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以降,面临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中国为自强求变,逐渐由传统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在此转变过程中,如何应对建设现代国家所带来的严重财政困难,是当权者无法回避的重要难题。清末新政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中央在政策方针及行政上起主导作用,而地方则推行“官绅通力合作”自筹经费。由此,各类原由民间所掌管支配的公产逐渐被提拨投变,各地公产变易频繁。所谓“以公共之财办公共之事”,意味着谁掌管地方公产就由谁承担举办地方公共事务的责任,乃地方权势之所系。地方公产之变易牵涉各方权力及利益主体,涉及近代地方权力格局、地方治理秩序乃至近代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对近代中国社会变迁影响深远。
关于近代中国地方公产变易问题,已有不少学者从制度层面对公产清理提拨政策的缘起、设计、制定、实践、效果评估以及相关法令条文规定等予以探析,亦不乏学者通过个案研究对官、绅、僧、党、社会团体等公产变易所牵涉的各方之间的态度立场及彼此关系的复杂性进行论述,还有学者据各方互动情形透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生态,对其间蕴含的公私产权关系变动、国家与社会关系、地方权力分配与社会控制等诸历史内涵亦多有揭示。(1)如徐跃:《清末四川庙产兴学及由此产生的僧俗纠纷》,《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5期,第73-83页;付海晏:《革命、法律与庙产——民国北平铁山寺案研究》,《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105-120页;龚汝富:《民国时期江西地方共有款产提拨公用纠纷探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第74-81页;沈成飞:《广州官产投变事件中的革命政府与地方社会》,《历史研究》2014年第4期,第86-100页;彭晓飞:《革命、法律与逆产:1928年南京协济公典盛宣怀逆股案研究》,《史林》2018年第1期,第165-175页;冯兵:《国民政府时期湖北公产清理研究(1927—1949)》,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许效正:《清末民初庙产问题研究(1895—1916)》,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6年。这些研究的贡献不容忽视,但亦尚存未及之处。如在其中占相当比例的庙产兴学研究,因受庙产宗教性的影响而多在宗教史的研究框架内进行探讨,普遍论及僧俗和政教关系,而少关注到宗教以外的层面。其次,因不同个案呈现的面向有异,导致对一些本是影响地方公产变易的重要因素关注不足,(2)如党政关系即被关注不足的方面,仅见付海晏于民国北平铁山寺案、沙青青于1931年高邮县“打城隍”风潮以及孙江于1929年宿迁小刀会暴动与极乐庵庙产纠纷案之研究有所涉及,但揭示的面向与本案迥异。对地方公产被收归后如何处置更是语焉不详。再次,既有研究对公产变易的历时性变动及其与地方权势演变的互动关系少有论及。就整体探讨近代各类公产变易究竟对近代地方社会变迁具有何种重要意义而言,罗志田从“国进民退”的视角指出,由于过去民间承担的社会责任逐渐转化为政府职能这一根本的转变,导致以士绅为主导、以公产为基础的“公领域”被迫淡出,民间公产变为官家所有,士绅亦由此淡出。(3)罗志田:《国进民退:清季兴起的一个持续倾向》,《四川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第5-19页。这的确切中了近代公产变易的关要,但其仅是作宏观勾勒,仍有必要通过实证性的个案研究进一步探讨该过程的具体历史实态。
发生于1920—1930年代的广州文澜书院产业案,其发生发展过程鲜明体现了近代地方公产变易是如何与地方社会权势演变紧密互缠在一起,并显露出诸多与既往研究不同或此前被忽视的重要面向。本文希望通过文献梳理呈现该案发生发展的动态过程,探析各方因应策略的选择、话语表达、手段方式与结果如何受地方权势演变的影响,又如何影响地方公产变易的进程,并从中理解时人凭藉“以公济公”话语实现公产变易的基本逻辑。
1929年8月,广州文澜书院管箱绅董罗崧藩被时任广州市工务局局长程天固拘禁,被迫交出该书院产业的全部契据。随之,广州市政府宣布将该书院全部产业收归市有,所得用于清濠办学等公益事业。历经百余年而久负盛名的广州文澜书院就此消亡。(4)黄海妍在《清代广州文澜书院》(中山大学孙中山研究所编:《孙中山与近代中国的改革》,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4页)中称其因1916年政府开筑马路而消亡,周珊在《文澜书院与广州十三行商》(《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第108页)称其于“民国20年代最终消亡(于)社会乱治之手”,皆不确。
据碑文记载,清嘉庆十五年(1810),广州十三行的卢、潘、伍、叶等行商立议捐送房屋为公产,除设立清濠公所外,更择数椽划建书院为士子会文之所,其余房屋则作公尝铺出租,岁中所得租银,轮值收存,以作修濠经费,希图藉此“濠道永赖疏通,又可振兴文运”。(5)《文澜书院碑记》,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43-344页。清濠公所后实由文澜书院管理,故该书院除冬季主持清濠外,日常以举行会文活动为主,经费亦主要用于分等资助士子膏火及奖励科场发贵,(6)《程天固回忆录》,台北:龙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第171页。逐渐成为广州士绅会文集议中心,“只有跨入它的门槛,才算进入绅界,才能更进一步涉足地方政治事务”。(7)贺跃夫:《晚清广州的社团及其近代变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260页。但若想入该书院,则必须要取得生员以上的科举功名,担任春秋二祭的主祭官更例以翰林或进士充任,乃至历任督抚莅粤接任,无不先来拜会该书院主事。(8)刘禄山:《话说西关文澜书院》,陈泽泓主编:《广州话旧:〈羊城古今〉精选(1987—2000)》(上),广州:广州出版社,2002年,第491页。