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监管视角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问题研究

2022-12-12 05:27班若愚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22年11期
关键词:资管商业银行资产

班若愚,张 强

(1.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100033;2.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北京 100073)

一、引言

根据《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资产托管业务起源于美国。在美国大萧条时代,基金管理人不断出现挪用基金资产的情况,令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失去信心。为此,美国政府于1940年出台了《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该将受托管理资产存放至第三方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或美国证券交易所会员经纪商,形成了受托资产独立存管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恢复初期,因为第三方托管制度的缺失,出现了多起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账户资金和资产的恶性事件,最终导致客户资产和资金损失,形成了一定的金融风险。为了整治资本市场乱象,保护投资者资产安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要求设立基金必须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通过符合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保管投资者资产,在投资运作与资产之间设立防火墙。资产托管制度的建立,为我国资产托管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成了资本市场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屏障,托管业务也从证券逐步拓展到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信托资金等各类资产。

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发布,我国各类资管产品在制度管理上逐渐规范,在不断推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对资管产品的托管人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从当前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意义及发展现状出发,对当前监管环境下资产托管业务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并从风险管理、发展路径和系统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议,为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二、文献综述

资产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在托管的理论基础、托管业务法律关系、托管业务与风险管理、托管业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内容已经较为广泛。

有学者认为委托代理理论是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理论基础。刘有贵和蒋年云(2006)[1]认为,委托代理是指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或者发生利益冲突时,委托人通过对代理人(受托人)进行激励来解决问题或者矛盾,从而产生代理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是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Eric(1997)[2]将委托代理理论引入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分析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中托管人、管理人、投资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式,并指明了如何有效地通过托管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资产托管业务的法律关系研究上,洪艳蓉(2019)[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角度对信托型基金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界定,认为托管人与投资人、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是信托关系,而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和被委托的关系。Joanna 和Madeleine(2019)[4]对资产托管业务涉及的证券资产化和抵押等业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进行了分析,为托管业务创新发展寻找法理基础。王强(2018)[5]重点研究了资产托管法律体系,认为我国资产托管业务立法存在不足,托管人有名无实。虽然资管新规的出台强化了托管的重要性,但是目前对托管的监督力度不够。

资产托管业务与风险管理也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王颖和李铭(2013)[6]认为目前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控制水平存在薄弱环节,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测度水平都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王节(2014)[7]指出应该重视资产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同时要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对相关执业人员的培训。汪新(2016)[8]针对商业银行托管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商业银行应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多措并举,从制度上和根源上防范托管业务风险。

还有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认为会计制度的改变会对资产托管业务运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欧阳少娟(2010)[9]从会计角度分析了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以及会计分期等三大会计假设带来的挑战,并对相关问题做了新的阐释。蒋松云等(2021)[10]对资产托管行业金融工具准则切换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将有利于托管行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推进价值转型,利用金融科技提供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强化信用风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资管市场的不断发展,资产托管业务的相关研究正在逐步拓展,但目前针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制度和环境发展的研究尚有不足,也缺少监管视角的资产托管业务发展分析。本文将以此为突破点,结合当前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情况,从监管视角对资产托管业务发展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

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不断增长,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金融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作为一种轻资产、低资本消耗的中间业务,在我国已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在产品拓展、运营管理和系统建设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从2010年的9.48 万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169.04 万亿元,12年间资产规模增长了数十倍(如图1所示)。

图1 我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与增速(单位:万亿元)

总体来看,资产托管业务的迅速发展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探究原因。

一是宏观经济发展和整体政策环境给资产托管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和条件。

2010年至2016年,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准入门槛逐渐放开、资本自由流动程度不断提高等因素都为资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我国资管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资产托管业务起源于资产管理业务,因公募基金产品而生,因资产管理业务而兴。资产管理业务和资产托管业务均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都是商业银行战略发展业务。如图2所示,托管业务的增长规模和发展趋势与资产管理业务大体一致。从2014年到2017年,是资管业务快速发展的阶段,资产托管业务随着资管业务的发展而快速发展。2017年起,资管市场监管不断加强,部分资产管理产品被清理整顿,资管业务的增长不断放缓,逐渐迈入稳健发展阶段。但随着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要求不断提升,对于资产托管业务的需求不仅没有下降,反而进一步提升,资产托管业务开始进入平稳发展阶段,并逐渐拉开了与资管业务的规模差距。

