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鹏宇
(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 四川广安 638000)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和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已成为世界各国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危机和挑战的广泛共识。在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方面,全球各主要经济体都非常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和碳金融市场的作用,力图通过强化市场的力量,与政府共同推动构建人类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加快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主的碳金融市场建设,有利于降低碳排放强度,完成减排目标。因此,大力发展碳金融市场,对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营造低碳环保的社会氛围,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碳金融”这一概念,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国外,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早,金融工具伴随碳交易的开展而诞生,金融功能内置于碳交易市场,因此很少有“碳金融”的提法1。而国内则更倾向于将碳交易与支持碳交易背后的金融工具分开,于是便有了“碳金融”的概念。简单来说,碳金融是指在碳交易体系下,使用金融工具进行碳资产交易,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狭义地讲,碳金融是指不同市场主体就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进行交易所产生的金融活动。广义地讲,碳金融泛指所有与碳减排有关的金融活动,既包括碳资产的直接交易,也包括基于碳减排的直接投融资活动及相关金融中介服务2。
碳金融市场可以理解为金融化的碳市场,其形成主要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分别提出全面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与约束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活履约机制,使得温室气体排放具有了商品属性,从而催生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时也为开展碳金融活动提供了契机。作为全球负责任的大国,我国高度重视温室气体减排并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大力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市场发展。但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和碳金融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碳金融市场建设方面的丰富经验对我国完善碳金融市场体制、发挥市场激励机制和建设高水平的碳金融市场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为信守碳减排承诺,履行碳减排义务,2011年,我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与碳排放权交易密切相关的金融活动也陆续展开。一批控排企业、金融机构、碳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基于碳排放配额、项目减排量等交易标的,创新推出了一系列激发碳交易市场活力、增加市场流动性的碳金融产品,填补了我国在国际碳金融领域的空白。
表1 我国主要碳金融产品创新
续表1 我国主要碳金融产品创新
关于我国碳交易及碳金融市场的规模,目前还没有较为完整、准确的统计数据。据Wind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碳排放配额市值约为1000~9000亿元,CCER市值约为37.5~360亿元;碳排放配额现货交易规模保守估计约为50~60亿元,乐观估计在1500~1800亿元之间;CCER现货交易规模保守估计约为1.5~3.6亿元,乐观估计在75~180亿元之间;碳金融交易规模保守估计约为1000~1200亿元,乐观估计在37500~45000亿元之间3。
表2 2020年我国碳市场碳配额现货交易规模测算
表3 2020年我国碳市场CCER现货交易规模测算
表4 2020年我国碳市场碳金融交易规模测算
1.碳金融产品创新加速发展,融资类工具应用较广、占比较高。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碳交易仍以现货交易为主,金融化程度不高,但随着近年来绿色低碳的发展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国内金融机构的环保意识也不断增强,纷纷抢抓政策机遇,积极开展碳金融业务服务和拓展碳市场交易。总的来看,国内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碳市场交易工具、碳市场融资工具和碳市场支持工具。碳市场交易工具主要是指为碳交易提供便利、提高碳交易效率的金融工具,包括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互换、碳指数交易产品、碳资产证券化(碳基金、碳债券)等;碳市场融资工具主要是为有融资需求的碳市场主体提供资金和服务的金融工具,包括碳质押、碳回购、碳托管、碳信托、碳众筹、借碳等;碳市场支持工具主要是为碳交易提供协助支持的金融工具,包括碳指数、碳保险等。从试点地区碳金融交易的情况来看,融资类工具应用较广,规模占比较高,2020年试点地区融资类工具业务规模约占碳金融市场整体规模的50%,支持类工具规模占比最低,仅为6.8%。
2.碳金融交易规模整体有限,全国性碳金融市场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从目前我国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应用、推广情况来看,碳金融交易主要集中在7个试点地区,区域性较强。试点地区碳金融交易活跃,不仅因为试点地区碳交易活动频繁,为碳金融交易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而且试点地区金融市场往往较为发达,为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供了便利。从各试点地区碳金融交易的活跃度方面看,也呈现出明显的区域特征,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等城市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类型较丰富、规模较大,天津、重庆等城市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对较少。近年来,虽然各试点地区创新推出了一些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但因参与机构少、政策不明确、市场观望情绪普遍等因素的影响,各试点地区碳金融市场的整体规模普遍较小。2021年7月我国正式启动全国性碳市场交易,但与全国性碳市场配套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还不多,全国性的碳金融市场建设仍任重道远。
3.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市场主体类型较为单一,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拓展。从国内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类型来看,参与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业机构,参与的企业主要是石油、化工、电力等能源型企业。银行业机构提供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有以碳排放配额、项目减排量等为基础资产的权益类融资,以及为控排企业提供账户开立、资金清算、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从参与碳金融交易的银行业机构分布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占比较高,部分试点地区也有少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行以及城商行参与碳金融交易,但数量较少,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地方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更是少之又少。除银行业机构外,部分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也创新推出了碳金融产品,如中信证券的碳配额回购、碳配额场外掉期,海通证券的碳市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但其目前基本上处于试验阶段,尚未大范围推广。
