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领域微腐败的行为逻辑和治理策略
——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2022-12-06 05:45肖泽磊
关键词:行为主体腐败

肖泽磊 高 源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地区的建设与发展,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从2017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到具体阶段性规划的落实与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最大的难题绝对贫困问题已经全面解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阶段性目标也已实现,正在向着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迈进。然而,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发展阻碍。国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农村地区开展帮扶和开发工作,汇集的资源优势和运动式的治理环境使得一部分人员丧失了原则和底线,腐败行为时有发生。相较于其他领域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乡村振兴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更倾向于是一种微腐败,这种腐败多发生在基层,行为主体的层级较低、掌握的权力较少,但也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特征。具体而言,农村的腐败问题呈现村“两委”一把手是绝对主体、主体泛化多元的特点(1)楚向红:《近几年来农村腐败呈现的新态势及其治理对策》,《中州学刊》2019年第2期,第13-19页。,同时手段多样、案件关联性强,窝案串案频发(2)彭小霞:《农村扶贫中村干部的腐败问题及其法治化治理》,《兰州学刊》2019年第1期,第61-72页。。可以说,这些腐败行为运用的权力微小,但影响并不微小,权力的作用对象是基层群众,这会直接损害党和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此同时,权力渗透乡村振兴的过程也会逐步侵蚀已有发展成果,阻碍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所以,微腐败问题是乡村振兴过程中亟须解决的现实难题。为进一步深化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以精准治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对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进行回顾与反思,从而为乡村的全面振兴扫清发展障碍。

面对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微腐败行为,已有研究主要从“权力—制度—文化”三个方面分析其生成逻辑并提出了相应治理建议。“权力论”认为是乡村分配资源权力的垄断和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权力的滥用成为可能(3)曾明:《乡村振兴背景下村民小组长腐败发生逻辑与治理路径》,《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第85-93页。;基层“非官非民、亦官亦民”的身份特性,导致正式体制难以监管、民众无法监督,小微权力迅速扩张(4)徐勇、吕进鹏:《官民衔接层域的小微权力监督研究》,《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9-14页。;村中精英、政府及非政府组织达成合谋,形成控制和垄断的权力(5)Anton Lucas,“Elite capture and corruption in two villages in Bengkulu province,Sumatra,”Human Ecology, vol.44,no.3,2016,pp.287-300.。为防止权力异化,可以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村干部之间横向监督,驻村干部(6)许晓、季乃礼:《精准扶贫中村干部集体腐败的形成机理及治理路径》,《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35-42页。,第三方评估等多元主体协作的方式限制权力运行。“制度论”认为是乡村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微腐败行为的泛滥(7)沈费伟:《乡村秩序重构:实现乡村振兴的策略选择》,《学术交流》2020年第7期,第146-156页。,已有相关实证证据表明如果现行规范不具有权威性,就极容易向坏的方向发展(8)Sandholtz W. and Gray M.,“International integration and national corrup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7,no.4,2003,pp.61-800.,具体表现为操作细则的规范性不足、问责惩处力度不够等(9)夏德峰、任亚青:《农村基层“微权力”腐败的机理机制与预防对策》,《领导科学》2018年第11期,第56-59页。。制度有效性作为抑制微腐败的核心要素,由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共同构成,所以需要从两个方面出发构建有民主活力的乡村共同体以实现监督实效(10)周少来:《中国乡村治理结构转型研究——以基层腐败为切入点》,《理论学刊》2018年第2期,第114-121页。。“文化论”强调是乡土文化和思想观念不和谐形成的价值冲突诱导了微腐败行为的发生,如传统封建思想残余与现代多元价值的碰撞(11)胡一凡:《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成因及治理——基于政治生态理论框架的解释》,《河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第105-112页。,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之间的差异(12)Jolaade Omede and Arinze Ngwube,“Mainstreaming corruption poverty and development in Nigeria,”Brazilian Journal of African Studies,vol.2,no.3,2018,pp.189-202.,从众心理驱使(13)Esther Hauk and Maria Saez-Marti,“On the cultural transmission of corruption,”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vol.107,no.2,2001,pp.311-335.等。为此,需要强化反腐败教育,深入推进廉政法治教育,培养基层干部的法律信仰和自律意识,使其自觉抵制腐朽的社会文化。

