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全面认定的积极作用探析

2022-12-17 20:51何彪防城港市防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界(电子版) 2022年14期
关键词:火灾事故行为人当事人

■ 何彪 防城港市防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现实工作中,火灾事故全面认定涉及内容较多,司法机关由于专业限制,往往无法掌握火灾事故发生与火灾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联系,而火灾事故全面认定可以无需司法机关再费大力气深入调查取证即可准确把握案件的来龙去脉,这既发挥了消防救援机构的专业优势,又提高了事故处理的工作效率,更有利于火灾当事人、司法机关对火灾事故的全面了解和掌握,为后续火灾事故的处理夯实基础。

一、相关概念阐述

(一)火灾事故全面认定的内涵

全面认定,就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对查明的火灾事故发生、发展等主要事实依法作出的客观、全面、准确地描述,并以法定形式体现出来的一种认定方式。2019年10月消防救援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火灾调查内容的深度和广度被不断拓展,通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总结教训、分析成因、寻找消防工作内在规律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火灾事故认定工作作用显著,不仅与火灾事故原因联系紧密,还涉及损失和责任的确定,属于处理火灾事故的核心保障和关键环节,也是完善法律法规的重要一环,应该高度重视。

(二)火灾事故责任综合概述

火灾事故责任主要是针对火灾事实的判定,特指消防救援机构在现实工作中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原因、火势扩大的因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进行客观判定后,所划分出的责任。火灾事故责任是消防救援机构在查明火灾事实后,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联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做出的确认当事人责任,并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火灾事故责任划分

现实中,火灾事故责任划分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需要依据出台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将相关责任直接明确。火灾事故责任属于系统概念,可以将其划分为直接、间接责任等。事故的直接责任,特指火灾的发生是由其直接导致的;间接责任,是指火灾并不是由其直接引起,但它却是造成火势蔓延的重要因素,由于这一因素的存在,扩大了火灾的损失,所以也需要承担责任。另外,直接领导和领导责任同样值得关注。其中直接领导责任较为突出,是指在职权范围内,没有发挥自身职责,不负直接主管的责任,从而造成的事故表现。而领导责任是指,单位存在隐患失察等过失,以致发生火灾事故,那么相应地就需要承担对应的事故责任,且无法规避。在现实工作中,借助全面认定,可以清晰划分事故责任,高效处理火灾事故。

三、火灾事故全面认定的作用

(一)事故调查深度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凡是涉及火灾事故调查的机关,为了保证责任划分的公正性,不仅要调查事故原因,还要科学、清晰查明事故的责任。在现阶段的事故调查中,需要落实好两方面的分析工作,一方面是事故成因分析,另一方面是行为人过错分析(包括过错的大小、性质等)。现实中,火灾事故调查,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不仅要全面、细致调查起火原因(火灾直接原因),还要掌握火灾人员伤亡,火灾蔓延、扩大的间接因素。火灾事故调查中,还要深层次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明确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结合现实工作可知,火灾事故调查中,调查的深度影响深远,可以直接决定分析与认定责任的结果。以电气故障火灾为例,由于电气故障种类非常多,线路短路、过负荷等情况极易发生,而且接零故障、漏电等问题出现也比较常见。每种原因,造成的结果和过错表现皆有不同。如过负荷造成的短路,过负荷的原因众多,既有可能是导线截面错误,造成实际负载电流飙升,远超导线的额定电流,又有可能是擅自接入过多设备,导致线路过载严重。基于这样的情况,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若无法确定具体原因,将无法掌握当事人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从而无法界定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所以在现实工作中,火灾事故的调查深度影响深远,不容忽视,不同的火灾事故将决定调查的深度。此外,对于电气、静电等原因诱发的火灾,对应的事故调查深度必须达标,充分满足科技的要求。在现实工作中,应对造成起火原因的多方面因素进一步作出技术回答,从源头找出行为与火灾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针对财产损失的确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后,“核定火灾损失”修改为“统计火灾损失”,导致部分火调人员片面认为火灾损失统计只是内部统计,实践中大部分火灾事故只统计直接财产损失,没有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中的要求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人员伤亡所支出的费用)。正是由于这些工作的不严谨,导致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得不到明确,使民事赔偿、行政处理以及办理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案件得不到有力保证。由于火灾损失统计工作较为烦琐,特别是针对燃烧面积大、涉及受灾户多的场所,火灾损失统计的工作量不亚于火灾原因的调查,部分火调人员为图方便,邀请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核定,并作为火灾损失的依据,但是大部分火场由于火灾发生后现场物品及物品的证明材料大程度烧毁或灭失,导致残骸无法确认品类、数量等,致使价格鉴定机构的核定结果往往是依据火灾当事人的回忆或估算来鉴定火灾损失,这就造成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无法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有力支撑。因此,火调人员、当事人、价格鉴定机构应共同对火灾损失进行确认,对产生疑义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现场确认,利用摄像、拍照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列出清单签字确认。

