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源异流?基于IAD框架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效果差异化机理研究

2022-12-26 07:01钟方媛明翠琴周贤永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21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所有制职务

陈 光,钟方媛, 明翠琴,周贤永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610031)

1 研究背景

深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是新时期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任务[1]。近年中国科技成果数量增长迅速,但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却面临着科技成果转化难、利用难的问题[2]。高校和科研院所坐拥数量庞大的科技成果,诸多科技成果却被束之高阁。究其原因,职务科技成果因为产权性质和国有资产化的管理体制问题面临“转化难,应用程度低”的问题,陷入了该“开闸放水”(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还是应该“保护沟渠”(维护现有法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困境[3]。针对职务科技成果呈现出资源排他性强而使用率低的“反公地悲剧”,2016年1月西南交通大学作出了创新性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在全国高校率先出台《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西交九条”),规定了学校和发明人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激励模式,即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西南交大也因为此举被誉为“科技小岗村”。政府也意识到在广泛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确实存在大批职务科技成果等待转化,在2016年9月发布的《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分别选取了10 所高校和科研院所展开试点工作。改革冲击波持续扩散,试点经验在8 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进行推广,得到了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通报表扬。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性成效,但高校和科研院所却呈现出差异化的试点成效,高校改革成果普遍优于科研院所。为何在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试点过程中呈现显著化的试点效果?改革过程内部机制如何?为回答上述尚存疑问,揭示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改革机制,研究构建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解释两者呈现改革效果差异化原因,分析不同类型试点单位改革模式和路径,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完善和政策试点效果的追踪评价、试验推广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

2 文献综述与分析框架

2.1 文献综述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的一种形式,单位与职务发明人通过共有知识产权形成利益共同体[4]。通过对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持有知识产权。混合所有主要通过分割确权或共同申请两种形式实现[5]。在处置权上,王珍愚等[6]提出要将成果处置权授予大学,由大学牵头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在收益权配置上,Kristel 等[7]认为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转移办公室和学校均是利益相关主体,都有权利享有成果转化后的收益。Indrani[8]提出单位要平衡个人、团队、学院和学校之间的利益分配,权衡利益主体间的关系。Kane 等[9]认为学校、团队与技术转移部门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收益分配权要根据委托代理关系确立。

针对改革的作用,学界存在3 种观点。持第一类观点的学者持支持态度,认为混合所有制是先分田再分粮,可以破除当前体制机制障碍[10],解决成果处置主体责权不对等的制度困境[11],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模式和转化路径也能够降低交易成本[12]。形成了收益共享模式,各利益相关者形成利益共同体,成果转化率得以提高[13]。避免了成果的浪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4]。持第二类观点的学者持反对态度,认为改革受到上位法约束,成果应归属单位,科研人员不能共享所有权。操作层面来讲多元化且复杂的利益主体反而降低转化效率[15]。同时带来科研行为变化、科研团队不稳定、技术市场环境波动等引致风险[16]。第三类学者认为改革具有一定意义,但是否是成果转化的最优路径还需考证。科技成果所有权包含共有权或混合所有,不应排斥科技成果混合所有或科技成果共有[17]。

改革面临的问题,首先是合法性的问题,郝佳佳等[18]提出混合所有制违反了《专利法》第6 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 条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9 条规定。吴仁寿[19-20]认为其不符合科研人员获得所有权的3 种方式(约定、捐赠、受让)的法理要求。权属部分或全部转移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的下放范畴。其次是合理性问题,改革存在产权份额难以确定的问题,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可能耽误转化最佳时机[21]。李金展等[22]提出开展研究是科研人员的本职工作,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再给予所有权奖励是否合理有待商榷。改革还存在公平性问题,比例分配不公使公共利益受损,带来国有资产流失。曹爱红等[23]认为科研成果的取得离不开国家的支持,成果属于全民,科研人员获得产权会影响社会公平。

