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政五年(1858)日本与欧美诸国缔结“安政五国条约”,到明治四年(1871)《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在日中国人在日本的法律地位一直是“无条约国民”,(1)日本的相关文献中将当时没有签订条约的国家称为“条约未济国”,称其国民为“非条约国民”,以当时在日中国人为主,本文将其翻译为“无条约国民”。这一时期他们所面临的社会现实是日本华侨史和中日关系史中不可忽略的问题。近代以来活跃于日本的中国人,不仅肩负着特殊时期中日经济文化互动的任务,也在中日关系走向的关键时刻发挥着推动作用,在华侨史和中日关系史中占有一席之地。学界对日本开国后在日中国人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人口构成、商业贡献、华侨团体、华侨社会等方面,(2)相关研究包括蒲地典子:「明治初期の長崎華僑」,『お茶の水史学』,1997年第20号,第1-19頁;陳東華:「長崎居留地の中国人社会」,長崎県立長崎図書館編集:『幕末·明治期における長崎居留地外国人名簿3』,長崎:昭和堂,2004年,第494-510頁;伊藤泉美:「一八七七年の横浜外国人居留地における中国人」,『横浜開港資料紀要』,2015年第33号,第35-82頁;过放:《近现代日本华侨社会的进展与变化》,《南洋资料译丛》2005年第1期,第67-85页;蒋海波:《旅日华商团体的早期历史及其法律地位——以神户三江商业会为例的考察》,《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第30-50页。且主要以19世纪末期为中心展开。1858—1871年间是在日中国人求存的艰难时期,本文拟以此特殊时期与贸易活动相关的在日中国人为研究对象,揭示中日正式签订条约前他们的生存状况以及日本对在日中国人的管理方式变迁等问题,期冀对全面理解日本华侨的商业发展史和历史作用,以及近代中日关系的演进脉络和推动机制有所裨益。
19世纪以国际法为基本框架的近代国际秩序初步形成,条约体系随着殖民强权进入东亚,欧美诸国渐次取得了通商口岸开放、租借地使用、领事裁判权等特权,进而开设商馆自由贸易。条约体系为西方政治、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引入东亚提供了政治和法律基础,(3)陈谦平:《条约体系与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国际化视域下的民国对外关系史》,《史学月刊》2017年第7期,第9-11页。也使得东亚世界受到了冲击。在此冲击下,19世纪下半叶日本被迫结束了二百余年的自我封闭,开始了与欧美列强的正面交锋。嘉永六年(1853)“黑船来航”,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马修·佩里(Matthew Perry)准将率四艘军舰出现在江户湾入口,并表示在递交国书之前不会离开东京湾。佩里还派小型武装艇到浦贺湾内勘察大型军舰通行的可能性,以武力向幕府施压。最终幕府在浦贺久里滨海岸的“应接所”受理了美国总统米勒德·菲尔莫尔(Millard Fillmore)要求日本开国的国书。(4)石井孝:『日本開國史』,東京:吉川弘文館,1981年,第48-52頁。幕府的老中阿部正弘迫于美军舰队的武力威胁,要求佩里离开日本,约定翌年回复此事。嘉永七年佩里舰队再度驶入江户湾,与德川幕府几经交涉,最终签订了《日美和亲条约》,又称《神奈川条约》。以神奈川条约为契机,1854—1856年间,日本相继与英国、俄国、荷兰缔结条约,日本的国门被迫打开,德川幕府一直以来所坚持的锁国政策走向瓦解。
