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稽勋局和辛亥革命后“赏恤”问题研究

2022-12-13 02:27陈海懿
社会科学辑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都督调查员袁世凯

陈海懿

“凡夫百战之余生,以及丧元之勇士,不加抚恤,何以酬庸”〔1〕,这是孙中山即将卸任临时大总统之际给陆军部的命令,充分反映了孙中山对抚恤和酬庸的关心。在辛亥革命过程中,抛头颅洒热血的烈士已不计其数,更有大批人士通过各种方式支持辛亥革命事业。革命成功后的“赏恤”(赏生和恤死)考验着秉政者的智慧,孙中山为此作出积极贡献,学界研究亦集中于此领域。〔2〕然而,若将研究视域由孙中山个人的视角向外延伸,可以发现辛亥革命后的赏恤涉及颇广。对经由孙中山提议、在袁世凯主政时期成立和裁撤的临时稽勋局及其赏恤业务研究尚不多,相关先行研究集中于利用冯自由所著《革命逸史》等资料概述临时稽勋局的情况,或探讨近代留学史上较为特殊的“稽勋留学”问题〔3〕,一定程度上忽视深究临时稽勋局的主业——“赏生恤死”。

基于上述考量,本文拟充分利用《临时政府公报》《政府公报》以及时人记述等资料,围绕赏恤问题,以临时稽勋局为视角,通过梳理该机构的设立、业绩与撤销全过程,研讨辛亥革命后赏恤问题的一个面相,以此探究辛亥革命被视为“不成功”革命的背景之一,加强辛亥革命史的研究深度。

一、酬庸之典:临时稽勋局的设立

赏和恤,尤其是恤,往往跟战争联系在一起,在致力革命运动过程中,孙中山十分重视赏恤事业。1906年,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就制定“战士赏恤”制度,关于“赏典”,“凡当兵者,至革命大功告成时,一律照本人现饷赏食长粮,养至终身”;关于“恤典”,“凡交战受伤以后以致残疾不能任职者,其退伍后照本人现饷现俸赏给终身。凡在军身故者……查明本人之父母妻子女,每月给养赡费。父母妻养至终身,子女养至二十岁”〔4〕。辛亥革命之后,面对“逢人称首义,无兵不元勋”的复杂情况,孙中山制定诸多创新举措,设置临时稽勋局就是其中之一。

1912年2月初,孙中山向参议院提交设置临时稽勋局咨文,指出革命后的赏恤既要避免沦为“帝王以官赏功”,又要平衡“借官为酬”与“有功不录”两个极端,因此需要设置临时稽勋局,“对于开国一役,调查应赏应恤之人,分别应赏应恤之等,详订应赏应恤之条”,达到“议赏议恤,可以不漏不滥”,则“任官与赏功之界限,亦得厘然分析”,进而使“裁并军队、批答恤款”有依循,可以“临时维持秩序,稳固治安”〔5〕。鉴于辛亥革命多赖于渠道多元的捐输赞助,孙中山主张专门调查捐输者,“稽勋局内可附设一捐输调查科,专调查光复前后输资人民,其持有证券来局呈报,或由他项方法证明者,就其输助金额,给以公债票”,因为捐助者的功劳不亚于兵士,“或助饷于光复之日,或输资于暗杀之辰,毁家纾难,实无以异于杀身成仁”〔6〕。1912年3月初,孙中山咨请参议院“将前两案提前决议,迅赐咨复,以便施行”〔7〕。

自3月8日,参议院为“设立稽勋局及捐输调查科案”开审读会,一直讨论到3月13日,参议院以“多数可决”的结果通过关于临时稽勋局设置的提案。〔8〕孙中山随即命令法制局筹办开设临时稽勋局的具体事宜,并草拟章程,时任法制局局长的宋教仁拟定“稽勋局官职令草案十条”,提交参议院审议。