《文澜书院众绅录》记载,至光绪朝该书院成员已有进士29人,举人164人,贡生39人,其余廪生等一般生员36人。(9)黄海妍:《清代广州文澜书院》,第150-151页。辛亥革命前后,文澜书院众绅顺应时势,在收回路权运动、戒烟运动和立宪运动等重要政治活动中表现积极。广东咨议局正副议长易学清、丘逢甲、卢乃潼,均为该书院衍生的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之成员,且另外至少有23名议员来源于该社。(10)龚志鎏:《广州西关士绅和文澜书院》,《广州文史资料》第12辑,广州:广州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64年,第163-165页;贺跃夫:《晚清广州的社团及其近代变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260页。在广东光复活动中,该书院除了充当议事场所外,院中士绅更是参与策动的主力。其中,曾帮助潘达微殓葬黄花岗七十二烈士的院绅江孔殷,于粤省各界推举胡汉民为广东都督助力甚多,与孙中山、胡汉民、廖仲恺、蒋介石、陈济棠等国民党要人均有交情。(11)陆丹林、刘锡璋:《潘达微殓葬七十二烈士的经过》,广东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辛亥革命史料》,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61页;梁世顿:《江孔殷纪事》,《南海文史资料》第15辑,佛山:南海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1988年,第12-19页。
故至1920年代,虽文澜书院“资产浸富,时值百数十万之巨”,但“孙科两任市长,卖尽公产,亦不敢一动文澜书院”。(12)《程天固回忆录》,第171页。然而,等到市内公产几被投变净尽之后,深陷财政困境的广州市政府还是对该书院产业动了图谋之心。1925年10月,时任广州市政委员长伍朝枢函告各市政委员、机关、善堂、院所、会社,以“固不许以公众之财产供私人之侵渔,亦不欲以浮滥之开支冒慈善之事业”为由,令饬“将封存各善堂院(所)册籍簿据夹万箱笼等汇送教育局贮存保管”以资公开审查,文澜书院赫然在列。10月22日,伍朝枢再次去函文澜书院,要求将该书院成立后之历史、会员名册及财产用途等详报以资考查。虽然期间广州市政厅曾发布告称清查只为关心公益而绝无没收及藉此筹款之心,但在文澜书院等对手方看来只怕是欲盖弥彰。(13)《函各市政委员各机关善堂院所会社等请派选人员监查本市各善产由》《广州市市政厅布告市政府此次收管善产绝无没收及藉此筹款之心由》《函文澜书院绅董将成立历史会员名册及财产用途等详报由》,《广州市市政公报》1925年第203期。总之,清查产业之事未能得到文澜书院的回应,悬而未决。
首次北伐结束后,广州市政府决心大力推进市政建设,清理濠渠为其中之急务,(14)程天固即认为“凡办理市政及设计者,最重要的莫如交通和暗渠二项,若不将此二项建设完善,简直没有市政之可言”。参见《程天固回忆录》,第176页。却因无款支持而搁置。工务局长彭回遂又提出,清理濠涌既改归官办,则自可提拨文澜书院清濠公所既有收入来补助清濠费用,并于1928年2月25日将“拟清理文澜书院清濠公所产业办法十条”呈市政委员长林云陔鉴核,再度计划清查提拨该书院产业。(15)《清理文澜书院清濠公所产业案》,《广州市市政公报》1928年第285期。恰该书院主事绅董罗崧藩此时拟把书院旧屋拆掉重建,需要工务局发给执照。工务局遂以该书院与清濠公所产业划分不清、归属混乱为由暂缓发照,要求划清两者的租项后才予给照兴筑。(16)《文澜书院重建院落未能遽发执照案》,《广州市市政公报》1928年第288期。该局之所以提出如此要求,是因其认为文澜书院产业影契载有“永归清濠公所管业”字样,均系前人捐送来设立清濠公所之用,文澜书院仅是该公所之外附设的士子会文之地。然而,文澜书院则坚持二者“同是前人捐送办理各项公益事业不允划分”,且清濠公所为书院附属品,款项任其支配。双方久争不下,一直到该任工务局长彭回卸任仍未休。(17)《关于清理文澜书院产业案》,《广州市市政公报》1929年第339期。在此期间,《广州民国日报》曾刊登一则声称市民揭发文澜书院侵吞清濠巨款的报道为政府造势。(18)《市民揭发文澜书院侵吞清濠巨款之铁证》,《广州民国日报》1928年6月5日,第6版。工务局长彭回则曾向林云陔表示“忖该书院与公所款项实有连带之关系,不得不量予通融”,故“拟将其所有租息规定每年提拨七成为补助清濠费用,余三成归书院办理各项公益”,(19)《文澜书院清濠公所数目轇轕案》,《广州市市政公报》1928年第292、293期。但未果。林云陔此后亦曾发文指令工务局“会同教育、财政两局长勒令该书院主办人员缴出契据”,(20)《关于调验文澜书院契据及清查款项案》,《广州市政公报》1929年第335、336期。仍未果。而从该阶段公文中的“亟应继续进行彻底清理”“毋得藉词抵赖”“毋任抗延”等措辞中,可见广州市政府方面已因迟久无功而渐失耐心。
1929年,程天固接替彭回二次执掌广州市工务局,甫一上任即制定《广州市工务之实施计划》,清理全市濠渠仍居其中,但同样苦于无资金支持。(21)当时林云陔被程天固问及市府是否备有建设经费时,答以“市府至今所有收入,仅足以维持各局之经常费而已”。参见《程天固回忆录》,第163页。广州市政府认为提拨文澜书院产业是“将公款提为公用而已,该学董等不服清理又不肯将契据缴验,殊欠充分理由”,既然“仅用和平手段无从解决”,那“非采取断然手段处置不可”。(22)《关于清理文澜书院产业案》,《广州市市政公报》1929年第339期。由此,发生了程天固拘禁罗崧藩以迫其交出书院产业契据之事。当时,在省长伍朝枢、市长林云陔的支持下,程氏趁是年农历七月十四日文澜书院于文园酒家举行公宴之际,秘布工务局稽查员于内外,又令两人伪装成访客借机将罗氏及其身旁“管账”挟持至广州河南尾某秘密处藏匿起来。接着,程氏自匿于白云山,仅约财政局会同工务局各派职员勒令罗氏交出书院产业契据。被拘留一周且乞援无果后,罗氏被迫将书院产业契据交出。(23)《程天固回忆录》,第171-175页。据市政公报和《广州民国日报》记载,被拘之人为罗崧藩和谭植成,程氏称之为“罗崧藩和管账李某”应是误记。
