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芹
(山东省临沭县玉山镇财经服务中心,山东 临沭 276709)
农村集体土地发包应严格依照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和“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法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村干部不经民主协商充分讨论并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动辄就以“村两委会研究决定”的名义制定承包方案。致使在具体实施所谓的“承包方案”时,因遭广大村民非议甚至是阻止而无法实施,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甚至贻误农时,给村集体和农民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发包原则和程序合法,但只重视发包前的准备工作和发包是否顺利,承包合同一经签订,便觉得万事大吉,只等收承包方之利,忽视了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放松管理,对承包方损坏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没起到“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作用,致使村集体土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毁坏。
有的承包户签订完承包合同后,打着“经营权自主和乡村振兴”的幌子,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的土地上违规建设“农家乐旅居设施”;有的承包户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借口,挖鱼塘、栽苗木、建养殖场,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有的承包户因经营不善而撂荒;更有甚者,个别承包户卖土洗沙,大搞掠夺式违法经营,使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
此举加重了承包方的经济负担,使承包方无法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合法的生产经营当中去。
有的承包户不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故不按规定时间足额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承包费,不讲诚信,耍“老赖”行为。
有的承包户把承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视为私有财产,不经发包方同意,私自转包转让自己所承包的村集体土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有的将所承包的土地私自抵押;更有甚者异村互换,时间一长,村与村之间边界不请晰,造成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灭失。
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软弱涣散,村两委成员之间闹不团结,“内斗”行为严重,对承包方的种种不法行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甚至接受承包方的吃请和贿赂,对承包方大肆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包庇纵容;有的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得人好处送人情”,私下把承包方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展期。越是临近村两委换届,这些不法行为越甚。
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经济合同中的一种,发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但由于村干部和村民法治意识淡薄,再加上纠纷调处不当,尽管有的合同纠纷已经法院判决,个别承包户信访不信法。更有甚者,承包方在不法分子和“好事之人”的挑唆撺掇下,胡搅蛮缠,个体访、群访、缠访、越级访现象时有发生,现已成为目前农村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要组织发动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广大村民利用“党员学习日”等时机,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客户端、普法微信群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他们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教育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村集体土地发包属于农村村务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发包方案经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会议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制度行事,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村干部要履职尽责,不能“一包了之”,对承包方的不法行为,要早发现早劝说早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防劳民伤财,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社会不和谐不安定因素。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公检法司、土地管理、信访、农业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巡察工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重视农民来信来访,加大对违纪违法违规村党员干部和承包户的问责处理力度,并把处理结果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农地农用”,督促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让“农村土地承包”这一重大村务活动在阳光下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