1912年4月1日,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一职,由袁世凯接任,南北宣告统一。参议院于4月4日就“临时稽勋局官制”案进行表决,“多数举手,可决全文”〔9〕,通过《临时稽勋局官制》,明确规定临时稽勋局的职掌有五项:“稽查开国前各处倡义殉难者,稽查开国前为国尽瘁身亡者,稽查开国时关于各地方战事宣力著功者,稽查开国时于军事上建议划策或奔走运动成绩卓著者,稽查开国前后输资助公者。”〔10〕5月8日,袁世凯任命孙中山力荐的冯自由担任临时稽勋局局长〔11〕,中央一级的稽勋机构设置完成。

稽勋调查工作需要由各省市配合完成,各省市的机构设置极为重要。1912年5月13日,冯自由以临时稽勋局局长名义向副总统黎元洪、南京留守黄兴、各省都督发电,要求设置相应机构协助调查,“广州、武昌、南京三处战事最多,应请各设调查会一所,以重其事,其余各省应请各都督克日遴选调查员若干人,以详知当日革命事迹者充之,由局荐任分头稽查”〔12〕。

响应临时稽勋局倡议的以革命派主导的南方省份及实际参与辛亥革命的省份为主,且各省情况不一:(1)大多数省份回复开始准备或开展调查工作,山西都督阎锡山于5月17日表示“晋省稽勋事,现正组织查报,俟调查确实汇报候核”〔13〕;浙江都督蒋尊簋在5月22日回电告知“浙省已设有稽勋局调查本省宣力民国诸志士事迹”〔14〕;四川都督尹昌衡回复“所有开国前各处殉难诸杰等勋绩,俟调查完备即行汇咨办理”〔15〕;上海都督陈其美5月28日发电告知已经设置临时稽勋局上海调查处,“直辖于京局,附属沪军都督府,内设处长一人,即由沪都督兼任,审查长四人,调查长一人,调查员十人,由处长荐任”,并推荐黄郛等四人担任审查长,高一朴担任调查长。〔16〕(2)有省份回复要求告知具体办事章程,安徽都督柏文蔚指出安徽已经遴选五位调查员,但这些调查员“是否在本省设局调查,抑或晋京襄助,急盼电复以便遵行”〔17〕;蜀军总司令熊克武表示会遵命稽勋,但询问冯自由“应设立机关否,祈电示”〔18〕。(3)有省份回复要求进一步重视,陕西都督张凤翙在5月28日的回电中认为“秦军首应武昌东西劲敌,竭力抵御,迫切万分……前后血战五月,此海内所共见”,不满仅重视广州、武昌和南京三处,这样势必“颁赏所至,无以示平”,希望临时稽勋局能够对陕西予以“加意”。〔19〕(4)有省份表示参与辛亥革命程度较低,甘肃省都督赵惟熙在回电中称“甘省僻处西陲,与其事者实鲜”〔20〕;黑龙江省都督宋小濂表示“江边处僻,牵于地势,民国缔造之初,未及相从举义,而国基已定,尚无人足资调查,似未便虚设此会,徒多糜费”〔21〕。

至于冯自由在电文中特别指出的广州、武昌和南京三处,情况亦不同。广东都督胡汉民于5月28日回电表示,关于稽勋调查会“粤拟附设于陆军,不设专员,其有勋绩者,令自开具事迹呈报,今由稔知当日事迹者担任查核”〔22〕。黎元洪则于5月29日回电已派徐达明担任省稽勋会会长,“烦请中央委任”〔23〕,冯自由对此任命予以同意,同时考虑到湖北调查任务艰巨,添派马伯援、石瑛、丁人杰、查光佛为湖北省调查员。〔24〕南京的机构设置则受到人员更迭和经费掣肘等影响。6月8日,黄兴告知冯自由南京勋绩调查会“因章程办法经费用人等事,茫无头绪”,黄兴自己处于“交代在即”状态,“实难兼顾,故未敢过问”,建议“调查会如须设立,请由尊处派人前来承办”〔25〕。冯自由建议仿照“武昌、上海、广东以及各省多附设于都督府内”的情况,请黄兴会商江苏省都督程德全照此办理。〔26〕

