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鸿凌,刘晓玲,马悦滢,陈凤,高彤瑶
(南京农业大学 金融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种业振兴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要加速推动种业“育繁销”一体化发展,我国种业已经步入重要的战略机遇期[1],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化需要种业振兴作为基础,只有保障人民的粮食安全,乡村振兴的基础才牢固。《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强化金融业对乡村振兴的推动作用。但现阶段金融支持种业振兴主要集中在信贷投放、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抵押物抵质范围,还缺乏完善的保险服务[2]。种业作为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3],具有技术复杂、环节多、投入大的特点,其“育繁销”一体化进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作为金融业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可以有效分散种业“育繁销”一体化过程中的风险。发展种业保险,对于推动种业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种业正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期,世界种业已经进入到“常规育种+生物技术+信息化”的育种4.0时代[4],而我国仍处在以杂交选育和分子技术辅助选育为主的2.0 时代至3.0 时代之间[5],我国种业在国家大力支持下虽然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依然存在许多不足。
自2013 年起,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年聚焦种业发展,国家始终将种业的创新建设作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目前我国的种业基地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在海南、甘肃、四川三省建有国家级的育种和制种基地,同时还拥有52 个制种大县以及100个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全国种植业每年近70%的种子由这些基地提供。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种业市场规模持续扩大,2020 年占全球市场规模的比重达到18.34%,成为全球第二大种子市场。根据全国农技中心统计数据,2019 年全国持证种子企业数量为6393家,较2017年和2018年分别增加1190家和730家,从事种业相关产业的企业则超过了万家。但整体而言,我国种业市场的集中度仍然较低,排名前五的种企仅占据市场规模的12%,远低于全球市场52%的集中度,种企小而散的现状依然较为普遍。
我国种企对科研创新的重视程度在提升,科研投入费用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2019年规模企业科研投入达36.05 亿元,占营业收入的8.12%,比2018 年提高0.98%。如隆平高科2019年研发投入4.12 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由2017 年的10.14%提高至2019 年的13.15%,缩小了与国际领先水平的差距。但与龙头企业相比,我国大部分种企资产规模和营收水平都较低,平均研发投入占比仅3%。
长期以来我国种业的育种工作主要由研究院所和大学等科研单位承担,科研单位对种业新品种研发的紧迫性不强,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较慢,研发成果是否匹配市场需求、能否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都存疑,“育繁销”环节难以紧密联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品种的保护范围过窄,覆盖面不足[6],不具备较强的威慑力。
种业保险是指利用保险机制对种业产业链条中一个或多个环节的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散,减少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稳定其经济收入的一类保险或保险组合[7]。我国种业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种业保险的保障。
种企的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种业是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具有投入大、环节多、周期长、技术要求高等特点,每一个环节都有较高的风险,一旦研发失败或者研发成果无法及时转化为能够打开市场、获得显著经济收益的产品,那么前期的高额投入将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研发成果可能被国外种业垄断企业提起专利权诉讼,或者被其他种企侵犯知识产权,这些都将对种企的进一步发展造成冲击,影响种企研发的积极性。政策性农险的发展已经证明了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随着种业保险在部分地区的实施,种业保险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散作用也在逐步体现。
在种子的“育繁销”一体化进程中,种业企业大多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由公司从国内外企业接收订单,开展制种项目,提供资金和人员支持;由基地负责培育优质的种子,提供技术保障,最终由农户承接制种任务。处于种植环节的农户位于种业产业链的尾部,大多采用个体化方式经营,议价能力差,生产规模小,资金实力弱,技术的掌握和使用能力较差,大多数农户的风险抵抗能力较低。但制种对环境和技术的要求较高,极易受到气候环境变化的影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农户的承受能力。针对制种环节的种业保险则可以及时补偿农户的一部分损失,保障农户收入的稳定性,提高农户制种的积极性。
