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贤
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271
检察机关需要强化办案指导,将企业合规改革需求作为基础,对于案件需要严格依法审查,案件类型需要不断扩展,推进力度需要不断强化,着力提升办案效果。在试点实践阶段,如果遇到新的问题,则需要做好记录工作,将各种企业合规类型作为案例,为企业合规的开展打下可借鉴基础,落实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好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为刑事涉案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支持。
当前,我国处在新的发展阶段,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在发生变化,在构建新格局时,将新理念贯彻在企业管理中、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提出了新要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实施强化合规管理政策,主要目的是推动中央企业强化管理,促使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提升,让企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保障,打造法制央企,因而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多单位在2021年6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出为能够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到五中全会会议精神,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使企业违法犯罪现象能够得到有效惩治和预防的同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对我国实施能力现代化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推进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在办理涉及企业犯罪案件的各个阶段,检察机关需要了解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否适用,由第三方监督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估,将考察结果作为依法处理案件的参考依据。最高检还公布了企业合规试点的相关案例,总结试点推广经验,使企业合规改革深入推进。
2021年12月15日,司法部办公厅为充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台了《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如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有单位犯罪的规定,当企业涉嫌构成犯罪,是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实行双罚制,不仅对企业进行处罚,还需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企业而言,可处罚金,对人员则判处刑罚。
对于涉案企业而言,处于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涉案企业的合规刑事化试点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程序规定;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三是刑事和解的程序。无论从国家或者从社会的角度,检察机关推进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动力,一是保护企业[1];二是促进企业更好地实现合规经营;三是通过合规的激励机制,创新治理方式和方法。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和日益完善的角度,企业合规试点监督管理,具有很好的长远利益和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在开展企业合规监督时,需要从制度建立到运行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以发挥监督作用。
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需重点考察涉案企业是否因为其内部治理以及规章制度等存在不足而涉罪,以此健全制度和防范漏洞以及完善组织体系,促使企业达到合规,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涉罪情形。理论上,合规计划包括全面与专项两种。基于企业的价值创造过程,专项计划涉及到价值合规、基础合规和高级合规。合规设计体系中包含合规风险、合规义务、合规措施的改进等要素,让合规设计体系在专项合规计划实施中有所体现,所有利益相关人与市场主体都要涉及,其中包含高管人员的权职设置,以及合规防控机制、培训计划与调查等内容,是合规计划的重要内容。专项合规计划承担成本需要更高。如在企业的反贿赂专项合规当中,涉及供应商、经销商等合作伙伴,同时还要对风险进行管理,包含企业自身的反受贿廉政合规管理,同时也包含对于合作方的合规管理。从反贿赂专项合规中进行分析,不仅要求企业预防和抑制违法行为,同时也要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对合作方进行调查核实,保障企业反贿赂专项合规计划能够顺利实施,合理控制风险[2]。如今,在涉案企业合规的试点,检察监督并未制定专项计划,多采用全面计划的检查监督方式,因此,对于涉案企业合规计划,通过运用第三方组织进行全面审查,是一种可行性、有效性的方法,并通过审查结果提出改进意见,使计划更为完善,对涉案企业做好承诺、履行期限保证,明确考察期限,能够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在合规考察期,第三方组织需要做好检查和评估工作,检查评估包括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并要求涉案企业按期报告执行情况,还要抄送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若发现涉案企业或者企业相关人员仍有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涉罪(包括新的涉罪),第三方监督评估就需中止,并上报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
