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辉
广东广语堂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1340
大多数工程案件纠纷中,几乎都涉及工程造价,即使是质量纠纷,也会涉及修复费用问题。检索最高院2019年至2021年的建设工程案件民事判决书,在涉及司法鉴定的工程案件中,造价鉴定(含停窝工索赔)占比约90%,质量鉴定约8%,工期鉴定约2%。可见,绝大多数的工程司法鉴定案件都会涉及到工程造价知识。
如果对土木建筑、工程造价等工科知识作一定程度了解,对律师提高办案质量帮助极大。然而,律师学科背景绝大多数为文科,受到知识结构所限,总体上对工程造价比较陌生,法官群体也更是存在这个问题。正是因为受到前述限制,工程案件中往往存在以鉴代审的情况。笔者关注到一个现象,从社会及行业培训、继续教育角度来看,给律师及法官职业群体进行工程造价知识的普及或培训较少。土木工程、建筑、工程造价等工科知识本身就需要多年理论和实务经验积累,通过一两节的临时培训课程来提升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认知,显然不太现实。即便如此,律师对基本的建筑常识、造价原理做些基本入门了解,也对减少办案误差非常重要。本文拟从律师办案需要角度出发,来对工程案件中经常涉及的基本造价知识做相应介绍,希望能对律师及法官群体有所裨益。
涉及造价争议时,法院往往委托第三方进行司法鉴定。承发包双方对造价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提出各自意见,鉴定单位听取双方意见进行修正,最后出具终稿。对鉴定报告质证时,鉴于造价鉴定报告的跨专业性,律师往往不得不借助各自预算人员或造价人员力量,从计量、组价、消耗量、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等等各方面发表意见,从而导致律师作用弱化。
工程造价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依据2013年国标《工程造价术语标准》,工程造价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而工程费用中又包含了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及器具购置费。从前可知,工程造价的内涵是从投资者角度来定义的。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基本上是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争议,也就是律师通常所说的造价争议。为了方便陈述和介绍便利,本文中对工程造价做狭义解释,将工程造价与建筑安装工程费视作同等概念,后文所述的工程造价仅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
依据城乡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有三种划分方法。
1.第一种划分方法,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进行此类划分的意义在于:一是综合单价分析表中需要分别计算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方便核算,也方便控制成本;二是方便对人材机进行合理安排和调度。
(1)人工费需要注意的问题:人工费包含了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也就是说确定人工费单价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律师需要区分的是,定额中的人工费工日单价和实际的市场人工单价是两回事。有一个现象,定额人工价只有每个工日70~100多元的价格,而事实上工地工人的工资一般都到了每天300~500元。人工消耗量在计量时,分为了有效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损失时间,且每天只能按8小时标准整体工时来计算,除去这些无效时间外,实际的工作时间是显然不足8小时的,所以在确定定额人工消耗量时,量是给得很足的。(例如绑扎钢筋,可能工地上某钢筋工完成绑扎工程实际上只需要1天,但定额消耗量会超过1个工日。)可见,定额中人工费存在以量补价进行综合平衡的问题。
(2)材料费需要注意的问题。在理解材料费时,需要把握两点:第一点是材料价格包含了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律师同行要注意,一般来说,公布的信息价比市场价要高,信息价是综合考虑了这些费用;第二点是通常来说建筑材料主要分为三块:①原材料,如钢筋、水泥、混凝土、绑扎钢丝;②周转材料,如脚手架、模板。自有的计算摊销,租赁的计算租赁费;③工程设备。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生效后,工程设备的内涵明确为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第二种划分方法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进行此类划分的意义在于:一是方便造价人员统计工程造价,按统一格式编制;二是方便投标人报价,体现市场充分竞争。随着清单计价的推广,目前工程计价基本按这个计价程序来先后列表,分别计算清单内容价格,然后汇总后得出工程总造价。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清单计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这三项综合,和工程造价中的人材机管利总和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人材机管利”这几项费用已经分别计入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造价中。可见,相同的蛋糕,只是划分的方法不同而已。
3.第三种划分方法按定额计价模式划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不过这种划分方法,已于2013年废止。由于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已经被废止,目前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基于定额计价模式的划分更多属于理论性的,在工程预算书中并非一定会出现直接费、间接费这样的字眼。这种划分是老定额中的称呼,新定额中已没有这个称呼,不过定额计价中的很多取费还是以直接费为计算基数的,为了称呼及理解方便,很多时候还是有这种理论划分。
工程计价方法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两者的组价原理、计量规则、价款调整机制、风险分配等都存在明显区别,现分别论述。
按照用途不同,工程定额可从小到大分为: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在施工合同纠纷中主要涉及的是预算定额。