安政三年,美国首任驻日总领事汤森·哈里斯(Townsend Harris)来到下田,与日方进一步交涉具体的通商条约。但当时日本国内攘夷之声不息,幕府试图拖延签约时间。安政四年,哈里斯在老中堀田正睦府邸以鸦片的危害和战争的后果为主旨向幕府官员们进行演说,以此劝说幕府走上开国之路。最终日本于1858年与美国签订了《日美修好通商条约》,随后荷兰、俄国、英国、法国接踵而至,以该条约为蓝本,纷纷与日本签订了类似条约,合称“安政五国条约”。据此,神奈川、长崎、新潟、兵库成为“开港场”(开放商埠),江户、大阪成为“开市场”(开放市场)。根据条约规定,条约签订国国民在开港商埠内享有居留、贸易等权益,日本则需设置供其居住和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人居留地”。
安政五国条约签订后,日本据此开港,对外贸易有了一定程度的开放,但这种开放既是被迫的也是有限的,开放的对象仅限于欧美诸条约签订国,清政府并未在其中,在日中国人因“无条约国民”的身份在贸易和居留方面受到诸多限制。长崎华侨陈东华指出:“自由贸易一开始,中国人就丧失了一直以来的铜和海产品独占特权,还因本国和日本没有缔结条约而成为无条约国民,受到贸易上必要的租界土地和财务结算的制约。”(5)陳東華:「長崎居留地の中国人社会」,長崎県立長崎図書館編集:『幕末·明治期における長崎居留地外国人名簿3』,第494-510頁。江户时代,在日中国人以长崎唐馆(6)以“唐”指称中国在日本由来已久,江户时期的赴日中国人被称为“唐人”,他们在长崎聚居的区域被称为“唐馆”,日本方面又称“唐人屋敷”,而中国往来日本的“唐船”,一般指的是16世纪中叶开始出现在中日海上的贸易商船。为中心从事唐船贸易活动,鸦片战争以后,赴日唐船逐年减少。安政开港后,唐船贸易更显萧条,唐馆的贸易能力日益减弱,固守于唐馆的中国商人多贫困潦倒,甚至没有修缮唐馆的财力,馆内建筑渐渐损毁,馆内生活亦难以为继,在日中国人必须到更广阔的空间寻求出路。当时长崎、横滨、神户、大阪等地都聚集了大量与贸易相关的中国人,他们或借欧美商馆之名义在日本的对外贸易中分得一杯羹,或受雇于欧美商人及各国领事,出入外国人居留地。以长崎为例,1862—1870年间,居留地内外国人的总数从207人增加到515人,其中中国人从116人增加到338人。(7)参见菱谷武平:『長崎外国人居留地の研究』,福冈:九州大学出版会,1988年,第736頁。也就是说,这十年间外国人居留地的居民一半以上是作为“无条约国民”的中国人。处于特殊时期的在日中国人,努力在日本社会与欧美商馆之间寻求适当的生存方式,期间养成了顽强的性格品质。
由于“无条约国民”的身份,在日中国人无法自由贸易,不得不以其聪明才智和勤勉务实的奋斗精神,适应日本开港后的营商环境变化。他们搭乘欧美商船进入日本,或者借用欧美商馆的名义经商,或者受雇成为欧美商馆的买办、雇员,以获得合法的居住和贸易权利,而欧美商人则不仅能获得中国人所支付的“保护费”,还能借助中国人的贸易经验和语言能力,更好地开展贸易活动。
安政开港给一直以来从事唐船贸易的中国商人带来重击,安政六年后再无唐船入港,原本在长崎从事唐船贸易的中国商人,除了部分贫困商人顽强挣扎于唐馆外,还有不少有条件、有能力的中国人凭借多年来积攒的财富和人脉搭乘欧美商船进入日本,成为“潜入商人”,(8)山脇悌二郎:『長崎の唐人貿易』,東京:吉川弘文館,1964年,第311頁。借用欧美商馆名义进行中日贸易。在广东会所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如下记录:“迨至英法各国来后,夷船往来巨洋,较华船坚固,是以我广东人前来贸易,各皆乐由夷船耳。”(9)蒲地典子:「明治初期の長崎華僑」,第1-19頁。