定条件下消亡。自由竞争绝不是人类社会永恒的存续方式和发展模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人类总有一天会如恩格斯所言,“不仅消灭一部分竞争,而且彻底消灭竞争”[7]455。

余论:共同体、竞争与自由

竞争、自由与共同体之间有着深刻的关联,自由竞争只有在真正共同体中消亡,人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马克思以历史眼光考察人类社会,将人类社会的发展概括性地理解为三种共同体:原始社会是自然的共同体,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是虚幻的共同体,共产主义社会是真正的共同体。原始社会自然的共同体是在一定的地理环境、族群、语言的基础上自然自发形成的共同体,表现为原始的公有制和人与人的原始平等;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虚幻共同体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少数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运用强制力量建构起来的。这种共同体之所以被称为虚幻的,是因为它采取了建立在共同生产力水平、种族、利益以及文化、信仰等“共同想象”基础上的集体形式来维持社会运行,并在这种建构在“共同想象”基础上的共同体表象的掩盖下行阶级统治之实。自由竞争、共同体和自由之间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从自然共同体到虚幻共同体再到真正共同体的过程,也是竞争从无到有再到无的过程,即是一种否定—肯定—再否定的辩证发展。

虚幻共同体中阶级统治之所以获得合法性而被当时的民众认可,就是因为虚幻共同体的“共同想象”为其提供了法理依据。统治者物质上的强制占有和全民精神层面的“共同想象”互相强化,强制占有决定“共同想象”,“共同想象”反作用于强制占有。这样,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贵贱有等、莫非王土的思想就作为超经济的强制的法理依据被确立下来了。同样,自由竞争也是作为虚幻共同体的“共同想象”而被理解为自由本身,从而掩盖了资本统治与剥削的真相。③真正的共同体既与以国家的形式存在的虚假共同体相区别,也不同于自发形成的自然共同体,其实质是自由人联合体。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在真正的共同体中“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2]52。在真正的共同体中,自由人的联合管理代替了资本统治,扬弃了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又扬弃了人与物之间竞争,个人实现了真正的个性发展,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在新时代,面对“两个大局”,习近平总书记沿着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由竞争的批判道路,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隐含着对自由竞争的理论消解和对联合发展的积极展望。

注释:

(1)“自由竞争”中的“自由”二字,已经将其与前资本主义社会零散的、受制的竞争区别开来。

(2)词句出自霍布斯。他在《利维坦》中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来描述人的自然状态及市民社会之外的状态。马克思在此意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

(3)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等认为:群体的共同想象,而非现实的共同之处是共同体建构的重要因素,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虚幻共同体之所以虚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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