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孟壕 张
(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海淀 100089;2.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诞生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现实批判的背景之中,将其第一次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揭露形式上的公平正义与实质上的非公平正义,并提出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自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就特别注重公平正义的问题,始终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公平正义被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工程,久久为功、持续推进。当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成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则进一步强调:“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3]公平正义历来是人类社会的崇高价值与永恒追求,在新时代的今天,广大人民对于公平正义需要日益增长、对于不公正问题的迫切要求解决,中国共产党对于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加快推进,都需要公平正义为其保驾护航与发挥关键作用。深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对于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执政党与构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民满意型政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实现“让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的“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德国古典哲学是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最初来源。德国古典哲学的学派林立、思想繁杂,其中主要从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及费尔巴哈的观点中探寻公平正义思想的渊源。首先,康德由于受到法国大革命时期“反对神权、争取自由”的影响提出:“善良意志、善同样以理性为依据”[4]43。但是马克思并不认同康德所说的“真正的公平就是善良意志”[5],后来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点[4]61。其次,黑格尔的“理性即正义”主张超越了康德,其思想使德国古典哲学进入鼎盛时期,黑格尔认为:“正义思想、正义概念一下子就得到了承认,非正义的旧支柱不能对它作任何抵抗,因此,在正义思想的基础上现在创立了宪法,今后一切都必须以此为根据。”[6]在黑格尔看来,公平正义是理性的自我实现,绝对精神的化身是公平正义。本质上与唯物辩证法本末倒置,具有唯心主义的色彩,因此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这一思想持反对态度,正因如此马克思恩格斯以“反方向”“逆角度”来重新建构公平正义思想。最后,在费尔巴哈的思想当中,人本学哲学为马克思恩格斯提供重要启迪,费尔巴哈指出:“一切的追求,至少一切健全的追求都是对于幸福的追求”[7],追求幸福是费尔巴哈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且这一追求是绝对无条件适用的。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在借鉴德国古典哲学的同时,批判了存在的唯心主义观,超越了西方哲学思维方式。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直接来源。就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本身的性质来看,虽然其服务对象是资产阶级,但其中亚当·斯密的两部经济学代表著作对马克思恩格斯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研究公平正义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一部著作是《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著作中提到“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和“任何一件物品的价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8],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也是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得以发现资本家的剥削秘密,即以资本这一“死劳动”剥削工人的“活劳动”现象与制度。恩格斯对此也曾说过:“有产阶级胡说现代社会制度盛行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和谐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立足之地”[9]461,这也从侧面点出了资本主义社会所倡导的这种“公平正义”是虚幻不实的。第二部著作是《道德情操论》,著作中这样说道:“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10],由此马克思恩格斯将公平正义看做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发展的根基条件。当然亚当·斯密的理论思想并非尽善尽美,马克思恩格斯将其剔除糟粕后指出社会的真正状态应当是“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9]14。恩格斯曾说过:“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11],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结合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理论,从“工人劳动”与“道德伦理”的视角深刻思考了公平正义所表现的真正社会现实,并且这一思想已具备了唯物史观的雏形样态,为创立形成奠定良好基础。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学说是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重要来源。19世纪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著名代表人物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将矛头直指资本主义制度,并提出关于未来美好社会的天才般设想,为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诞生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首先,圣西门所设想的是一种“轻地位、轻财富及轻特权”的“实业制度”,这种制度无论其外在或内在都是完全平等的,对此他的主张是:“要实现平等,每个人的收入不应该取决于出身,而应该取决于才能或贡献”[12]。其次,傅立叶的设想是一种理想的“协作社”,社内成员按照天赋程度来实行劳动产品分配,从而“达到在分配收入上的极度公正和充分和谐以及使每个人都能按照他的三种手段——劳动、资本和才能而获得满意的报酬”[13]。最后,欧文的设想是“每个人都公平地取其所有,并且对其他一切人公平行事”[14],由此他提出建立以合作公社的基层组织形式,实现各尽其才与各展所长的人人富足生活状态。综上可见,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将“人人平等”“公平分配”“合作组织”等视为追求理想社会的主张,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他们的主张都是进步的和先进的,因为他们考虑到了广大底层劳动群众的疾苦现状。诚如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都能宣称自己要正义——而在于我们向现存的社会制度和私有制进攻,在于我们要财产公有,在于我们是共产主义者”[15],这是对空想社会主义者们“要废除私有、实行公有”积极作用与指导意义的肯定,也与其公平正义思想的诞生发展产生必然联系,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是蕴含着深刻且厚重的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学说渊源。
