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梦慈 郭 林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也开始凸显。从国内外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的传播情况来看, 媒介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的核心力量。但是,在“人人都可以成为媒体”的时代,网络空间里许多非理性、极端观点给媒介生态的治理提出了挑战。因此,如何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基础上促进媒介系统与政治生态的协调发展, 应对西方国家借助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干扰,则成为研究媒介治理的焦点问题。
自20 世纪90年代开始,“治理” 一词逐渐应用于社会各领域,学界对其研究也不断增多。根据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报告中的界定,治理是指管理事务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过程则是协调利益冲突的过程。媒介作为社会公器,是联系公众与政府的强有力纽带, 并为各个利益方提供了交流的平台。媒介治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事件的民主协商解决。
媒介治理多指媒介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基于两个维度认识:一是将媒介视作民主的平台或者中介, 这种认识是将媒介与媒介机构都视作具备自主性乃至自治性的力量, 主要是研究媒介和政治之间的关系,所以也被称为“媒介化政治”;二是将媒介视为国家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是研究媒介作为一类工具如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治意图及体系意志。[1]从以上两个维度的解析可以发现, 媒介差异源自对媒介自治规范原则认同与否乃至体制上的差异。互联网诞生后,实现了传统媒体的重构和新媒体的生产。传统媒体生产新闻内容的过程中,各项程序都很清楚,行业管理规定与从业者的职业伦理足以营造风清气正的新闻环境。但是,相比较传统媒体,新媒体内容的生产过程有很大的异同。尤其是媒介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新闻的生产程序、内容、审核发布都更为隐秘[2],传统的伦理要求已经无法规范新媒体市场, 媒介治理因此应运而生。
随着自媒体核链式传播机制的盛行, 传统媒体的把关职能越发弱化,导致一些虚假、极端的信息出现多渠道与交叉传播。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尤其涉及主权、经济、能源、卫生等方面,公众在不明事实真相前, 国内外不良媒体则会利用自媒体传播泛滥的机会,将大量虚假、极端的新闻推送给分众化的目标群体,利用“新闻自由”外壳混淆视听。这类新闻的泛滥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不仅严重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会影响公众的情感认知与社会行为,破坏政府的形象乃至引发社会信任危机。[3]因此,通过媒介治理净化网络环境理应成为新闻界重点关注的工作,并要不断更新媒介理念和完善媒介制度,最终实现重构媒介体系的目标。
受“新闻自由”思想的影响,西方的媒体势力一直尝试扮演国家或者资本的政治代理人, 这种现象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媒介环境。同时,西方媒体势力借助中国重大突发事件做文章也是常见现象。我们要探索媒介治理的新范式,则要自觉摒弃已经异化的“新闻自由”思想,并依靠国家力量,重拾媒介的公共性;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提升其明辨是非的批判能力。但在现实中,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我国的媒介治理依然面临很大的困境。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长时间以来,许多学者都认为,要实现舆论的主导权,则要实现媒介垄断与资本掌控。西方国家主流媒体的所有权基本都由跨国资本掌控, 并创造出对其有利的政治氛围。因此,有学者认为,只有国家资本搭建了新的传播平台, 国家才能够掌握媒介所有权,继而也牢牢掌握政治导向的控制权。但是,这种模式并不是万能的, 而是建立在媒介运营与管理方式、媒体从业者的操作范式等要素和媒介资本的实际掌控者目标相协调的基础上。欧美国家商业社会的发展模式已经很成熟, 市场化媒介运作的规范与手段也越发多样化,经过多年发展后,将利益集团的目标纳入媒介发展的商业轨道。[4]但国内如果套用这套资本市场化的媒介运行模式, 并不完全适应时下的国情和政治主体, 所以媒介的市场化和商业化必然引发诸多问题。
媒介治理要达成的目标是要实现文化领导权,其对象则是社会与公众,但在信息泛滥的当下,公众的注意力被不断分散, 主流媒体的话语权则被不断消解。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公众偏爱情绪而忽视理性,并在情绪的支配下去处理或传播信息。在自由的传播环境下,一旦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许多媒体都是想如何抢到独家新闻, 一些别有用心的自媒体甚至为了吸引受众而去臆想真相, 通过标题来刺激受众的眼球。与之相对应,主流媒体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则会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其观点与主流价值观是一致的。但随着越来越多的非理性信息源源不断地影响公众, 他们的认知判断和对待突发事件的态度也会发生变化。[5]在这种传播环境下,如果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受到境外敌对势力操控, 主流价值观很容易被边缘化, 主流媒体的权威性也会被不断消解,继而严重影响国内的媒介生态。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新闻媒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实现了分离, 但新闻工作的性质自始至终都没变,仍然发挥着党和政府“喉舌”的功能,其社会使命依然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6]要顺利履行自身的使命,媒介必须坚持新闻行业的底线,传播客观真实的新闻。但是,在自媒体泛滥的时代,重大突发事件反而具有性质不确定性和事实模糊性的特点, 导致部分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 网络议论和真相往往相反。如2018年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和2020年贵州安顺公交车坠湖事件都是这样, 两件突发事件经媒体发酵后, 公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肆意臆想讨论、转发,而在警方公布了有力证据以后,网络舆论则出现了反转。诸如此类现象还有很多,新闻的真实性与严肃性都受到了严重挑战, 并在社会中引发了信任危机。在各个媒体平台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相互争抢重大突发事件的首发权时, 移动终端也充斥了各种迎合受众口味的低质量新闻, 这种现象的出现, 充分展现了媒介市场的乱象和媒介从业者职业素养的缺失。
