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编辑部:
我是某公司销售部的内勤。不久前的一天上午,朋友吴某来电说他要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面试登记手续,让我引导一下。我放下手头工作到公司大门口接上吴某,带他前往在另一栋楼办公的人力资源部。由于手头事务多,我把吴某带到地点后就急急忙忙返回,不料途中摔了一跤,导致右胳膊骨折。请问,我所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楚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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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进贤读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就是说,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通常要看是否符合“三工”要素。其中,“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等。“工作场所”指的是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单位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以及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工作原因”是指从事本职工作、单位指派的临时工作、单位指派参加的相关活动,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项,如用餐、如厕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保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可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你所遭遇的伤害虽然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要素,但显然不具备工作原因的要素。因为你离开工作岗位带朋友去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面试登记手续,既非你的本职工作也非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纯系私人之间的帮忙。因此,你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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