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宸 方 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9-20页。在革命、建设与改革的百年征程中,党的全面领导不仅是由一系列历史事件的交互作用所促成的事实性结果,而且与当代中国政治场域之间形成了一种非历时的、更为稳定的制度性联系。对先锋代表制的概念提出与现实考察,通过深入揭示党的先锋队属性,描述和解释党的全面领导背后的逻辑脉络与独特内涵,进而将党的全面领导置于当代中国政治场域之内,重新审视和理解当代中国政治场域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的构成样式。
在当前学界有关现代代表制的致思进路中,一个经常引人迷思的悖论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与被代表的人民之间的相互抵牾。调和这种冲突的经典思路,或者从后果论出发,强调代表制对克服直接民主的自我异化及其风险的必要性,2[英]埃德蒙·伯克著,陈志瑞、石斌编:《埃德蒙·伯克读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78-81页。或者从条件论出发,突出“国家规模”等现实因素对直接民主的限制。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祝晓辉、刘宇飞等译,北京理工大学2018年版,第169页。这就导致一种定见,即与人民主权原则相匹配的理想政制是直接民主,代表制仅仅是一种实现和维系人民主权原则的间接途径与有效工具。这样,发轫于西方语境的民主话语,把代表制解释为民主制的附庸,消解了代表制的独立基础,对代表制的制度溯源,亦多追溯到欧洲中世纪之后,贵族阶层在征税、军事、任命等政务中,为约束君主所设置的地域性或等级性的议事大会与自治机构。1[英]塞缪尔·E·芬纳:《统治史(卷二):中世纪的帝国统治和代议制的兴起》,王震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42-446页。其实,相较于民主制的滥觞与膨胀,代表本身的存在及其制度化,具有更为悠久的起源、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为深刻的关涉。
代表是一种近乎从人之本能发出的人类学现象,而非仅仅是从古典契约论的现代变形中开出的政治学现象:代表绝非情境性的权宜之计或政客式的政治说辞,而是与人们对正当性的欲求相关,人类社会一旦开始试图摆脱普遍施加于肉身的暴力胁迫或所有人相互孤立的隔离状态,走向人与人之间有序联结的政治社会,那么,代表便会作为一种为秩序的生成奠定正当性的社会机制而逐渐显现出来。
通常,对代表的定义,将代表直接等同于实体化的代表者。不易察觉的是,代表者出场的背后,同时维持着一种以代表者为中心的双轨运作。一方面,代表者的出场,总是依赖于被代表的“他者”。这种隐没其后的关联性,更加靠近代表的性质:代表者主要通过内在化的资质禀赋、象征性的仪式习俗或法律式的程序规则等,建立起与被代表的“他者”之间的关联性,获得代表者的身份;被代表者通常并非一种直接呈现于人的感观之前的具象化实体,而是作为诸如上帝或天道之类实在性未必充分、却被认为是终极权威的虚拟设定,存续于原则化的观念层面。相较于形而下的琐碎之物,“诸如伟大、主权、威严、声誉、尊严、荣誉之类的词恰恰要传达出被提高了的、具备代表能力的存在的这种特点”2[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页。。“他者”常被拟定为毋须假借于外界、内在已然完备的终极权威,代表者经由与被代表的“他者”之间的密切关联,取得间接衍生的权威性,从普通大众中脱颖而出,成为对被代表者的有形重现。另一方面,代表者一直是面向现实当中的众人而直接行事的。代表者一边从与被代表者的关联性中取得一种区别于众人的权威,一边又以这种权威为基础,在直接行事中形成对于众人的普遍作用。尽管人们未必能直接介入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关联性的建立过程,可能仅仅站在或远或近的旁观位置,但一定会作为代表者在直接行事中所面向的对象,出现于代表者的行事过程及其后果中。这种依赖于权威性而非强制性的行事方式,将所有人带入一种以被代表的“他者”为最终依据的现实秩序,代表者甚至能够以被代表者为辩护理由,在这种现实秩序之中加入一种形而上的意义,使之与一种更为完善的存在方式联系起来。
因此,一种构成性维度就从代表之内被揭示出来了,代表的性质是“使某些字面上或事实上不存在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呈现出来”3[美]汉娜·费尼切尔·皮特金:《代表的概念》,唐海华译,吉林出版集团2014年版,第11页。。观念层面的“他者”处于无法言说的沉默之中,不可能直接给出指令式的现成秩序;但随着代表者的出场,被代表者、代表者、所面向者就进入在场状态了。代表的构成作用,就是展开一个以代表者为中心,同时容纳被代表者、代表者、所面向者的场域,使人们能够在场域之内得到有序安顿。
