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天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上海 200232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尚未对惩罚性制度展开深入的、全面的研究。目前,国内对惩罚性制度的研究依旧局限于研究下面两类内容:首先就是研究在我国使用该类制度的适用性和重要性。其次就是研究该制度如何在我国侵权相关法律当中准确落实以及实际使用过程中的细节性问题。正是由于我国对该类制度的研究不够全面,因此惩罚性制度的价值没能得到全面发挥。因此,想要保障惩罚性制度在我国民商法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相关学者就必须根据该类制度的特点以及我国民商法的实际使用情况,制定可行的措施对民商法中的惩罚性制度进行完善。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上述两条规定都体现出了惩罚性制度在民商法中具有一定地位。惩罚性制度在我国民商法中的具体使用行为如下;
想要在国内推行一项新的制度,就必须保证这项新制度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发展需求的。惩罚性制度在我国全面推行的前提就是需要相关学者,利用理论知识来佐证这项技术的可行性。想要将惩罚性理论推行,就必须要保证该制度符合矫正正义理论。我国许多学者没有深入研究惩罚性制度,就断定这种制度并不符合补偿性原则,事实上这种判断可能缺乏合理性。
想要保障惩罚性制度能够在我国大面积推广使用并发挥出积极作用,我们不仅要学习西方宝贵的经验,还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合理地判断这种制度是否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发展需要。只有对惩罚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确保该制度符合补偿性原则的需要才能够将该制度进行大面积推广。随着惩罚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能够有效缩短被侵权者解决侵权事件的理赔时间。对于一些被侵权者,他们本身受到的损失可能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行民事诉讼需要被侵权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财产,这就导致维权者进行理赔需要付出远超其本身损失的财产数额。我国维权事件解决过程中,赔偿金的确定是根据赔偿金制定原则进行的,并不会将维权者进行维权过程中消耗的经济财产一并纳入赔偿范围。惩罚性制度在我国使用的过程中,需要符合正义原则,进而使惩罚性原则在我国使用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补偿价值,更好地保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惩罚性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取得了良好的反响,在此背景下惩罚性制度涉及的实际适用范围有所提高,并且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对我国消费者维权案例进行调查分析可以发现,当我国确定赔偿金额能够达到商品原价的10倍时,就会吸引较多的消费者主动进行维权。当赔偿金额确定为原价的20倍时,愿意主动维权的消费者数量就会达到总消费者的70%。然而,由于商家每侵权成功一位消费者,所获得的利益远超赔偿金额,因此哪怕将赔偿金额定为原价的50倍也无法完全杜绝侵权行为。因此,我们只有出台强有力的侵权制度才能够对商家进行有效的威慑,减少侵权事件。
相较于西方国家完善的惩罚性体系,当前我国学习西方经验所制定的惩罚性制度仅仅是西方惩罚性体系中有限的两项功能。可见,惩罚性原则在我国当前的实际适用过程中,它的实际价值并没有得到发挥。但是,该制度在我国的准确落实,有效激励了我国消费者在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过程中,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然而,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导致部分消费者为了高额的赔偿金,佯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进而导致相关维权部门不仅仅需要为真正被侵权的消费者进行维权工作,还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打假”,进而降低了有关部门的维权效率。惩罚性制度在我国使用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维权目标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消费者,也需要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应当对相关经营者进行震慑,打消他们进行违法侵权的想法,从根本上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
首先,我们应当积极地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惩罚性原则进行有机结合,进而有效提高惩罚性原则在我国的实际使用价值。积极地将惩罚性原则与各类法律规定结合起来,能够有效提高该制度的使用效率。在该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后,我们可以分别按照恒定和浮动比例这两种不同标准进行理赔额计算。无需经过法官决策,直接凭借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惩处决定的行为就是按照恒定比例标准进行处理的行为。这种方法的透明程度较高,能够减少法官主观判断对惩处的影响。但是,利用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惩处标准,无法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转变为按照体制办事,就没有办法根据实际问题合理地做出惩处决定,常常会导致相关机关对侵权者的惩罚过重或惩罚力度不够。按照浮动比例标准进行惩处决策,法官的裁量权较重,在此过程中法官承担着侵权性质判断以及赔偿金额确定等重要工作。这种方式给予法官的权力过大,因此透明度较低。法官可能会带有主观色彩判断相关事件,进而导致处置不合理问题的发生。如果想要全面提高惩罚性制度的合理性,使其充分发挥出它的维权价值,我们可以对原有的惩罚性制度进行优化。例如可以对赔偿金额数值的最大值进行规定,以此削弱法官在此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力[2]。
其次,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将惩罚性原则与《食品安全法》进行有机融合,能够减少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频率。惩罚性原则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运用范围相较于其他法律运用范围更加广阔。惩罚性原则在进行食品安全问题维权的过程中,它的赔偿金额制定标准与浮动性原则的相似程度较高。我国消费者购买食品支出所花费的金额与商品房等产品相比数额比较低,因此我国原来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问题的赔偿金是固定的,一般都是商品原价的10倍。但是当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可能更大,因此这种赔偿额定价并不合理。对此,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中,将赔偿金额转化为消费者实际损失的3倍。对惩罚性赔偿体制的实际使用效率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随着新《食品安全法》的推广,我国对食品安全侵权问题的处理效果更佳,公民更加认可新《食品安全法》的赔偿协议。为了提高我国消费者积极维权的意识,还可以添加赔偿金额上限,更好地震慑违法商家,促其进行合法改革[3]。