事后,罗崧藩曾发申辩书进行抗辩,但未见舆论支持。反之,《广州民国日报》连日在专门刊载当地新闻的版面报道此事,借市民之口历数罗氏侵吞公款之“罪行”,对其被拘称快不已。(24)该报分别于1929年8月20、29日和9月12、24日的第5版刊登了4篇报道:《文澜书院会董罗崧藩昨被看管,勒令清理公产整理本市濠涌》《市府看管罗崧藩四志》《罗崧藩被拘押后各界纷纷指陈罪状:学界胪列罪状凡四,破坏学务擅毁院址,盗换当铺私批铺业》《罗崧藩之罪状欲盖弥彰:罗氏前发申辩书,又有人逐一反驳》。程天固亦在回忆录中称此事颇得市民称颂,胡汉民、古应芬诸公在京闻之亦颇加赞许,甚至本属文澜书院成员的江孔殷也致信称此事系得意之作。对此,程氏认为“其事如果真的是为公众谋利益,不怕得不到民众之表同情”,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市府最高长官不加干预而任其办理;二是将罗氏藏于秘密地方以致无人能营救。(25)《程天固回忆录》,第174、175页。此言固然不无道理,但问题在于其所取得的支持及能如此作为并非理所当然,否则不会拖延至此。回顾上述三个阶段,不难看出官方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手段渐由温和向强硬转变,而这其实正与双方权势之消长相对应。
文澜书院看似在辛亥革命前后到达权势顶峰,但早已埋下势衰伏笔。科举停废后,以会文助学为主的文澜书院即面临严重的身份危机,随后又与此前关系密切的各大行商分道扬镳。而且,该书院内部成员在辛亥革命后发生分化,随着江孔殷、丘逢甲等中坚力量渐从该书院脱离(江孔殷更在书院产业被收归市有后致信支持政府),该书院的革命政治资本严重流失。又,程氏称罗氏一手把持文澜书院十余年,院中同辈多畏其凶横,不敢与之计较。在每年依例改选之时,更因其子挟械入场而无人敢与之争竞。(26)《程天固回忆录》,第174页。若此言不虚,则可推测留守书院的众绅亦早非同心同德。
不过,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在政府建立起稳定统治之前,文澜书院的社会影响力尚未全消。1924年8月发生广东扣械潮时,文澜书院还参与了在市总商会进行的集议调停,可为一例证。(27)敖光旭:《“商人政府”之梦——广东商团及“大商团主义”的历史考查》,《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1期,第177-248页。故广州市政府在1925年首次欲染指文澜书院产业时,遭到冷遇亦予以容忍。等到北伐后,政府统治力大增,开始积极谋求承担清濠、办学这些过去由文澜书院等士绅团体承担的公共事务。而此时,恰文澜书院办理清濠不力,失却民心之余,更予政府以口实。《广州民国日报》首次报道罗崧藩被看管时,开篇即言“本市濠涌大半淤塞,尤以西关一带受其影响至巨”。该报虽系国民党之喉舌,但毕竟是向大众公开发行,其言或非纯粹捏造。故而,官方以“清理濠涌改归官办”为理由收归该书院产业,可谓师出有名。相反,士绅失却民心后,自身已无力与官方抗衡。故尽管罗崧藩“外结地方权势以为己助”,又“遍谒当局巨公乞援”,(28)《程天固回忆录》,第173-174页。不过都是试图攀他人之势。
概言之,文澜书院产业从“绅管”变“市有”,可归因为绅权与政权之消长,但亦须注意此种转换如何发生:承担地方公共事务这一事权之易手导致财权之易手,而事权之易手既由于政府职能已明显转变,亦因士绅阶层自身的分化蜕变。传统的官绅民秩序瓦解,士绅向政府靠拢而渐疏离于民众,后又因与政府背离而势衰,显现清末民国时期城绅在地方政治上“始进终退”之轨迹。(29)王先明注意到清末以新政为导向的制度变迁导致绅权“体制化”扩张,乡绅的权力空间无序扩张成为地方利益冲突的主要矛盾,但单纯的制度变革和激烈的暴力都未改变乡绅权势存在的社会条件,直到中共在农村实行土地革命和“村选政治”才导致乡绅在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中消失。参见王先明:《乡绅权势消退的历史轨迹——20世纪前期的制度变迁、革命话语与乡绅权力》,《南开学报》2009年第1期,第95-107页。可见,在近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地乡绅、城绅权势之消退并不同步。另一方面,虽北伐后粤省政府权势得长,但从广州市政府与文澜书院绅董言语交锋数年,最后亦只能诉诸武力,可见当时政府并未完全建立起权威。而且,广州市政府从士绅手中将文澜书院产业收归,仅是完成处置该项公产的第一步。
在将文澜书院产业收归市有之后,广州市政府于1929年10月26日指令教育、工务、财政三局各派委员一人与市政府所派委员一人会同组成“清理文澜书院产业委员会”,职权包括清查产业、整理租额、稽核数目、保管契据。(30)《关于审查文澜书院产业案》,《广州市市政公报》1930年第345期。该委员会三个月后到期解散,由财政局继续跟进相关清产工作。与此同时,如何处置该项巨额产业亦被提上议程。在刚将该项产业收归市有之时,即曾有人提议将其中的铺店加租,将得款用来办中学(并附高等小学),(31)《文澜书院公产办学之献议,以地方之财办地方公益》,《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9月26日,第5版。后又有人提议先行投变部分产业,将得款同样拨为办学之用。(32)《拟将文澜书院产业变款拨为办学案》,《广州市市政公报》1930年第354期。1930年5月30日,工务局长程天固与教育局长陆幼刚向市政府呈请拟将该书院变产专款存储,以分别拨充办学清濠之用,(33)《工务、教育局呈拟将文澜书院变产专款存储分别拨充办学清濠之用请示遵由》(1930年5月30日),档案号4-01-011-0311-3-007,广州市国家档案馆藏。以下省略藏所,本章与下两章所引档案号皆以4-01-011-0311开头,仅标注末尾4个数字。导致政府最终决定由财政局将该书院(包含隶属的文昌庙)全部产业一律清理投变。如此,则不免牵涉正租用该书院产业的众多铺客。
1930年6月19日,广州市总商会向市府转呈李英麟、谢铭新等铺客的呈文,说明该书院产业多数予商人改建营业,订明批租年期后,书院每年只管收租,其他由铺客主理,铺客在铺底建筑装修及代缴筑路费等方面已花费甚巨,铺业开投严重影响他们营生。其次,政府开投后须将上盖价、铺客所缴过的筑路费种种还给铺客,政府所得无几且手续繁难,若予铺客承领,因不用补偿铺客相关费用,则政府收入较多且手续简单,况且外人投承有铺底顶手之铺,只有收租之权而未必能加高底价。再者,铺客享优先承领权有先例,先前孙中山平定陈炯明叛乱时,由市财政局筹饷收变各种市产官产,军粮紧急之际,尤准铺客有优先承领之权益。故而若铺业开投,应准予铺客优先承领,并须交由商会估价,及将缴过的各项费用在承价内扣除。具体来看,从呈文中“先大元帅明令停止举报有案,则人民团体产业自不宜轻于召变,该文澜书院各业应否开投,应请政府慎重考虑”等措辞来看,不难发现铺客们其实十分不愿见该书院的产业被投变,只是明白投变应已成定局,只好退而求其次,提出优先承领等诉求。(34)《关于召变文澜书院铺业分别办理案》,《广州市市政公报》1930年第361期。