此处,代表的构成作用属于存在论层面的正当性构成,而非发生论层面的历史性构成。历史性构成以历史进程中的时间性为境域,将现实秩序置于物理反应式的因果链条中予以解释;正当性构成则从超历史的、非时间的本质维度,重新打开场域内部的秩序状态。与合法性不同,这种正当性的内涵,并不仅仅在于衡量人们对代表者的单向认同,而且突出了代表者对于所面向者的反向作用;同时,正当性概念进一步强调了代表者与所面向者之间的互动应当在尽可能减少人为强制的情形下,接近和实现如自然过程一般流畅运转的自发性,即在场域内部达成一种自发秩序,否则,在由被代表的“他者”所担保的现实秩序中,作为终极权威的“他者”对现实秩序的本质性关涉,就是不够充分的。
广义而言,代表的制度化,就在于以稳定的制度形式实现代表的构成作用。随着对构成作用的发现,代表制便从民主制的附庸,重新返回到社会运行的内在机制层面,这就为代表制唤回了一条完整归属于己身、相对独立的制度谱系。制度独立性的彰显,使得对于代表制的历史分期,获得了一个内在连续的基本线索。
代表制的制度演进,总体涉及两大阶段:一者为以上帝或天道等非人格的超验性存在为被代表者的古典代表制,另一是以人民主权原则中的人民为被代表者的现代代表制。其中人民本身并非是在发现全体民众的实在性之后的客观描述,而是在全体民众从旁观者转变为主权者后,作为指向主权者的指示性符号加以运用的。“人民”的形成反而遮掩了全体民众的实在性,1[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赋予其一种具备绝对权威、不必求诸于外的终极属性。2[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闫克文、刘满贵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8-61页。这样,“人民”的语义就面临一种内部分裂:作为量化表达的统计学用法,“人民”一词是对全体民众的数量性加总,这种在实在范畴对全体民众的指涉,前所未有地开辟出全体民众对代表者与被代表的人民之间关联方式的直接参与,进而影响和塑造着代表者面向全体民众的行事方式。然而,作为带有神圣色彩的政治学用法,“人民”一词剥离了民众之间的异质性,虚构出一种同一化的大全状态,现代代表制中代表者的出场所依赖的依然是这种“人民”,被代表的人民依然需要实体化的代表者而让自身出现于政治场域之内。
“人民”一词的政治学用法,发自对人民本身的悬设,无意识陷入了康德所谓的理性之僭越,因而极易诱发经验范畴的幻象。尤其在与民主选举相结合的选举代表制中,人们时常被多数决的表象所迷惑,即全体民众向多数民众的数量性过渡,会令人误以为这是在逻辑链条中的自然顺延,却忽略了全体的退却实则是对隐含于“人民”之中的大全状态的否定和置换。因此选举代表制与人民主权原则之间看似理所应当的对称性,需要重新成为一个应当加以质疑的问题。这就释放出现代代表制之内的多重可能性。
尽管现代代表制与古典代表制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但现代代表制在对政治场域的正当性构成中,同样关涉一种对自发秩序的建构。恰恰由于对秩序本身赖以实现自发运转的现实进路的特殊理解,中国在现代代表制的制度构型上形成了与选举代表制相区别的先锋代表制。概括而言,在起源于西方的选举代表制中,形式独立的个体被认为是实现秩序自发运转的基本单位,现实秩序可以伴随每一个体对私人性的利益以及利益化的权利的自主决断,自发达成一种相对均衡的稳定状态;区别于这种个体性向度,先锋代表制以一体化联结为实现秩序自发运转的现实进路,这种一体化联结的原型可以被溯及到传统语境中人与人之间示范——模仿的自发性,当代中国政治场域之内的领导——追随与作为一体化联结的示范——模仿之间维持着一种结构性类同和历史性延续。先锋代表制与选举代表制之间的区别,一直延伸到两类代表制的运作机理上:
一是代表者的出场及其与被代表的人民之间关联性的建立。在选举代表制中,议员作为“人民”的代表者,与被代表的人民之间的关联性,是在全体民众的民主选举中建立的。民主选举是一种统计和测量个体意志的竞争性程序与技术性规则,议员在获得绝对或相对占优的选票后,以代表者的身份组成议会机构;在先锋代表制中,作为代表者的党的出场,依赖于党本身的先锋队属性而非外在的程序化授权。党本身的先锋队属性源于党本身所独具的、包含正确性指向的优越特质,即一旦党率先示范正确理念,就会自然产生一种感召效应,激发和动员全体民众自觉响应,党的先锋模范与民众的自觉响应因而处于自发形成的一体化联结中。
二是代表者的行事及其对所面向者的反向作用。随着议员的出场,议员对“人民”的代表体现为代议行为。民主选举的制度化参与,将“人民”转换为可计量和加权的利益参数,议员的代议行为通过对民众利益的镜像化映射或自主性监护,把特定的利益参数反映于政治场域的秩序运转中,政治场域作为对利益关系进行技术化处理的权力空间而展开。与之相异,党对“人民”的代表体现于党的全面领导中。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在党的先锋模范与民众的自觉响应之上,远离了单纯的利益回应与选民争夺,致力于为全体民众创造性指明一个更为优越、值得付出努力的正确方向,全体民众就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实质性参与中,即以亲身参与的真实行动为方式,表达出对党作为代表者的认同和追随。