第一,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是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坚定立场。最初关于对公平正义的研究,马克思与恩格斯是从关注工人阶级利益而起始的,也正是这一起始决定了思想是围绕着“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这一要义而展开的。1841年,初入社会工作的马克思就开始将目光投向了贫苦大众,他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说道:“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明,这种习惯法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些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的法”[16]248,这是马克思对底层人民的一次初步关注与利益捍卫。马克思力图揭露政府与人民之间抗争背后的“国家与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他发现“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16]363。恩格斯是在英国工业无产阶级罢工被镇压后开始对弱势群众进行亲身考察,1844年他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揭示劳动人民的生活现状,并对劳动人民的社会公平地位进行分析,他指出:“一个阶级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越是比较低,越是就一般意义而言‘没有教养’,它就越是与进步相联系,越是有前途”[17]24,他预示着劳动人民的代表性与革命性,以致英国工人自我意识觉醒与重估自身力量。这项关于对工人生存状况的社会调查是恩格斯深入劳动人民、走向劳动人民乃至代表劳动人民的第一手资料。其实早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无产阶级与劳动人民虽创造了大量的社会物质财富,但在进行财富分配之时,特权者所得丰厚,劳动者所获微薄,是非公平非正义的表现,也足以见得广大劳动人民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遭受不公平、不正义的待遇,这促使马克思恩格斯后来开始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展开批判。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从社会现实出发,要揭露资本主义的不公平不正义本质,站在了代表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确立无产阶级的地位作用与面向社会现实的意义。
第二,消灭私有制与建立所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显著标志。公平正义的实现取决于“武器的批判”,即消灭私有制与建立所有制。公平正义首先体现在社会分配领域中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在《资本论》当中提到:“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18],这里出现的“否定”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马克思恩格斯看到私有制的存在使无产阶级被剥削,而私有制隐藏在资本主义的物质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中,才使得没有任何财产的无产阶级依靠出卖自身的劳动力为占有生产资料和物质条件的资产阶级创造财富。私有制存在使社会的分配结构存在不公平,因此要实现“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19]。因此,公平正义要体现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社会所有制中,马克思恩格斯曾提到:“在迄今为止的一切占有制下,许多个人始终屈从于某种唯一的生产工具;在无产者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20]581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主张以废除私有制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预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21]68消灭私有制与建立公有制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中的重要实现路径,为无产阶级政党开展斗争并取得胜利以及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制定提供正确道路。
第三,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深层境界。在消灭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致力于实现理想的公平正义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共产党宣言》中阐述基本特征:“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2]666,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毕生追求,对于把握公平正义思想具有重要理论意义。首先,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的劳动能力。在《资本论》中写道:“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动的人体中存在的,每个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综合”[23]190,这种体力和智力的“综合”是对于劳动分工所导致劳动者片面发展而言的,片面发展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应该作为公平正义社会的现实前提,由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将体力与智力这两种劳动能力结合于自身以全面发展,才能够使劳动者适应于不同的劳动要求和劳动环境,从而实现“真正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次,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的社会关系。《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17]296,强调现实的个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社会关系对于公平正义社会的重要性应当是:生产力要通过生产关系表现,政治力量要通过政治关系表现,精神交往要通过物质交往的社会关系表现,一切的发展和具体表现都离不开社会关系,因此现实的个人需要同整个世界的物质与精神生产发生普遍交换,摆脱自我个体的狭隘性而形成丰富全面的社会关系,以达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最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的自由个性。自由个性作为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第三阶段”,他指出:“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不仅是逻辑的差别,而且是历史的事实”[20]574,这里“有个性的个人”强调的是对社会关系具有自主性的个人和对交往条件具有适应性的个人,而“偶然的个人”则与之相反,公平正义所要进一步实现的就是“偶然的个人”被“有个性的个人”所取代。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达到这一要求归根结底要重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的“发展过程”。
中国共产党建设的百年以来,始终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不断推进和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形态并且把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的思想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实践之中,从而为消除阶层差异、资本剥削以及大力发展生产力明确了行动纲领和思想指南。百年党史就是一部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的奋斗史,因为每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社会矛盾,而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公平正义的缺少是重要因素之一。因而,解决各历史时期的社会突出矛盾的重要方面之一就是着力重塑社会中公平正义。在革命时期,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以及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残余的剥削,使社会中的矛盾不断激化,不同阶级之间伴随着社会分配的巨大不公而日益对立,正如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指出:“勉强维持生活,于艰难竭蹶之中,存聊以卒岁之想”,或“荒时暴月,向亲友乞哀告怜,借得几斗几升,敷衍几日,债务丛集,如牛负重”[21]119。