总的来说,既有研究重宏观描述轻微观描述,而不同场景中的微腐败行为表现各异,且不同主体有不同的行为方式倾向。首先是面对越来越复杂化、隐蔽化的微腐败手段,如何辨别和认定微腐败类型的难题尚未解决。其次是重结果分析轻过程分析,既有研究将微腐败作为行为结果,而少有从过程的视角思考微腐败行为发生的闭环体系,对腐败是如何发生、为什么发生以及怎么发生等系列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挖掘。最后是重结构要素轻人为要素,既有研究着重探讨了影响微腐败行为发生的多种结构性要素,而意识指导着人的行动,并对人的行为选择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微腐败治理的研究必须综合考虑人的因素对微腐败行动的影响。综上所述,本文以行动者为起点,借助现实案例,挖掘乡村振兴背景下微腐败问题的行为规律和特征,分析影响微腐败发生的内在原因,从而为乡村振兴中可能存在的微腐败萌芽及为此期间的预防治理提供政策建议。

一、社会行动:分析微腐败行为的理论框架及应用设计

(一)社会行动理论—理解微腐败问题的理论模型

社会行动概念由马克斯·韦伯提出(14)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页。,塔尔科特·帕森斯将其进一步丰富,他从单位行动的四个方面——行动者、行动目标、行动情境、行动规范,出发分析具体社会行动的视角(15)塔尔科特·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夏遇南、彭刚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48-51页。,为本文理解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微腐败行为提供了思路指引。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微腐败行为作为复杂社会行动的一部分,在特定的社会系统下进行,并受到多种要素的综合作用与影响。考虑到谋取利益是行动者实施腐败的共性目标,价值规范在腐败行动上表现为对腐败的认知和获取腐败收益的愿望,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刺激了行动者的行动,构成了腐败发生的内在动因。此外,资源集中、利益多元复杂的乡村环境,为行动者实施腐败创造了机会与条件,深刻影响了行动者的行为选择和目标实现,因此情境分析与手段选择也是理解微腐败问题的关键要素。

图1 乡村振兴领域微腐败行为的社会行动分析框架

综上,课题组对帕森斯模型进行了适宜性优化,以微腐败落实为目标,构建了一个综合行动者、行为动机、行为手段、行为情境的四要素分析框架(见图1)。在这个框架体系中,行动者往往具有身份特性,如政治地位、关系网络、社会地位等。这些要素赋能权力有助于减少微腐败行动阻碍;行为动机是行动者实施微腐败的主观愿望和意图,其标准来自对微腐败收益的衡量;行为手段是微腐败行动发生的必要条件,体现为通过各种具体活动达到行为目标。实际上,不同的手段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行为目标的实现效果,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微腐败的类别及原因;所处情境是行为发生的环境。宽松的社会环境和可控的权力结构有利于行动者实施微腐败,高压的反腐形势和严密的管理程序则会阻碍行动者的微腐败活动。

(二)内容分析法—理论应用的技术路线

在数据的选取上,课题组以国家乡村振兴局网站违纪违规曝光平台发布的纪检通报为信息来源。从网页公布的信息来看,共计635条约1890个案例。通过案例梳理,课题组发现网站中每页记录涉及的案例数目基本一致,且覆盖省市范围广。所以课题组选择整群抽样方法,将其划分为21个群组,利用EXECL随机函数“RAND”先编码,抽取3个群组作为案例分析对象,共计325个案例。从单个样本来看,均为全国各省市通报的乡村振兴领域微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从文本内容来看,细节完整,能较好地体现微腐败全过程,不存在信息缺失情况。

