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非法托运危险货物问题,规定建立了托运人在危险货物确定品类、防护措施、专门办理站点、提交证明材料、运单填报、应急联系等方面制度;针对违规承运危险货物问题,规定建立了安全查验、违规托运告知、签订安全协议等制度。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则指出,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办法要求对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并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区分展示,并明确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低、机构过多过滥、经营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细化监管规定。规定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2022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阿富汗、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拉维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等1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新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有关技术支撑,对受理输入无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的机构作出调整,明确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任命程序、培训和考核要求等。
新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场所内直接从事相关活动。
收单领域的规范工作仍在进行中。截至2022年12月4日,据《证券日报》不完全统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称“支付清算协会”)最新消息显示,取消备案的收单外包机构已达60家。目前,已有14922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通过备案,其中聚合支付类型机构481家。此前,11月15日,支付清算协会刚刚发布2021年度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等级;11月18日,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非现场自律检查的通知》。业界普遍认为,通过支付清算协会一系列动作来看,收单外包严监管正在到来。收单外包市场是收单市场的延伸和重要补充,其健康发展有助于提升支付服务效率,避免更多乱象发生,进而保障消费者权益。
所谓“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管机构或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承办收单非核心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等合法设立的机构。其业务类型包括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