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萍 黄燕儿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莆田 351146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发展,使人们越来越习惯在网上处理生活事务,维持人际交往。这虽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产生了部分负面影响。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公民的个人信息惨遭泄露。在互联网上,公民的姓名,联系方式,甚至是家庭地址和身份证信息都可以被有心人轻而易举地获得。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因此,本文将会重点讨论《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公民个人信息是不容侵犯的,这是公民所享受到的基本权利。针对目前公民个人信息惨遭泄露的状况,国家必须要加大保护力度,完善法律条文。在日常生活中,人民群众总能收到不知名的促销短信,接到莫名其妙的机构推销电话。这都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表现。信息化时代的便利和高效,不能以牺牲现代公民个人信息为代价。我国是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了法律条文的约束,相关的政府执行单位才能够加大监测和打击力度。
在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很多公民本身并没有及时意识到自己的信息受到了侵犯。只有当公民受到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后,才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所以处理该类事件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界定较为模糊。近年来,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刑法》也进行了不断更新修正。但是判断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存在被侵犯行为时,仍存在着相应漏洞。[1]在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规定得较为分散,所以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权和知情权了解也较为宽泛,并不详细。对公民个人信息没有细致的划分,不仅容易引发歧义,也在某种程度降低了可操作性。公民想用刑法来保护自身的信息安全,惩戒坏人,但是刑法却没有提供明确细致的规定。只有当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严重侵犯,产生较大危害后,公民才会采取行动,刑法才能发挥其真正的惩治作用。刑法与民法不同,刑法的惩治力度更大,打击性更强。所以,在对待公民个人信息一类的案件时,法律审理判决的过程都较长。
公民受到个人信息泄露后,会利用法律武器寻求司法救助。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所提供的司法救援方式较为单一。公民只能通过对簿公堂、提交证据的方式寻求帮助。虽然这种方法能够强有力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个司法周期较长,并非一般家庭或者公民能够承担。而且上诉的结果也并不一定乐观。正因为当前人们处于信息网络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操作一般是通过网络进行。公民所提供的证据,可能并不满足法律对证据的要求。而法律的审判讲究的是“程序公正”,并非感情用事,所以,通过上述方式很难有效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隐私保护问题。当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成为一种常态,人民群众对那些陌生短信、突然来电也习以为常。在这种风气的带动下,公民更不会选择上述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权益。
目前,我国《刑法》中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政府机关、教育单位、医疗机构等行业工作人员。但是目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并非只有以上几种。一些电商平台、保险机构、推销人员都成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成员。尤其是一些不法招聘网站,他们所收集到的公民信息更加全面。这些不法招聘网站将这些信息进行售卖,以牟取暴利。而所谓的招聘,则是挂羊头卖狗肉——有名无实。[2]甚至在公民日常生活中,所遇见的登记领纸巾、下载软件送玩偶等等,这种线下活动也可能是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犯罪主体的范围划分并不清晰,对于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规制得也并不完善。所以这方面的不足也需要及时完善。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法条。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文分布在《刑法》的各个章节。这些分布的法律条文分别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妨害社会治安等章节当中。只有当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后产生了以上这些结果,国家机关才能利用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主体予以惩罚。我国一直遵守的法治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范围内,给公民提供一定的自由。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一些人泄露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是并未产生严重后果,可能也并不会受到刑罚的处理。这些分散的法律条款是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水平出台的条文,因此,在内容上并不具备系统性和整体性。这些法律条文之间相互羁绊,在具体操作中,很难形成一股集体的力量。这并不是为了批评我国的法律构成有问题,而是目前刑法保护存在缺陷。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非法搜查、非法入侵个人住宅、非法侵犯个人通信自由这三方面。[3]而如今,公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平台并非只出现在线下,而是更多在线上。想要让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保护全面纳入刑法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2004年,发生了一起十分恶劣的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案件。18岁的湖南女孩在高考中虽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是并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而另一位同班同学分数没有达到高校录取分数线,却收到了贵州师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成绩优异的女孩去上了大学。这个案件直至5年后才真相大白,这也反映了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反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这个事件过程中,是那位顶替同学的父亲利用政府权力获取了原本属于另一位女孩的个人信息。女孩的父亲在获取成绩优异的女孩的身份证号码和高校录取通知信息后,为自己的女儿“铺平了”大学之路。该事件不仅仅是毁了一个女孩的大学梦,同时也是伪造、变更国家重要机关文件的行为。而最终国家也是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为罪名,逮捕了这位父亲。这是十分典型的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案例,但是在当时的《刑法》条文下,那位原本拥有美好未来的女孩并没有获得自己应有的补偿。她的大学梦依然破灭了,在该案最后的判决中,也没有为该名女孩的精神损失进行弥补。