果然,广州市政府在接悉呈文后并未重议应否投变,而是径令财政局就是否允准有铺底及建筑上盖关系者优先承领、商会会同估价等项进行查核办理。财政局于8月4日呈复“所有批租该书院铺业,如有铺底顶手及铺客曾出资建过上盖者,准予铺客优先承领;如无铺底顶手亦未出资建筑上盖者,一律开投”。至于是否由商会会同估价,该局则称已派员逐号勘明面积,按照时值估定底价及上盖价,且已指定开投的方案与总商会议案大致相同,其意不言而喻。8月9日,广州市政府知照市总商会准有铺底及上盖关系之铺客优先承领,对于商会会同估价一项则只字不提。(35)《关于召变文澜书院铺业其有铺底及建筑关系者请分别办理》等3件,日期分别为1930年7月11日、8月4日、8月9日,档案号3-016、3-019、3-020。经此,有铺底及建筑上盖关系的铺客如愿取得优先承领权。但由于商会会同估价的请求被市政部门漠视,导致商民因不满官方定价太高而申诉不断。
在开投之初,一般是铺客各自向市财政局申诉定价过高而无力投承,请求将定价调整为能承担得起的价格,否则只能放弃承领,请政府开投后将铺底顶手价银、建筑上盖价、代缴马路费等项发还。然因官方所定底价普遍太高,铺客们遂再请市总商会向市府提出允准商会会同估价,认为招投“耽搁至今,皆因定价太高,不得公平,致商等担负太重也”。但林云陔批示仍由财政、土地、工务三局会同估价,再次将商会会同估价的请求驳回。(36)《财政局呈报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时开投文澜书院下九甫四十号等产业请派员监视由》等4件,日期分别为1930年9月18日、10月16日、11月21日、11月27日,档案号4-003、4-011、4-013、4-014。然而,因所定底价过高,屡屡导致开投之后无人到局落票承领或落票承领人数不足,政府只得一再调整底价并多次重复开投。如早在1930年10月初开投之时,财政局就曾呈报各铺客因定价过高而纷纷向该局请求核减,经该局将底价加五之数改为加三后,除了两处产业认领外,其余各号铺客均未到局承领,所以特提交市行政会议核夺应否再行核减。(37)《文澜书院产业再行估价》,《广州市市政公报》1930年第372期。再如文澜书院旧上盖及存储的木料、石料、砖瓦等材料的首次开投定于1931年5月6日,定价一万一千元,结果无人到局落票承领。此后该局又迭次布告开投,在该年7月13日进行第四次开投时,把底价减至一万元,仍然无人问津。鉴于此,该局于7月18日向市府请示将开投改为招商认价承领,以免久延废置。然而,经批准改为布告招商认价承领后,仍然无人到局承领。加之该项材料堆存过久而日渐损耗,使得财政局于8月13日再度呈请市府派员勘估,切实核减底价,以期承领有人。最终,这批材料的底价被核定为三千五百元,与三个月前首次所定的底价相比,实相差不小。(38)《呈报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时再行开投文澜书院破旧上盖及存储材料并核定底价一万一千元请派员监视以昭郑重》等5件,日期分别为1931年5月11日、7月13日、7月18日、8月13日、8月28日,档案号5-010、1-004、1-005、1-019、1-020。
从上可知,商民虽不大情愿因书院产业投变而影响到自己的生计,但并未有强烈的对抗之举。在定价问题上,铺客们几次争取商会参与估价未果,只能通过放弃承领并要求补偿相关费用作消极抵抗,以迫使官方降低底价。至于广州市政府方面,则只应允有铺底及建筑上盖关系者优先承领,对于由市总商会参与估价的请求则坚拒不纳,直至在无人承领的压力下才会被迫降低底价,可见其在不损收益的前提下愿意答允铺客的部分请求,但若一旦有损收益即不轻让丝毫。在政府与商民中间充当沟通桥梁的广州市总商会,扮演了商民代理人的角色,但在强势的政府下作用有限。这显示出此时广州商界在地方社会上的地位及官商关系与此前可谓大相径庭。
有研究指出,清末广州商人对地方政治影响很大,以至于清末两广总督和民国都督、督军到粤莅任之初,都会接见商团代表,推行重要政策时通常也会召集商团领袖征询意见。(39)邱捷:《民军问题与辛亥革命时期的广东社会》,《学术研究》2009年第3期,第106-114页;《近代广东商人与广东的早期现代化》,《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第75-82页。武昌起义后,虽广州士绅巨商多是在文澜书院商议策划如何应对,但正式宣布广东共和独立却是在市总商会。彼时商界对于自身地位的提高亦显然有所认知,如1908年广州商人关柏康即直言:“商人居中控御,驳驳乎握一国之财政权,而农工之有大销场,政界之有大举动,遂悉惟商人是赖。”(40)《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1908年编印),转引自邱捷:《近代广东商人与广东的早期现代化》,《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第78页。1923—1924年间,粤省商人以商团为后盾,屡屡“以实力抗捐”,不讳言“要改革政府”,又举行全省商团联防大会以壮声威,罢市风潮、政商冲突不断,迫使政府不得不多次妥协。如1923年,广州市政府为筹饷大规模投变市内公产,因遭遇商民强烈抵制而被迫撤销鸡栏孖庙、黄沙大宗官产等投变案。再如1924年,广州市政厅计划要统一马路两旁铺业权,商界旋即发表声讨宣言、策划集会游行、实行全城大罢市,通函全省商会、工会、教育会等地方团体一致援助,导致政府不得不答允“永远”取消统一马路业权案并协商取消特种药品捐。及至“商团事变”发生,商界敢以装备精良的商团与政府军相抗,更宣称要建立“商人政府”。(41)敖光旭:《“商人政府”之梦——广东商团及“大商团主义”的历史考查》,《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1期,第177-248页;沈成飞:《广州官产投变事件中的革命政府与地方社会》,《历史研究》2014年第4期,第86-100页。然而,也正因商团在“商团事变”中被军政府镇压,广州商界权势大为萎缩,清末以来广东政商之间互相依赖或激烈敌对的情形亦不复见。北伐后粤省政府控制社会的实力大增,不必时时借助民间团体来维护社会秩序,故而政商关系较之此前更加疏离,显现官强商弱之态。对于铺客而言,文澜书院产业投变与1924年广州市政厅提出统一马路业权案所受的影响实相近,但此时商人已无势可恃,无法促使政府撤销投变,对于官方定价太高也只能以不合作来抵抗。权势变迁对于地方公产变易的影响在官商交涉中得以再显现。然而,此时的广州市政府除了与绅、商两界打交道,还要应对新生权力的挑战。
由于广州市党部第九区的第九分部、第十四分部和第十五分部的党址均位于文澜书院产业内,故文澜书院产业被投变除了影响铺客外,还关涉这三个分部党址的去留。1931年6月19日,广州市财政局长程鸿轩在向已接任市长的程天固呈报开投文澜书院相关产业时,请其咨会市党部转饬九区九分部“择地迁出”,程氏批复“咨请市党部转饬请分部迁出可也”。(42)《呈报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时再行开投文澜书院废旧上盖及存储砖瓦木石材料请派员监视并请咨会市党部转饬现住该书院东厢及洋楼之第九区第九分部择地迁出以便另行招投点交等由》等2件,日期分别为1931年6月19日、6月24日,档案号5-022、5-023。由此拉开党政轇轕的序幕。