图2 资产托管规模与资管规模①本文选取的资管业务数据主要为证监会系统证券资产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信托和保险资管数据的加总,未剔除交叉投资金额。(单位:万亿元)

二是商业银行有极大的积极性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第一,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丰厚的综合收益。资产托管业务本身是一种轻资产、低资本消耗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其托管收入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为中间业务收入。大力发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增加银行的利润,提高商业银行的净资本收益率。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商业银行贡献两方面的收入:托管费和清算结算费用[11]。

第二,资产托管账户中部分资金可以转化为商业银行长期稳定的存款。根据监管要求,托管账户中需要保留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满足流动性的需要,于是这部分相对固定的资金转化为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成为商业银行长期稳定的负债业务。例如,证监会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需至少留存5%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用于满足投资者流动性需求[12]。

第三,投资时间差形成的资金沉淀。一些投资者在某次投资结束和开启下一次投资之间形成投资时间差,在这期间也会形成资金的沉淀。

第四,资产托管业务的平台属性明显,是商业银行综合获客、提供全周期金融服务的切入点。资产托管业务历经多年发展,已经逐渐由传统运营服务为主的经营模式开始向银行综合金融服务的模式转变。资产托管业务涉及多方角色,能够有效打通商业银行各项业务之间的服务壁垒,在为客户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时候,增加为客户提供其他银行服务的机会。例如,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需要在托管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这样为商业银行获取存款业务、移动银行业务、理财业务提供了机会。

第五,资产托管业务是服务国家战略,提升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因为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金融市场风险防火墙的特性,托管产品在种类上不断扩大,成了商业银行服务国家战略,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业务。在基础设施公募REITs 等业务上,资产托管业务是服务国内经济大循环,保障金融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养老金业务上,养老金托管业务是养老金融的重要组成,是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不断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下,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跨境资本提供跨境托管服务,助力国际资本进入国内资本市场,同时成为商业银行国际业务拓展的重要抓手。

(二)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种类

资产托管业务自1997年正式进入我国以来,产品及服务内容稳步拓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金融产品托管、资金产品托管和衍生业务为主的托管产品体系,以及以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为主的托管服务体系(如图3所示)。

图3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产品和主要托管业务内容

1.托管产品体系

商业银行的托管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金融产品的托管,例如基金托管、券商及期货资管托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信托资金保管。二是资金的托管,例如客户资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此外,商业银行基于托管业务还衍生出一些其他的服务,例如基金外包业务、业务撮合等。其中,业务撮合是指托管银行通过搭建资产托管系统,为农商行、城商行等银行以及券商资管、信托公司、保险资管等各类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如基金公司)提供信息交互平台[13],托管银行作为中介撮合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投资业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是指托管银行作为托管人为资产管理人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2.托管服务体系

一是基本服务。即作为独立第三方,对投资者的资产和资金进行保管、清算和估值,对相关的投资活动进行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

资产保管是为金融产品设置专门的托管账户,采取分账管理模式,保证托管账户之间以及托管账户与托管行自有资金间保持独立,防止资金资产被挪用或混同运作。会计核算服务是对金融产品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确保会计记录规范、准确;保存理财产品托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投资监督是托管银行的重要服务内容,也是其需要履行的法定职责,主要对金融资管产品的运作模式、资金投资范围、资金最终去向、投资集中度、限制性领域等进行审核和把关,以防止投资者在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禁止事项。为充分保护委托人的权益,托管产品费用的计提、收益的计算也是托管监督内容。

资产估值也是托管银行的重要服务内容。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进行净值化管理,因此托管银行需要定期对托管资管产品的市场价值进行估算,并定期(一般一个季度)出具财务报表和托管报告,履行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二是增值服务。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目前面临同质化发展的压力,需要通过差异化的增值服务满足客户的定制化需求。增值服务的内容主要有:对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估,为管理人进行资管产品市场分析、业绩归因分析以及提供公司行动、政策咨询、资讯共享等增值服务。