党的先锋队属性集中概括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者出场的依据,对党的先锋队属性的长效维护,就成为确保先锋代表制正常运转的关键。比较而言,选举代表制的制度内核,在于实现以政党轮替为表征的竞争性淘汰,通过各政党对执政资格的竞争而不断推出新代表者;区别于此,先锋代表制赖以正常运转的核心,则在于维护和彰显党的先锋队属性,确保党作为代表者的持续在场,维系民众对党的全面领导的认同和追随。
在先锋代表制中,党作为代表者的出场,不仅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功绩、执政绩效或权力优势,更重要的是,党的先锋队属性赋予中国共产党以鲜明的组织优越性,使之能够通过主动的、正确的、有效的先锋模范,广泛激发民众的自觉响应。
尽管这种一体化联结与传统语境中人们对自发秩序的基本观念存在某种相似,但党的先锋队属性起码包含两种根本性突破:一是群众路线的确立。1王绍光:《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载于《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群众路线突出了历史本体化的人民在党的价值立场与工作方法上的优先性,相当于部分倒转了一体化联结的传统路向,将落后者单方面向先进者趋近的线性运动,扩大为二者之间相互学习的周期性互动。党对群众地位的承认、向广大群众的学习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持党的内部活力,避免党的全面领导陷入封闭僵化。二是组织控制的实施。区别于修身自律、道德说教、民间舆论等传统手段,党的先锋队属性是以列宁式政党的组织形态整体展现出来的。通过科层化的组织结构、合理化的组织规则、密集化的组织设置等组织控制的方式,党的先锋队属性脱离了相对含糊、缺乏标准的境地,被精细化分解为党的成员与组织所承担的任务使命与职责分工。
事实上,党的先锋队属性的形成,植根于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的先进理论、历经历史考验的革命精神、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组织体系、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等组织优势的继承、坚持和发扬。在官方话语之内,衡量和评价这种组织优越性的核心指标,就是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就先进性而言,党的组织整体与马克思主义的紧密结合构成了先进性的源头,马克思主义及其本土化的理论成果为中国共产党提供了一个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原则;就纯洁性而言,全体党员必须从内在信仰与外在实践两方面保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完全敞开和严格恪守,党的纯洁性就落实在所有党员的言辞与行为上。但是,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并非是天然注定或一蹴而就的,百年的征程反而显示出党的先锋队属性是在试错性质的渐进探索中逐步形成的。党本身需要通过持续的组织调适,将组织整体放入一种“不断进行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591、589页。的时间过程中,依赖于自我革命,确保自身始终能够先行进入一种更为完善的优越状态。
“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 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 敢于直面问题, 勇于自我革命, 具有极强的自我修复能力。”3《十八大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591、589页。自我革命既是中国共产党应对现实考验与危险的手段,又内在于党的先锋队属性之中,“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4《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工作 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日报》,2018年01月06日。。
