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2022-12-16 22:59:15戚小彤
法制博览 2022年35期
关键词:罚金法人资格

戚小彤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首先,由于民国时期的法律是采用大陆法系,因此对法人犯罪是持否定态度的。至今,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所谓“中华民国刑法”仍未规定法人犯罪,但却效仿日本以行政法律对法人犯罪内容进行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否认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肯定法人的犯罪能力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发展较晚。而且,由于受苏联法律思想影响,法人经济根本无法存在,法人犯罪一说更是无从谈起。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使企业也有了生存空间,与此同时,企业犯罪行为也充斥在各行各业之中,给人民、集体乃至国家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单位犯罪问题的讨论开始被提上日程。

我国单位犯罪制度从出现到最终确立经历了十分曲折的过程,可分为:否定期、过渡期和肯定期。否定期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法律制度深受苏联影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全面否定单位犯罪,认为法人不具备犯罪能力,自然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犯罪就完全不存在。在新中国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前,私有企业仍然存在,自然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也屡见不鲜,但由于此时是“否定期”,因而也只能将这些行为视为自然人犯罪处理。后来随着“三大改造”完成,法人完全消失,才彻底没有了法人犯罪的出现。过渡期出现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展开,法人组织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法人犯罪现象也日益严重,我国刑法为应对这些新变化也做出了相应改变,在司法实践中,也做出了进一步规定。综合来讲,这一时期,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无论是在立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出现了肯定单位犯罪的趋势,具体来说,是一方面承认单位的犯罪能力,另一方面又不作出处罚。肯定期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单位犯罪高发,对社会危害巨大,我国法律不得不开始正视这一问题,在1997年的《刑法》中,正式规定了单位犯罪,明确了其概念及处罚方式。[1]

二、单位犯罪概念界定中存在的争议

对于单位犯罪,由于角度不同,也产生了存在分歧和争议的诸多观点。这些争议主要是以下方面:

(一)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包括“为单位的利益”

“为单位利益”即根据单位的意图,达到单位所希望达到的共同目标,广义上讲,也包括满足单位的其他愿望和要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单位犯罪的目的的确是为单位谋求利益。但是,不容忽略的是,不是以单位利益为目的的单位犯罪也是客观存在的,例如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承担单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为单位利益”的目的并不成立。因此,笔者认为,除了“为单位利益”外,也应将不履行法定义务、过失实施危害行为纳入单位犯罪本质特征中,这样更加符合《刑法》规定和实际情况。

(二)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人范围

在我国有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中,对于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人范围,有的不作具体限定,有的对单位成员的身份划出了限定范围,例如限定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有的则直接表述为单位自身。[2]笔者认为,表述为单位自身的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是一种循环定义。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主体的不同,这种表述并未指出单位是如何、通过何人来实施犯罪行为的。笔者认为,应该对单位犯罪的行为人范围作出具体的限定。目前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表述未免有些笼统。在学术界,学者们对直接责任的认定各自提出了不同的标准,笔者认为,立法应当对直接责任的认定标准作出统一规定,防止单位犯罪应受处罚的自然人范围扩大。

(三)“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是否为单位犯罪本质特征

对于单位犯罪是否一定依“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在学界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学者视其为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有的视其为选择性特征。笔者认为,若将其视为单位犯罪本质特征,势必会将未通过单位集体决定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因此笔者认为,“经过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可以作为与“管理监督不力或者过失”并列为选择性特征,这能够将由于单位监管不力的过失而实施的危害行为囊括在内。[3]

(四)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的业务范围是否应该进行明确

对于是否应在概念中表述单位成员的业务范围,学术界对此意见不一。这一问题关系到单位犯罪是否能清晰界定,亟待厘清。笔者认为单位成员的业务范围是需要在单位犯罪概念中表述的。与单位行为需要受到活动范围的限制相适应的是,单位犯罪也应当是在此范围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此范围以外作出的犯罪行为,那即便是在单位场所内作出,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笔者认为以上就是近年来有关单位犯罪概念争议较大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然学术界意见不统一,但随着法治的发展完善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深入发掘,单位犯罪制度也会在探索中进步。

三、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缺陷

(一)单位犯罪刑罚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单位犯罪刑罚体系上,我国目前是采用总分则结合的方式对单位犯罪进行立法,也明确了单位犯罪的惩罚方式,对主刑和资格刑都有规定。[4]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依然直接套用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于预防单位犯罪,这显然远远不够。