在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效果研究上,改革效果明显,优化了资源配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24]。试点影响也不断扩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将四川省的做法提炼为“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在8 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进行推广和试验[25]。职务科技成果试点促使职务发明专利成果的披露数量快速增加,专利转化发生积极变化[26]。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政策试点产生差异化的原因,多元化的执行主体会根据自身角色定位、利益和价值取向进行路径选择[27],难免产生差异化的试点效果。成功的试点往往符合国家当前战略目标,获得政府的鼓励与支持[28],试点单位具有清晰明确的目标,内部达成共识形成利益共同体[29]。在试点的影响因素研究上。主管部门、技术条件,财政资源、公共资源、政策的宣传沟通等因素都将影响试点效果[30-31],此外主体的偏好和掌握的信息也影响试点的进程和结果[32]。

已有研究针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含义、做法、权利的配置、作用、尚存问题和试点的影响因素展开了探讨,为后续进行相关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参考和借鉴。但是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发现还存在以下局限:(1)首先是对于典型案例的深入探讨仍然较为缺乏,尤其四川省具有一批率先开展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代表性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2)缺乏对不同类型试点单位的对比分析,当前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改革现状知之甚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制度建设情况、组织机构间关系、内部运行机制尚不明确,两者之间的共性和差异仍然未知。(3)对于试点结果产生差异化的原因,描述性研究多于解释性研究。尚未系统解释试点过程中为何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同样获得政府重视和扶持的情况下仍然产生差异化试点效果。而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IAD)致力于解释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如何影响政策结果,该框架将参与者行为分解成彼此关联、牵制的组成部分,使研究者既可以对具体问题展开详细分析,又可以将各种问题结合起来综合考虑[33],为研究者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分析方案用来评估改善现行的制度安排。基于现有学术成果的局限性和紧迫性,构建IAD 框架对两者试点成效产生差异化的原因展开分析。研究对于厘清不同试点单位内部改革机制,分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相关政策的完善和政策试点效果的追踪评价、试验推广提供借鉴和启示。

2.2 试点效果差异化影响因素分析框架构建

IAD 框架由外生变量、行动舞台、行动绩效等部分构成,分析在外生变量给定前提下,杨秀芹等[34]、Ostrom[35]根据获得的资源和信息采取某种行动路线的决策过程。作为一个关于规则、自然和物质条件以及共同体属性如何影响行动舞台结构的通用术语,目前陈金阳等[36]、李根等[37]、陆方等[38]已将其运用于教育、经济、公共政策等领域,该框架对分析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样具有适用性。原因如下:(1)IAD 框架为某一领域内可研究的内容提供大致的范围,将影响最终结果的变量罗列出来,探讨变量通过怎样的排列组合从而成为一个牢固的整体。(2)该框架将内部因素和外界变化相结合,使得分析具有多个级别,级别间相互补充。内生变量是行动舞台、行动情景和行动者,外生变量是自然界和社会中的社会群体性现象、规则。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中受到内生和外生变量共同影响,可以构建框架探讨内生和外生变量如何影响改革成效,捋顺各因素间关系。(3)已有学者采用IAD 框架在教育、经济、公共政策等领域展开研究,为利用该框架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分析提供了借鉴,通过该框架展开分析具有可行性、可靠性和可信性。

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呈现差异化是行动者在行动情境约束下的进行作用的结果反馈。两者面临的外部改革环境相似,所以研究重点是在给定外生变量条件下,探索试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行为结构与逻辑。其中外生变量包含自然物质条件、共同体属性和应用规则,自然物质条件指行动者所处世界的属性,在框架中表现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处的改革环境和背景。职务科技成果因为其所有权性质,面临着转化难,转化率低等问题,存在的“国有资产诅咒”造成转化环境严峻,形成了改革效果评估的背景。共同体属性是行动者所在场域的社群属性,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进行科研的主力军和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场所,内部均有大批科技成果等待转化。应用规则是指导规范行动者行为的规章和制度,其完善与否影响行动情境的内部结构,进而影响行为过程与结果,在框架中表现为省级层面发布的试点政策文件和通知,在政策下发后,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性理性选择。行动舞台为框架的分析焦点和核心,包含行动情境和行动参与者。行动情境为直接影响研究对象的行为过程结构,通过对行为参与者的偏好、信息处理能力、选择标准及决策机制等假设构建行动者模型,并由此推测其行为及相应结果[39],各变量的定义和研究最终构建的分析框架如表1 和图1 所示。

