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伟
(潢川县农业农村局,河南 潢川 465150)
政策性生猪保险的实施,意味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保险机构以及畜牧部门、养殖人员等遵守相关政策原则,有序推动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的有序进行,畜牧部门发挥领导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养殖主体积极参保。
首先,政策性生猪保险工作的进行,有助于降低养殖风险,是一项惠农政策,保障畜牧业生产稳定发展。畜牧业保险理赔有助于促进养殖人员及时恢复生产能力,维护其利益,提高养殖人员的养殖积极性。养殖工作易受疫病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养殖效益受到极大威胁,若是没有政策性生猪保险,会对养殖工作造成极大的打击,政策性生猪保险的理赔则能够有效降低养猪风险,通过及时提供理赔资金,为养殖工作的发展保驾护航。
2.1 政策宣传不到位,参保率低首先,畜牧部门以及其他各相关单位未能充分意识到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的优势以及重要性,相关宣传工作不到位,所以很多养殖人员对于政策并不了解,有的甚至并不知道有这项政策,因此其缺乏主动参保的意识,导致参保率不高。另外,当前很多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充分意识到政策的优势,积极参保。但依然存在很多小型养殖场,由于其管理粗放,管理人员未能做好风险管控工作,没有意识到这项惠农政策的优势,使得参保率得不到提升。
2.2 工作职责不明确相关单位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协作,更多信息资源未能有效实现共享,没有形成一股工作合力,制约了工作的有序开展。按照正常的发展趋势,保险机构需要在各级政府的引导之下,自主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但实际是保险机构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非常大,工作难以有效顺利展开。
2.3 工作监管难度大政策性生猪保险工作要规范化,前期投保环节和后期的理赔服务环节是工作进行的重点。当前非洲猪瘟等疫情高发,大部分养殖场多是实施封闭化管理,为保险数量核查造成一定的阻碍;另外,部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自身工作素质有待提升,未能充分遵守各项规定,各项检验工作不到位,导致选择性投保或虚增保险标的情况时常存在,一些不符合投保条件的生猪进行了投保,导致资金被套取的情况时常发生。理赔过程中,部分生猪耳标脱落,死亡猪是否已经投保难以确定,保险公司未能科学进行理赔,对养殖人员的养殖积极性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会造成一定社会隐患。
2.4 保额水平过低当前无论是育肥猪还是能繁母猪,其市场价格和出险后的最高理赔金额之间存在的差距非常大,难以达到基本保障水平,保额水平过低,影响了养殖人员的投保积极性。
3.1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首先政府财政、业务部门以及保险公司要的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工作中为广大养殖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积极探究佩戴电子耳标、脸谱信息采集等新技术,固定保险标的身份。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惩戒力度,对存在的重大违规行为以及安全隐患的保险公司,取消其承保资格。
3.2 建立信息监管平台无害化处理同政策性保险并没有完全结合到位,需建立两个惠农政策的信息平台,财政、畜牧等部门还有保险机构可以进行资源共享,数据管理,保证工作过程中采集的数据准确,并定期做好维护。借助信息技术的作用,建立监管平台,有助于提高工作开展的质量。
3.3 拓宽保险业务功能现阶段,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鼓励拓展“农业保险+”的新保险模式,促进农业保险和信贷、担保、期货等金融工具发挥联动作用,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养殖人员贷款难、贷款贵等现状,发挥出政策性生猪保险的联动作用。
政策性生猪保险工作的开展对生猪养殖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针对当前工作进行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还需予以明确,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改善,降低养殖风险,促进养殖人员增收,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