(三)我国实行多级托管制度

多级托管是指投资者在金融机构开立证券托管账户,中介机构再以自身名义在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CSD)开立账户,目前我国股票、公募基金等实质上属于多级托管。债券市场存在分割现象,结果导致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并存。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表面实行一级托管,但是一些非法人资管产品也大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其本质也是多级托管。证监会系统和商业银行柜台则实行二级托管(具体见表1)。

表1 我国托管制度

一级托管机构主要是一些金融基础设施单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为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是一级托管机构,它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一级托管基础设施体系。

二级托管机构主要有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截至2022年8月末,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数量有62家,其中银行32 家(包括3 家外资银行)、券商29 家以及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发展趋势

对于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要求也大体符合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路径。我国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发展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初期发展阶段

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首次明确要求设立基金必须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这是资产托管业务在我国开始发展的开端。在这个阶段,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和资管产品的贫乏,对于资管业务的监管处于萌芽探索阶段。

(二)发展与隐患并存阶段

2008年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业务面临严峻考验,商业银行开始创新资管模式,大力扩张以信托业务为首的表外业务,以公募基金为首的资管行业发展格局开始被打破。从2014年开始,各类金融机构开始进场资管业务,资管产品规模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多层嵌套、刚性兑付、高杠杆等现象导致我国资管业务的风险快速积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阶段,资产托管业务的规模虽然随着资管行业的整体发展进入了规模快速增长时期,托管人履行保管和监督职责的资管产品也逐步拓展,但托管人在实际监管职责履行上却存在一定隐患[14]。一是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托管人履职缺少政策依据。由于法律及监管政策的缺失,以银行理财、信托和券商资管的通道业务为首的大量资管产品处在“弱托管”或“无托管”状态,托管人无法像公募基金、养老金等“强托管”产品一样,全流程介入资金与信息流的监管中,仅履行保管和清算的职责,估值核算、交易监督和信息披露等缺乏监控机制,托管人职责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对于金融市场风险稳定的作用被不断弱化。二是政策的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以私募基金为例,2018年,上海某公司的私募债出现风险,引发托管资产风险传导至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监管引入托管人制度是为了保障基金依法合规运作。但也有观点认为当基金爆雷,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该承当受托职责。类似政策的不明确可能会导致资产托管业务出现风险问题时,在责任划分时出现分歧,对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

(三)规范转型阶段

2017年起,监管部门开始整治金融乱象,多层嵌套、刚性兑付、高杠杆的资管业务首当其冲,成为规范的重点对象。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资管新规,开启了我国资管业务转型升级的序幕。《资管新规》发布后,我国各类资管产品在制度管理上逐渐规范,相关产品管理办法及规定应运而生。2020年,公募及私募基金、保险、养老金、理财、跨境等产品的相关政策法规陆续出台,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标志着我国资管行业的发展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

《资管新规》不仅重塑了资管行业的监管体系,也提升了托管业务在资管市场中的市场地位。《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与托管人职能高度契合,赋予了托管人从产品募集、运营到终止的完整生命周期全流程事实监督的职责,并明确了托管人对资金来源和投向、交易对手、交易结构等的实质性审核的权利。当前阶段,面对不断趋严的监管环境,托管人自身将会肩负起更重要的资管产品托管履职责任,并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检查及考核,如何提高自身的托管能力以应对监管环境带来的挑战将会是本阶段和接下来商业银行发展资产托管业务面临的问题。

五、监管视角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面临的挑战

当前监管机构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政策正在不断完善,在对托管人提出更高职责要求的同时,对于托管人尽职履责的监管检查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从监管视角看,在当前政策要求日趋严格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需要应对监管压力加大、“强托管”产品覆盖不足、托管基础设施建设亟须完善等方面的挑战。

