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急需用钱给孩子治病,我要求公司付清拖欠的工资,公司表示只有我明确放弃此前所有的加班费,才能给我。无奈之下,我按照公司要求出具了书面申明:加班费已全部结清。请问:时隔一个月后,我能否反悔?
读者:沈冰冰
沈冰冰读者:
你有权反悔,即可以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即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既应尊重和保障双方基于真实、自愿、合法原则签订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也应对劳动者明确持有异议的、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的协议真实性予以审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是根本要件。其中,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胁迫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本案中,公司拖欠你的工资本来就违反法律规定,却在你急需获取工资给孩子看病时,企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排除你的主要权利,迫使你放弃本不愿放弃的加班费,无疑符合乘人之危的法律特征,这决定了你放弃加班费的申明,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