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明由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党的十九大报告针对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为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设想要求:农业保险深入农户,促进农业生产,维护农民的生产效益。
农业保险主要针对各种农作物、家禽,也就是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种养的生物。在农业生活的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类风险,比如气候风险、自然灾害风险,这都算是自然风险;还有市场发展风险和其他的人为风险。农业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对农作物、家禽提供保障,在出现意外风险时,维护农民的利益,也提供一定程度的技术帮助,减轻农民的损失。农业保险体现了政策性功能,也带来了很多有效作用,改进了农业保险的应用问题。
一是农业保险的涉及范围较大,农业风险主要来自自然风险,无论是种植业的自然风险,还是养殖业的自然风险都需要投入大规模或大面积成本。如果发生风险,投保人就要投入大量精力。农业保险根据这个特征开办了此类保险业务,并要求农业保险机构具有丰厚的经济实力,也能懂得如何开展农业生产[1]。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还要提供一定科学技术的帮助,比如遥感技术。
二是农业保险要承包的风险较多且范围广泛,所承包的农作物或家禽非常容易因为自然因素或其他因素受到侵害。可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会造成损失。对于农业保险来说,最常见的是自然因素导致的风险,其次是社会因素或人为因素导致的风险。再或者也有来自投保人自身的道德风险,有部分农民在购买保险之后故意不管理好种植质量,致使保险公司补偿。
三是农业保险经营投入的赔付率高,农业生产主要在户外进行,而农村的地区又较为分散,并不聚拢,农业保险赔付的过程中,既要进行经济恢复也需要运行技术方面的强化帮助,导致保险的投入成本增加。自然灾害出现的频率又较高,非常容易造成农业生产风险,导致保险赔付率高。许多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很难获得大规模的盈利,甚至处于稍稍亏损的状态。如此状态下,只有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公司才能实现正常运营。
四是农业保险面临较大的拓展难度,许多保险产品都需要采用多种营销方式才能形成交易,但农业保险则会由于农民对此方面认知的缺乏和保费支付能力较弱,要多次沟通,才能建立起合作关系,才能落实农业保险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要建立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和相关政策体系,要为未来阶段的农业发展提供动力[2]。要体现现代农业的生产优势,在具体发展中把握发展时机,要求能够体现产业化发展和市场化经营。当下涌现出许多全新的农业种植主体,农业面临的变化性因素,更迫切需要农业保险渗透到农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为现代农业提供有效保障,如此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目前,我国非常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在许多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看到明显成效,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原保费收入815亿元,同比增长21.3%,已经成为全球农业保险规模最大的国家。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实施,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为农业保险创造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农业保险也能够助力夯实乡村振兴的根基。
农业保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能够体现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农业保险的供需失衡,大部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热情不高是表面体现,具体问题则是供需失衡,目前阶段有一定规模的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而现代农业市场又出现成本投入较大,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这也导致自然灾害带来其他方面的变更,带来的风险程度会比以往更加明显,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农民要追求农业风险的有效规避,要采用保障种类范围较广泛的保险产品,需要多元化保险产品。但目前阶段,我国农业保险能够提供多元化保险的企业较少且保障效率较低,难以与农业保险形成需求平衡。再加之农业保险的手续较为复杂,需要资料较多,传统商业保险需要投入更多资金,农民的经济能力有限,也不能达到应有的保费支付能力,因此,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也制约了乡村振兴发展[3]。
除此之外,一是农业保险在运作过程中,工作程序较复杂,和传统险种相比面临的问题更多但利润并没有提升许多,导致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愿开展相关业务。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经济基础并不丰厚很难完全承担高额的保费,自然参与积极性较低,农业保险在乡村的覆盖率较低。二是农业保险的补贴较少,也只有非常单调的形式,难以满足具体需求。如此看来,农业保险也有非常特别之处与其他保险产品有一些差异,便是能够享受一部分政府的财政补贴,这其中分为三种类型,包括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县政府三层级政府共同联动,为农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这些财政补贴已经占据了保费的大部分,农民需要自主承担的保费比例较低,因此,大部分农民已经养成了对财政补贴的依赖习惯,而我国农业保险现阶段面临巨大的支付压力。三是农业保险能够提供的补贴范畴较小,我国财政部门在2016年提出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能够获得稍多一些财政补助的农业行业,但对大部分农业生产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一是我国当前阶段的农业保险,结构和种类都较为单一,且保险力度较差,也不与当前阶段的农业市场发展相一致。许多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保险产品,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都比原有的保险更高,也不受到中央财政补贴的支持。在传统模式下保费较低,保额较低的农业保险产品,满足现代的农业生产需求,但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的保费又过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降低。
我国财政提供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关系到国家发展之根本的大众化农业保险产品,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但从当下来看,补贴的保险品类较少,很难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户种植要求,也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难以显著体现重要的工作职能。尤其在对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特色养殖产品的农业保险,直至今日,并没有融入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保障范围内,只有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给予一定保费补贴,但只是杯水车薪,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依旧面临较大的风险。