鉴于地方各省设置机构依循的章程未明确,推进章程制定成为当务之急。其实,在孙中山提交稽勋局官职令草案时,就提到各省设置调查员,但是在法制委员会审查和参议院议决过程中,删去“酌设分局于各省一条”,7月17日,冯自由再致电黎元洪和各省都督,提出“唯有就便利上,暂在各省设立调查会,定名为临时稽勋局某省调查会,以为本局调查机关,暂由贵都督酌办,其已经设立之分局分会等名称,一律更换”〔27〕。7月下旬,临时稽勋局向黎元洪和各省都督发出咨文,送交《临时稽勋局各省调查会暂行章程》,该章程规定:“临时稽勋局指定必须设立调查会之省份得咨请各该省都督设立,其会名当按照该会驻在地名之,但须冠以临时稽勋局名义于上(例如在南京者,则名为临时稽勋局江宁或江苏调查会,在武昌者,名为武昌,他省仿是)。”〔28〕如此,各省相继组建了临时稽勋局某省调查会,其中湖北由蔡济民、徐达明、王文锦相继负责,广东由朱执信、邓铿、黄侠毅相继掌管,江苏则由程德全、林述庆、彭琦相继主持。

除在中央设置临时稽勋局和地方各省设置调查会之外,冯自由注意到华侨这一特殊群体,散居于海外的华侨慷慨捐助革命事业,为辛亥革命胜利作出积极贡献。临时稽勋局于1912年6月1日致电上海华侨联合会,希望该会“函告各埠协力相助”,根据临时稽勋局所执掌的五项事宜,“彻实调查,随时赐闻,以备汇案行赏而副民国崇德报功之盛意”〔29〕。6月5日,华侨联合会告知“公任稽勋,念及侨胞,足证关切,感佩之至,容当布告海外各埠,切实调查,有报即奉闻”〔30〕。6月26日,华侨联合会副会长陈楚楠表示为调查侨民勋绩,联合会“已组成华侨稽勋分局”,经费由联合会担负,并推举联合会文牍科科长谢碧田为负责人。〔31〕同年11月,临时稽勋局还专门发布通告海外华侨文,赞扬华侨赞助革命,“查我国自倡议革命,其热心毅力以各地华侨为最,而捐输之踊跃亦至足钦”,对于临时稽勋局职掌之“第五项所载开国前后输资助公之勋绩,其注目于我华侨者甚殷且挚”,故倡议“所有从前为祖国革命事业曾捐有款目者,务请就近报知各调查员”〔32〕。

二、赏生恤死:临时稽勋局的业绩

临时稽勋局机构设置基本形成后,制定赏恤章程与确定赏恤权限成为重点。1912年8月上旬,临时稽勋局出台《暂订赏恤章程草案》①具体内容可参见《临时稽勋局暂订赏恤章程草案(附表)》,《政府公报》第104号,1912年8月12日。本文关于《暂订赏恤章程草案》的内容皆出自此处,不再另行标注。,成为稽勋赏恤依归。该草案内容丰富,共有九章四十七条。第一章规定民国开国之勋绩类别,即前文所提临时稽勋局的五项职掌,每项勋绩类别分为特别劳绩和异常劳绩两种,每个类别所对应的特别劳绩和异常劳绩细分为小项,多达60种,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囊括所有为革命有过贡献的人物事迹。第二章是勋绩判列,分为死亡、受伤、逃放、宣劳和输资五种,死亡事实又可分为刑毙幽毙轰毙、阵亡、因公殒命、伤亡、积劳病故等五项。第三章规定赏恤法,“赏”以勋章、年金、勋金、赏金等形式呈现,“恤”分为“子”“丑”两项,并以“一次恤金”和“年抚金”形式呈现。第四章规定忠裔褒恤法,“为国效死之遗孤应听其就学于地方各学校准免学费,以示优待”。第五章是赏恤规则,由临时稽勋局调查审议核准后,汇报大总统批准。第六章是请赏请恤规则,“应视其立功或死义地方,呈报该省都督或该省调查会收受办理”。第七章是赏勋给予证明书规则,由稽勋局局长核定署名,汇呈大总统盖印并汇报国务院存案,再由稽勋局交于本人或遗族。第八章是年抚规则,年抚金给予的顺序是优先寡妇和孤儿,若无则移给父母或祖父母,其中寡妇、父母、祖父母终身享有年抚金,孤儿给至24岁为止。第九章是恤金给予令规则,附有具体令式样。