(一)托管业务监管压力不断加大

一是监管职责的内容不断丰富、要求不断提升。当前资产管理产品类别不断丰富,资产托管业务覆盖的产品范围正不断增加。伴随着资管产品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资管产品的托管人职责正在不断加强和细化,在近年来颁布的资管产品政策法规中,不断对监管职责、投资方向管理等进行明确。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制度中,除明确产品投向、细化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外,还明确提出了对于产品穿透监管的管理要求,在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的投资范围、防范风险的同时,也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反洗钱要求不断提升。当前反洗钱监管力度不断提升,反洗钱监管要求贯穿托管业务全部流程,从客户准入、身份识别,到投资过程中的反洗钱监督,以及严格履行托管资产有关的反洗钱报告制度等。反洗钱工作的细化直接要求托管人在制度建设、流程管理和系统升级等方面不断完善,托管业务成本增加的同时,也已经出现了未能严格履行托管资产有关反洗钱报告制度,对于大额资产交易、可疑资产交易未能全面报告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时,仅仅将“管理人”认定为客户,未能将委托人纳入客户范围等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问题。

三是托管人尽职履责的考核压力不断提升。虽然资管市场的规范发展赋予了托管人更明确的监管职责,推动近年来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但对于托管业务履职情况的考评压力也正在不断提升,托管人需要持续面对业务过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合规问题。

(二)“强托管”产品覆盖不足

我国目前资产托管监督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强托管”模式、“弱托管”模式和“无托管”模式(如表2所示)。资产“强托管”是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作为资产托管人托管金融资产,这类资产往往具有涉众性,对资产的安全性要求高,主要涉及的资产品种有公募基金、债券、股票、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产。同时,这类“强托管”产品在金融机构的托管属于二级托管。

表2 资产托管模式

资产的“弱托管”是指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是否托管,或者不是由独立第三方进行托管,这类资产一般涉众范围较小,或者是仍处于政策过渡期受到相关监管政策豁免。这类资产主要有单一信托资金、未成立理财公司的部分银行理财业务以及一些过渡期通道类资管计划。

资产的“无托管”是指由于监管的滞后和监管政策的空白,托管政策要求未能覆盖新出现的金融产品或资产。例如一些地方金融交易所的各类债权资产定向投资计划或债权融资计划。

由于资管产品的创新速度不断提升,造成了创新托管产品在监管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上的缺乏,使得部分资管产品处在“弱托管”或“无托管”下。此类“弱托管”“无托管”的资管产品由于缺乏监管依据,商业银行往往只是简单地负责产品登记,不对托管业务进行实质性审核和监督,易出现金融风险。

当前资产托管业务的产品中,“强托管”模式金融资产占比尚有不足,且近年来涉及托管产品创新的其他类托管产品规模不断提升。根据《中国资产托管发展报告(2021)》,其他类资产托管市场规模达到33.68万亿元,跃居托管产品类别的第一位。其他类资产托管规模的增长一方面是托管业务积极创新,为金融市场提供资产安全保管服务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可能会造成一些产品监管内容的缺失,造成“弱托管”“无托管”模式托管资产的增长。

(三)托管基础设施亟须完善

当前资产托管业务正处于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期,托管业务正在朝着线上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方向不断发展。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职能与运营管理高度依赖系统的建设,在当前的监管趋势下,托管业务的系统建设将会面临更大的压力,以满足当前不断严格的监管要求。

一是托管系统自动化程度仍有待提高。当前托管业务的运营管理尚未摆脱人力密集型的模式,从指令的接收、复核到执行等环节仍高度依赖操作人员的直接操作。在当前资产托管产品不断创新、流程环节不断扩充、投资监督要求不断细化的现在,托管系统亟须优化升级,以应对不断增加的托管人职责和业务风险。

二是反洗钱系统仍须完善。当前个别商业银行托管系统的功能尚不健全,不能有效识别和统计托管资产交易的实际情况,从而导致一些反洗钱行为未能上报,或无法识别使得部分非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托管作为通道炒股、转让资管产品份额等进行洗钱,造成资产的损失和监管机构的处罚。

六、基于监管视角的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资产托管业务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属于表外业务,不占用经济资本,不消耗商业银行资本,在资本监管要求不断趋严和表外资产回表后银行业存在较大资本补充压力等背景下,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成了各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重点[15]。监管视角下,商业银行在推进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切实履行监管机构赋予托管人的资产保管职责,严控风险,发挥资产托管业务作为金融市场风险防火墙的重要作用。为此,商业银行可以从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积极推进“强托管”模式和加强托管系统建设三方面推进托管业务发展[16]。