表1 各变量的定义

图1 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要素结构

行动情景是IAD 框架的核心部分,决定了参与者如何通过制度框架内的信息和控制下的行为将外界变化情况和最后结论相结合。参与者的影响被归入到情景中去,成为情景的组成部分。其他组成要素还包括参与者身份和地位、参与者行动、潜在结果、决策能力(控制力)、信息、收益关系。参与者是行动情景中最基础的部分,参与到确权分割、成果转化过程中各个主体均是参与者,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高校、科研院所是最主要的参与者。参与者其决策又受4 个变量影响:参与者占有的资源、参与者对现有情况的评估、参与者获取、处理、传递和使用信息或知识的扩散效应以及参与者选择改革行动策略的过程。参与者身份是参与者在行动情景内所扮演的角色。参与者行动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行动造成相应的后果。获取的信息是参与者通过某些渠道获得的资源,信息渠道的多少、完整性都将影响参与者行动。决策和控制力是参与者对局势的统筹能力和决策能力。收益成本关系是进行成果转化时可能耗费的成本和获得收益,参与者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权衡,收益的多少将极大影响转化热情。研究最终构建的行动情景内部结构见图2,将基于此分析框架分析高校和科研院所行动情景内部的差异,解释两者产生差异化试点效果的原因。

图2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行动情境的内部结构

3 研究设计

3.1 方法选择

本文选择案例研究法展开研究,原因如下:(1)研究问题属于“why”类型,案例研究有助于回答此类问题。(2)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机制属于探索性问题,案例研究有助于研究者在具有丰富历史性资料的情况下对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并构建理论。(3)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案例研究帮助研究者透过复杂现象发现本质。

3.2 案例选择

研究在首批试点单位中选择了西南交通大学和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两个典型案例分别作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典型代表进行研究。其原因如下:(1)典型性和代表性。两者作为四川省首批开展试点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尤其是西南交通大学更是做出了创新性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被誉为“科技小岗村”,作为机制较为健全和成果颇丰的高校之一,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2)两者具有差异性,西南交大和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两者均有大批职务科技成果,但是成果转化结果却存在较大差异,差异化的行动情景成为解释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效果差异化的重要变量。(3)数据的丰富性。西南交通大学和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率先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在探索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来源。基于以上考虑,将两者作为本文的案例研究对象。

3.3 数据收集分析

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针对改革推动者、高校发明人、成果转化人、试点高校院所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进行的访谈;(2)搜集整理基层试点高校、市、省、中央多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文件、新闻报道、公开资料、内部刊物等二手资料信息 ;(3)座谈会收集的材料,各座谈专家来自于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各试点高校和科研院所。是各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负责人员,参与并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单位改革情况了解较多。数据分析具体步骤如下:(1)根据学界现有研究成果和原始资料梳理高校与科研院所试点进程,构建分析框架。(2)追踪二者在改革过程中相关变量的变化,对比两者在分析框架上的不同,分析造成试点成效差异化的原因,总结二者试点路径特征。

4 案例改革背景

作为八大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之一,四川省一直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而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却一直陷入“国资诅咒”,难以得到转化。一方面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另一方面企业却缺乏核心技术“嗷嗷待哺”,科技成果单位和研发人员“动不得”,科技经济“两张皮”现象突出[13]。究其原因,绝大部分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单位对其严格管理,导致职务科技成果陷入“国有资产严格管理—成果所有权归国有—高校无权将所有权划拨给个人—无法提供所有权激励科研人员—成果无法转化—实质性国有资产流失”的怪圈(见图3)。