基于前文建立的分析框架,考虑到现阶段微腐败问题呈现的复杂性、隐蔽性、模糊性特点,本文拟通过质性研究方法逐步构建指标体系,以有效地识别和挖掘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微腐败特征。相较于其他质性分析方法,内容分析法具有客观性、系统性、定量性等优势(16)彭增军:《媒介内容分析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1-21页。,通过对一系列反映研究对象特征形式的文本内容进行测量、描述和分析,有利于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特征和趋势;同时借助量化数据,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事物的本身特性。具体而言,编码是内容分析的基础,类目是编码设计的基本单元,为了在已有理论框架中进一步阐释微腐败问题现状,课题组采用预编码的方式对样本进行比较归类处理,将共同的主题和特征从文本内容中提炼抽象,最终实现自下而上的指标体系构建。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在案例库中随机选择20个案例作为预编码对象,对相关主题词、描述词总结梳理,按照其类别归属于已有分析框架。(2)不断增加案例文本、完善具体条目,以保障条目的全面性和穷尽性,并对照编码表进行编码训练和信度检验。在检验方法上,课题组采用横向检验与纵向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并不断修改编码表直至饱和度高、一致性强为止。经检测,符合信度检验标准。(3)对照正式编码表(见表1),将案例信息转化为数字信息,运用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和统计分析。最终,依据呈现结果,结合具体案例对腐败行为进行阐述和分析。

表1 微腐败行为分析编码表

二、微腐败问题:相关行动要素的逻辑阐释

(一)行为主体:微腐败对象的主体差异

行为主体是微腐败行动的实施者,由于不同主体的权力大小、关系网络结构、体制压力不同,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不同,其实施微腐败的难度和成本也不相同,在微腐败行为表现上亦存在差异。依照行为主体所属的行政层级,课题组将其分为村级村委成员、乡镇级公职人员、区县级公职人员和其他四大类。数据结果显示,村级村委成员的微腐败案例最多,共196例(占比60.3%),其主体多为各组织的直接负责人,如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小组组长、村建办主任等。他们处在基层领域,了解村中情况,上级下放的政策任务、项目资金、分配指标等决策都须他们落实,这为他们创造了微腐败的土壤和空间。凭借这些优势,其实施微腐败手段也是多种多样,渗透于乡村振兴建设的众多领域和环节。其次是乡镇公职人员和县级民生方面工作人员,分别为68例(占比20.9%)和47例(占比14.5%)。究其缘由可能是他们与基层工作人员联系密切,且拥有资源的直接处置权与监督权,行为上常表现为资金下放程序出现差错、各类项目审查监管不严而导致未达到应有实施效果等。最后是其他人员,共14例(占比4.3%),主要是驻村干部,这是乡村振兴过程中协助农村开展帮扶和开发工作的重要组织安排,违反驻村纪律、违规报销来往路费等是这类群体特有的微腐败表现。

微腐败类别包括个体和群体两大类,个体是单人行动,群体涉及多人的合谋行为。在抽样样本中,个体微腐败占比64.3%,集体微腐败占比35.7%。通过进一步的职位级别与主体类别交叉分析可知,村集体微腐败最为突出,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打招呼、串通形成小利益集团,一般为2到3人,集团内部互相包庇、互分利益;二是因村集体决策失误、工作作风不实造成恶劣影响。(17)本文所界定的腐败范围为广义上的腐败,涵盖漠视群众利益、懒政怠政、追求个人享受等消极腐败现象。在乡村振兴局网站公布的腐败案例中,这种消极腐败行为占据较高比例,这一定程度上也体现消极行为应该越来越予以重视,属于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小集体微腐败行为越来越多,究其缘由,可能因为小的利益集团更容易达成共识、获得较大切身收益,所以他们愿意主动为集团利益服务;与此对应,越大的集团反而越难达成共识,理性个体无论行动或不行动都能分得集团收益,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18)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4-80页。

(二)行为动机:微腐败发生的原因导向

参考相关文献的分析思路可知,微腐败动机受腐败成本、腐败收益、腐败机会、腐败态度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19)童燕军:《新形势下腐败动机影响因素探析》,《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11期,第91-94页。结合案例数据信息的文本挖掘,课题组认为微腐败次数是行为主体内在的感观态度与外在的微腐败机会在行动上的综合体现,而预期收益激发了行为者的主动意愿,是微腐败行为的重要推动力量。所以,本文选用微腐败次数来体现行动者的微腐败认知,并在受益状况中分析行动者的动力导向。实际上,落实乡村建设任务需要行为主体具备调动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权力,而运动型的治理模式缺乏常规且有效的制度保障。(20)邢成举:《压力型体制下的“扶贫军令状”与贫困治理中的政府失灵》,《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65-73页。在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状况下,“理性人”往往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以获得更高收益。如果一般性试探活动没有被败露,其行为意向会更加强烈,风险感知能力也会进一步下降。在本文抽取的案例数据中,首次作案占62.2%,再次作案占26.2%,多次作案占11.6%。可以说六成以上是腐败的首犯,他们试探国家和人民底线,凭借掌握的信息优势和权力威势助力其实施微腐败。此外,情节更为严重的是微腐败惯犯,数量达到了约四成,再加之一些隐蔽还未被挖掘的微腐败活动,现实数据可能会更多。