在党的长期执政中,相当规模的党员,兼具了归属于党的组织体系之内的政治性身份和纳入于国家治理体系之内的职业化属性。政治性与职业化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党的先锋队属性面临一种退化风险:国家治理体系中程序规则的织密与累积,在对专业能力的强调和对治理效能的放大中,可能将一种缺乏进取精神和担当意识的官僚化异变反向输入进党的组织内部,导致对党的先锋队属性的削弱;同时,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在进入国家治理的场景之后,对具体职权的行使容易使其被权力本身所俘获,向特殊阶层或集团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庇护,将党的先锋队属性异化为一种以政治投机为实质、表演化的形式主义。5刘先春、陈慧瑞:《新时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治理形式主义》,载于《求实》2020年第6期。因此,“越是长期执政,越不能丢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色,越不能忘记党的初心使命,越不能丧失自我革命精神”1习近平:《牢记初心使命,推进自我革命》,载于《求是》2019年第15期。。
同时,党的自我革命不仅意味着“着力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55页。的运动式治理,而且是党的先锋队属性的基本规定。这就将自我革命贯穿于党的全部存在之中,自我革命成为党本身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3《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9日。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包含着一种将自我革命转化为生活形态的日常向度,需要所有党员将积极的身心改造,自觉接纳为日常生活中的常态化内容:每一党员在日常生活中的公开言行,都可能会对周围民众形成一种指向鲜明、或积极或消极的示范作用。因此,党的自我革命必须在“党纪严于国法”的意义上,突破日常生活中“公域”与“私域”的界限,深入于所有党员的日常生活,将全体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全方位纳入全面从严治党的视线之内,确保党的先锋队属性得到长效维护。
党对组织内在的先锋队属性的现实践行和公共展示,即党的先锋模范,能够自发引致民众对党的全面领导的认同与追随。这就在党作为代表者出场之后,构成了隐含于党的全面领导之中的一个基本向度:党的全面领导的实现,主要并不在于形成一种强制性的命令体制或一元化的治理模式,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和所有成员在工作、学习、社交、家庭等各个方面的示范性引导,指引全体民众融入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因此,党的全面领导不仅是对全体民众的利益诉求的主动回应,更是把这种利益回应与党的先锋模范相结合,通过自上而下的典范感召和榜样作用,引领人们自觉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一般而言,党的全面领导直接涉及两类范畴:在事务性范畴,党的全面领导涉及到作为决策中心的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治理过程之间的功能性耦合;在组织性范畴,党的全面领导涉及到作为组织中轴的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结构性互嵌。但在更为深刻的层面,党的全面领导可以被视作对党的先锋模范的进一步确认和扩展,是党的先锋队属性在中国国家治理中的全面展现。这就意味着,党的全面领导是以党的先锋队属性为前提的:一是在党的组织层面,党本身需要具有显著超出大众与其他组织一般水准的优越品质;二是在党的组织内部,对党员的组织吸纳和对干部的人事选拔,需要以对个体的组织考察为先导,用于约束党员的行为准则应当随着其所在层级的上升而愈加趋于严格,每一层级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对下级干部和普通党员作出良好表率,“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从理念、德行、用权和自律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4习近平:《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载于《党建研究》2007年第5期。。
总之,这种先锋队属性让作为代表者出场的中国共产党,能够摆脱一切特殊利益和利益集团的牵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5《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日报》,2014年02月18日。通常,对当代中国政治场域的反思,首先聚焦于以党建国的历史进路上,党的全面领导被默认是革命过程中先行掌握的权力优势的天然延续。然而,如果仅仅停留于表面的权力配置,会极易令人忽略党的全面领导为当代中国政治场域注入的规范性意蕴:先锋代表制对当代中国政治场域的正当性构成,就集中展现在党作为代表者出场之后,党的全面领导下当代中国政治场域的独特性质、界限和结构,党的全面领导将当代中国政治场域之内的秩序运转提升到一个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密切联系的卓越层次。