(二)单位犯罪处罚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单位犯罪的处罚方法也存在欠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格刑未得到充分适用。单位犯罪的资格刑是指单位被剥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使其不能再犯罪。长期以来,在我国《刑法》中,作为附加刑的资格刑并没有得到充分适用,对作为自然人的单位成员适用资格刑,却不对单位适用资格刑,仅仅适用罚金刑,对一些犯罪情节严重的单位来说,仅判处罚金显然是不够的。二是不合理的无限额罚金刑。罚金刑在我国《刑法》适用上主要采取无限额的方式,[5]这与我国对罚金刑不够重视有关。目前,我国对于罚金刑的量刑主要是依据犯罪情节,而犯罪情节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可裁量范围大,所以这虽然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实际上也体现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观念。三是监督不力。在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单位犯罪的监督制度,监督不力也是导致单位犯罪增多的因素之一。

(三)单位犯罪的刑罚裁量方式存在的问题

单位犯罪的刑罚裁量方式也是值得完善的。一是单位犯罪的缓刑制度。在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对犯罪单位进行惩处时,也不免会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害从而危及经济的发展,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存在欠缺的。二是自首制度在单位犯罪上的适用。我国在司法解释中也对单位犯罪的自首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在单位自首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的认定部分的规定有些笼统,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完善

(一)完善单位犯罪刑罚体系

设置独立的单位犯罪刑罚体系,设置独立章节予以规定,将单位犯罪提到与自然人犯罪同等的地位上去,留出更大的立法空间。但这一提议恐怕要对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做出大的变动,因而,笔者认为可以先从司法解释开始慢慢弥补这方面的不足,等待时机,徐徐图之。

(二)要增设资格刑,改革罚金刑

笔者认为,在单位犯罪立法中否定对单位适用资格刑是不妥当的,仅仅依靠罚金是很难真正有效遏制单位犯罪的,资格刑是罚金刑的有力补充。对单位犯罪来说,笔者认为应该分情况讨论,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由行政处罚,但有些单位的犯罪行为影响极大极恶劣,这种情况下,应该剥夺其在某方面的权利,遏制其再次犯罪。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取消单位的营业资格,强制解散清算,使单位法人资格灭失,另一种是限制单位的营业活动,可以剥夺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特定活动的权利。这两种方式都对单位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处罚力度更高,相信也能更加有效预防单位犯罪。对于罚金刑,目前我国刑法改革趋势是对罚金刑进行量化。[6]这时可参考我国行政罚款的规定,充分考虑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对罚金幅度先做一个大致的范围,再由各地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进一步规定。这种方式不仅更加人性化,也更有利于刑罚的执行,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三)设置监管制度

许多国家都对单位犯罪设置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例如《法国刑法典》针对法人犯罪问题就设置了专门的司法监督制度,[7]笔者认为,这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监督制度具体可包括司法监督和财务监督两个方面,在司法监督方面,法院可以判决犯罪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定期向执法机关汇报工作,接受检查,并对责任人员相关权利进行限制,防止其转移资产另行注册公司等行为。在财务方面,可以监督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财务情况,可以视情况采取冻结账户、限制资金流动等方式来避免犯罪人员销赃或者使用赃款。

(四)建立单位缓刑制度和自首制度

在《刑法》上确立单位犯罪缓刑制度,可以尽可能减少处罚单位而对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这已经在多个国家得到适用,如美国的《联邦量刑指南》,对我国也有一定借鉴意义。我国可以在《刑法》中对单位缓刑适用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强制单位在缓刑期间从事社会服务,不仅对经济无害,还可以对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虽然在司法解释中有过具体规定,但仍有些笼统。笔者认为,认定单位自首,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什么人可以代表单位自首,二是单位的客观行为方面应具备什么条件,三是自首行为是否符合单位整体的意志。这三个问题虽立法有涉及,但不够具体,笔者认为应该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延伸出的问题进行明确。例如,如何认定单位整体意志、自动投案具体应该如何理解等。

五、结语

自1997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制度以来,学术界有关单位犯罪问题却仍存在诸多分歧,甚至对单位犯罪的定义都各有不同。近年来,经济迅猛发展,单位在社会生活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其不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也日益严重。与此同时,学术界对单位犯罪制度争议不断,在很多问题上都没有定论,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占据比重小,弊端明显,不能有效防治单位犯罪。笔者以此文来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希望单位犯罪问题能够得到更多的重视,也希望我国的单位犯罪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形成在我国独特经济体制下独特而完善的单位犯罪理论和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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