在微腐败的动力导向方面,课题组将其分为谋取私利、亲友利益、团体利益、间接他利、百害无利五大类。具体而言,谋取私利的受益主体是微腐败主体,通过直接方式获得切身利益,而非让渡于他人或间接获利;亲友利益是行为主体为亲戚、朋友、邻居等“有关系”的人谋利,凭借为所属的关系网络谋利而获得间接收益;团体利益指向集体微腐败中的小团体或大集体,集团成员为了维持已有状态主动或被动地为其服务;间接他利是行为主体刻意隐瞒或不知觉地为某一群体谋利,审核不严是其主要表现;百害无利没有获益者,多是微腐败主体的失职失责行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难以估计的恶劣影响。从数据结果显示来看,各受益类型分布较为均匀,总体差异不大,其中,以谋取私利为导向的微腐败行为最多,累计达到102例(占比31.4%),其后依次是百害无利(占比20.3%)、间接他利(占比20.0%)、团体利益(占比15.7%)和亲友利益(占比12.6%)。

(三)行为方式:微腐败主体的行动逻辑

微腐败的实质毋庸置疑,但微腐败的方式各不相同。微腐败类别的归纳分析有利于在微腐败治理过程中精准识别行为主体的常用手段,辅之以重点防范和整改措施,最终达到遏制腐败行为发生的目的。通过已有案例的分析和汇总,课题组发现微腐败行为的系统性和关联性强,呈现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交织的特点,所以选择从微腐败的政治表现形式和资金运转路径两个方面对其展开分析与处理。依据微腐败行为描述关键词的提炼与归纳结果,课题组将政治上微腐败分为工作涣散职责失位、违反程序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规报销吃拿卡要四大类。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最突出的是违反程序滥用职权(占比38.0%)和工作涣散职责失位(占比34.9%)两大失职方式,两者累计占比达到72.9%。具体而言,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行动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动用职位力量、利用手中的权力以非法手段谋求利益,违规授意、公款私用、违法扣留挪用是其常用手段。如案例中某行为主体私自将项目指标直接分配给具有姻亲和业缘关联的“关系户”,拒绝承认民主投票结果。而工作涣散职责失位主要包括消极应对、工作不当、工作不实、监管失位等形式,懒政怠政、不求上进、工作浮于表面、纰漏百出是其典型特征,如某村的项目返还款追回不积极,在巡察组指出问题后仍不整改。除此之外,还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占比19.6%),具体表现为基层干部为降低微腐败行为风险而采取的掩盖措施,虚报名列、虚构项目、伪造材料、故意隐瞒是其骗取国家项目资金的常用手段,还有虚报进度、更改数据等造假行为。最后是违规报销吃拿卡要(占比7.5%),主要涉及干部作风问题,包括违纪报销、接受吃请、公款吃喝、向农户索要费用等。

在微腐败的经济行为表现上,课题组按照资金的侵吞方式及其影响分为五大类: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吞噬私占、低效使用、影响恶劣间接损失。其中,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吞噬私占是行为主体主动谋利的常用手段,也是乱作为在经济行动上的体现。低效使用和影响恶劣常是行为主体的形式官僚主义作风所产生的间接影响,是不作为、瞎作为在经济上的结果呈现。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在行为主体主动实施的微腐败行动上,套取骗取项目资金的情况最为严重(占比37.4%),且行为主体倾向于在项目申报和资格认定环节实施微腐败,具体表现为虚构证明材料、项目清单,虚报人口、面积、价格、数量等。其次是截留挪用(占比10.6%)和吞噬私占(占比9.7%)项目资金。具体而言,截留挪用是微腐败的集体将专项发展资金作为组织内部的日常管理开支和经费补贴,或将项目资金用在其他非国家扶持项目上。而吞噬私占是微腐败的个人利用职位之便通过伪造借据、违法扣留、违规支取等方式将专项资金占为己用。在微腐败行为的经济影响上,影响恶劣造成的间接损失较为突出(占比26.8%),主要表现为违规收费、接受吃请等。虽然没有造成实质性资金损失,但严重影响了公职人员在民众心中的形象,这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基层组织的不支持和不信任。其次是低效使用项目资金(占比15.6%),具体表现为因放任管理、审核失职、未履行监督职责等造成效果欠佳或项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四)所处情境:微腐败环境的场域分析