菱谷武平通过搜集整理“诸上书铭书”——即安政四年到庆应二年(1866)长崎奉行向幕府提交的报告文书,发现了四件“搭外人便船入港入馆中国人”的报告,包括“万延元年申年六月廿七当地在留唐船三家族共搭乘外国船”“文久元酉年十一月六日在留唐船主及船工家族共乘外国船”“文久二戌年四月八日长崎在留唐船主及船工亲族朋友之者入馆”“文久二戌年七月四日唐船主熟人入馆”等。(10)菱谷武平:「唐館の解体と変質」,『長崎談叢』,1976年第59輯,第25-45頁。“潜入商人”游走于唐馆和外国人居留地之间,创造贸易获利的机会。长崎贸易地位衰落后,更有不少中国商人随着在广州、香港、上海等地开设商馆的欧美商人进出横滨、神户等地。
文久四年(1864),英国半岛东方航运公司(Peninsula & Oriental Steam Navigation Company)开设了上海至横滨的定期航线,为中国人的往来提供了交通便利。加之当时太平天国运动带来的动荡,大量华中、华南地区的中国人赴海外寻求新的机会。其中一些只身前往日本开创事业的中国商人随着中日之间新航路的开设而转向新的经济热点商埠寻找商机,借欧美商馆的名义获得在日经商的合法地位。祖籍广东南海县的冯镜如在横滨专营文具和印刷事业,其子冯自由在《东京国民报》中称:“余父生长在香港,可用英商名义避免清吏鱼肉。”(11)冯自由:《革命逸史》初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96页。有学者认为冯镜如是为了在日本顺利经营,设法加入了英国国籍;(12)冯瑞玉:「横浜山手中華学校“百年校史”発刊に寄せて——横浜大同学校と冯鏡如」,横浜山手中華学校百年校志編輯委員会:『横浜山手中華学校百年校志』,横浜:横浜山手中華学园,2005年,第35-38頁。也有学者指出他本就出生于香港,应该在赴日之前就有英国国籍。(13)邹振环:《清末政治与文化漩涡中的冯镜如》,《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第51-58页。无论如何,冯镜如因其英商身份,才得以在日本开展商贸事业。还有浙江湖州人邵结萍只身来到横滨创业,在外国人居留地52号开创货币兑换商号“源泰号”,成为横滨华侨社会的核心人物;广东南海人吴植垣21岁时前往横滨开创“永义和”,等等。日本开国之初,在外国人居留地独立居住的中国人逐年增加,从1862年的32人增加到1870年的231人,(14)菱谷武平:『長崎外国人居留地の研究』,第737頁。这些人多为借用欧美商馆名义独立经营的中国贸易商,他们不断拓展自己的商业版图,抢占了欧美商人的贸易份额,对欧美商馆的利益造成威胁,因此一直受到打压。直到《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中国商人才具有了进出日本从事贸易活动的资格。他们凭借顽强的奋斗精神和自身能力积累了商业资本,为活动在日本的革命派提供帮助,是推动华侨社会发展乃至中日关系走向的不可忽视的力量。
有贸易活动,就会发生“货物买卖、银钱收付、陆地居住、生活供应等问题,因而就不可避免地遇到语言隔阂、制度两歧、商情互异、货币不同的困难”。(15)汪熙:《关于买办与买办制度》,《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2期,第171-216页。进出日本的欧美商人也不例外,其部分解决之道是雇佣中国买办和劳工作为贸易期间的中介和帮手(16)“长崎港湾规则”中以servant和employee指代受雇于欧美人、为其生活和贸易提供便利的买办和劳工,日本的相关研究中称之为“使用人”。参见菱谷武平:『長崎外国人居留地の研究』,第728-729頁。。该群体是当时赴日中国人的主体,以广东、福建、浙江和香港等地居民为多,这与欧美商馆多以这些地区为根据地从事贸易有关。