图3 国有资产严格管理导致的“国有资产诅咒”怪圈

针对职务科技成果陷入的资源排他性强而使用率低的“国资诅咒”怪圈,2016年10月发布的《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四川省分别选取了10 所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试点,但是在试点过程中,两者呈现显著性差异。不管是在专利转让数量还是在专利许可数量上,高校均多于科研院所(见图4、图5)。

图4 首批试点高校累积专利转让和许可数量

图5 首批试点科研院所累积专利转让和许可数量

5 典型案例分析

5.1 案例分析一

为揭示上述差异为何存 在,有必要在试点高校和科研院所中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西南交通大学是最早在我国进行改革的高校,2010年西南交大科技园就在全国范围内尝试开启改革试验。2016年1月出台《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标志改革正式进入校级阶段。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学校完成168 项知识产权的确权工作,累积诸多成功案例。根据IAD 框架分析其取得显著性成效的原因,首先在参与者集合上,行动情景内各参与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改革主要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西南交大科技园、西南交大产业集团等机构专门负责。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主管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发展,负责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科技园则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作,产业集团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各参与者之间形成了清晰的权属分割和完整的成果转化流程。在确权分割上,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按照3 ∶7 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纯国有,变为国家(学校)、集体(团队)和个人混合所有。在权属的变更上,对于学校既有的专利,成果发明人向学校提出分割申请,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出具相关知识产权变更所需的材料,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所有权变更申请材料。对于拟新申请的专利,则由发明人向学校提出混合所有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在专利获得授权后,两者共享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在完成分割确权和权属变更后,随后与社会资本、产业界相联结,与投资方共同组成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转化方式,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职务科技成果性质和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过程中各参与者之间关系和流程见图6。

图6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参与者关系和行动情景

参与者的位置与身份上,各参与者的身份和位置均实现了转变。对于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来说,改革前成果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转化收益的不可预见性让其转化积极性不高,现在权属的清晰配置让奖励从事后奖励转变为事前奖励,可预见的收益预期让转化热情得到提高。对于资产公司来说,在作价投资转化的方式下,学校和所属资产公司同样具有利益一致性,一损俱损,两者成为利益关联体。此外在西南交大改革中,完成人所属二级单位也参与了利益分配,70%的可分配收益给完成人,剩余30%部分由二级单位与学校按照1 ∶1 的比例进行分配,学院获得激励后也积极推动学院自身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人作为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一环,当前学校正在研究制定成果转化人激励政策,拟从剩余的30%中拿出30%用于奖励成果转化人以激发转化热情。西南交大在改革过程中,各参与者身份和位置实现了从“局外人”到“局内人”的转变,身份和位置实现了转变。

在参与者占有的信息上,西南交大改革工作开启时间早,本身具有经验优势,同时关键性人物强烈的改革决心和决策能力也影响了试点效果。2010年西南交大科技园就在全国范围内最先尝试改革试验,中国第一份职务科技成果分割确权协议书便诞生于此。2015年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颁布更是让探索进程得以提速。学校认识到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均是所有权的派生,修订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法本质上并未涉及产权改革,要破除“学校有权利无动力,个人有动力却无权利转化”的困境,有必要专门针对所有权问题进行改革。同年8月,学校向四川省汇报了改革试验情况,得到了四川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赞赏。11月四川省委做出《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对西南交大的试验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明确提出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改革试点,此举更加坚定了西南交大改革的信心和决心。2016年1月,学校出台“西交九条”,提出做中国版的“弗朗霍夫研究所”,并通过政策游说方式加速政策试点由议程积蓄到目标方案明晰,争取到了时任领导的支持与鼓励,并向四川省主要领导提出相关改革建议,极大推动了西南交大改革进程[40]。