为惩罚性制度的使用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能够提高惩罚性体制在我国各个领域的使用效果。同时,为了使惩罚性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更强,可以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体制的细节部分进行优化。当前,我国在相关事件处理过程中,无法合理地运用碎片化时间导致处理效率不高。此时,我们可以收集相关法律条文资料,归纳整理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而有效提高事件处理效率。相关机关在实际帮助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法律占据维权工作的主导地位。其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该事件可能涉及的各类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以便维权过程中能够及时取用,进而提高维权效率。同时,详细地解读法律条文还能够帮助我们快速确定实际赔偿金额。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消费者在实际进行维权活动的过程中,无法将这两种保护法进行融合使用,进而导致消费者维权效率不高。如果想要在维权过程中,使赔偿性体系发挥出积极作用,首先需要保证消费者投诉的欺诈行为属实。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提出,任何人做出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都需要进行惩罚性补偿。由于这两种法律存在矛盾,这就导致如果商家同时作出了违背上述两种法律的行为,可能出现维权困难的问题。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我们在制定新的法律时,有必要对原有法律进行研究,必要时可以做出一些更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改动。
在我国民商法当中,想要促进惩罚性制度发挥最大价值,提高惩罚性制度与我国社会实际发展需求的适用性,我们应当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整合。我国最新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赔偿金额的确定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为赔偿金额制定了一个最低限额。这种改动,有效提高了消费者进行维权的积极性,提高了维权效率。该制度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获得了良好的反响。这就意味着这种改动是可行的,我们可以将这种改动方法运用到其他体制的制定过程中。但是该方法在其他体制上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在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对各类惩罚制度进行细分,这就导致当该行为可能造成消费者损失远超赔偿金额。从本质上看,赔偿金制度属于一种惩罚性制度。在该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是否将“不二罚”原则准确落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此相关领导部门需要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另外,如果相关违法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生命损失,构成了刑事案件时,我们则需要考虑这一制度是否依旧适用,以及该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当前,惩罚性制度在我国民商法中的实际使用范围依旧不够全面,目前我国法律解释范围内的赔偿性体制使用类型很少,市场上的欺诈行为种类远超规定的几种行为,这就导致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局限性较强。根据我国民法所需要遵循的公平原则可知,我国在建立惩罚性赔偿体制时需要对各类欺诈行为进行严惩,否则意味着惩罚制度并不合理。在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过程中,针对房屋合同纠纷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科学的赔偿金确定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对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有以下规定:其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买受人的损害金额为依据进行确定。通常来说这类制度的执行目的并不是帮助消费者获得产权,这就导致该类制度的合理性存在一定的问题。该制度也能够有效缓解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赔偿金的压力。该制度相较于原有的赔偿制度,对缓解房产商家的经营和发展压力更加有利。对买房人来说,该制度为他们提供了一条十分有效的解决房地产开发商维权问题的渠道。
总之,制定适应我国社会发展情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能够起到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惩罚性补偿制度在我国民商法中的使用,促进了我国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我们在制定新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可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相关法律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我国处理消费者维权事件的效率。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权活动中,对赔偿金的界定工作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各个领域提倡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提高处理消费者维权活动的效率。当前我国《专利法》当中没有对赔偿的范围和金额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我国消费者进行维权效率很低。因此我们在制定惩罚性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对专利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体制。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十分繁荣,维持安定和谐的市场环境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置,进而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民商法进行结合运用,必须要保证它与我国社会发展情况具有适切性。目前该制度在我国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弊端,为了使该制度能够发挥最大价值,我们应当根据实际国情不断优化和调整我国相关法律。只有切实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商家侵权行为,才能够营造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