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萌萌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近年来涌现出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众多社交媒体平台,人们可以在平台上即时发布各类图片、视频信息,信息的主体也早已不局限于发布者自身,家人、朋友、陌生人,随手一拍发到社交媒体平台,便可能成为热点新闻。其中不乏有些发布者以此为职业,通过发布自己录制的热门视频赚取流量,但随意将包含他人影像甚至以他人为主角的视频发到社交平台,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具体侵犯了哪一类人格权?笔者认为,该行为多涉及对当事人肖像权及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随意将包含他人肖像的图片或视频发到社交媒体平台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本文中,笔者将以某微博平台2022年1月2日的一条热搜新闻“两男子抬近300斤新娘进婚礼现场”为切入点进行侵权行为的分析,该条视频中的新娘头部五官已被打码处理,暂不涉及肖像权的侵犯,在此主要分析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隐私权的侵权已经从现实空间延伸至网络空间,由此引申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所谓网络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络空间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收集、公开等权利,同时包括个人的相关重要信息、事实图像等不在网上遭到泄露的权利。[1]笔者认为,婚礼应属于公民个人私生活的范畴,参加婚礼的宾客可以适当拍摄婚礼照片、视频,但无权将其发至社交媒体平台,不是每个人都希望属于自己私生活范畴的婚礼被公之于众。此外,该视频中的新娘由于体重原因遭到评论区大量陌生人的嘲讽,甚至出现侮辱性言辞。视频发布者的初衷或许只是为了博取大众眼球,赚取流量,但若未经本人授权同意即将视频发到网上,既侵犯了当事人的网络隐私权,同时大量的恶评也给当事人带来了莫大的心理负担和精神伤害。
本文提及的微博热搜事件只是当今社会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一个缩影,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侵犯网络隐私权或肖像权的行为比比皆是,而被侵权者却鲜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计算机技术的出现使得人类社会每天都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自20世纪70年代第一封电子邮件发出开始,社交媒体便开始以其交互式的模式逐步影响着人们的联系方式。2009年新浪微博的推出,开启了中国微信息社交媒体时代的序幕,随之而来的微信、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更是颠覆了人们的沟通方式,甚至影响了一部分人的生活方式。只要一部手机在手,人人都可以是记者、演员、导演,与此同时,每个人随时都可能成为他人短视频中的角色。自媒体盛行的时代,网络视频发布者中不乏有人以此为职业,以赚取流量为目的,甚至故意泄露他人隐私。然而更多人则是被动入镜,无意间成为他人视频中的背景或者主角,这种新型社交方式的出现,无疑要建立在成熟的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之上。
如前所述,在以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为代表的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的视频中,侵犯公民肖像权、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比比皆是,但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被侵权者少之又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公民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维权意识比较薄弱,自身的肖像权、网络隐私权被侵犯而不自知,或者即使意识到被侵权也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二是维权成本高昂,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成本较低,但维权成本较高。网络世界属于虚拟空间,信息发布者往往采用匿名方式,被侵权者很难通过个人途径轻易找到准确的侵权人,进而造成具体维权时的重重困难。正是由于大部分人被网络侵权时都选择了沉默或容忍,使得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肆无忌惮。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相应的网络隐私权、肖像权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尽管《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方面的保护已经较此前的法律有了很大进步,在第四编第六章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了专章保护,并将“私人生活安宁”写入法条,但关于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专门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使得被侵权人在维权过程中找不到准确的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滞后性,网络世界的发展又是日新月异,因此关于网络隐私权专门法律法规的缺位本无可厚非,但从2009年微博的推出至今也已十几年,有关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专门立法理应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要求,尽快做出更精细的规范。
此处提及的监管包含两个层面,一是行政部门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二是网络平台自身对所发布内容的监管。如同法律具有滞后性一样,行政部门的监管通常也具有滞后性。社交媒体平台的出现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近几年更是飞速发展,有网络覆盖的地方基本上就有社交媒体平台的注册用户,然而,行政部门对社交媒体平台的监管却远远未能跟上其发展的步伐。而网络平台自身的监管具有局限性,目前其自身只能对于部分涉黄和违法信息起到较好的监管作用,而对于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等信息则无法及时辨别及制止。[2]行政监管的滞后性及网络平台自身监管的局限性,导致了大量的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的制止。
根据上述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针对互联网行业发展的特点,行业自律在防范网络隐私权侵权方面的作用更加重要,我国此前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络媒体论坛等行业自律组织,并先后颁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公约,为我国前期的互联网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的发展呈现出新的更加复杂的特点,特别是近年来众多社交媒体平台的出现,相应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迫切要求行业协会及时做出回应,发挥应有的行业自律作用。此外,鼓励技术研发人员采用技术过滤和内容分级手段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分类筛选,通过技术手段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以适应互联网行业“以技术对抗技术”的行业特点[3]。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水平越来越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有了明显的提升,各类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然而互联网是新兴行业,社交媒体平台更是近几年才家喻户晓的新兴事物,人们对于它的热情远大于防范,甚至有人以自己的形象能出现在公众视野为荣,全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正在被侵害。因此,要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尤其是涉及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宣传,最高法可发布一些典型的指导性案例,让公众明确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形,引导人们在自身的网络活动中不要触碰法律底线,同时鼓励人们积极发现自身及身边的网络违法行为,并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网络侵权维权困难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举证困难;二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由于被侵权人通常在技术上处于劣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视情况适当放宽被侵权人的举证标准,并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首先,对于社交媒体平台的侵权行为,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被侵权人无需证明社交媒体平台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其行为造成了自身隐私权等遭受侵害的事实、有损害后果且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即可。社交媒体平台则负有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义务,这种过错表现为没有尽到告知、警示、提醒等义务,且没有经过被侵权人的同意,若平台无法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对于社交媒体平台的其他普通用户,可以继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即“过错责任原则”,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由于网络媒体的匿名性,当被侵权人的网络隐私权等遭受严重侵害时,法院有权行使公权力来调取必要的证据。综上,只有在司法实践中解决人们的维权困难问题,才能使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更多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民法典》中对于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已有了初步的规范,且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出台并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4]鉴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现状及近年来社交媒体平台中暴露出的问题,亟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清晰界定网络隐私权的含义,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侵权方式、社交媒体平台的责任义务等,以便统一保护标准,使网络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此外,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应具有开放性特征,根据时代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相应规定,避免法律制定出来就被束之高阁。
对网络隐私权的监管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相关行政部门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二是网络平台自身对所发布内容的审查。首先,相关行政部门要把握好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互联网行业有着自身的独特性,行政部门要找到适合的行政执法依据,或者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行业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做到行政执法有据可依。与此同时,行政监管不能过多干预互联网行业的自由发展,要遵循比例原则,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适度的监管。其次,网络平台对自身传播的内容有审查的义务。网络平台的审查范围应不局限于涉黄及违法内容,对于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行为也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恶意误导他人的网络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避免信息通过网络途径迅速扩散。除了以上两种监管手段,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监督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2年1月18日,群众举报某著名视频网站上一医生疑似直播妇科手术片段,经相关公安机关核实后对涉事医生实施刑事拘留,并对涉事医院11名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该视频网站也及时对涉事账号采取永久封禁措施。此案例可谓社会公众监督发挥重要作用的典型,积极发动社会公众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可以对行政监管及网络平台自身监管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改变了人们的联系方式,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网络世界的问题也不断地涌现,尤其是近年来新兴的社交媒体平台的出现,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本文所探讨的网络隐私权侵权便是其中一个典型问题。对于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减少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降低网络犯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交媒体平台的良性发展,从而有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使得网络技术对社会发展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