收益与成本关系上,改革所耗费的成本和可预见的收益也与试点成效息息相关。收益的取得受到科技成果的性质和数量影响,西南交大由于专业领域等原因,部分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前景广阔且商业价值高,市场需要此类核心技术,因此不乏多个教授团队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公司后创造了上千万收入。在职务科技成果的数量上,高校因为其科研实力雄厚,本身待转化的成果存量就庞大,所有权的分割更能刺激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规模庞大的成果存量让西南交大在短期内取得显著成果。

5.2 案例分析二

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是2016年9月发布《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首批试点的科研院所之一。为进一步深化科研院所改革,突出科研院所试点示范作用,2018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又印发了《分组推进科研院所“一院一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该研究院再次成为重点对口推进科研院所之一,获得了四川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在2016年成为试点单位之一后,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也积极落实行动,在参与者集合上,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所长担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同科技处对《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学习、解读后制定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行动方案。在科技成果的评估上,由学术带头人成立学术委员会,并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评估。在成果的划分上实行新老划断政策,对2017年以前的科技成果并未进行权属的划分处理,成果全部属于研究院,对于2017年以后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先确权后转化。在分配的比例上,规定了比例不低于40%,但并未确定上限。相较于高校,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占有的比例过低,无固定的激励比例也难以激发转化热情。新老划断的划分方式也与高校有所不同,致使之前的职务科技成果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国有资产,难以得到转化。科研院的分配方式和权属比例与研究院性质有关,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是产业部门,比例过高将影响研究院自身长足发展,在比例划分和成果划断政策上采用该方式无可厚非。

在参与者的位置和身份上,部分成果完成人难以实现从“局外人”向“局内人”的转变,科研院所普遍面临学术带头人能否享有股权激励的问题。科研院所的单位正职一般是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在职务科技成果确权的过程中是否可以拥有知识产权的分配尚不明确。如果拥有知识产权分配,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能否享受股权激励,如果允许股权激励,又与现有省级层面的政策相矛盾,根据川委办[2016]47 号文,《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中第八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当前政策的约束导致身兼学术带头人和单位正职身份的成果完成人因为身份限制不能享有股权激励,成果转化热情和积极性受到显著影响。

在参与者占有信息上,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改革起步晚,获得的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信息有限,积累的改革经验少,经验优势不明显。研究院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在成为试点单位后正式开展,无相关行动指南可供借鉴,工作开展方案根据《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方案中比例的确定是否科学,转化流程是否规范还有待商榷。

从收益与成本关系上看,单位性质和从事的研究类型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果产生了显著性影响。方案制定之后,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对内部科技成果进行梳理,首先在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数量上,可以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数量相对较少。其次在科技成果性质上,研究院内部真正商业价值巨大、有效益的专利较少。科研院所其公益研究属性显著,从事的基本上是基础性质和公益性质的研究,职务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较低,有偿转化困难,较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无形之中降低了转化的积极性,导致短期内无法取得显著性成效。

5.3 讨论

研究构建了IAD 框架探讨了内生变量——改革的行动者、行动情境和外生变量——省级层面出台的试点通知、规范、规则、自然物质属性以及社群性质属性如何影响高校和科研院所在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试点成效。行动情景内部,差异化的内生变量导致试点效果不同。参与者身份和地位、参与者行动、潜在结果、决策能力(控制力)、获取信息、收益关系的差异影响了改革成效。参与者作为行动情景中最基础的部分,决策受到占有的资源、对现有情况的评估、获取、处理、传递和使用信息或知识的扩散效应以及选择改革行动策略的过程等变量的影响。在参与者集合上,高校内部各参与者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和转化流程,形成了强大的改革合力。科研院所改革以临时成立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为主,规范性和执行性有待提高。在参与者身份和位置上,高校中各参与者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利益息息相关,事前激励促使转化积极性显著提高。科研院所中部分参与者兼具单位正职和学术带头人的双重身份,囿于身份特殊性无法获得股权激励,激励效果有限。信息的获取和占有上,高校具有经验优势,改革属于自下而上的“基层首创”并触动顶层设计。科研院所改革属于自上而下的推动,改革起步时间较晚,不具有经验优势。收益与成本关系上,高校因为其专业的原因,部分职务科技成果商业价值高,转化收益具有可预见性。科研院所成果存量小,从事的是公益性质和基础性质研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明显。差异化的内生变量最终造成两者在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改革中效果不同。