场域是个体行为作用的客观环境和场所,也是众多社会力量汇集与竞争的综合体现。为了逐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国家将各项优惠政策和资源向农村倾斜,这一定程度上为微腐败的发生提供了隐蔽的寄生环境和权力交易的空间。而对乡村振兴的建设领域与具体过程进行质性分析,有助于找到微腐败运作的潜在区域与环节,从而为清除滋生微腐败的环境温床提供治理方案。实际上,乡村振兴是在精准扶贫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我国目前也还正处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期内。一方面,对于一些基础薄弱的地区,现有的建设方案主要延续了精准扶贫时期的政策安排,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打牢发展基础为目标。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发展形势较好的农村地区,现有政策围绕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五大内容展开了多方面行动,以实现农村的高质量发展。总体而言,国家重点扶持内容是通过项目制的形式对资金和资源进行统筹安排,而微腐败也容易发生在资金和资源聚集的地方。结合相关关键词的归纳与处理,课题组将易腐的项目内容划分为六大类别,分别为贫困精准识别、生活保障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搬迁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生态建设项目。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微腐败最容易发生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占比31.1%),涵盖乡村道路硬化、厕所改造、危房改造、征地补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等多项发展任务。其中危房改造中的微腐败问题最为突出,具体体现为:在指标确立阶段,帮助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套取危房改造资金;在危房改造中,截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侵吞私占项目资金现象普遍;危房改造后期,接受群众的答谢和吃请等。其次是产业发展项目(占比26.8%),涵盖两种微腐败类型,一种是村内自给,利用采购物资之由向农户收取费用或虚报冒领产业补助;另一种是外包项目,其中招投标、项目运转和产业分红环节问题突出。这涉及众多商业行为,基于利益导向的市场主体向权力主体示好,最终达成合谋获得竞争优势,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除此之外,还有贫困户的精准识别(占比16.9%),常表现为对贫困边缘人口跟踪调查不及时,没有将实际因灾返贫、因病返贫人群纳入帮扶范围或使得已经脱贫的人群继续享受扶贫待遇。相对而言,生活保障补助、易地搬迁扶持、生态建设项目场域微腐败发生的频率较低。课题组认为这与项目本身的特殊性有关,人员身份特征明显、各类指标要求较高,且资金使用的会计科目相对明确,挪用易于被审计出,微腐败难度较大。

乡村振兴领域的识别将微腐败行为放至特定场域,从空间上把握了微腐败的整体特征,而要全面理解微腐败行为全过程,还需要从时间上了解微腐败所展现的阶段性特征。基于此,课题组依据项目的运作过程,将其分为资格申请、审核评定、经营管理和监管验收四个环节。数据统计结果发现微腐败最容易发生在经营管理环节(占比49.2%),主要表现为通过各种手段影响项目资金的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占、低效使用资金等行为较为普遍。其次是审核评定环节(占比26.2%),行动上表现为违规审核从中牟利或因审核不严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如前文所述,行为主体在资格认定和指标发放上大做文章,是其谋取利益的主要手段。第三是资格申请环节(占比18.4%),具体表现为通过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项目资金,其中伪造证明材料、获得项目改造资格的情况最为突出。最后是监管验收环节(占比6.2%),领导干部的监督责任缺失是其典型特征,如某种养合作社借用他人场地、猪舍、生猪却通过验收,造成8万产业扶持资金被套取。

三、反腐先行:以治理有效护航乡村振兴

基于上述分析框架,课题组以乡村振兴中的腐败经验为依托,提出四条建议,以期对各级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有的放矢地防范微腐败的发生提供参考。