7月8日,广州市党部执行委员会向市政府发去长达数页的公函,说明该分部之所以设党址于文澜书院内,系缘于九区监察委员黄克明在市政府将该书院产业收归市有时有举报协助之功。且文澜书院既属公地,符合党中央以公地划拨为党址之明令,该分部已在1929年11月迁入之初即将划拨党址之事呈报市党部等上级党部,并得允准在案。在该分部又数次垫款修缮后,市政府如今忽令迁出,实属无稽之举。党员若无地集合,不啻形同解散,故“在党务工作紧张、党基正待巩固之时,尤不宜以行政处分之权力抑抹党的决议成案”,否则“没收党址动摇党之基本组织之恶例”一开,“全市党务必受影响,庙院公地准作党址之中央明令不啻暗行撤销”。(43)《请迅即饬局将文澜书院东厢及洋楼停止投变仍保留为九区第九分部党址之用并将党址内厨厕划出毋使混入文澜书院遗存建筑材料一同投变以清权限而符原案由》(1931年7月8日),档案号1-002。对此,程天固在7月10日、13日连续令饬财政局长程鸿轩去“查案核实”。(44)《准九区党部函以开投文澜书院产业连同文昌庙东厢等处区党址开投一案仰核明拟复》等2件,日期分别为1931年7月10日、7月13日,档案号1-001、1-003。7月27日,财政局呈复称:“关于市党部请将文澜书院东厢及洋楼保留为九区第九分部党址一节自可免予投变。”广州市政府遂于7月31日将该党址免予投变的决定知会市党部执委会,并于8月11日将对方的复函转饬程鸿轩。(45)《财政局呈复关于市党部请将文澜书院东厢及洋楼保留为九区第九分部党址一节自可免予投变惟存储材料处所须由分部厨房入内始能观看如有人如看材料勿为阻止请函复市党部将饬知照仍候令遵》等4件,日期分别为1931年7月27日、7月31日、8月7日、8月11日,档案号1-009、1-010、1-013、1-014。
至此,保留九区九分部党址似已成双方共识。不料,因财政局要投变文澜书院其余地段、废旧上盖及存贮材料,于8月20日请市政府派员会同勘划而生出变数。科员陈卓凡在8月29日呈复市长程天固时,提出“拟将该处洋楼及天阶两地段合共面积九井余划作党址便足应用,其东厢似应仍归市有”,无疑与此前已知会市党部“免予投变”的决定相违背。或正是考虑到前后反复确有所不妥,广州市政府令财政局核复此议是否妥当再定夺。11月17日,财政局呈复称“第五区党部的面积仅十井尚且敷用,则可知一区分部有地约九井余更足敷用”,更言“且值市库奇绌,清濠办学需款正殷”,致使广州市政府决定违背前诺,支持开投东厢。(46)《财政局呈关于保留文澜书院东厢及洋楼等处为九区第九分部党址一案请派员莅局会同勘划界址俾便投承》等5件,日期分别为1931年8月20日、8月29日、9月2日、11月7日、11月24日,档案号1-017、1-021、1-022、1-035、1-036。
对此,广州市党部表示“不胜骇异”,于1932年3月15日再次去函,重述党址设于文澜书院之缘由及合法性,强调文澜书院东厢及小洋楼“早经完全拨作本分部党址”而“决不致轻易推翻成案、变更前令”,直指对方“藉口增加市库收入不惜狐埋狐掘捐弃信用”,认为“市政府长市政司、财局者同为本党忠实同志”,不应因区区数十井之产价而“摇动党址,破坏民众教育”,再次强调“政府举棋不定,集合会议之所无时不可取回召变”必致党势涣散。但广州市政府不为所动,复函称“此时市库极为困难,需款又至急迫”,仍保留东厢为党址“似难照办”,反以“党政原系一体”要求共谅。(47)《函据九区党部执委会呈称据区分部执委呈关该区党址请饬财局收回成命仍照原案一并保留免予投变各节均属实情似应准照保留相应连同影片转送即烦查核照办以符原案由》等3件,日期分别为1932年3月15日、3月24日、3月26日,档案号2-020、2-021、2-024。
无独有偶,广州市政府在是否保留文昌庙割余地段为党址上,亦表现出前后不一的态度。1931年10月23日,广州市财政局向市政府呈报文昌庙丙段割余地段被九区十四分部占去建筑党址,称承建商虽确曾报建一处屋宇工程,但门牌号不符。该分部解释是因去年公安局重新编号而申请执照时误填旧门牌号所致,希望工务局再发更正门牌号的执照以便继续建筑。财政局则表示未曾接到将该地拨充为该分部党址的明令,故“应否一面先行请其停止建筑,再转市党部转饬将该地交还”。对此,广州市政府认为“惟该文昌庙丙段地原系公产,市党部拨作区分部党址未为不合,且经赴工务局领得建筑凭照,倘遽去函请其停止建筑,窃虑未必允为曲就”。何况若收回,不知“以持何种理由为是,略谓收回召变以为清濠办学之用,彼亦持办党需要地方之说,各是所是,仍照漫无结果”,故仍饬财政局“分别去函查照”。11月23日,广州市政府更饬知财政局长程鸿轩“文昌庙丙段地市党部拨作区分部党址未为不合,所请各节碍难照办”。然而,在财政局于1932年2月11日呈称该地段已由陈有恒堂优先承领并经点交管业,再请转函市党部转饬该分部迁出,并提议可按核定的价目补偿该分部建筑工程费用后,广州市政府旋即又一改态度,向市党部执委会去函称该分部占地建筑“与省府议决准予召变得价拨作清濠办学专款原案抵触”。但该分部颇感不甘,转而要求市政府将陈有恒堂承案撤销并准由该分部执行委员潘焯南以每井二千元缴价承领。其理由有二:一是潘焯南早在前一年就曾以其妻名义向财政局请求缴价投承,被搁置四个月不批答后又在年初向该局申请以每井二千元承领,故是该分部申请承领在先,由不具优先权的陈有恒堂认价承得不合定章,先前亦申请过将该堂承领案撤销;二是该商“所缴产价每井不过区区数百元”,市库收入较少。但新任财政局长刘秉网于6月17日呈复新任市长刘纪文时认定陈有恒堂承领“于定章承领手续并无不合”。此后,虽该分部执委会几番致函,但均被驳回,该分部争取保留党址的努力以完全失败告终。(48)《财政局呈关于文昌庙丙段地被九区十四分部建筑应否先行请其停止建筑并再转市党部转饬将该地交还及令工务局于免缴契据核准建筑一事妥筹救济方法庶免再有类此纠纷之处请令遵》等7件,日期分别为1931年10月23日、11月23日,1932年2月11日、2月15日、5月7日、6月17日、6月22日,档案号1-029、1-032、2-018、2-019、2-030、2-035、2-036。
与九区十四分部遭遇相仿的,还有设党址于文昌庙的九区十五分部。在与市政府交涉时,该分部的说辞与九区九分部的说辞大体相近,称该区党部成员黄节于收归文澜书院产业有举报之功,当时已经国民党广州特别市指导委员会议议决咨会公安局会同接收该庙以为办党之用。此外,该分部内设经市教育局核准设立的民众学校,“财局将该地变价既系为办学费用”,即“似宜兼顾所称”。但与九区九分部一开始尚能得到支持不同,该分部几次去函皆被对方以“省政府议决特准将保留案撤销”等由头打发。最后,市党部无奈让步,改请从第九区党部范围内指定公地为该分部党址。然财政局在查照后呈复市政府“惟查市内公产早经收尽,现无公地可拨,仍请钧府转函市党部令饬该区分部另租民房定期迁出”。(49)《函请转饬九区十五分部于文到后十五日内将文昌庙党址迁出免碍承案执行》等5件,日期分别为1932年2月15日、3月17日、3月24日、8月24日、10月3日,档案号2-017、2-022、2-023、2-045、2-052。
