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峰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全国各地的读者朋友们询问和希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同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主要有哪些区别和新规定, 特别是工作和生活中应该注意和掌握的重要规定。 为了使大家有一个直观了解和便利掌握, 以对照表的形式向大家作重点介绍。
具体区别见表1。
表1 民法典继承编与继承法主要区别条文对比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②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⑤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⑥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续表1 民法典继承编与继承法主要区别条文对比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