(一)抓牢基层干部主体,不同类型精准施策

行为主体分析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微腐败行动的主体动向,把握不同主体的行为特征,有助于对主体行为精准施策,在源头上遏制微腐败发生。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不同行为主体的微腐败行为差异明显,其中村级微腐败最严重且最为复杂。一方面,这与其所拥有的权力资源有关,掌握着资源分配权力而其他层级又较难深入了解村中实情,所以有任意解释的空间助力其实施微腐败。另一方面,也与其所处的乡土环境相连,受传统落后腐朽思想的侵蚀影响,“升官发财”成为其获得权力后的首要目标,而乡土中国中“无讼”的传统使得可以发挥监督作用的村民主体失效。为此,可以探索“第一书记”的方式入驻农村开展指导和监督工作,通过广泛的调查和参与,打破已有的权力、信息垄断现状,达到监督作用。同时也需要谨防“驻村干部”类似群体的特有微腐败行为表现。实际上,为从根本上遏制微腐败行为的发生,还需要在思想观念上有所转变,从而实现在行为上自觉抵制微腐败的效果。教育和动员是长期斗争经验中形成的有效软治理手段,需要通过系统化的理论学习,用知识武装头脑,让干部逐渐达到为民服务、为民谋利的思想高度,做到切切实实干事、踏踏实实为民。此外,还需要在农村广泛开展廉洁宣传和法治教育,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行使民主权利,监督基层干部按规矩办事。针对乡村振兴过程中的村集体微腐败行为,可以通过组织安排打破原有网络结构,还可以用“责任制”等方式拆分集团利益。与此同时,也需要谨防已有关系网络异化,关注因利益或职责交叉而形成的新联盟。

就乡镇级、县区级工作人员而言,要密切关注与乡村建设相关或有职责交叉的工作岗位,防止与村级村委成员达成合谋,也要关注其工作失职、消极怠工等行为表现。为此,可以通过严密的程序约束、项目追踪等方式,减少权力作用空间。针对干部的失责表现,一方面,需要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将调查研究、农村发展实效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之中,以激励干部投身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的发展方案。另一方面,可以探索颁发“躺平奖”“蜗牛奖”等以罚代促机制倒逼干部干起来、跑起来,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斗志,切实做到为乡村振兴发展建言献策。

(二)抑制投机行为表现,密切关注利益相关者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背景下,体制内的政治压力加大了微腐败实施的社会风险,且微腐败行为一旦暴露会对行动者的政治生涯和日常生活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但乡村振兴的现实场域给予了行为主体形式上的权力却未实现制度监管上的有效同步,微腐败行为表现为明显的理性人机会主义倾向结果,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利己主义倾向越发明显。所以,为了抑制行为主体的投机行为,使其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需要持续加大反腐败力度,建立反腐败长效机制,提升现有制度框架内的管理机制对腐败行动的约束影响。具体而言,要切实做到事事监督、时时监督,既要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任务,也要关注薄弱地带,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同时,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赋能监督工作,通过搭建监督平台、便捷监督方式等手段,让更多主体能够参与监督过程,提升监督效能。

就微腐败的行为动机而言,谋利是根本之道。无论是自身利益、亲友利益、团体利益,又或是出于人情间接为他人谋利,其本质均是为了利益而服务,且利益相关者对行为主体的微腐败行动产生有着积极促进作用。所以,需要从利益的角度出发,关注多元主体对微腐败行为的影响,通过多方面的利益共管约束主体行为。一方面,为打破已有关系网络,可以探索异地办公、相关人员回避制度,从运作程序上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数字时代的到来和应用发展,使得在海量数据中提取识别有效信息成为可能,可以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开展精准防控和精准治理。例如,可以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审查排查工作,筛选人员重叠信息、对比受惠信息、分析运作轨迹,从而拦截可疑数据、快速捕捉微腐败问题。

(三)严防权力程序微腐败,强化专项资金管控

在政治微腐败行为表现中,违反程序滥用职权、工作涣散职责失位问题突出。一方面,这与部分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职责定位不清有着重要关系。另一方面,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1)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侯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342页。,需要持续深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首先,要完善乡村振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和任务,细化工作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违法必究。其次,要健全日常工作推进机制,坚持民主原则,确保重要的涉农政策和落实问题都由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决策参谋,并以会议的形式记录在册,追究经手人责任。最后,还需坚持信息公开、吸引群众参与,在程序上可以采取控制村民参与工作会议的人数和比例等方式,确保决策过程能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此外,为调动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可以给予农户一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