(一)健全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当前监管政策对于托管人的履职要求和考核检查质效都在不断提升和加强。商业银行需要切实履行监管机构赋予托管人的职责权利,例如在投资监督方面,认真履行审核复核程序;在信息披露复核方面,全面、真实、公允、准确、及时地定期向投资者提供投资报告信息;在风险隔离方面,保持托管部门业务与托管行自营业务之间的独立,做到完全风险隔离。商业银行需要紧随监管政策脚步,不断提升托管业务的服务质量,不断加强合规审查和风险管理,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做好风险保障[17]。

二是建立健全产品管理制度。随着托管业务产品类别的不断扩充,各类新托管产品的出现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产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不同托管产品制定产品管理办法,明确产品管理流程和合规要求,并根据监管政策的要求不断更新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18]。

三是加强客户准入管理,严格产品创新。近年来,托管产品的创新发展为托管业务带来了规模,也是商业银行通过托管模式服务我国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商业银行需要高度关注托管产品创新发展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从审慎合规的角度出发,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产品创新。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做好尽职调查和托管资产审批工作,对于管理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和高风险资产保持高度警惕。

四是要精细化反洗钱工作,认真履行托管人反洗钱职责。商业银行要深刻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对托管产品进行梳理,对所需承担的反洗钱职能进行全面规划和管理,将反洗钱职责融入托管制度体系中。同时,要加强反洗钱宣传,加强对客户的反洗钱培训和宣导,避免不法分子将第三方托管作为洗钱通道。

(二)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全面“强托管”管理

“强托管”模式的资产监管部门从顶层上采取多级托管制度,除商业银行履行托管职责外,也有金融基础设施单位对产品进行日常管理和监测,完善的政策制度也有助于托管人切实履行相应职责。近年来,具有“强托管”属性的公募基金、年金和保险资产等资管领域成了行业发展的典范,完善的顶层托管制度设计和健全的政策规定促进了“强托管”资管产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继续做大做强“强托管”模式,切实履行托管人对金融资产风险控制的职责。

一是托管人要做实“强托管”,即委托行实质性履行投资监督、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职责,真实准确地对托管资产进行核查和清算。二是提高“强托管”模式产品的托管比例,具有“强托管”性质的资管产品在政策制度上更加规范、健全,在近年来也是托管业务发展的领头羊,提高“强托管”模式托管产品比例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三是将“强托管”模式逐步扩展到所有的托管资产。从托管产品角度来说,可以逐步对以前处于“弱托管”模式的单一资金信托、未设立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过渡期通道资管产品,处于“无托管”模式的地方金融交易所各类债权资产定向投资计划或债权融资计划全部采取“强托管”模式,通过对自身更高的托管要求降低“弱托管”“无托管”模式产品的风险。四是积极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作,助力“弱托管”“无托管”模式的产品和创新类托管产品的政策落地,共同推动资产托管的全面“强托管”管理。

(三)建设完善的托管系统,赋能银行托管业务

一是强化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功能,为提供高效的托管服务奠定基础。建立强大的资产和资金保管、资产核算、资金清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基本托管功能;完善权限管理,防止业务授权不清带来操作风险;建立自动化信息推送功能,全过程提醒管理人、投资人和业务人员及时查阅信息和完成规定动作;加强与托管银行其他信息系统的整合,例如与风险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贯通,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和预测、业绩归因分析等增值服务。同时发挥托管业务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存款业务、同业业务、金融科技等条线的协同效应。

二是建立富有弹性和可扩展性的托管业务系统,给创新类产品无缝接入系统留有余地。托管系统中监督内容模块应具有及时迭代功能。当前处于金融严监管阶段,监管方面不断出台新规定和提出新要求,托管系统应该能够及时响应新监管政策,从而提高运营效率。如果托管系统不能适应新的业务种类和投资类别,就有可能降低托管业务管理效率,甚至造成托管业务的流失。

猜你喜欢
资管商业银行资产
商业银行资金管理的探索与思考
轻资产型企业需自我提升
资管新规正式落地,金融生态重塑在即
盛松成:资管新规意义重大
央企剥离水电资产背后
关于加强控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探讨
财政部:资管产品暂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券商资管挑战重重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