1.市场主体对碳金融的认知度不高。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主体虽然不断深化对绿色低碳转型的认识,持续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投入,但作为绿色金融重要领域的碳金融,外界普遍缺乏了解。表现在:一是多数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缺乏系统、科学的认识,未制定相应的碳金融战略规划及具体支持政策,既不熟悉碳金融相关业务规则及操作模式,也未将碳金融的相关理念融入产品研发、市场拓展、系统操作、绩效考核等各业务领域,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规模化尚需时日。二是绝大多数企业对碳金融的概念及内涵缺乏了解,未能充分意识到碳金融对提升碳排放权价值、提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流动性的重要作用,从而使得部分企业在碳交易过程中利用碳金融工具辅助交易的积极性不高。
2.碳金融交易的基础资产数量有限。我国碳金融交易的基础资产主要是碳排放配额及CCER,受政策因素影响,目前碳排放配额及CCER资源数量都非常有限。2020年12月,随着生态环境部发文加强配额管理,地方碳市场不再向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难以获得新的配额,配额总量难以扩大。另外,由于各试点地区碳市场制度的差异,各试点地区配额基本只能在本地区进行交易,也使得各地区配额总量相对有限。同样,由于设计上的缺陷,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了CCER项目备案,当前市场上交易的CCER项目均为前期存量项目,数量稀少且交易活跃度低。碳金融基础资产的缺乏影响了碳金融交易的整体规模,也制约了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创新。
3.金融机构风险管控能力不足。目前我国碳价持续偏低且不稳定,由此导致金融机构碳资产抵质押品的价值时常面临着缩水风险,金融机构碳资产风险管理也面临很大压力。虽然碳金融产品的衍生工具属性使得碳金融产品风险可能随基础资产风险的增加而放大,但由于我国碳市场基本以现货交易为主,金融机构对碳金融市场的风险重视程度普遍不够,很少运用套保、对冲、避险等风险管理工具规避市场风险、减少交易损失。另外,碳金融涉及领域复杂,产品期限一般较长,对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以及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很高要求,一般中小金融机构往往难以达到相关要求。
4.碳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形成。我国碳金融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阻碍了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目前仅有个别省、市颁布了一些碳排放交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涉及部分碳金融产品的交易规则和监管要求,大部分地区碳金融交易缺少法律支撑,使得碳金融交易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风险性。相较于国外及国内碳交易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在碳排放的监测方面还比较落后,监管能力也不足,容易导致企业产生超排的想法,降低购碳及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了碳市场的发展。
欧盟和美国是全球碳交易最活跃的地区,同时也是碳金融产品最丰富的地区。2020年欧盟和美国的碳交易分别约占全球总量的82.6%和10.3%。除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等基础业务外,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衍生品交易也非常普遍,尤其是碳期货交易尤为频繁。自欧盟碳市场开市以来,期货交易的占比持续提升,截至2020年末,欧盟碳市场期货交易占比超过了93%,稳居全球碳金融衍生品市场首位。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欧盟和美国形成了高度发达的碳金融市场,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为有效推进碳减排,欧盟实行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当企业碳排放量超过配额时,超出部分需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获取排放权。至于配额如何分配,前期主要采用的是“自下而上”的分配方式,即由各成员国自行制定配额总量,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前期配额基本免费,极低的成本极大地增强了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但免费配额的泛滥也使得配额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以及对促进碳减排的积极作用。对此,欧盟开始采用“自上而下”的分配方式,即由欧盟委员会统一制定各成员国的配额总量,在扩大行业覆盖面的同时逐年缩减配额总量。此外,规定控排企业拥有一定额度的免费配额,超过免费额度的部分通过市场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并逐步下调免费比例,最终实行所有配额均采用有偿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倡议在对碳排放配额进行初始分配时要求全部进行拍卖,每季度一次。参与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倡议的各州政府定期对碳市场方案进行审查,从2016年起开展的第二轮方案的审查中,就核定碳减排量、配额拍卖、履约机制、交易规则等进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包括配额分配在内的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体系。
随着碳交易制度的日趋完善以及碳交易市场的日趋成熟,欧盟和美国的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不断提升。为吸引更多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参与碳交易,意大利、荷兰、西班牙、丹麦等多个欧盟成员国设立了国家层面的碳基金,以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支持力度。2020年末,符合条件参与欧盟碳排放配额拍卖的市场主体与年初相比提高了9.3%,其中控排企业占76%,投资公司和信贷机构占18%,非金融中介占6%。美国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涵盖各区域碳市场的控排企业、金融机构、项目开发商、经纪公司以及个人投资者等,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清算机构提供清算服务,咨询机构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等中介服务。
2005年,欧盟在启动碳排放权交易时便积极鼓励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品交易。欧洲环境交易所、欧盟气候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所推出了每日期货、拍卖期货、期权、序列期权、互换等种类繁多的碳金融产品。除此之外,欧盟的金融机构还广泛开展碳信贷、碳债券、碳基金、碳保险等多种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投融资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如在2006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登记了全球首笔碳信贷项目,欧洲国际再保险公司销售了全球首份碳信用保险。同样,美国碳金融市场产品亦非常丰富,几乎涵盖了金融的所有领域。
