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新修订《动物防疫法》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2022-12-11 19:49郭丙全
浙江畜牧兽医 2022年1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主管部门职责

李 莹,郭丙全

(聊城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山东 聊城 25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 1997 年通过实施,之后2007 年通过第一次修订,2021 年 1月通过第二次修订[1],并于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做出了较大调整,由原《动物防疫法》中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调整为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在新形势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定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新法赋予的职责,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作者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立、改革及其职责变化以及目前在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方面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解析,以期对大家的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立

1.1设立的目的 为了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1.2设立的时间 2005年5月,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精神,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意见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先后组建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一般为“xx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1.3机构的职责 各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符合原《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的要求,主要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这项职责体现在原《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二是负责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这项职责体现在原《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改革及其职责变化

2.1机构改革的原因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

2.2机构整合的依据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

2.3机构职责的变化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据此,各地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将原先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动物防疫执法职能剥离,统一交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指导意见同时提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后,农业农村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据此,改革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职责。

3 目前在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方面的主要职责

3.1对输出动物产品进行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2]。新修订《动物防疫法》与原法相比较,删除了实施现场检疫的“现场”二字,动物检疫工作机制和程序可能发生重大调整,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方式更加灵活,既可以委派协检员到现场,也可以委托社会化组织承担。

3.2对野生动物进行检疫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对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这表明进一步扩大了动物检疫范围。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即将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为实施野生动物检疫提供可操作性依据。对野生动物实施检疫不改变保护利用制度,在实施检疫的过程中要注意与野生动物管理规定相衔接。

3.3对输入动物产品进行检疫 目前,我国已建成海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山东省胶东半岛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吉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等一批无疫区。为有效预防、控制无疫区规定动物疫病的传入传播,持续维持无疫状态,需要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采取更为严格的检疫措施。因此,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除了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外,还应当按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3.4实施补检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的行政措施;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2]。这里表述的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补检。补检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的一项行政权力,是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补救措施,不需要管理相对人申报检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是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法定主体,只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是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唯一法定主体。因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职权时,需要指派或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有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派或委托才能实施补检。

3.5其他职责 如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4 小结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仅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赋予了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职责,未赋予负责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职责,因此,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正确理解把握和履行这项法定职责,实际工作中做到位、不越位、不缺位。同时,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再是动物疫情报告的接受主体,动物疫情报告的接受主体是动物疫情报告人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再是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主体,监督主体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三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再负责接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的报告和监督检查,不再负责监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负责接受落地报告和监督隔离观察的部门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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