在上述党政轇轕中,尤引人注意的是广州市政府在应否划拨公产为党址上出尔反尔,但在党部请求撤销陈有恒堂承案时又言“为维持官厅信用计,自以成案为重”,尤见其对党部之轻慢。其次,正如广州市政府所曾言“收回召变以为清濠办学之用,彼亦持办党需要地方之说”,双方皆有正当理由,却几乎都是以“行政处分之权力抑抹党的决议成案”告终。党址之去留全凭市政府之态度,鲜明体现“党权高于一切”不过是一句空口号。关于训政时期的党政关系,王奇生曾指出,党政分开首先从体制上奠立党政之间相互颉颃和冲突的基础,地方党政关系一直处于紧张对峙的状况,保守的地方政府与激进的地方党部之间常常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50)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北京:华文出版社,2010年,第237-238页。此外,前文提及的付海晏对民国北平铁山寺案等纠纷案之研究,党政之争均体现为“保守的地方政府”与“激进的地方党部”之争。不过,据本案而言,党政之间除了分歧,亦存配合。地方党部成员在市政府将文澜书院产业收归市有的过程中扮演了举报者和造势者角色,(51)除了上述提及的黄克明、黄节是举报人外,前述《广州民国日报》题为《罗崧藩之罪状欲盖弥彰:罗氏之前发申辩书,又有人逐一反驳》一文中,九区十四分部执委潘焯南之名亦赫然在列。市政府与市党部在此事上实为共谋,且前者的举动难言“保守”,而恐怕比后者更“激进”。这提示了在党政冲突中,“保守”抑或“激进”并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而只是双方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而选择不同的路线,结果如何则端看地方实际执权者的态度。在该案中,任市长兼市执委员的刘纪文完全以市政府施政为重,对市党部毫不相帮;任市政府委员、教育局长兼市执委常委的陆幼刚虽曾以市党部的名义去函市政府,但完全不如其作为教育局长时建言得力。这除了说明地方政府要人兼任地方党部委员似乎并不能提升党势外,更显示了彼时主粤政要多以市政实务为重,不甚看重党建虚务,从而导致地方权力格局呈现“政强党弱”之态势,并在地方资源的分配上体现出来。不过,地方党部未构成对政府的有效制衡并非意味着政府即可为所欲为,以下一宗同由整理投变文澜书院产业而起的地权纠纷证明了这一点。
由于文澜书院历时久远,产业规模大且情况复杂。经清理,发现该书院产业中久匿不纳租者有之,屋存无契者有之,契存而无屋者有之,且还存在账目轇轕不清的情况,故而纠纷迭生,其中即包括历时五年有余的徽州会馆西巷地权纠纷。
据1931年4月9日广州市财政局的呈文,此例纠纷系起源于文澜书院催租员杜荫民之呈报。据杜氏所呈,在文澜书院于清嘉庆十六年初创时,潘能敬堂共捐送房屋13间,其中1间改建清濠公所,3间改建书院,其余9间房屋则招租。但现仅计得8间,剩余1间系因前院绅与徽客交厚而借予徽客建筑会馆,院碑与文澜书院众绅录可作为凭证。院绅伍大光曾于1926年前去索回,但因徽州会馆之人以值理外出推诿而无果,继又函催无果,加之此后伍绅因公赴京,当年的管箱又不继续办理,是以至今仍未索回。徽州会馆久借不还,在近年更将该巷口改为浅铺来掩饰。获悉此况,财政局即一面派员按照文澜书院众绅录内刊图形及催租员杜氏的指引对徽州会馆西巷地段进行勘测,一面布告徽州会馆将地从速交回。(52)《呈报徽州会馆前借文澜书院屋地似应收回管理经布告该会馆遵照从速交回应否派员估价投变之处请令遵》(1931年4月9日),档案号4-01-011-0363-1-001(本章所引档案号皆以4-01-011-0363开头,以下只标注末尾4个数字)。对此,时任市长林云陔批复:“应即收回受理以杜侵占,并一面派员估价投变。”(53)《呈报徽州会馆借用文澜书院屋地似应收回管理一面派员估价投变由》(1931年4月15日),档案号1-002。
然而,徽州会馆却递状向广州市政府申诉此为“诬借”,指出包括西巷在内的徽州会馆实为民业,并将契影照片连同缴核,请市政府收回布告,再查讯明确以免将西巷收回投变。针对政府布告,该状进行了逐项解释,概纳如下:(一)徽州会馆买房地及建筑均在清嘉庆二年,当时尚未有文澜书院,自然不存在可借之地和院绅,就更不会有院绅与徽客交厚而借地之事,且书院建筑之后,尚有九间房屋收租,其后纵失却一间,亦断非借为建筑会馆之用;(二)因此事曾交涉过两次,分别是该书院于1926年和清理文澜书院产业委员会于1930年来函述及,但会馆均在隔日携据说明,且都得对方采纳;(三)既然指明会馆西巷是借由房屋一间改建,则会馆西巷必是房屋形式方合,但西巷原口阔只三尺五寸,长则一十七丈三尺(有石碑石图为证),明显与屋形不合,且会馆之红契及石碑均载明右至墙心为界,表明现在近连书院之墙为公墙,无墙内之地为界外之理。此外,该状还指出文澜书院内的石碑“不立于所借之界内,而立于外人不易见之处”,众绅录亦只是其单方面私立之证,故“均不足凭”,而借地“必有借据交执,不能徒据片面之词”。(54)《詹瑞兰、潘允深等为查报错误乞予收回布告以保民业》(1931年4月21日),档案号1-003。
4月23日,广州市政府令财政局“详确查明具复,再行核办”。财政局于5月13日呈复,除了复述催租人杜氏所报告情形外,又加以说明文澜书院初建时的十三间房屋宽深尺寸,并对徽州会馆辩称各点逐一批驳:其一,该书院借地予会馆建西巷,并非指整间会馆之地系该书院所借,故虽会馆建筑在先,但也有可能后因地方不敷而借地;其二,既经两次交涉说明清楚,但却不见呈缴负责院绅字据及将众绅录内所刊之图形附注更正;其三,既然是借予会馆建筑西巷,则自与上盖形式不符,且该契据所注左右界至亦欠分明,而据众绅录屋图,会馆西巷与书院产业万福栈铺号相连,似符合众绅录所注一连平排九间之数。平心而论,其言多属推测甚至是强词夺理,并未举出力证。然而,广州市政府却据之令复财政局:“查明该徽州会馆西巷确系文澜书院产业,应即查照前令收回投变,以重公产。”(55)《据状为查报错误乞收回布告以保民业由》等3件,日期分别为1931年4月23日、5月13日、5月15日,档案号1-004、1-005、1-006。