欧美商人雇佣对日贸易经验丰富的中国买办,主要有两方面期待:一是消除贸易中的语言障碍;二是把握生丝和茶叶等主要贸易品的市场行情。开港之初,日本和欧美商人之间语言不通,货币和重量单位也互不习惯,而中国买办既能够用汉字和日本人笔谈,又因曾在香港和上海的欧美商馆工作而习得了西洋的言语和习惯,此外他们的贸易经验在与日本人进行生丝等交易之际也可以发挥重要功用,因此被欧美商馆所倚重。安政六年,美国商社琼记洋行(Augustine Heard Company)计划在日本开设分公司,就派遣中国买办朱雨亭先行赴横滨实地考察;(17)黄汉青:《19世纪中叶中国人的东渡和横滨华侨社会的形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35-39页。同一年,有英国商人从日商芝屋清五郎处购入生丝,中介就是名为阿忠的中国买办。(18)齊藤多喜夫:「橫浜開港時の貿易事情」,『橫浜開港資料館紀要』1999年第17号,第1-41頁。买办作为特殊的经纪人阶层,具有欧美商馆的雇员和贸易商人的双重身份:作为商馆的雇员,买办可以赚取佣金并在所属商馆用地范围内安家置产;作为贸易商人,又可以借欧美商馆名义租赁房屋、从事贸易活动等。买办虽可在受雇期间得到欧美商馆的庇荫,但作为“无条约国民”,亦受制于日本政府和欧美商馆。
买办之外,还有部分中国人作为西方人的家庭帮佣、工人、苦力等来到日本。此类家庭帮佣多分散于欧美各国驻日本领事、商人以及买办的家庭中,最早可追溯到美国总领事哈里斯抵达下田之际。哈里斯赴任之时,其随行人员中即有五名从香港雇佣的中国劳工,包括管家、厨师、帮厨、裁缝、洗衣工,他们的薪资是在香港工作时的三倍。哈里斯为他们提供伙食和住宿,一年后若想返乡还可提供船费,待遇可谓优厚。日本开港以后,欧美商人雇佣中国人的情况逐渐增多,除了家庭佣人还有从事茶叶加工和码头货物装卸的技工和苦力。文久元年,英国商社在横滨居留地23号开设茶叶加工厂,在那里工作的中国人多达200余人。横滨开港资料馆所馆藏的一幅反映当时横滨港货物交易的画作中,一个挑夫扎着发髻,当为中国人无疑。(19)五云亭貞秀繪:『横浜交易西洋人荷物运送之図』,編号B61-03-81,横浜開港資料館館藏。这些中国劳工姓甚名谁虽然无人关注,却是欧美商馆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长崎为例,文久二年,5名英美商人共雇佣了69名中国人;庆应元年,来自6个国家的14名欧美商人共雇佣了218名中国人。(20)参见菱谷武平:『長崎外国人居留地の研究』,第735-736頁。这些中国人在语言和习惯上与欧美人完全不同,除了家庭佣人之外大部分聚居在外国人居留地的角落。
作为“无条约国民”,在日中国人无法以独立的身份在日本居住、租借房屋或从事商业活动,唯有以“借名或受雇”的方式寻求出路,身份尴尬,处境艰难。而日本和欧美方面对在日中国人的管理政策也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变迁。
虽然在日本居住、贸易没有条约依据,但德川幕府最初并没有对在日中国人加以驱逐,而是采取了近乎放任的政策。其原因首先在于难以判断以欧美商馆之名义进入日本的中国商人的真实身份,对于其是否同欧美商船一起离开、何时离开也难以把控,管理上困难重重;其次是由于日本锁国时期唐商长期聚居于长崎,开港后中国商人在日本对外贸易中也不可或缺,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衡欧美商馆;此外,日本在被迫进入条约体系的最初阶段不仅未形成“条约国民”的意识,对条约本身也十分抵触。但随着从事商贸活动的中国人逐渐增多,给欧美商馆的利益带来冲击,关于中国人出现在外国人居留地的法理依据问题旋即浮出水面。
