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苏
(作者单位: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和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劳动关系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是事关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进步阶段和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决定性因素之一。针对新时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所面临劳动关系主要矛盾的转变和升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完善政府、工会、单位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从顶层设计层面为我国经济目前迅速转变为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全面改革提供了进一步决策部署,也是从人力资源创新的角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交换,由于劳动力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要素市场,劳动服务的买卖不能同所有者分离,劳动合同也不能等同于完全重合的商品市场,对每一处细节都加以严丝合缝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当前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下,雇主和雇员都能充分利用劳动合同的不完整性,从而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在信息不对称的劳动力市场环境下,劳资双方往往重复采取非合作的博弈方式来缓解理论上的劳资冲突,但由于劳动合同的长期性,又使得劳资双方的博弈不可能经常、重复发生,于是通过重复博弈解决劳资冲突变得不可行。
由于对自身发展规律与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把握不足,现有劳动争议频发映射出劳动用工标准面临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劳动用工标准过于刚性。现有劳动立法中劳动用工标准几乎对所有单位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要求所有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同样的责任与义务,一视同仁,尚无合理的区别对待。这使得劳动用工标准与公平正义的初衷相抵触,从而在实践中难以落地,进而使劳动争议极容易被异化为缺乏理性规则支撑的讨价还价,出现财力有限的中小单位在促进发展与重视规范的挣扎中屡次选择踩劳动用工法律红线的违法用工行为。
首先,多种劳动用工中的非正式就业部门和灵活用工中的劳动关系未得到理性、及时确认,使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备受挑战;其次,现阶段普遍流行的多种社会潜规则同劳动法律法规出现公然对抗,反映出当前劳动关系在调整和改变资本原始积累状态的社会潜规则上还存在重大体制性缺陷,直接导致相当大比例劳动者对劳动法律保护感受不明显;最后,理论界对劳动关系本身的认识还存在争议,职场诚信与诉讼诚信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近几年,随着单位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长,以上因素成为劳动者维权骤增的“幕后推手”,集中体现为非理性、集中式、暴发式地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和巨额赔偿,使用人单位在接受法律制裁后面临倒闭风险。
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本身的特殊性把握不力,而劳动争议的特殊属性决定其解决方式。当前劳动用工呈现多元化、碎片化、弹性化、模糊化等特征,与此同时,习惯性用工仍形成“路径依赖”,这使得劳动立法的刚性与灵活用工的普遍性形成不匹配关系。在该复杂背景下,劳动调节、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等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对劳动争议的内涵在实质上作出了突破性规定,但仍面临在定义、标准、分类等方面界定模糊、劳动仲裁和诉讼资源分配不均、进一步加重劳动争议仲裁负担等时机问题。劳动规定在实践中常被选择性实施,劳资争议处于混沌状态,劳动争议判决也常在经济利益形势与劳动法律规定之间遭遇划线难的问题。
用人单位要树立正确的人才培养观念,严肃对待经济社会中劳动关系正在发生的颠覆性变革;明晰国家对各类社会组织弹性用工设立标准的初衷,在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的数量和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中寻求最佳平衡点;定时排查劳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更新情况、单位的工会建设和民主管理状况;弘扬劳动光荣和技能宝贵,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大力支持劳动者参与职业教育,创新各类型职业培训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工合作,多渠道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各岗位员工以创业带动就业;定期督促单位合法、依规制定和实施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等情况;定期落实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现状;依法履行职工社会保险义务的及时性和合规性;依法定期抽查、整改灵活、弹性、人性化用工的满意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应急预案机制落实的情况等。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全方位、多维度且需要与时俱进的综合性工作,其中,政府、单位、工会三方协同推进、共同参与协商协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倡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和重要方式之一。面对社会发展新业态带来的劳动关系新问题,我们应当报以有容乃大和终生学习的心态,及时组织学习最新出台的劳动关系认定新标准,完善适应最新就业形势的劳动合同、劳务管理和社会保障等规章制度,力争高效率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初期甚至萌芽状态,及时化解劳资纠纷。我们要结合十九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单位劳动相关法律和规定的普法教育宣传与三方责任机制建设,在单位强制落实国家劳动关系协调的各类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同时明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产权,保护各类生产要素参加社会发展的行为边界,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单位和谐劳动关系这一轴心,提升运行机制,持续强化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常态培训建设。
在人力资源的创新管理中合理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充分释放劳动、资本等人力资源要素的生产潜力和合作潜能的重要物质基础。针对当今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处理过程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人力资源效率提升在劳动关系板块切实可行的改革方向有:一方面,针对性强化对劳动争议点相关岗位人员的专业培训,同时在单位中进一步深化和普及国家劳动法律解释,以激发各要素合作动力、提升各机能和谐效率等理念引导过程中各种劳动争议点的处理;另一方面,要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公司法等特有的权利义务观正确对待事务中劳动争议双方协商和调解处理的具体事项,合理区分哪些劳动关系案例为劳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的事项,予以分类处理,重点对劳资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边界点和分割线进行深入研究,作出科学界定。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经营是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富长期有效积累、社会积极有序进步及党和国家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这需要我们从以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角度,立足于当前经济发展的全局和崭新的社会关系发展阶段来重新定义和审视劳动关系的内涵,完善政府、单位和工会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商协调机制,不断解决矛盾、培育新的增长点。在弥补短板、解决眼前困难的同时,在单位内部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攻克协商协调困境,全方面、多角度推动各层次协商协调的民主劳动关系发展机制,为实现加速构建劳动关系发展新格局、建立健全各类生产要素共享劳动关系良性发展成果而持续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