种子的研发培育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融资对于种企的持续经营至关重要。而种业保险具有一定的融资增信作用,一方面,种业保险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稳定了种企知识产权的价值,种企可以通过抵押知识产权的方式向银行寻求贷款;另一方面,种业保险对经营风险的分散作用也可以降低种企的现金流风险,提高种企财务的稳健性,有助于种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更高的授信额度。
从2004 年起,我国开始推进针对大田作物的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主要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棉花等[8],当发生灾害时,保险公司按照农作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农作物的直接物化成本。与传统大田作物的种植业保险相比,种业由于生产技术复杂、投入大、环节多,投保的标的成本更高,种业保险也面临比一般种植业保险更大的经营风险。传统种植业保险投保面积大、范围广,且都是大田作物,经营风险容易分散;而种业保险制种区域相对较少,面积小,且以贫困地区为主,大数法则作用有限,保险企业经营风险相对集中[9]。
种业保险作为政策性农险的一部分,是种业振兴战略能否长期坚持的关键,但种业保险政策的制定、产品的研发却相对落后,种业保险覆盖率仍然偏低[10],种业保险在保险公司业务规模中的占比仍然较低,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动力去进一步拓展种业保险业务。
1.政策推动
目前我国种业保险的运行模式有两种,分别为政策性农险共保体模式和政府支持下的准商业保险经营模式。前者由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共同对农户或种业企业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分摊保费,共担风险;后者则是由一家保险公司进行单独承保,政府对其进行一定的保费补贴。我国初期的制种保险存在保费高昂、赔偿风险大等问题,使得种企、农户和保险公司都不愿参与,后来陆续有地方推出了省级、县级财政补贴的制种保险,扩大了制种保险覆盖面,发挥了保险“大数法则”作用。2018年7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将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补贴比例与传统的种植险相同,制种企业或农户自缴比例约为20%,同时也明确了财政对种业保险的补贴比例。由此,保险公司承保种业保险的热情迅速上升,农户也更愿意进行投保,制种保险的覆盖区域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实现了较快发展。
表1 我国种业保险财政补贴比例
2.种业保险业务规模扩大
人保财险、中华财险等保险公司分别从2011年、2013 年开始开展种业保险业务。人保财险是我国最早开展种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人保财险积极推动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不断扩大种业保险业务的覆盖范围,在制种企业和农户遭遇灾害等意外风险时,有效地帮助他们减少了损失,并及时恢复生产。同时,人保财险逐步进行气象指数保险的研发,进一步推动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为了帮助农户更好地了解和接受种业保险,人保财险联合乡镇和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对农户进行走访,宣传种业保险的优势;同时做好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帮助农户进行防护,在灾后及时对损失进行勘察核定,尽快进行赔付,减少农户的损失。这些举措也使得人保财险的种业保险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目前该公司已占据我国种业保险市场50%以上的份额。
随着政策性农险的不断推进,农险在保险公司业务板块中的比重不断提升,而种业振兴的提出则进一步推动了种业保险产品的研发和市场开拓,丰富了保险产品的种类,强化了农业保险业务在保险公司业务板块中的地位以及保险业对种业的支持。根据人保财险提供的数据,2019年,其制种保险保费收入达1.63亿元,比2018年增长近20%;覆盖区域也扩大到20 个省区市,覆盖了所有制种基地省区市,基本实现愿保尽保。
3.专业农险公司开展种业保险
目前我国有五家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分别为安信农险、国元农险、中原农险、安华农险和阳光农业互助保险。这些保险公司均有较为明显的地域属性,如中原农险的营业网点集中于河南、内蒙古和黑龙江三地,安华农险的分公司主要集中于北方,在南方有四川分公司、广东分公司。农险公司凭借其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熟悉,在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方面有着更为明显的优势。2017年,中原保险在济源市率先开展了蔬菜制种保险工作,2018年即有4145 户农户投保,投保面积1.5 万亩,五大品种投保率在70%以上,撬动风险保障2300万元;2018 年受倒春寒的影响,保险理赔金额达到135.2万元,切实保障了农户的权益,降低了农户的制种风险。
1.保障品种较少
传统的农业保险基本上是以农作物生产销售为主线建立的,单位亩产等相对固定,市值相对好评定,各类损失可查可控,较容易操作。不同于普通的大田作物种植,种子的种类更加繁多,据2019年全国国审和省审数据,仅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和大豆五大主要农作物就有4219 个种子品种,同比增长26.5%。自2011 年开展种业保险试点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种业保险仍然处于初期阶段,种业保险的覆盖面主要集中于水稻、玉米、小麦等大田作物,目前在银保监会备案的百余种种业保险产品中很少涉及大田作物之外的种子,种业保险产品的开发政策导向性明显,对于缺乏财政补贴的种子品种,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意愿较低,无法完全满足种企和农户的需求。
