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媛媛
非法集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逾越的底线,而非法集资包含了多项罪名。本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个人挥霍等,仅少量资金用于投资、借贷等活动,因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构成集资诈骗罪。私募基金合规是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合规管理应当全面覆盖公司业务及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确保合规人员的中立性及独立性,搭建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全面、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制度。
募集76亿元最终账面仅剩1300元?曾让康力电梯、上海洗霸、中原内配三家上市公司“踩雷”1.19亿元的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判了。
11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领公司”)、被告人孙祺集资诈骗案,对华领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亿元,对孙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11月25日,康力电梯公告称,公司投资的华领公司的“华领定制9号银行承兑汇票分级私募基金”(华领定制9号)最终可能存在期满相关投资本金及收益不能如期、足额兑付的风险。公告显示,当时康力电梯共斥资7900万元,于2018年10月24日分三笔购买了“华领定制9号”。三笔投资的到期日分别为2019年1月23日、4月23日、7月23日。
一纸公告牵出“爆雷”私募,而当时“踩雷”华领公司旗下私募产品的还有另外两家上市公司。2019年11月7日晚上,上海洗霸和中原内配就华领公司的另一产品发布了相关风险提示公告。上海洗霸的公告表示,公司使用2000万元自有资金购买的“华领定制5号银行承兑汇票分级私募基金”(华领定制5号),可能存在清算期满相关投资本金或收益未能如期、足额兑付的风险,继而可能会对公司相关期间的整体业绩构成不利影响。而中原内配同样在华领定制5号上栽了跟头,中原内配披露的投资金额同样是2000万元。
庭审现场资料图片
资料显示,华领公司登记类型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产品托管方均为恒泰证券。公开信息显示,“爆雷”事件发生前夕,华领公司在管的基金产品达到57只,其中包括票据类基金数量37只、不良资产基金5只、名人影视基金1只、智能制造基金1只、定增类基金2支等。据媒体报道,案发时华领资产托管账户里只剩下1300元,受害者超过700人。
此外,孙祺本人出身江苏国际信托,曾经在该公司证券部担任总经理助理达5年时间。根据当时华领资产官网,孙祺的学历为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企业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复旦大学EMBA。
据了解,华领公司当时发行的两个票据系列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该等票据的收益权、债券及货币性市场基金、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及其他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产品投资者曾向媒体表示:“华领公司在路演、募集和通过其销售人员、业务员、理财师招揽投资人认购、申购该系列产品的过程中,一再强调该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风险等级为R1(谨慎型)、R2(稳健型)。”
事实上,华领公司发行的总规模为35亿元的票据基金,分为优先级份额(A类份额)和劣后级份额(B类份额)。其中,优先级基金份额为23.7亿元,劣后级份额为11.3亿元。据托管方恒泰证券当时透露,劣后级投资者包括两个法人劣后级——中海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繁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及两个自然人劣后级——许映芳和董敏。其中,董敏是孙祺的妻子。而上海一中院公布的犯罪事实显示,孙祺指使他人将部分套取的资金转入劣后级投资人账户内,充作劣后级出资。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孙祺成立华领公司。2015年1月,华领公司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华领公司先后成立华领泽银稳健系列和华领定制系列共计35只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华领公司宣称基金投资银行承兑汇票或票据收益权项目,资金全程在银行间封闭循环运作,且基金产品分级设计,优先级投资的资金安全有保障等,骗取投资人信任。实际经营中,孙祺指使他人以虚假的票据收益权项目作为基金产品的底层资产,开出划款指令,套取资金转入孙祺控制的相关账户,并将部分套取的资金转入劣后级投资人账户内,充作劣后级出资。经司法审计,华领公司、孙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6亿余元,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个人挥霍等,仅少量资金用于投资、借贷等活动,造成700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20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华领公司、被告人孙祺作为华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华领公司、孙祺的集资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上海一中院还表示,上海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