(二)过错的认定

对过错的认定,研究领域广泛存在两种理论,主观过错论一直强调的是,在现实工作中行为的主观方面,其中重点突出心理状况(行为人可归责的),分别是故意和过失。基于这样的前提,主观过错标准,就是对人心理状况的综合判定,确定其有无过错。在这个过程中,核心理念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可以对行为的后果有效预见。其适用主要分为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行为人是否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其次,在预见到的情况下,行为人当时的态度是怎样的,对其态度进行判定。最后,结合上述的原因,得出行为人有过错的准确结论(疏忽或轻信),在此前提下,决定其可归责的条件。上述均属于主观过错论内容,而客观过错论与其存在一定的差异。过错的认定,往往都是从义务违反角度出发,逐步实现判断标准客观化。在现实应用中,客观过错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能否预见为参照,而是只关心行为人是否注意或者避免损害发生。

在现实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中,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颇多,对于行为的过错判定,需要制定一定的标准,在工作期间,采取主观过错的标准,实现对当事人行为过错的合理判定。在整个过程中,需要掌握判定的关键——当事人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是否存在预见性,并在已预见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心理轻信的状态。这种判断从理论上能够实现,但是在执法实践中,通常判定的标准较高。基于这样的前提,判断过错的标准主要是呈现多元化的,判定的方法也应当是综合的,并不是单一的。在工作中,既要以主观过错标准为依据进行判断,又要充分分析客观过错。在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时,通常既要考虑行为人状态,对自身因素进行分析,例如:年龄、认识能力等。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其与“理性人”的差别。火灾事故责任分析中,重点内容是行为人的过错表现判断。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发生的行为过错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第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二,违背单位内部消防规章的行为。第三,没有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三)特殊情况的责任认定

1.起火原因不明的相关责任认定

通过以往火灾案例总结可得,火灾具有毁灭性,在事故现场,通常会看到燃烧、倒塌等多次破坏的场景,火灾发生、蔓延诱发因素复杂,难以通过调查收集,实现场景的还原和重构。受火灾事故调查技术的制约,在现实工作中,一些火灾起火原因单凭经验和技术手段往往无法查明。总结以往起火原因不明的经验,主要存在两种情形:第一,两种以上的原因诱发了火灾,但到底是哪一种原因占据主导,难以判断。第二,火灾现场被彻底破坏,所以在责任认定阶段无法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起火的原因。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起火原因不明,但在实践中造成火灾蔓延的因素却是可以查明的。火势扩大的原因,在责任认定上的作用上是次要的,应当认定为间接责任,在明确责任时,应将其确定为次要责任。

2.雷击、自燃等诱发火灾的责任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雷击、自燃等同样隐患较大,容易引起火灾事故,并且此类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陌生。针对此类火灾事故的认定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各项因素,通过责任认定,解决核心问题。对于雷击、自燃等诱发的火灾事故,需要首先明确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规范操作,是否依据现行科学技术要求,采取了防范措施。只有明确上述情况,才能清晰地划分责任。对于已采取措施的,但依然无法规避掉的火灾事故,可以将其判定为意外。在意外事故中,行为人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没有规范操作,也没有采取防范手段,那么产生的事故责任,势必需要由当事人承担。

四、结语

在现实工作中,全面认定火灾事故,对划分责任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火灾事故全面认定依靠科学理论和可行的措施,能够提升火灾事故处理能力,对火灾原因进行整合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借此降低火灾发生率,为预防火灾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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