日本开港以后,关于外国人进出居留地问题的管理原则是以条约为基本纲要,但具体规定须由各地方与条约签订国驻当地领事交涉,遇到双方难以协商的问题再交由幕府老中与各国公使商议。万延元年(1860)正月,英美两国驻长崎领事曾就随行中国人的管理问题向长崎奉行提出两点要求:第一,中国人是条约签订国国民的随行人员,但并非条约签订国国民,若有犯罪行为日本方面应予以管治;第二,条约签订国国民离开长崎后,随行中国人若继续居住其居所属违法行为,也应由日本方面加以管理。(21)西川武臣、伊藤泉美:『開国日本と横浜中華街』,東京:大修館書店,第77-78頁。长崎奉行将此事呈报幕府,最终幕府下达指示:受雇的中国人需持有由相关领事发行的证明方可在外国人居留地居住。(22)菱谷武平:「唐館の解体と支那人居留地の形成」,『長崎大学教育学部社会科学論叢』,1970年第19号,第13-35頁。英美两国领事还进一步提出禁止居住于唐馆内的中国人以及与欧美商馆无关的中国人登岸、驻留的要求。同年五月,英国方面制定了“长崎港湾规则”,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请求在长崎居住的条约签订国国民需在到达后十日内向领事馆登记姓名,“无条约国民”只有作为条约签订国国民的“使用人”,且服从所属条约签订国的管理,方可居住于居留地内。(23)菱谷武平:『長崎外国人居留地の研究』,第728頁。“使用人”是日本研究者对中国买办和劳工的称谓。该规则是关于“无条约国民”在外国人居留地居住的最初成文规定。随后不久(万延元年八月),长崎奉行与各国领事商议制定了“长崎地所规则”,此后长崎奉行与各国领事在处理长崎外国人居留地的具体问题时,均以“地所规则”和“港湾规则”为基准。
欧美方面为了确保贸易顺利开展,既要保障随行中国人的往来和居留权利,又因中国商人突出的贸易能力而要求日本方面对“无条约国民”施以管理。据兵库县大阪商业会所的记载,明治二年所有欧美商馆的贸易额总计890万美元,而同期中国贸易商创造的贸易额高达300万美元,约占总贸易额的四分之一。因此欧美方面更为在意的是与欧美商馆无关的中国人以及与之雇佣关系终止之后中国人的去留和居住问题。庆应元年二月,幕府老中水野忠精、诹访忠诚将两人联署的关于“无条约国民”居留管理的书简送达英法美荷四国公使,提出以下要求:“第一,无条约国民作为贵国商馆食客或者寓居商买,并不合宜,应令其离开,且离开之前应予以管理;第二,今后为无条约国民租借土地或房屋,禁止永久寓居。”(24)横浜市編:『横浜市史』(第三卷下),東京:図書印刷株式会社,1963年,第860頁。在对外贸易中,中国人处于日本人和欧美人之间的重要位置,将其全面驱逐并不现实。而且欧美商馆真正想要排除的是有竞争力的中国贸易商,因此各国公使在同年三、四月份对于幕府的要求分别给出了各自的答复,但总体上并不赞成日本一刀切式的驱逐办法。同时各国公使也做出了妥协,同意日本方面对“无条约国民”进行管理,并提出了各国领事和外国人代表辅助参与的提案。
安政六年横滨开港以后,欧美商馆陆续建成,贸易机能凸显,横滨遂成为设施完备的繁华都市。同年七月,中国人开始进出横滨外国人居留地,对“无条约国民”的管理问题也提上了日程。庆应三年十一月,德川幕府在与诸条约签订国商议后,制订了“横滨外国人居留地管理规则”,其中第四条有如下规定:“对于横滨居留地或者神奈川港内居住的中国人或无条约国民的管理及刑罚,除神奈川奉行外还要问询外国人代表,且与外国领事商榷后方可实施。”(25)横浜市編:『横浜市史』(第三卷下),第862頁。也就是说,根据该规则,“无条约国民”将被置于神奈川奉行的管辖下,同时外国领事和外国人代表也要介入其中。德川幕府和欧美领事之间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将在日中国人置于日本和欧美商馆的双重管理之下。在日中国人既要接受幕府及日本各地方奉行的管辖,又要顺应欧美商馆的要求,在夹缝中求发展。