徽州会馆方面对此感到“不胜悚异”,再次递状逐点辩驳。该状首先指出会馆有屋地两百余井,不会因地不敷而借屋建西巷。且借屋改建借时须毁原有上盖,还时又须拆已存建筑,双方决不会因一时交厚而做如此不合情理之事。其次,交涉时虽双方未有签字,但会馆产业自有契据可凭。且此前下九甫开筑马路时,路费由会馆支缴。又1927年市土地局登记时,布告张贴于门首数月之久亦未见文澜书院提出异议,最后由会馆登记予以确定。再次,前述房屋形式不符系指地段而非上盖。最后,该状再次强调借屋之事无借约可凭即于根本上已不成立,不应采信众绅录与碑志这两种“自设之证物”。且众绅录内记载语焉不详,而会馆左右两巷上手本身红契均历有载明,“若以政府颁发管业之凭证,尚不敌一区区之绅录,则政府威信何在?照契管业尚不足凭,则后此民业保障当凭何物”?从情理上来看,此状所述各点似无可辩驳。或正因此,广州市政府方面于5月25日提出“拟应交法律专员查案拟驳”,并于27日再提出“该代表等果有不服,尽可依法迳赴省政府提起诉愿”,并依此意见于30日正式批复徽州会馆。6月11日,徽宁旅沪同乡会发快邮代电请求广州市政府撤销收回徽州会馆西巷,但仍被答以“收回投变经已确定,倘有不服可赴省政府提起诉愿”。徽州会馆遂于6月30日向广东省政府提起诉愿。(56)《詹瑞兰、潘允深等为诬借无凭管业有据恳再讯查明确而免收回投变》等5件,日期分别为1931年5月23日、5月30日、6月11日、6月25日、6月30日,档案号1-007、1-008、1-010、1-011、1-017。
7月1日,广东省政府令广州市政府转饬财政局查明办理,广州市政府亦应诉愿程序立具答辩书。随之,广东省政府派省政府秘书杨家鼐出席会同审查,并令广州市政府派员参加,同时请省高等法院派员充任审查组主席。8月29日,省高等法院函复称已派定该院民二庭推事沈荣为审查主席专员。次年7月18日,省高等法院、财政厅及广州市政府各派员组会审查后,拟具决定书。决定书经高等法院知照省政府后,又经省政府委员会会议议决通过,最终决定将诉愿驳回,但该会馆可认价优先领回。8月8日,广州市政府令饬财政局将决定书抄发徽州会馆。(57)《省政府训令现据徽州会馆旅沪同乡会真代电称市财政局接收文澜书院仅据片面碑文绅录识徽馆西巷为借地递令交还请勘明转饬撤销一案仰遵照饬局查明办理具报》等5件,日期分别为1931年7月1日、8月28日、8月29日,1932年7月18日、8月8日,档案号1-012、1-021、1-022、2-010、2-014。
徽州会馆仍不服此决定,继向西南政务委员会提起再诉愿。广东省政府遂令广州市政府转饬财政局检齐案卷上缴省政府,以汇转西南政务委员会。然而,西南政务委员会会同审查后,认为此案并非行政处分所致,不符合修正诉愿法之适用规定,“系属所有权争执,自属司法范围,应受私法上法则之支配,非诉愿方法所能确认”,于1933年1月将徽州会馆的诉愿驳回。不过,西南政务委员会将该纠纷定义为“自属司法范围”,亦将该项纠纷的解决推向了司法诉讼程序,致使潘允深等人向广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1933年9月初,广州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徽州会馆西巷地为原告徽州会馆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至此,情势反转但纠纷未休。9月16日,广州市财政局接到市政府“应声明不服”的指令,向广东省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将一审原告驳回。1936年11月,上诉的判决书被送达广州市财政局,称经法院二审判决,仅凭文澜书院催租人杜氏之报告及院碑、众绅录等证据即予布告收回“并无确证”,将上诉驳回。鉴于此,广州市政府令财政局“毋庸再行提起上诉,仰将系争地发还该会馆管业”。(58)《省政府令奉西南政务委员会令据徽州会馆代表潘允深等呈为不服省府对于财政局收回徽州会馆西巷地段所为之决定提起再诉愿一案仰遵照检齐案卷缴府以凭汇转》等10件,日期分别为1932年8月19日、8月25日、9月16日、9月22日、9月26日,1933年1月5日、9月4日、9月16日,1936年11月24日、12月1日,档案号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2、2-023、2-025、2-026。
此地权纠纷最终得如此解决,可谓法政互动的结果,徽州会馆并未在其中体现其作为一个同乡会组织的影响力(徽宁旅沪同乡会曾通过快邮代电声援,但明显并未如既往相关研究所呈现的那样有效)。徽州会馆之所以能成功让政府将产业发回,除了缘于其不屈不挠据理力争外,更重要的是其手持契据此一重要凭证而取得地方法院的支持,且政府亦遵循司法之程序与判决。这样的法政互动情形似乎与既有个案研究(59)如前文述及之1928年南京协济公典盛宣怀逆股案、1929—1931年北平铁山寺案研究。所呈现之情形有所出入,说明并非所有地方法院“治理只涉及普通民事纠纷和一般刑事案件,一旦涉及公权力就基本失灵”。(60)侯欣一等:《〈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会谈》,《法律与伦理》2018年第1期,第220页。而且,徽州会馆提起诉愿诉讼皆是受政府的指示推动而行,颇有些官方“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之意味在其中,但这亦非殊难理解:一方面,广州市政府未能在情理上占优势;另一方面,当时不乏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的政要。(61)如刘纪文在1926年任广东农工厅长时即有“自当诉之于法律,以求正当之解决”之言(中共惠州市委党史办公室等编:《刘尔崧研究史料》,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76-277页),于1928年发表南京市长就职宣言时亦称“逆产之处理,应以法律为准绳”(《南京特别市市长刘纪文就职宣言书》,董坚志编:《国民政府行政大全·公集·市政府行政大全(附特别市)》,上海:锦章图书局,1929年,第64页)。且不管其本意如何,将该纠纷推向法律解决的结果,却切实体现作为“行政救济”的诉愿和行政诉讼可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与“维护法规的尊严”。(62)有论者称“诉愿和行政诉讼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一说是保障人民的权利,一说是维持法规的尊严”。参见张知本:《张序》,行政法院编:《行政法院判决汇编》,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48年,第1页。虽此处受理诉讼的是普通地方法院而非行政法院,且从西南政务委员会“应受私法上法则之支配”的说法来看,该案似并未被看作行政诉讼,但其结果却恰体现了以上效用。从地方权力关系的角度而言,则可视作法律权力对行政权力之制衡。