在临时稽勋局制定赏恤章程之前,北洋政府依据的是陆军部制定的赏恤章程。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陆军部在1912年3月颁布《陆军部规定陆军官佐士兵恤赏表》〔33〕,按军官阶级(自大将军至二等兵,共16级),分别对阵亡、阵伤致废者给予不同额度的恤金。1912年9月12日,北洋政府修订陆军部赏恤章程,颁布《陆军平时恤赏暂行简章》和《修正陆军战时恤赏简章》,前者涵盖“剿办内乱伤亡之恤赏、因公伤亡之恤赏、积劳病故之恤赏”,后者包括“阵亡、伤亡、临阵受伤、因公殒命、积劳病故”等五种战时伤亡事实。〔34〕

陆军部和临时稽勋局两个部门分别制定的赏恤章程虽然并行不悖,甚至有参照互补的价值,但两者关于战时伤亡的赏恤规定极具冲突之处,而且临时稽勋局的《暂订赏恤章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陆海军人员者,本局得汇咨陆海军部立案”,因此厘清权限成为紧要之事。黄兴早在1912年5月11日就致电冯自由,告知由陆军部拟定,经孙中山批准的赏生恤死章程办法已经制成,南京已经搜集一部分“请赏请恤档案禀词及各档报功请恤册籍”,故认为“将来调查功绩发给勋章恤款……在南方为最宜”,邀请冯自由南来,并将临时稽勋局设在南京。〔35〕冯自由没有同意,而是建议在南京设置调查会。1912年12月,陆军部呈文袁世凯,提议由临时稽勋局审核辛亥革命期间效力于江浙联军之中的范光启和陶逊的功绩,“应否授官或指令临时稽勋局核办”,冯自由对此表示十分为难,“本局职掌乃关于历年倡议输助各项勋绩,与陆军部军务行政量能授职者,性质迥然不同”,认为范光启和陶逊“应否补授军职乃陆军部权责所在”,临时稽勋局不能越俎,“此事与本局权限无关”〔36〕。

1913年,围绕辛亥年湖北倡义陆军死亡人员该照何章程办理,陆军部和临时稽勋局进行了权限区分。5月3日,冯自由呈文袁世凯,说明临时稽勋局章程和陆军部赏恤章程的区别:“本局所掌者仅限于开国前及开国时之革命战争,与陆军恤赏章程之统言战事者本自有别”,陆军部赏恤以“官阶”为段,临时稽勋局明载“关于某战事负有如何之责任,著有如何之成绩,等差功级分别恤赏”,但辛亥革命之际秩序纷乱,“四方义侠各以其团体自立名目号召成军”,难以确定对应的官阶,“若按官阶谕赏……恐事实乖远”,因此建议辛亥年湖北倡义陆军死亡人员“可报由本局办理……至于其他战事自应按照陆军战时恤赏章程办理”,而“关于陆海军人员得咨明陆海军部立案”。冯自由认为这是“经本局核准汇报大总统批准后由本局执行,而以其案移之陆海军部,以为永久之据,仍不与陆军战时恤赏章程相冲突”〔37〕。袁世凯批示交由陆军部查照。5月4日,陆军部对冯自由呈文予以回应,表示“本部《修正陆军战时恤赏章程》系为国际战争而设,上年武昌起义所有伤亡将士均系开国勋人,若照此项章程办理,既未足以资表彰,又与稽勋局权限不免冲突”,同意“凡关于革命范围以内之事”由临时稽勋局办理,“其他剿匪伤亡积劳病故人员,自应由本部查照核议”,因此“所有核议上年湖北倡义陆军死伤将士应由稽勋局照章办理”〔38〕,两部门的权限才大致理清。