为便于对在日中国人进行管理,庆应三年德川幕府在“横滨外国人居留地管理规则”第四条的基础上,制定了“籍牌规则”,即“无条约国民”的登录制度。据此,抵达横滨的中国人需要在35天内向神奈川奉行提交姓名、职业、住所等身份信息,并交付管理费,方可获得户籍牌即居住的许可。“籍牌规则”按照职业将在日中国人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上等主要是外国商馆买办、商店主;中等主要是佣人或手工业者;下等一般是劳工或无固定职业者。他们被按照等级征收户籍税,其中上等手续费为15美金、中等7美金、下等3美金。(26)王良:《横滨华侨志》,横滨:财团法人中华会馆,1995年,第3页。住所及职业未明的中国人则被禁止进入日本,同时经营酒坊及餐馆也要面临高额的税收。
明治三年,横滨关于籍牌规则的公告如下:
凡清国籍氏来住于本港者,无论何等身分,本月初九日为首限,三十五天内必当亲来报名于本公署图籍以得名牌而遵我法令受我保护,无此牌者发觉之日严行处治既不宽容,各须体会此意。(27)『条约未済国及清国人取缔方参考书』,外務省記錄3門9類4項4号,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所藏。转引自『横浜中华街150年』,横浜:横浜開港資料館,2009年,第7頁。
当年横滨登记在册的中国人合计1002人,其中上等36人,中等63人,其余903人为下等,共收取手续费3690美金。(28)横浜市編:『横浜市史』第三卷下,第862頁。也就是说,当时在横滨的中国人仅有3%为商人,家庭佣人和手工业者约占6%,剩下的约90%为无固定职业或者处于半失业状态的零工。不仅横滨,其他商埠也陆续效仿“籍牌规则”,实施户籍登录制度。明治三年十一月,兵库县援引“横滨外国人居留地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实施“清国人管理条例”,对中国人行使司法管辖权,推行户籍登记制度。同年,长崎的“清国人户簿册”中也有462人登记在案,以福建、广东、江苏、浙江、安徽等省份的中国人居多。通过“籍牌规则”,以户籍登录办法把控进入日本的中国人,按照职业划分等级,收取税金,并施以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人在日本的活动范围。
“籍牌规则”的实施,促进了当时日本华侨团体的形成。随着在日中国人数量的增加,需要对外交涉的事务日渐增多,处于日本“籍牌规则”下的中国人,已经具有和日本方面交涉的意识。庆应三年,以张熙堂、陈玉池、源恬波、郑诵之、韦香圃、胡达朝等六人为代表的中国人联名申请并获批,自筹经费租借居留地59号设立“中华会议所”作为在日中国人的集会所。明治四年十月“中华会议所”改称为“中华会馆”,成为清政府领事馆成立之前居留地中国人相互扶助的组织以及对外交涉的代表机构。此外,同乡团体也是支撑华侨社会的中坚组织。籍贯对于海外中国人意义重大,古来中国“东西风异,南北俗殊”,(29)中川忠英:《清俗纪闻》,方克、孙玄龄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7页。身处异乡的同乡人自然而然地依托共同的语言和乡俗,以地缘为纽带团结互助。江户时代唐船商人即以乡帮的形式实现组织内部的协调,其中较有代表的有三江帮、福州帮、泉漳帮、广东帮等。安政开港之后,长崎、横滨、神户等地都汇集了大量的中国人,这些一直以来的乡帮团体在各新开商埠得以延续。