2010年,深圳H小区多达3000多名业主的信息被不知名网民传到了某网络平台中。业主信息中不仅包括该小区业主的姓名、通信方式,甚至连身份证、银行卡、房号信息都十分清楚。不久后,另一份深圳业主信息文档又上传到网络中。而这份文档甚至泄露了多达8000名业主的个人信息。[4]在此之后,该小区的业主频繁受到广告骚扰,推销电话,甚至诈骗勒索电话也层出不穷。正因为如此,有不少的业主上当受骗。但是在该案件中,由于犯罪主体是不知名的网民,调查起来难度较高,且无法确定犯罪主体所在的范围,所以,该案件最后也不了了之。这都是当时《刑法》规定的不健全而导致的后果。也正因为如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迫在眉睫。
前文通过具体案件提到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危害,所以,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必然选择。随着信息化、科技化的发展,网络交易已然成为公民个人生活的组成部分。而信息化时代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供便利,一方面极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有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不法侵犯。而刑法是对社会公民的二次保护,是最后的守门员,必须要充分发挥刑法的强制性措施,才能够确保个人隐私权。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能够让犯罪主体承受相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不同,它所作出的裁决,并非其他法律能够相比拟。危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恶劣行为愈演愈烈,也只有使用刑法保护,才是彻底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终选择。
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既有社会的道德律令,也有国家的法律条文。在如今这个信息化社会,必须要用强有力的法律来稳定社会的发展。所以,首先要完善行政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文。具有行政性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为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我国必须要出台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条文。在条文中,将一些名词和理论进行概念介绍,这是打好理论基础的必经之路。除此之外,要将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分开讨论,将这三方面之间的界限规定清楚,才能够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提供准确依据。同时,相关事业单位要将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文进行收集整理。在整理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时间、不同背景、不同内容、不同地区分开梳理,系统总结。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完善的、科学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在实际生活中,不是所有公民个人信息泄漏的事件都可以被纳入刑法中。所以,在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中,要明确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所有数据资料;第二,关于公民个人所有社交活动的私生活信息;第三,关于公民个人的静态信息,具体包括邮件、电脑、信件等。若涉及以上的信息侵权,则可以被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内。同时,可以建立独立于行政系统外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系统。在这个犯罪系统下,会记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以及犯罪主体的个人信息。[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与侵犯公民自由权、财产权的行为侵犯的是同等法益,所以这个体系中的名单与失信名单有异曲同工之处,在这个名单中的人会被予以一定的权利限制,合理规制他们在互联网中的言行。目前网络中泄露公民个人隐私行为的网民越来越多,构建这个系统,也能够提高公民自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并不是为了惩治公民,而是为了更好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公民素质。只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提高了,社会中关于泄露个人隐私的事件才会减少。如今,在网络世界,普遍存在的公民信息泄露问题,其实反映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这个现象。所以,在未来建设中,除了要完善法律体系,还要积极进行法律宣讲。在法律讲座,新闻媒体等传播途径中,将保护个人隐私,不泄露他人信息的意识传播进社会的方方面面,能够很好地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当每个公民都树立保护自身信息安全、不侵犯他人信息的意识时,法律也就成了最后的守门员。公民有了较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就能够改善过去的不良之风。在很多的人民群众心中,并没有意识到自身信息惨遭泄漏是可以寻求刑法保护的。但是当国家进行强有力的宣传后,人人都善于利用刑法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规范自身行为预防犯罪,也能让那些有心之人无处可逃。
针对司法救济方式单一这个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也要积极进行解决。第一,可以让政府或司法部门提前介入,通过政府协调的方式,让公民不用诉讼,也能捍卫自己的权利,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可以丰富司法救济的形式,将传统的公诉方式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自诉仍然是公民根据个人诉求进行诉讼,而公诉则是国家会让相关的司法救济工作人员提供帮助,进行上诉。这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个人隐私。针对一些产生恶劣后果的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件,国家会直接让检察机关进行公诉,主动采取行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事件不断增加。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公民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虽然,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国家政府的治理下,这方面的缺陷一定能够得到完善。我国法律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之中保护,已然体现了我国对待公民信息的重视程度。同时,公民也要具备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