2.对种业产业链的覆盖不足
现阶段我国的种业保险产品主要集中于制种环节,即对制种基地和农户利益的保障,制种环节的种业保险产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基地、农户和种企之间的纠纷,但覆盖面较窄,无法分散种企在研发、销售推广等环节可能面临的风险。种业振兴是种业全产业链的振兴,需要在育种、制种、销售等多环节取得突破,但现有的种业保险产品并没有覆盖种业全产业链,存在覆盖不足的问题。
3.财政补贴的覆盖面较窄
我国种业保险的补贴主要依靠中央财政,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在35%~65%之间,省级财政的补贴为25%,并没有明确规定县市一级的补贴比例。我国的大部分制种大县位于中西部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县市财政无力对种业保险提供足够的支持,现有的财政补贴政策又主要集中于水稻、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制种,涵盖各级政府50%以上的财政补贴,对其他种类的种子品种的补贴明显不足,无法实现制种成本的全覆盖。制种业生产成本高,种子价值高,需要更高更广的保险保障以推动种源的技术攻关,但在难以发挥大数法则作用的情况下,财政补贴覆盖面不足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根据人保财险海南分公司提供的数据,该公司自2013 年开展水稻制种保险至2019年,六年共支出保险赔款累计3.06亿元,赔付率高达179.44%,赔付金额接近于保费收入的两倍,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支持不足将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开展种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4.农户对种业保险的认识不足
种业保险宣传工作的开展可以有效提升农户对种业保险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但在部分制种地区,各级政府、村委会以及种业企业开展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制种农户一方面缺乏足够的渠道去了解和获取种业保险知识,另一方面也会出于对新事物天然的排斥心理而拒绝接受种业保险[11],这些都导致种业保险的推广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一些农户认为很多年没有遇上自然灾害,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因此不愿意投保种业保险;而部分农户在购买种业保险后,产生了盲目自信的心理,在自然灾害即将来临时也不以为意,最终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一方面,这违背了政府推广种业保险的初衷,另一方面,在理赔过程中农户由于心理预期误差也容易和保险公司产生冲突,从而产生不满,给种业保险的推广造成不利影响。
要加快研发满足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丰富保险产品种类,提高产品的针对性。加强保险公司、农技部门以及财政部门之间的协作[12],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种业保险机制,一方面,进一步发挥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之间的相互补充作用;另一方面,提高保险公司对种子的专业认知,提升产品的针对性、创新性和丰富性。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顺应农业产业链的发展趋势,除现阶段的制种保险之外,推出涵盖研发、育种、加工、运输各环节的保险产品,实现对种业各环节的全覆盖,分散种企、育种基地、农户在种业“育繁销”中可能面临的诸多风险,提高保险产品的竞争力,助力种业全产业链的振兴。
政府的保费补贴政策对于保险公司承保、农户和种企投保的积极性都具有重大影响,可以极大减轻保险公司和种业企业及农户的负担。因此,政府应当在现有的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一方面,中央政府应当出台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对当地特色种业产品积极进行保费补贴,在地方财政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提高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协同补助的机制;另一方面,要扩大保费补贴的范围,对大田作物之外的畜牧、果蔬种子的保费进行补贴,提高种企和农户投保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种业在畜牧、果蔬种子等弱势领域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对种子新品种的审定环节存在一定不足。从政府监管方面来看,应当建立完善种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制度,对侵权行为严加查处,建立统一的管理平台,严格种子新品种审定的流程和要求。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快对知识产权保护险种的研发工作,避免种业企业投入大量资源研发的成果遭到窃取,切实保障种业企业的利益,增强种业企业研发的信心,推动我国种业创新能力建设,营造一个健康的种业市场环境。
由于大多农户采用个体化经营的方式,其对成本的控制较为敏感,加之自身知识水平和认知水平有限,对新事物的接受程度较低,且缺乏风险意识,种业保险的推广存在较大难度。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能够深入乡村,与当地的县乡政府、村委会以及农技站合作,结合固定的服务站点和流动的宣传人员,尽可能让更多的农户了解种业保险;对产品进行耐心讲解,为农户提供更为丰富的种业保险产品,提高农户对种业保险的认知和接受水平。保险公司还应当联合种业企业,派出专业的技术人员指导种植户科学合理制种,提高农户制种的成功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赢得农户对保险公司和种业企业的信任,为种业保险的推广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