作为高度金融化的碳市场,欧盟碳市场除需遵守碳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外,也要受到相关金融市场法规的制约,如《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市场滥用指令》《反洗钱指令》《透明度指令》《资本金要求指令》《投资者补偿计划指令》等。这些法规不仅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监管机制,而且还逐渐把碳现货交易一并纳入监管范围,从而实现碳金融市场监管的全覆盖。如2010年欧盟颁布的《拍卖条例》有效拓宽了《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和《市场滥用指令》在碳金融领域的适用范围,要求拍卖平台及金融机构将相关碳金融活动纳入管制范畴。又如2018年颁布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直接将碳排放配额视为金融工具,规定碳现货交易也需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在提升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有了质的飞跃。为防止碳金融市场泡沫、抑制投机风险,次贷危机后美国通过了多部与碳金融密切相关的法案。如2009年通过的《金融衍生品透明与问责法案》和《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将碳排放权视为一般商品或金融衍生工具,并授权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管。
一是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碳金融工作,将碳金融作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及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要高度重视碳金融人才培育,积极引进经济金融、环境科学、计算机、外语等专业背景的人才以及具有多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适时组织开展碳金融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二是企业要转变观念,将绿色发展上升到战略高度,加快低碳转型。要充分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积极参与碳交易、碳减排项目的研发以及碳金融工具的应用与创新,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三是地方政府要充分意识到碳金融对促进地方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统筹碳金融发展,推动符合产业特点的低碳技术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实现产融有机融合。
一是加大碳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碳金融产品的数量还不多,种类也较为单一,随着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日渐兴盛,碳交易市场主体的金融意识也越来越高,为创新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广阔空间。金融机构可在开展碳排放权配额、CCER质押贷款等业务的基础上,尝试在碳交易过程中提供碳账户建设、碳资产保管、碳信用管理等金融服务,进一步尝试开发场内外碳金融衍生产品,为碳金融市场主体提供丰富多样的工具选择。此外,除推出标准化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外,金融机构还要积极满足碳排放交易主体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需求,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二是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当前,我国碳金融市场体制机制不完善,市场效率不高,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不足或缺失,无法促进碳金融供需双方的精准对接。因此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第三方咨询服务公司、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试点开展碳金融相关业务,为碳金融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资产评估、会计核算、法律顾问等覆盖碳金融交易全流程的专业服务,助力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健全碳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各试点地区均出台了碳交易的相关规定,但仅仅依靠各地的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无法为碳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可靠保障。随着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启动,亟需建立与碳金融相关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市场准入、交易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统一标准。二是建立碳价稳定调控机制。我国碳价长期偏低且波动频繁,加剧了碳交易的市场风险,不利于碳金融市场的稳定。建立碳价稳定调控机制是国际社会应对碳价波动、维护碳市场稳定的有效措施。应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碳配额储备和碳市场平准基金为核心的碳价稳定调控机制,平滑碳价波动幅度,优化碳价形成机制,确保碳价运行在合理区间,为碳金融市场稳定夯基固本。三是制定碳金融配套支持政策。目前,我国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在碳金融市场上的参与度较低,不利于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多措并举地调动其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积极性,为碳金融市场注入发展动力。
一是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作为新兴的资本市场,碳金融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创新领域,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为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保驾护航。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要对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市场准入、产品交易、资金结算、标的交割、信息披露、检查核查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的监管,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构建跨部门的碳金融市场监管框架和协调机制。由于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涉及不同行业,仅仅依靠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来监管碳金融市场远远不够,财政、金融、发改、工业、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共同做好碳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规划,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框架和部际监管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共同推动碳金融市场稳步向前发展。三是加大碳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力度。碳金融业务因其基础资产的多样化、产品类型的多元化、产品结构的复杂化,要求监管人员必须具备综合性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因此监管部门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育机制,提升人员综合素质,在产品交易、价格调控、市场运行、风险防范等方面积累经验,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