预算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合格分项工程和结构构件所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费用标准。单位工程预算定额计价,是指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以施工图、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标准,以及地区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预算价格进行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形成的成果性文件称作施工图预算书,也简称施工图预算。律师执业中需要了解的是,无论是定额计价,还是清单计价,工程总价均需遵循“量×价”的基本原理,即预算定额也实行量价分离。定额项目表中,分项工程中人材机消耗量均对应基期价格,形式上形成量价合一的预算定额。但本质上是量价分离的。在具体应用定额时,消耗量按定额指标,价格按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进行价差调整,体现了量价分离,即定额量、市场价。
定额计价的基本步骤为:第一步是识图。律师执业中比较熟悉的是,很多案件中因为图纸变更和迟延交付,会以此作为进行工程造价调整和工期延误免责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图纸并非只有一份,完整的一套图纸包括四类: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施工图、装饰施工图;第二步是算量。如何算量?总的来说,就是依据施工图示的工程内容和预算定额的列项项目,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具体来说,在确定项目时先将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在各分部工程基础上再按照定额项目划分各分项工程项目,按照各分项工程的定额计量规则计算出分项工程量(包含可计量措施项目),并汇总工程量;第三步是套定额单价。定额中有定额发布时的基价,因人工、材料都会涨跌调整,定额计价时的材料价格应采用信息价来调整。律师同行在办理定额计价案件时,就会经常遇到材料调差问题;第四步是编制工料分析表。编制工料分析表的目的是作为施工计划安排、采购人材机数量的参考依据;第五步是费用计算,如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并统计汇总造价[1]。熟悉以上计价步骤后,律师在审查相关造价争议时,就能准确抓住问题点。
在处理定额计价合同争议时,律师需要熟悉以下规则:1.定额计价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2.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一般会适当下浮);3.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是社会平均水平的参考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计算下浮率时也需要用到定额价做比对;4.风险承担原则:投标人承担量的风险,不承担价格风险。定额计价中,招标人只负责编写招标文件,不设置工程项目内容,也不计算工程量,工程计价的子目和工程量由投标人根据文件确定。价格是依据信息价来调差的,所以投标人不用承担价格风险。
我国清单计价模式是在定额计价基础上为了更加充分竞争,借鉴了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文本计价模式发展而来。“定额的心、清单的皮”,是对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总结比对最为形象的描述。工程量清单计价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该标准属于国标,其中有15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5个项目清单。换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由招标人将施工图纸内容翻译成工程量清单,分为分、措、其、规和税5个清单,然后以该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根据清单来自主报价进行竞争,经评审低价中标,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量的一种计价方法[2]。在处理清单计价合同争议时,律师需要熟悉以下规则:
1.适用范围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在工程案中,对于非国有资金项目,如在未约定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案件中,显然无法说服法官直接援引适用,该规范虽然作为国标,但也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
3.清单计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量结算。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且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此属于强制性规定。鉴于清单计价模式下“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的基本计价原理,关于工程量的计算强制性规定,应理解为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清单计价主要是进行单价竞争,投标报价包含了风险费用,而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由招标人负责的,这个是清单计价的原理基础。所以,在合同条款涉及此类风险分担争议时,需要通过结合清单计价模式的计价基本原理来解释此类风险分担条款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同时还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量价分离,计量风险由招标人承担,计价风险双方分担。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关于风险分担存在区别。定额计价中,工程量由投标人计算和确定,差价一般可调整,投标人承担工程量计算风险,不承担人材机价格风险。清单计价中,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确会被投标人利用,招标人要承担量差风险,因为投标单价已经考虑了利润、风险因素,故单价一般不得再调整,投标人承担价格风险。可见,两种计价方式的风险分配完全相反。
5.综合单价以项目特征描述来确定。项目特征是确定单价的唯一标准。需要注意,在招投标阶段清单优先于图纸,但在施工阶段图纸优先于清单。例如,同样是金属门窗,清单上面的特征描述规格是0.8m×1.5m,而施工时发现图纸上批注的规格是1.2m×1.5m,此就属于项目特征不符,施工中仍应按图施工,因为施工方的义务是按图施工。因为项目特征不符,此前规格的报价显然是不能对应实际施工尺寸的报价的,价款应做调整处理。还需要注意的是,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的区别,两者内容可能不一致。项目特征体现该清单项的自身价值,对应价格;而工作内容指向的是施工方法和工序。在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将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做了一一对应关系,所以在清单描述中,一般就没有再描述工作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