临时稽勋局的赏恤流程大致是先由各省调查,再经审议会审议,然后呈请大总统予以赏恤。为使赏恤无滥无漏,临时稽勋局聘用了百余位名誉审议员,由他们对各省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名誉会长是黄兴、黎元洪、唐绍仪、伍廷芳,担任湖北省名誉审议的有孙武、蒋翊武、刘公、汤化龙、居正、胡瑛、蒋作宾等人,担任广东省名誉审议的有胡汉民、陈炯明、李纪堂、李煜堂、邹鲁等人,其他各省的名誉审议亦大部分是辛亥革命的参与者和见证者,章太炎、汪精卫等人同时担任文字鼓吹审议案和先哲审议案等名誉审议。〔39〕章太炎曾谈及被推为名誉审议一事,“得书被贵局推为名誉审议,兼以崇德报功期无缺憾”,对于文字鼓吹,章太炎表示“此次革命多赖鼓吹运动之功,其人或向作党魁,或备尝艰苦,或苦心奔走,或尽力报章,而以事未彰闻,致被遗漏”〔40〕。

1913年3月25日,临时稽勋局向各省都督和稽勋调查会发电催促:“已约期者,务如期汇报,未约期者亦确示定期,并祈迅速进行,俾得早日发表赏恤。”〔41〕经过数月调查,各省开始陆续呈送调查表册,广东省在3月份将截至2月底收齐的表册寄到临时稽勋局,而“三月以后陆续来报者将有多名,自当另案汇齐续报”〔42〕;3月27日,湖南稽勋调查会会长柳聘农告知“所有表册,都督已派王君延祉于来月准解来京,决不有误”〔43〕;云南稽勋调查会会长赵伸于4月初将截至3月17日已经完成的调查“汇册邮寄”,剩余部分“约支月哿日蒇事”,即4月20日可以完成全部调查〔44〕;湖北稽勋调查会会长杨玉如表示“功勋最著及死伤各将士于四月杪提前呈送,其余陆续汇报”〔45〕。

当然,也有个别省份因调查完成较早,陆续向临时稽勋局提交表册,但迟迟未见具体赏恤明文,遂催促临时稽勋局。江苏都督程德全就表示“敝省设立调查会已九阅月,前后咨送之案大小共计数十起,国人耳目所属未一见核准明文,其知者谓尊局手续本繁,不知者谓敝处迁延太甚”,因此请求临时稽勋局“将重要勋案提前审议,先行发表,以慰众望,而靖人言”〔46〕。临时稽勋局在回复中指出有两难点:一是武汉地区的调查还未结束,武汉属于首义之地,“重要人物较之各省尤多,若竟使落他省之后亦诚恐局外误会,视为颠倒,啧有烦言,虽功绩不以先后为差,而办事应以顺序为便”;二是临时稽勋局的赏恤章程尚未经参议院通过,“无凭可循守”,为解决此两难点,临时稽勋局已经“派员赴鄂,守促催行”,同时催促参议院尽快通过赏恤章程。〔47〕

与此同时,临时稽勋局针对已经上报的表册进行初审,指出其中问题,要求相关省份予以补充。4月2日,冯自由致电蜀军司令熊克武,指出“贵处第四次报告内有汇报为国家出力存亡人名一千零八十三名清册,但有姓名未列事实”,这样不便于恤赏,要求“按表式填报,对于死者尤以详备为宜”〔48〕。4月3日,冯自由致电浙江都督朱瑞和稽勋调查会,指出浙军勋绩表二十册中“既未详列战功事实”,又“无长官图记及调查员姓名图证”,不仅无法审议,而且会“蹈滥赏之嫌,予人以口实”,建议“详列事实以便斟酌审议而定等差”〔49〕。

如此,经过各省调查、汇寄表册以及审议员的审议,再按“不先恤死,遑言赏生”的原则,冯自由主导的临时稽勋局先后向袁世凯提交七次先烈清单。1913年5月下旬,临时稽勋局提交第一次恳予优恤先烈清单的呈文,以陆浩东为首,共有454名,皆是“开国前起义诸役死难先烈”,包括“乙未年广东广州第一次起义日起,洎乎广东惠州、钦廉,云南河口,广西镇南关,江西萍乡,湖南长沙、醴陵,湖北汉口,安徽安庆,与夫广州辛亥三月二十九日之役热血志士……”,其中武昌首义之地“殉难尤众”,故“择优请恤”;至于赏生方面,“查各省勋人功业有巨纤之别,酬报当有轻重之分,应俟调查报竣审议决定分别等次,另行请奖”〔50〕。其余六次分别是关于武汉,上海、南京、固镇、宿州,福建,广西,陕西,山西等地方的先烈请恤清单,具体如表1所示。