合规计划与企业内部设置的风控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风控程序的作用是将企业的商业活动风险降低,而并非为整合企业内部的权力体系。合规与风险控制存在差别,基于法律的角度,合规计划涉及企业向检察机关递交承诺文书[3]。合规计划不但具有可行性,同时也有约束力。如果计划书缺少可行性和执行力,则无法纳入合规的管理体系。执行企业合规计划,是试验企业能否实现合规要求,能否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提出量刑建议,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依据。我国企业合规的量刑激励模式下,也要将计划是否有效作为第三监管机构的考核基础依据。企业合规化,主要目的是让企业通过执行合规计划,获得从宽处理。在试点方案的提出阶段,检察机关只是对企业采取暂缓起诉和不起诉的程序,在第二期企业合规试点中,检察机关将涉嫌犯罪的主要人员和责任人员也纳入到企业合规形式化试点的量刑对象中。因此,考察企业合规的执行效果,检察机关具有重要的审查监督职责。企业在执行合规计划的阶段,属于企业内部治理过程,如果将企业权利称之为自治性权利,该权利需有自治主体的参与,分置权利,能够确保企业在合法经营治理阶段,为企业顺利运行提供条件。检察机关在监督企业合规计划执行阶段[4],与第三方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有区别的,主要在于:第三方监管需要企业按照合规计划程序进行经营,按照计划中的要求进行管理,而检察机关是观察企业是否遵守合规程序,让企业具有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观念,并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当中,并监督企业违法行为是否获得纠正、改正。第三方组织的监督,是不能取代检察机关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未落实,或未完善管理制度,仍然存在违法犯罪的隐患,有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通过审查合规资料,对涉案企业提检察建议。如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对涉案企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的,或者是没收企业违反法律所得到的物质,则可以根据企业合规材料为基础,与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刑行衔接。如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者其人员有其他违法问题的,检察机关需依法移送案件线索给有关机关处理。
企业刑事合规是新的有益尝试,是制度的创新。在刑事程序中,检察机关在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方面有其重要的主体地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减低违法损害结果,发挥着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需审查并处理企业合规计划的设计与效果,重点审查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旦涉及公诉案件,就需要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和审查,行使是否提起公诉的权力。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第一,需要备案审查第三方组织成员名单,如发现组织成员名单存在不合适现象,则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建议;第二,在审查涉案企业的企业合规计划、合规书面报告的过程当中,需对第三方组织提出相关的建议;第三,在对合规考察报告进行审查时,需要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相关意见,并在必要情况下调查核实;第四,要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提出的申诉、控告或有关申请、要求;第五,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法定职责。因此,检察机关需要严谨审查,监督合规计划,主要是分析企业涉嫌犯罪的罪名,考虑企业是否符合刑事合规处理条件。
从一期试点实践看,涉及的都是微小型企业[5]。在二期试点中,涉及到的企业案件较复杂,检察机关在合规监督阶段,主要审查自愿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同时,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建设合规体系,检察机关需要审查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合规计划书主要是实施合规计划的文本,涉案企业需要将合规计划书提供给检察机关接受审查,在批准之后,方可进行合规建设[6]。同时合规企业要接受第三方监管人的考察,最后进行评估工作。检察机关需要以第三方监管人的评估报告作为参考依据,对预期效果进行事实认定,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企业合规计划,同时也要对合规计划结果作出恰当的认定。
如果涉案的企业,已经认罪认罚,但是其中主要负责的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不认罪,有关文件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少数人员认罪认罚,或者是不认罪认罚,其不认罪认罚主要是企业存在内控问题导致,则存在争议。企业的合规管理,关键要先解决内部权力控制和制衡问题。合规控制与风险控制相适应,对企业适用刑事合规政策,不能因个别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而导致企业刑罚机制、激励机制受到忽视。因此,检察机关除了认真审查启动企业合规,还需根据第三方进行监督评估,考虑量刑建议,落实少捕慎诉、宽严并济的司法政策,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使企业能正常运营,又避免或减少企业违法,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如果是因为涉案企业无法按照合规计划落实,再行涉罪,则要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刑责,形成警示效果,产生震慑作用。根据实际,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运行,加强办案指导,严格备案审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普法宣讲,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将司法办案的成本降低,提高办案质效,使合规工作的实效性得到保障,进而为区域行业的现代化治理提供样板。
企业合规不仅属于复杂的治理策略,同时也是有效依法治理企业的手段,企业合规刑事化改革具有创新性。在刑事程序中,企业合规刑事化可以更多地结合实际,加强理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为刑事立法和制度完善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