国务院与地方政府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发挥主导作用,要对农业保险的贯彻落实有所表态,出台政策给予支持。也要积极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农业保险的实际运作状态,分析实情来解决问题。首先,利用普通保险企业的工作人脉和工作氛围来为农业保险奠定基础,推选能够承担起重要职责的企业来开展相关工作。其次,要建设与农业保险有关的分支机构,为全国各地的农户提供线下服务,也要到有农保需求的农村地区设立基层网点提供零距离服务。在风险保障金制度下为农业保险提供最重要的保障,还要建设中国农业再保险企业,分散大灾难的风险形成良好的巨灾风险规避和分散机制,改进过程中的问题,也为我国农业保险提供更多政策帮助和政策补贴。当前,我国开放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已有十多种,但由于地方财政工作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设难以体现重要力量,需要中央财政加强资金支持和补贴力度,为经济水平欠发达地区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地方政府主要专注农业保险机制,整体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要在能力范围内给商业农业保险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费用补贴,让商业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有更大的热情。还要逐步建立基层政府农险组织,为农村地区的农业保险服务提供保障,当地的乡镇村干部要发挥起乡村领导人员的职责,深入贯彻农业保险保障体系的完善,在进行农业保险的贯彻工作时,需要做通一些农民的思想问题,还要及时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农民诉求。农业保险中,尤其是水稻保险、森林保险涉及的农户规模很大,工作要点较多,涉及面较广,农业保险受季节变化的影响很大,保险公司要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间,尽快完成年度承保任务和理赔工作,这也需要乡村地区村干部的有效配合。需要地方政府在参与监督的过程中,要给予一定补贴,让保险公司在进行日常工作时,能够更好地落实相关业务。
优化保险产品提供多重保障,实现市场需求。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人口众多,人均占地面积较小,小型农户在多年发展的过程中是农业生产的主导,也是我国当下的基本情况。随着时代发展,在目前阶段,有多种模式的农业发展方式,包括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都随着时代进展出现在农业市场中。这种创新型的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极大,最重要的是要求提高保费和保额,这就可以采用基本险+附加险的形式,为未来阶段的工作提供探索路径,如果将某一种农作物作为基本的保障额度,并在这个保障额度的基础上进行不同保险额度的划分,最终形成的保险模式为1+N保险模式,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障形式。有基本的保险保障,在保险保障的基础上,又提出不同等级的额度保障,政府给予基层的保障与补贴,而对其他不同等级的额度保障,则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它满足了不同农业种植主体的保险需求,也非常能够适应当下新型经营主体的灵活需求,这是我国农业保险探索的创新路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特色保险方式。这样既能有效扩大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力度,也能更好地实现保险的保障作用,都能体现中国农业保险的现实意义。
扩展保险的深度与广度,促进农业的发展建设。以中国农业保险为基础,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发展,这也需要根据我国农民农业种植范围和发展规模来随时进行保险品种和类别的调整。所有农民的种养项目有必要规避风险的都应纳入农业保险的范畴之内,只有做好了风险规避工作和保障工作,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农业发展。从我国的发展状态来看,农民和农业涉及范围最多的是羊、牛、鸡等畜牧业,青鱼、草鱼等淡水养殖业,苹果、柑橘等水果业,这些产业都急需纳入由我国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品种。因此,农业保险要以目标原则扩面、增品、提标为导向,我国农业保险品种既要实现扩充种类,也要实现扩充覆盖面,调整覆盖面不均匀的问题,对部分区域的地方特色农产品试点成功,就要尽快进行复制推广,还要提高保费标准,将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作为粮食等重要农作物的重要导向目标,加强试点,逐步推进真正实现对农民与农业发展的保障。
创设合作保险机构保障农业安全。为了提升工作保障,在设置农业保险机构的基础上,也应当加强保障力度,采用合作保险机构的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多保障。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团结之风,“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合作保险机构并非完全安稳,在一些情况下也会遇到难以规避的风险,这种时候就需要思考各自的利益诉求,肩并肩、手拉手向前奋进。保险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诉求必然一致,这是能够形成团体的根本原因。进行具体类别的划分,也可分为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这种合作形式在未来阶段也会成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方向之一。
整合农民合作社风险加强保险。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保险管理形式,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模式。这种保险形式有以下几种较显著的优势:一是采用专业合作社的形式,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出现逆选择风险概率较小,不同地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最低标准户数,而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加大,内部成员数量增多,这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集中的负担分解开来,呈现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二是能够体现专业的保险职能,可以进行专业合作社全体农户的统一安排而保险机制和等级会高于单一的农户。一对一的农户保险服务模式,必然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险服务能够体现集体利益,这能减少承保过程中的许多问题,也能简化理赔和续保手续,避免投入过多成本,也能更好地实施保险职能,有效提升了保险对农户的保障力度和保障范围。三是专业合作社采用的保险形式更能实现灵活变动,更能照顾到专业合作社的个性化特点。一对一农户的保单更为死板僵化,很难根据某一农户的问题进行变更,但是专业合作社的保单体现的是集体问题,会适当考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当然,所有专业合作社的保险保单也是有一致的格式和具体的关键条款,但可以进行一定范围的灵活变更。
综上所述,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对“三农问题”的解决有重要成效,能够促进我国乡村振兴工作的长远发展。尽管当前在实践过程中仍面临诸多困难,但相信随着政府、相关部门、保险行业以及农业企业的协作与努力,农业保险将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助推农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