基于何种理由将政治场域辟作生活世界中一个独立的存在区域,即政治之为政治的性质,是先锋代表制应当予以解答的首要问题。这可以从狭义政治与广义政治两方面得到澄清:狭义政治语境中的当代中国政治场域,是一个与经济、社会、市场等诸种非政治场域相并列的专门空间,甚至一定程度上需要将事务性的行政管理与司法监察剥离出来。这种对政治场域的理性化区分,是与日常生活中的价值倒转和政治场域的去规范化相一致的:随着日常生活的现代分裂,1[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政治生活在价值优先性的序列上被放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之后,政治场域因以权力的运行为主题而作为一种狭义政治,维持着功能性的必要存在;在政治场域之内,权力表象下的历史目的、价值指向与进步取向等规范性意蕴,被替换为权力运行中反目的化、非价值性与技术逻辑的程序规则,政治场域中的正当性被替换为形式优先、以规则性认同为基础的合法性。这种政治场域,是各类组织、机构、团体、阶层等展开利益竞争和权力角逐、利益与权力在形式化规则之内相互转化的特定场所。
不过,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将政治主题从权力运行转向事业成就,使当代中国政治场域在广义政治的意义上,形成一种贯穿于所有场域、处于统摄地位的普遍性。当代中国政治场域之所以能实现从特殊性向普遍性的突破,就在于党作为代表者的出场:党的全面领导在权力运行之外,为政治场域引入了一项作为历史目的、具有崇高价值、合乎真理方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这就将权力化的狭义政治改造为事业性的广义政治,政治的意义因而扩展为对一项伟大事业而非权力优势的实现。作为在场的代表者,中国共产党能站在一种全局的、长远的、根本的超越性立场,从战略层面提出和统筹作为宏观目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通过组织体系的广泛分布和组织成员的统一行动,将各类场域的存在、各个群体的利益和各种组织的行动等协调一致,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共同建设上,甚至改变了政治场域中权力本身的特性。
当代中国政治场域所能抵达的边界,即权力运行将人们的日常生活卷入政治场域之内的程度,随着党作为代表者的出场而被推扩到一个极为广阔的地步,而且,这种扩展与权力特性的改变连为一体:在作为狭义政治的政治场域之内,以强制控制为底色的支配性权力越来越隐于幕后,当代中国政治场域的界限在权力的保护性意义上,维持着一种深入弥散于日常生活之中的模糊性。随着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转型,权力的支配性被中立化的治理技术所掩盖,对民众的编码、审查、监控以及惩戒等直接施加于人身的控制手段,逐渐向潜在遍布于生活细节之内的规训和安全机制转变,2参见[法]米歇尔·福柯:《安全、领土与人口》,钱翰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24页。权力本身以向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保护形式重新出现。这种保护性权力是人们在现代国家中为维持日常生活的完整和持续所必需的,因而能够以不易察觉或易于接受的方式渗透在日常生活中。尽管政治场域中支配者—服从者的传统划分转换为供给者—需求者的现代形式,但民众可能被置于非人格的官僚系统的隐秘控制下,难以辨认出承担政治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然而,党的全面领导及其所包含的建构性权力,超越了权力的支配性与保护性,使当代中国政治场域能够以高度开放的状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全面融合。在党的全面领导之中的建构性权力,是以重新定义而非组织替代的方式,对权力运行的尺度重构,即在支配性权力与保护性权力之外,将权力的运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联系起来。这一权力的建构性的实现,将全体民众引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正确方向上:这一方面有赖于以党的组织体系为渠道统一部署党中央的科学决策,面向全体民众形成宏观层面的组织性示范,另一方面要求所有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超出一般的严格标准自我约束,对于周围民众形成微观层面的日常性示范。因此,党的全面领导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嵌入一种深刻的政治属性。3李宸、方雷:《价值、权威与制度:党的执政方式的建构逻辑与路径构成》,载于《学习与探索》2020年第8期。日常生活的政治意蕴的显现,并未以权力分布的空间边界及其对日常生活的介入为限度,而是表现为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人们对生活事务的日常操持与对共同事业的直接承担是相互贯通的。全体民众在先锋代表制中的实质性参与,能够以在日常生活中共同投身的方式,亲身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这就以领导者—参与者的关系形成对支配者—服从者和供给者—需求者的突破,使全体民众摆脱了民主选举中投票或集会的时空有限性,在政治场域之内恢复为生动而具体的人本身,恢复为亲身参与一项伟大事业的人本身。