虽然媒介技术的进步促使海量信息自由传播,可以充分满足受众对各类新闻的需求, 而反转新闻也可以在短期内获得大量的点击率、转发量,但毋庸置疑,这种发展模式是以消耗公信力为代价的。这种依靠牺牲新闻公信力与责任感来取悦受众的做法,必然加剧新闻乱象,导致媒介治理难以实施。
从目前我国关于新闻行业的法制体系来看,还缺少相应的针对性法律规范。传统媒体时代,无论是新闻的制作、传播还是媒体人的选择,新闻机构都非常谨慎。即便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按照与新闻相关的办法、条例就能够维护好新闻行业的业内规范。即使出现非常敏感的重大突发事件, 也不会影响新闻的正常传播。但随着新媒体时代到来,新闻制作的准入门槛迅速降低。现有的新闻审查制度也无法对海量自媒体新闻实行全面的审查, 所以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保障新闻的真实性、积极性和规范性。[7]此外,由于社交媒体在公众生活中的普及,新闻制作者也由传统媒体时代的专业新闻人变为没有接受系统新闻教育的自由媒体人甚至是普通民众。这充分表明, 单纯依靠传统管理模式已无法保证新闻行业的良性发展。
媒介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尤其在重大突发事件背景下,各类媒介都试图抢占新闻传播的制高点,因而给媒介治理带来更大的困难。因此,我们需要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基础上,集合公众的力量,探索媒介治理的新范式。
在重大突发事件背景下, 部分媒体为了吸引受众,在短时间内发布各种小道消息,尤其是和政府及与执法权力非常密切的领域,继而引发网络舆情。[8]但是,在主流媒体发布权威信息之后,这些吸引眼球的网络信息都会不攻自破。鉴于此,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要实现媒介治理,主流媒体应该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及时消除各类社交媒体对信息的垄断与压制,从而防止网络中大量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的观点误导受众。
具体来说, 应该从三个方面强化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 一是主流媒体要建立权威快捷的信息发布机制。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主流媒体应积极主动设置与之相关的媒体议程,并通过“两微多端”及时发声,从而快速形成应急处理机制,在较短时间内凝聚网民的共识。二是主流媒体要在研判舆情走向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引导机制。由于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舆情一般有一定的规律, 因而要在准确把握舆情发展规律的基础上, 通过权威报道稳定公众的情绪,并进一步拓宽信息发布范围,采用多渠道、上下结合等方式对网络中的虚假、极端信息形成对冲,继而达到阻断不良信息传播和引领网络舆论的目的。三是政府要形成全方位的传播体系。长时间以来,主流媒体发布信息都是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形式,缺少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影响了传播力。因此,应该从传统的单向传播变为双向互动, 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传播体系。[9]
新闻自由是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媒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列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主权利, 这一点毋庸置疑。但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虚拟空间,受西方新自由主义等思想的影响,当前我国媒介市场中充斥着越来越多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言论。尤其是媒介技术的进步, 使网络中有了越来越多非理性的表达行为, 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新闻自由的范畴。因此,要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基础上加强对媒介的管控,以保证社会利益的最大化。[10]美国学者欧文·M费斯也认为,如果过度纵容言论自由,则会形成“沉寂化效应”。因此,新闻自由是相对的,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互联网平台可以利用技术实现对媒介运营主体进行管控,事实上,合理限制少数个体的新闻自由, 则是对绝大多数公民新闻自由权利的有效保护。从实践角度看,对过度新闻自由的管控,除了依靠制度外,还要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才能实现对滥用表达权利的有效约束。
要提升媒介治理的效果和质量, 法律规制的作用不容忽视,要以明确的立法为依托,使媒介治理有充分的依据。从当前我国新闻行业的立法情况看,虽然有许多规章制度对新闻传播做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难以起到真正的规制作用。如规章基本都是基于原则性角度来阐述的,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此外, 许多规章内容并不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闻制作、传播模式。如《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针对新闻采编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有偿报道、传播虚假新闻等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但这些处罚措施只针对新闻工作人员, 也就是持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但对普通民众并不具备约束力,甚至不具备道德约束力。[11]在移动终端已经普及社会各领域的背景下,社交媒体急剧扩张的态势已经无法阻挡。
在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新闻的内涵与外延也进一步扩大,逐渐偏离了传统的概念,新闻的采编也不再按照既定模式进行。原来的法律或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规章制度,已经不具备普遍意义的适用性,也难以对非理性新闻进行有效规制。因此,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更多的网络违法行为纳入法律管控的范围内, 同时要进一步提升相关法律的位阶,尤其是提升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