文澜书院产业被收归市有并被全部投变,直接导致该所颇享盛名的百年书院消亡,但广州全市渠道改建等市政建设得以藉此实施。(63)程天固直言当时广州全市的渠道改建“因有文澜书院产业之助,乃先由西关一带开始建设”。参见《程天固回忆录》,第177页。这一失一得,可谓晚清民国时期地方公产变易所导致的新旧更替之缩影。但该案之意义又不仅仅在于揭示了这种新旧转换的结果,更重要的是较完整地展现了此种新旧转换何以发生的历程及其如何体现了近代中国地方社会权势的演变,并可藉此去理解近代中国地方公产变易的基本逻辑。
同不少近代地方公产纠纷个案研究所论及的那样,文澜书院产业被收归市有的直接原因在于当地政府要纾解财政之困。值得注意的是,文澜书院曾在辛亥革命前后为革命多有出力,其产业既非庙产,又非逆产。作为广州市内公产清理后“仅存之巨大产业”,(64)《程天固回忆录》,第171页。该书院产业最终亦未能免于被收归投变,更可见此时广州市财政之困窘及当局欲推进市政之急迫,以至公产之提拨收归由清末民初的“化无用之财为有用”衍变至该时期的“收应用之财尽其用”,其所宣称的理由亦由“反迷信”“惩戒反革命”转变为“地方公共事业既改归官办,相关公产即应提拨官用”。(65)不过,对于彼时未转变思想的民众而言,庙产等公产并非“无用”;对于久沐欧风美雨及历经革命风潮的广州民众而言,随着科举制的停废以及濠渠清理事务的废弛,广州文澜书院或已几乎“无用”。
为取得市政建设经费,本司掌工务局的程天固以“非常手段”收归文澜书院产业。若以今人眼光目之,此举无疑超出其职责范围且不合乎法规。但事实上,多有“不在其位谋其政”之举的程氏,对此曾有过专门解释,认为类此之事虽“皆非工务范围之职责”,但“亦非可与越俎代庖相提并论”,而是“特殊情势造成之而已”;“采用超科学化之冒险做法”则属“为环境所迫,不得不要用革命手段做事”。(66)《程天固回忆录》,第182页。其此番辩解并非毫无依据。当时市政建设被视作“推进社会一切事物之进化之唯一发动力”,(67)程天固:《广州市工务之实施计划·序言》,广州:广州市工务局,1930年,第1页。不仅关乎社会民生,更是建成现代国家之先要。而能否建成现代国家,在近代亡国灭种的危机感压迫下是关系民族存亡的根本问题,在不少知识人那里还是判断政府是否有能力的依据所在,即使为此牺牲个人利益和政治自由也在所不惜。(68)参见黄兴涛、陈鹏:《民国时期“现代化”概念的流播、认知与运用》,《历史研究》2018年第6期,第70-90页;潘光哲:《想象“现代化”:一九三○年代中国思想界的一个解剖》,《新史学》(台北)2005年第16卷第1期,第85-124页;李怀印:《重构近代中国——中国历史写作中的想象与真实》,岁有生、王传奇译,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40-41页。如此,我们即不难理解时人在“以公家之财充公家之用”话语下行事的逻辑以及“不得不用革命手段做事”在那个特定时代所具有的合理性:近代局势演变于地方公产变易之影响不仅在于造就了一个可以强力提用地方公产的强势政府,还在于其完全冲击了传统的治理秩序而赋予政府“以公济公”的正当性和推动力,使得政府在舆论战中亦能立于不败之地。考虑到文澜书院曾经的地位和其所承载的意义,民众对其之终结反应淡漠,亦足见孕育它的传统社会已经远去。
但另一方面,亦非所有人皆能承受与理解由此造成的牺牲。孙中山即曾言:“革命政府为存在计,不得不以强力取资于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遂生隔膜。”(69)《告广东民众书》(一九二四年九月十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孙中山全集》第1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6页。程天固对于孙科此前大规模变卖公产亦曾不无批评:“将所有涉嫌于侵占公产的市民管业,一经举报,便没收变卖。凡此措施,流弊至多,最易惹起市民极大之反感。其结果,弄到怨声载道,社会秩序为之骚然!”然如前所述,程氏对于自己将文澜书院产业收归市有则颇为自得,认为“此次没收文澜书院公产,即以其利,还之其民,此与其他没收之性质不同,故我于理不怕有亏”。(70)《程天固回忆录》,第163、174页。其实,市政建设是为公为民,革命何尝不是为公为民?但至少在如程氏等更重实务之人和普通民众眼中,两者即存在差异。这说明并非所有为了正确目标且有正当理由的行为都可以无条件取得各方的谅解,从不同立场出发即对事件的正当性有不同的评判。所以,即使政府凭借“以公济公”话语构建了其征用地方公产的正当性,也未能完全消除其提拨征用地方公产时遇到的阻力。故而,在道与势皆变的近代,历代政府一方面会依道变来调整“以公济公”话语的具体表达,另一方面会借势变调整其征用地方公产的手段方式,使得近代地方公产变易始终与地方权势的演变紧密纠缠在一起。
通过该案可知,各方为在地方公产变易中攫取或维护自身利益,或以势争,或以理争,或以法争。而各方所采取的策略以及能否实现目标,往往受自身权势强弱之影响:权势衰微的士绅失去对文澜书院产业的支配权,并进一步退离出地方权力体系之外;曾仰士绅、商界之力支持的政府日渐强势,几乎独享地方公产支配权;昔日“居中控御”的商界失势,仅能采取消极策略应对;高呼“党权高于一切”的市党部虽名义上同样拥有法定的公产支配权,但亦未能如愿取得预期的份额,明显处于行政权的下风。不过,同时亦需注意:商人虽势弱,但政府之公产招投离不开其配合承领;党权虽难以与政权抗衡,但政府的行动有时也需要地方党部明里暗里的配合;民间社团本身的影响力变弱,但可借法律之力向政府抗争。从中可见,政府、商界、地方党部、法律机关在地方公产变易中呈现出一种既合作依存又矛盾对立的复杂微妙关系。还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参与组成新的地方权力网络的各股力量中,政、党、法其实均为国家权力机器的组成部分,说明近代中国国家权力在地方社会中的确大增(虽其内部也会重新出现分歧与制衡)。
质言之,近代地方公产变易的过程就是地方公共资源在新旧权势之间转移并再分配的过程,其间伴随着传统社会秩序的崩溃和地方社会权力网络的重塑。从晚清“官不经手”到民国各级政府直接收归己有,地方公产变易的方式已迥然不同,但凭借“以公济公”话语实现公产变易的基本逻辑却一以贯之。手段的不同,乃地方权势演变及政府权衡利弊的结果。最后,从该案显露出诸多与既往研究不同或此前被忽视的面相来看,近代中国各地公产变易固然不乏共性,但因不同地域之间情况的不同亦存在诸多歧异之处,反映出中国近代公产问题及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复杂性与多歧性。(71)以往关于地方实力派的研究,似多侧重于地方实力派彼此之间及与南京方面的军事政治互动及离合分化,而较少关注到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社会治理及其内部权力体系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