在当代中国政治场域之内,权力运作的建制化突破了对国家机构的常规设置,延伸到与日常生活结合更为密切的非正式场合。这种权力建制的结构化特征与先锋代表制中党作为代表者的出场密切相关,可以从两种角度加以厘定:一是宪法语境中狭义的标准化组成,主要指向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系统以及监察机关等常规的机构设置,各种机构按照议行合一的原则组织起来,在制度化的权力运行中发挥特定功能。其中,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构,人大是进行议题审议和集体表决的正式场所,但人大在国家机构序列上的次序优先性,并不等同于与党的先锋队属性一样的组织优越性,仅仅依赖于与代议制政府的形成相关的人大,难以实现对全体民众的动员与引领,更难以实现对全体民众的示范、感召、教育等反向作用。1景跃进:《代表理论与中国政治:一个比较视野下的考察》,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3期。二是契合政治意义的、广义化的政治性组成。这种权力建制的横向口径,既涉及到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系统以及监察机关等正式机构,又容纳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非正式机构;在纵向脉络上,权力运作的建制化以一体同构的方式连通中央层面与地方层面的权力建制,甚至能够直抵城乡基层的社区自治单位。2方雷、李宸:《党的权力实现方式论纲》,载于《理论探讨》2016年第6期。但是,权力建制的外延扩大并未将党的组织同步转化为建制化的附属“装置”,而是反过来依赖于党的全面领导:建制性的诸种机构以党的组织为中轴,成为贯彻党的全面领导的渠道。因此,权力运作的建制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作对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化扩展,恰恰是以党的全面领导为前提,这种扩大化的权力建制才获得了积极的价值支撑与方向指引,避免了由部门分割、权力分立、相互牵制等技术逻辑单一主宰的局面。
先锋代表制的制度完整性与稳定性的维持,首先有赖于在制度层面持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组成先锋代表制的各项制度,在对党的自我革命的持续推进中,既确保党的先锋队属性永不褪色,始终维持着党作为代表者的在场,又在党作为代表者出场之后,进一步影响到当代中国政治场域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的构成样式。其中,“党和国家”的整体维度为阐释先锋代表制的制度组成提供了一个恰当视野。
先锋代表制的制度归属,并不能从政治学语境中政党内部的制度类型或者国家层面的制度类型上得到澄清,严格来说,先锋代表制是一种在政党与国家的二分法之外,归属于“党和国家”整体维度的制度形式。
在同一话语中将“党”和“国家”一并予以表述的表述格式,远不止一种出于意识形态目的的刻意强调,而是包含着体现统一性的三重逻辑:一是建国的逻辑,即党与国家在历史进程中产生的先后次序与因果关系;二是组织的逻辑,即作为组织实体的党对由各种机构组成的国家实体的嵌入与主导;三是较为隐蔽、不易察觉的一种构成的逻辑,即如前所述,唯有在党作为代表者出场之后,当代中国政治场域才得以构成自身的独特样式,恰恰是在这种党与国家不可分割、紧密相连的整体维度事先形成之后,党与国家之间的区分才能成为一种具有真实意义的区分模式。因此,“党和国家”的话语表述,超出了纯粹的党的范畴与纯粹的国家范畴之间的表面分野,反映出党与国家之间内在统一的整体维度。与之相应,先锋代表制并没有片面落入党的制度或者国家制度的分类中,而是摆脱了在从事制度分析的政治学话语中一直隐含于党与国家之间的断裂和不相融,处于与“党和国家”相一致的整体维度上。因此,尽管先锋代表制在制度组成上以持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为首要内容,但组成先锋代表制的各项制度的制度意涵,已经不限于党的组织内部,而是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赖以发生的政治场域本身的构成,需要在“党和国家”的整体维度上予以解读。