明治四年《中日修好条规》签订,根据条约,“两国既经通好,所有沿海各口岸,彼此均应指定住所,准听商民往来贸易,并另立通商章程”。(30)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318页。据此,在日中国人获得了在指定的通商口岸(31)具体包括横滨、大阪、新潟、长崎、箱馆、神户、夷港、筑地。居住和活动的地位和权利,但明治政府并没有放弃对中国人进入内地活动的限制,通商章程第十四款有如下规定:“中国商货进日本国通商各口,在海关完清税项后,中国人不准运入日本国内地。”第十五款规定:“两国商民,准在彼此通商各口购买土产及别国货物,报关查验,完税装运出口,不准赴各内地置买货物。如有入各内地自行买货者,货均入官,并将该商交理事官惩办。”而“以上两款,系因两国各有指定口岸,故须明定限制”。(3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322-323页。此外,在日中国人在活动范围和经营内容上还受到其他限制,如禁止从事烟酒制造,禁止到箱根、热海等地旅行,等等。
明治七年四月,明治政府重新制定了“在留清国人籍牌规则”,中国人须在抵达日本的三日内提出“籍牌”申请,并依据职业而区分为上、下两等。与之前相比增加了居留地内房屋所有、土地租借的相关条项,但中国人仍归居住地的官厅管辖。明治十一年清政府在横滨等地开设领事馆,持有在日中国人户籍的日本各地官厅都陆续将之移交给当地清政府领事馆,登记户籍时所收取的手续费,也由各华侨公所或会馆收取后上缴一半充当领事馆办公费用,而不再交给日本地方官厅,在日中国人的管理也逐渐转交到领事馆手中。19世纪末期,虽然领事馆和华侨组织已经成为在日中国人的管理主体,但随着甲午战争的爆发以及大量中国人涌入,从商业、安全等方面考虑,日本对中国人进入日本以及在各口岸的经营活动仍严加限制,并且强调以日本法规为商业活动的基准。
1858—1871年间,在日中国人作为“无条约国民”缺乏在日本居住和贸易的法律依据,只能通过与欧美商馆建立联系在开港后的日本社会求存,他们当中既有借欧美商馆名义在日本开创事业的贸易商人,也有为欧美商馆及家庭服务的买办和劳工。由于身份特殊,其管理权责的归属及具体管理办法成为当时日本和欧美反复磋商的问题。欧美商馆在中国人管理问题上以确保贸易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他们既希望中国人能够在贸易中为其所用,又因忌惮中国商人的贸易能力而要求日本对与欧美商馆无关的中国人施以限制。日本开国之初对于在日中国人态度暧昧,一方面日本政府最初并未形成条约意识并以此来约束中国商人,另一方面还试图通过中国贸易商拮抗欧美商人,以达到相互制衡的效果。但随着条约的实施,有关“无条约国民”的法理依据不断被提及,日本方面逐步摸索、强化对在日中国人的管理。
19世纪欧美列强主导的以条约关系为基础的国际体系进入东亚,作为“无条约国民”的在日中国人,虽只是这一历史过程的“片鳞”,但其所面临的特殊现实环境,以及在东亚世界内外部关系中的特别地位,都使其成为不容忽视的群体。一方面,作为受雇于欧美商馆的中国人是欧美各国在东亚开展事业所需要倚重的力量,在欧美对外贸易和文化传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在夹缝中求得商业发展的中国人在与欧美商人竞争的过程中,也助推了近代中日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作为“无条约国民”的在日中国人处于日本政府和欧美商馆的双重管理之下,他们的生存方式以及现实处境,既影射了彼时东亚世界复杂的关系格局,也是近代日本华侨艰苦奋斗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华侨在艰难环境中积累下来的商业财富和社会网络为他们在日本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革命乃至中日关系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