在提交请恤先烈清单过程中还发生具体恤金确定的问题。临时稽勋局先前制定的赏恤章程已经提交给袁世凯,但袁世凯迟迟未提交参议院审议通过,在第一次提交请恤先烈清单时,国务院秘书厅就在复函中写道:“该局前次修改之《暂定赏恤章程》尚未经前参议院通过,所开请恤各员应准先行备案,一俟章程颁定,再行查照办理。”〔51〕前文曾提到临时稽勋局赏恤章程和陆军部赏恤章程存在冲突之处,但经由参议院议决通过和公布的陆军部赏恤章程,对稽勋局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和借鉴作用。

1913年7月1日,临时稽勋局致电黎元洪和各省都督、民政长,表示已经呈请袁世凯“准予暂照陆军部章程恤抚,一俟议会通过本局恤抚章程后再行修正,以救先烈遗族之眉急”,同时告知“辛亥北军之死于武汉者,恤抚已经办竣”,而南省却尚未抚恤,“揆诸南北一家之义,似有未符”,因此希望能够得到“副总统、各都督、民政长赞同”,并向袁世凯发电:“请大总统速予批准。”〔52〕

各省对于此事的态度不一,山西都督阎锡山直接致电袁世凯,“恳大总统将该局章程速咨议院通过,庶各项抚恤年金可以分别办理”,若一时未能通过章程,“应请准予暂照陆军部章程抚恤”〔53〕。直隶都督冯国璋虽回电赞同,但主张“由南省主持较为妥当”〔54〕。云南都督蔡锷则在回电中表示“暂援照陆军部章程恤抚”是“为体恤先烈后裔起见,诸公必一致连同”,建议由副总统黎元洪“掣衔主稿,电请政府批准”〔55〕,湖南都督谭延闿赞成蔡锷意见,“请副总统掣衔主稿入呈”〔56〕。

表1临时稽勋局提交先烈请恤清单(第二至七次)①参见《临时稽勋局呈大总统谨将第二次恳予优恤先烈员数缮单请察核批示遵行文(附单)》,《政府公报》第403号,1913年6月20日;《临时稽勋局呈大总统谨将第三次恳予优恤先烈员数缮单请察核批示遵行文(附单)》,《政府公报》第412号,1913年6月29日;《临时稽勋局呈大总统谨将第四次恳予优恤先烈员数缮单请察核批示遵行文(附单)》,《政府公报》第434号,1913年7月21日;《临时稽勋局呈大总统谨将第五次恳予优恤先烈员数缮单请察核批示遵行文(附单)》,《政府公报》第435号,1913年7月22日;《临时稽勋局呈大总统谨将第六次恳予优恤先烈员数缮单请察核批示遵行文(附单)》,《政府公报》第435号,1913年7月22日;《临时稽勋局呈大总统谨将第七次恳予优恤先烈员数缮单请察核批示遵行文(附单)》,《政府公报》第437号,1913年7月24日。

8月初,黎元洪向袁世凯发电,“湖北上年死伤将士可否查照陆军恤赏章程请恤,并饬部通行各省划一办法”,袁世凯将该电文下发给陆军部,要求其“查核办理”,本置身事外的陆军部亦向袁世凯说明立场。首先,陆军部解释临时稽勋局电文中的北军抚恤问题,“前年阳夏之役,北军死亡官兵恤赏各案系在共和未宣布以前,已由前陆军部援照旧章,一律办结,并非依照修正陆军恤赏章程办理者”,指出临时稽勋局有所误会;其次,陆军部指出其赏恤章程的年抚金“只给其妻子,无妻子者,其父母不给”,这与临时稽勋局的赏恤章程存在一定分歧;再次,陆军部表示考虑到如果等待临时稽勋局赏恤章程通过,“各该遗族待恤甚急”,若照陆军部赏恤章程进行抚恤,“俟该局章程通过再行修正,则不免徒滋纷扰”,而且最为关键是“陆军恤款预算均有定数,若暂照本部章程归部办理,此项巨款实无从筹措”;最后,陆军部给出的建议是临时稽勋局可以参照“修正陆军战时恤章程改订抚恤办法,通行各省”,但是“关于开国时战死伤将士,仍归隶该局核议办理,以免分歧”〔57〕,其目的是避免稽勋赏恤的财政支出归入陆军部。