6 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在Ostrom[39]提出的制度分析与发展理论基础上,结合当前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呈现的改革试点效果差异化现象构建了IAD 分析框架,以西南交大和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作为典型案例分析两者呈现差异化试点效果的原因。研究发现在行动情景内部,两者差异化的内生变量最终导致了试点效果不同。西南交大各参与者在分割确权、权属变更和成果转化环节均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和转化流程。有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技园、产业集团等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科技成果的分割转化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为成果提供了转化的“温床”并形成了强大的改革合力。而科研院中参与者主要是以临时成立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为主,临时性强。在参与者的身份和位置上,高校中各参与者与从以前的“局外人”转变为“局内人”,事前激励显著激发了转化热情。而科研院所中部分参与者身份具有特殊性,兼具单位正职和学术带头人的双重身份导致无法获得股权激励,激励效果有限。在信息的获取和占有上,西南交大具有经验优势,关键性人物在其中发挥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作为国内最早开始探索改革的高校,自下而上的改革触动了顶层设计,影响甚至波及全国。而科研院所本身不具有经验优势,占有信息有限,改革起步时间也较晚,无相关行动指南提供指导,改革是自上而下地推动。在收益与成本关系上,西南交大因为其专业的原因,部分科技成果有较大的商业价值,转化收益具有可预见性。在职务科技成果的数量上,高校因为雄厚的科研实力,待转化的成果存量庞大,在短期内容易取得改革成效。而科研院所成果存量小,大部分从事的是公益和基础性质的研究,市场对其需求小,造成科技成果难以转化。

针对四川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当前改革现状,研究获得以下启示:(1)根据不同属性的单位属性和成果类型,分类推进“混改”工作。筛选出可以进行所有制改革的科技成果,建立成果转化归口管理部门,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与本单位转化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存量进行“颗粒归仓”式的完整评估。对于潜在商业价值较高的成果,列入优先确权范围。对于商业价值较低的科技成果,可以探讨采用停止缴纳专利维持费等方式进行处理。科研院所应该明晰自己的属性,根据单位属性和科技成果类型制定不同的“混改”政策,分类推进改革工作。对于公益性质的科技成果,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或者技术转化与应用补贴等方式助推转化。(2)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形成规范科学的“确权”程序、流程和比例。督促单位制定完善的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确权原则、操作程序和流程以及权益分配比例。针对科技成果的权属分割、评估作价入股、二次研发、产业化等一系列环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形成科学、标准、规范的操作细则。(3)建立专业化转化服务平台,注重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发达国家和地区专利转化、许可比例高的原因在于成立了专业化的技术转移部门(OTL),OTL 被赋予了代表单位对外许可、转让成果的权利,是职务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重大制度安排,与市场实现了良好对接[41-42]。要打造专业化的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搭建起高校、科研院所与市场之间的桥梁。(4)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退出国有无形资产管理机制。开展职务科技成果非资产化管理改革试点,试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全部或部分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不纳入相关审计、监督、检查和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范围。支持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其减值及破产清算,区别于现行有形资产形成的国有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研究虽然构建了IAD 分析框架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效果差异化的原因进行分析,但仍然存在以下局限:当前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普遍性还有待考证。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也应该放在长期视角下进行观察,长期成效还有待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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