直接的利益刺激了腐败行动,使得行为主体在资金获取和流向上大下功夫,最终体现为权力渗透资金管理过程,弄虚作假、套钱套现现象泛滥。所以,对于乡村振兴过程中的经济微腐败行为表现,要构建全过程“监督链”,切断随意变更资金使用方式的微腐败行为。首先,要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开展农村地区的考察和调研工作,因地制宜投入发展资源,同时,跟踪项目落实情况,确保真实有效、正常运转。其次,可以创新资金审核发放形式,减少流通环节。基于现有技术可以将相关资金和财政补贴直接纳入专项资金库中,一卡通用、直卡到户,谨防多头发放、截留挪用。此外,可以引入审计力量,构建巡审联动机制,通过不定时的巡视巡查,整治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同时发挥审计人员的专业优势,着力挖掘经济和财务问题。针对因监管失位、作风问题而造成的专项资金低效使用和影响恶劣等情况,需要做好项目运转中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预案督查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关注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微腐败问题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微腐败问题所涉及的环境复杂、场域类型多样,且不同场域和不同阶段的微腐败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其中重点仍然是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项目,这两个领域涵盖的具体内容广,财政资金投入量大,且微腐败表现形式多样,监管难度大。从过程的视角看,微腐败问题渗透于项目运转全过程,其中经营管理问题最为突出。一方面,这也与其涵盖的内容多、流程杂、任务重有着重要关系,是政策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项目运转中涉及众多资金运转和分配问题,基于利益导向的行为主体倾向于在此环节实施微腐败。因此,需要高度重视特定领域和环节的微腐败问题治理。

首先,可以探索建立微腐败案例数据库和易贪易腐领域环节清单制度,帮助从业者和监管人员快速识别和筛查易发多发的微腐败表现。具体而言,要聚焦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和产业发展,着重关注项目申报中的虚报造假、审核中的以权谋私和优亲厚友、项目运转中的形式主义和监管失位问题,同时关注项目结束后的效用问题,确保工程质量高、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其次,针对容易发生微腐败的领域和环节,要开展重点整治行动和治理计划。一是成立专案调查组,了解基层干部的心理动向,借助巡视巡查、审计等方式,提前发现并遏制微腐败问题。同时,坚持以案促改,完善相关领域的章程建设,通过系列改革措施将微腐败行为置于制度的笼子内,以此切断微腐败运行通道、杜绝实施微腐败的行为机会。二要坚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聚焦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困难户等脆弱人员,及时将其纳入帮扶范围,确保“一户一策”等防返贫监测帮扶政策有序跟进。最后,对于相对贫困人口,要着重从内生动力的方面帮助其走上富裕之路,例如,对其开展教育培训等。

四、进一步讨论:微腐败的治理之道

如前文所示,结合相关现实案例和数据呈现结果,笔者从行为主体、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和所处情境四个方面描述了乡村振兴领域中微腐败行为的特征及其规律,分析了微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原因,并从问题预防的角度提出了相关治理建议。总体而言,已有分析框架依据微腐败的行动过程将其划分为多种要素,对于各要素的行为特点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实际上,在微腐败问题的治理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易腐对象的行为逻辑,还需要考虑多种要素的综合表现。具体而言,要打好整治基层微腐败问题的“组合拳”,坚持目标引领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系统治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通过多种治理手段的运用与开发,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新媒体的普及和应用,为新时代排查腐败隐患、揭发腐败问题开辟了新阵地,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好已有优势,不断挖掘和开发新型治理方式,运用现代化治理手段提升微腐败治理的效能。

此外,作为一种社会失范体现,微腐败也是自身价值目标与社会规范相互抗衡的结果,最终以微腐败的方式得以呈现,说明了价值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内在矛盾性,也体现着行动者的主观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因此,在微腐败问题的治理上不仅需要考量外在的制度制约,也需要关注行为主体内在的自我约束,通过硬管制与软约束的相结合,实现整体治理效果的提升。实际上,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关心现实生活的意识越发强烈,且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也逐步提升,可以成为抑制微腐败问题的重要约束力量。为充分发挥其治理功能,可以在政策上鼓励、培育、积极引导公民组织发展,以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逐步达到善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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