不过,此时已爆发二次革命,冯自由时代的临时稽勋局走到了终点,1913年7月29日,袁世凯将冯自由免职,由铨叙局局长许宝蘅兼署。〔58〕临时稽勋局在无心该事业的许宝蘅主持中逐渐走下了历史舞台。

三、未竟事业:临时稽勋局的撤销

二次革命期间,作为孙中山的革命盟友和孙中山推荐的临时稽勋局局长冯自由自然受袁世凯敌视。继任者许宝蘅做了一些稽勋事宜,但逐步裁员和将业务归入铨叙局的大趋势不可逆转,临时稽勋局与铨叙局的业务不断合并,比如第十三次(涉及东三省、安徽、直隶、浙江、甘肃)和第十四次(涉及山东、广东、广西、河南四省)的先烈恤案表册就是经由铨叙局审定后呈交国务总理和大总统。〔59〕到1913年年底,铨叙局已经将临时稽勋局所在地用于设置新机构——文官高等甄别委员会。〔60〕

随着稽勋赏恤表册不断提交、铨叙局收编事务以及临时稽勋局自身存在诸多问题,临时稽勋局职员被逐步裁减。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李性明事件”一定程度上成为裁员的导火索。1913年8月12日,许宝蘅呈报发现临时稽勋局存在财务问题,对比1913年5月以后的领到数额和支出数额,应有余款,但“会计室内分文无存”,且多位局员的俸给没有发放,经查临时稽勋局的会计事务由调查员李性明管理,但自冯自由离局后,李性明亦离京出走,鉴于“李性明系调查员,本不应管理会计,并未辞职,则复擅离职守,观其账册零散,难保无隐匿侵蚀等情”,呈请国务总理转呈大总统,“先将本局调查员李性明免去本官”,并请示“应否缉拿饬追”〔61〕。8月21日,许宝蘅呈文袁世凯,表示“账册不全,确系隐匿款目不清,显有侵蚀,非该员亲身到案,不能清出”,建议“该员系广东梅县人,应请饬下该省地方长官,缉拿归案究追以重公帑”,袁世凯予以批准。〔62〕国务院遂训令广东民政长,“请饬下原籍地方长官缉拿归案究追”〔63〕。此次李性明事件的结局是该人“自来投案”,查证“挪补不敷均由冯前局长自行经手”,将责任推到政治立场对立的革命派冯自由身上,李性明得以“免予置议”。〔64〕

在调查李性明事件期间所引发的清查临时稽勋局职员情况,直接加速了临时稽勋局的缩减裁员。1913年9月6日,国务院给临时稽勋局下达训令,内称该局“本属临时暂设机关……经办事宜尚未据报完竣,近闻该局人员多未能常川到署,似此玩愒时日,未免有旷”,限于两月内办理稽勋事宜,同时将“久不到差者”予以开除。〔65〕许宝蘅不久就呈报临时稽勋局审议员张翊初、王季立,调查员陈圃等或未常川到局,或办事未能得力,审议员王延祉、牟鸿勋、彭素民、雷铁崖,调查员高一某、黄希纯等均属久假未回,调查员徐万年未习公牍,国务院于9月15日以“实行减政主义……节靡费”为由,裁撤上述6名审议员和4名调查员。〔66〕