具体而言,较之于以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与议会制度为内在支撑的选举代表制,先锋代表制的制度组成,主要涉及三重方向:
一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组成。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以集中统一的方式持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在组织整体层面永葆党的先锋队属性的根本前提。在党的组织内部,不仅明显存在着一条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组织起来的层级性序列,而且,这条层级性序列是党的先锋队属性在党的组织结构上的反映,是与以先进性与纯洁性为标准的完善性序列相重合的。因此,一方面,在党内的层级性序列中,作为层级链条的最顶端,党中央能够通过顶层设计和权威贯彻,消除离散化的部门主义、地方主义与非法庇护网络,打破固化的利益藩篱,1贺东航、孔繁斌:《中国公共政策执行中的政治势能——基于仅20年农村林改政策的分析》,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克服阻碍党的自我革命的不利条件;另一方面,在党内的完善性序列中,作为最能体现党的先锋队属性的组织部分,党中央必须面向全党全国率先做出指引性的正确示范,主动引领和整体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自上而下的开展。这不仅意味着在制度层面建立和确保贯彻党中央统一决策的畅通渠道,更重要的是,必须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建设,将党中央打造为开展自我革命最为彻底、最为持久、最为真诚的优良典范,使之始终成为维护党的先锋队属性的关键组成。
二是强化党的先锋模范的制度组成。强化党的先锋模范,是将党的自我革命融入所有党员的日常生活之中,充分巩固和展现党的先锋队属性的基本手段。当前,这尤其需要突出三类制度建设:其一,终身学习制度的建设。终身学习制度的建设,在于通过改造所有党员的精神世界,促进中国共产党成为“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创业, 在学习意识、学习能力、学习成效上引领全社会全民族的政党”2习近平:《在中央党校2009年秋季学期第二批进修班开学典礼上的讲话》,《学习时报》,2009年11月16日。。终身学习制度将学习本身变成全体党员主动选择的日常生活方式,让全体党员时刻处于提升党性修养的自我革命中。其二,外部激励制度的构建。党的领导干部是发挥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统一决策的关键少数,因而区别于常规意义上官僚系统的组成人员,必须形成充分的使命自觉,主动承担重大政治任务,积极直面现实挑战,这就需要建立以教育、考核和容错等为重点的激励机制。其三,个人事项公开制度的发展。党的先锋模范本身就蕴含着一种面向全体民众充分展现出党的先锋队属性的公开化倾向,特别是就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而言,依法扩大个人事项的公开范围,有利于通过优良党风的展现整体带动政风社风的改良。
三是完善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组成。完善党的全面领导,是将党的自我革命的成果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成就,全面彰显党的先锋队属性的重要方式。当前,在先锋代表制的视野之内对党的全面领导的完善,重点在于强化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制度。“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3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载于《求是》2019年第5期。特别是在进入新时代以后,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可能伴随着短期内的利益格局调整、治理体系重构、新旧规则转换,放大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提升所有党员对加强党性修养的自觉性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制度建设,通过引入宪法法律、党章党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制度性因素,巩固党在自我革命的持续推进中取得的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胜利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