当时的中国社会,由于处于半殖民半封建的社会形态,在政治经济上无任何自主权利,无论是社会存在还是社会意识,公平正义处于缺失状态,所以,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进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塑是历史的必然之举。正如毛泽东对公平正义的重要阐述,“革命战争的激烈发展要求我们动员群众,立即开展经济战线上的运动,进行各项必要和可能的经济建设事业。为什么?现在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应当为这革命战争的彻底胜利。”[22]120这里经济事业的发展即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因为社会公平的正要体现就是各阶层之间的需要都可以得到满足,而经济事业的发展则是满足分配的重要保障,比如,在抗战时期陕甘宁地区在党的领导下,地区经济逐步恢复、社会发展趋于稳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在党的构建之下得到重塑。在建设时期,随着“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以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公平正义在政治中的重塑已经基本完成,而在经济上的重塑仍然方兴未艾。由于人民的需求在经济领域中更加具有多元性,公平正义的重塑不再通过社会革命进行完成,而是稳定可行的社会改革。深刻总结社会主义发展史,结合党在经济领域领导经验,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23]225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就是要发展,尤其是发展经济,即大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经济基础的发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物质基础,而不是仅存于意识领域谈公平正义的精神建设。因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实行伟大的改革开放,以发展为前提有效维护公平正义。而在推进改革时,党的第三代和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持续构建社会公平正义时把分配公平作为重要的改革手段来实施。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了要转变分配方式,“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24]胡锦涛明确指出:“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强调我们既高度重视通过提高效率来促进发展,又高度重视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实现社会公平来促进社会和谐。”[25]发展是公平正义的前提,而分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尤其是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尤为重要。不断优化社会资源分配,是解决阶级阶层分化以及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就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而不是“特权阶层”。因而,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核心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公平正义的重塑实现从无到有再到好的跨越式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一,新时代要重视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要。首先,重视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要也是为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的第三卷中提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的“一个牢记、三个始终”,即“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26]。新时代以来我们党推出了各类事关人民的发展举措,其归根结底就是落脚于人民的发展和促进到人民的进步,它不仅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发展,也包括了每一个具体的、现实的个人对公平正义的需要,从而以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其次,重视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要的实质是实现人民的现代化,而非仅是精神的现代化。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过:“公平是什么呢?是人类自身的本质”[9]319,这说明在重视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要过程中,人民始终是出发点、关键点和落脚点,公平正义需要的满足是服务于人民的物质、精神等要素的现代化跃迁,从这一意义上说,到2050年中国的“第三步”将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全面现代化。最后,重视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要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过去我们尤为强调积极性与主动性,新时代的今天我们应更加注重人民的创造性。在2017年的政府工作总体部署中明确强调了:“依靠人民群众的无穷创造力,万众一心、奋力拼搏,我国发展一定能够创造新的辉煌。”[27]对此,重视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要,我们党要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程中,一方面,准确了解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所思、所盼、所忧及所急,切实解决好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真正做到人民关心什么与期盼什么,我们党就抓住什么与推进什么;另一方面,高度重视关乎民生民心、社会保障等实际成效的改革,做到不仅将物质文化等客观性生活需要考虑在内,而且也将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及公平正义感等主观性需要纳入考量之内。
第二,新时代要解决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不公正问题。首先,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要保障民生之本。民之所盼,丝发必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28],保障民生之本就是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以我国的“改变传统扶贫模式、开展精准扶贫方略”为例,在传统区域性扶贫开发方式之下仍有弱势群体未能如期脱贫,或有一部分人再度返贫,究其原因在于措施大而化之、帮扶走马观花等,而精准扶贫重在以“靶向性”为要,聚焦于深度贫困地区与特殊贫困群众,解决了他们长期未解决的教育、医疗、住房、出行及通信等“老大难”问题,这遵循着“共同富裕”的根本原则和向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其次,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要加强社会治理。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第一次突出强调:“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社会治理本身就是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环境的过程,而加强社会治理就是要解决营造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公正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当前,在社会治理过程所出现的大多是关于利益诉求的问题,如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及利益保护等问题。新时代以来,党全面推行阳光信访,将“网上信访”打造成利益表达主渠道;对于利益协调,我们党统筹现实与长远利益,兼顾个体与集体利益,按照协商于民、倾听于民、解忧于民,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在新时代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背景之下,要破除司法体制中的“特权制造不公”“社会阶层固化”等弊端,使司法向“法定”的公平正义回归,惩恶扬善、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全社会真正营造公平正义的秩序与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