1914年1月,许宝蘅呈报“审议勋案手续完竣,请先裁局”,袁世凯予以批准。2月下旬,除“酌留审议员戴戡,调查员费矩,代理秘书调查员史久望及主事各员”外,原秘书张景羲和调查员郭凤山、雷飚、何知非等4人予以停职,所有聘用和雇用人员亦予以辞退。〔67〕3月,临时稽勋局已经裁撤在即,国务院也饬令临时稽勋局将所有经费“造具概算册……于本年三月内一律清理完竣,不得再请展期”〔68〕。4月27日,许宝蘅呈报临时稽勋局的局务完竣,5月1日,临时稽勋局向铨叙局移交“文卷簿籍器具”,并将“余存款项及本年决算册”送至财政部,从即日起撤局。〔69〕

四、余论

辛亥革命后的“赏恤”所涉人员众多,不仅具有政治意义,而且关系社会稳定,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为此专门设置临时稽勋局,但通过考察临时稽勋局的全过程,可以发现临时稽勋局深受民国初年的政治局势影响,随着政治变迁而起伏不定。既有央—地之间的不协调,也有不同部门之间的龃龉,更有“南与北”之间的权力竞逐,且混杂在一起。孙中山倡议设置临时稽勋局,内含“革命稽勋”之意,得到革命话语体系中受益者的响应,中央由革命盟友冯自由主持,地方上的南方革命派及其主导的省份积极推进该事业,而辛亥革命时期的北军或北洋军阀主导下的省份对此则相对冷淡,响应的言行较少。临时组建的稽勋局与常设部门陆军部、海军部之间围绕革命与战争之后的赏恤也存在规定重叠与意见不合之处,需要磨合与调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临时稽勋局的实效。

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的初期,尚能延续孙中山的赏恤政策,批复同意临时稽勋局的赏恤事务。随着矛盾积压和二次革命临近,袁世凯对稽勋局事业日趋消极,先是将赏恤章程扣押,未提交参议院审议,然后逐步解散由南方革命派主导的临时稽勋局。二次革命的导火索是宋教仁遇刺事件,在宋教仁刚遇难之际,冯自由呈请袁世凯“批交财政部照本局改订暂行赏恤章程甲等例优给一次恤金叁千元,遗族年抚恤金壹仟陆佰元,以慰勋人而安忠裔”,并建议将宋教仁的“丰功伟烈饬令国史馆立传,使天下后世晓然于革命伟大人缔造共和之艰难”,袁世凯予以批准,“应如该局所拟优予抚恤,并将生平勋绩交国史馆立传”〔70〕。二次革命爆发后,面向革命派的稽勋工作难以为继,不仅冯自由自身遭遇生命危险,而且以有罪为由取消革命派的赏恤,许宝蘅遵照袁世凯之意,“裭夺孙文等荣典清册……并请饬查各省有与孙文等罪名相同者呈报随时撤销”〔71〕,临时稽勋局的性质已然发生改变,不是对辛亥革命的赏恤,而是权力斗争的手段。

其实,冯自由于护国战争后尝试恢复稽勋局,但亦受政治局势影响而无法实现。1916年6月23日,冯自由向黎元洪发电,希望重设稽勋局以赏恤功臣,“恢复该局,以重国勋而慰前贤”〔72〕。辛亥革命时率领江浙联军光复南京的徐绍桢通电赞成恢复稽勋局,“宜恢复临时稽勋局,将前后有功民国人员,生者锡以殊荣,死者恤其遗族”〔73〕。南社成员易倩愚亦呈请恢复稽勋局,“希大总统统筹全事俯念先烈之热血未寒,而遗族之苦寒已极……速予恢复稽勋局”〔74〕。但是遭到梁启超等人反对,因梁启超在袁世凯专制过程中排挤国民党,虽然其本人遭到猜忌而离开袁世凯,但担心恢复稽勋局又使国民党的势力复盛,遂诬称袁世凯在位时的勋赏冒滥全由稽勋局造成,通电各省军民长官,吁请一致反对,这使本对恢复稽勋局不太上心的黎元洪借机终止了事。〔75〕

总之,临时稽勋局的撤销和恢复稽勋局的未实现,充分反映辛亥革命后的赏恤受制于政治斗争,辛亥革命后的赏恤事业没有彻底完成,这是辛亥革命“不成功”的后遗症之一,其背后蕴含着革命派、北洋军阀等各方对辛亥革命的不同认知与定性问题,“南与北”的持续争斗也由此得以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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