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芳
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约1.91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3.50%,10年间上升了4.63个百分点。老年人口规模庞大和快速增加成为我国基本国情。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2018年我国数据显示,我国有96.64%的老年人居家养老。但是,随着我国家庭规模的持续缩小、空巢化的比例不断增加和人口流动的加剧,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需要更多的社会服务予以支持。为此,自“十一五”以来,国家养老相关规划中一直强调“居家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和新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中均反复强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增加社区居家养老和优质普惠服务供给,并重点构建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开展助浴助洁和巡访关爱服务,加快发展生活性养老服务业。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不断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由2015年的2.6万个增加到了2020年的29.1万个。[1]扩大供给和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是“十四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本文以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已初步建成的南京市为例,分析城市老人基于价格因素提出的有效需求状况,并分析其影响因素,以期为发展多层次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是本研究的核心词,但在当前学界的研究中,其定义与内涵均没有达成共识,且概念使用较为随意。因此,本研究先对两个关键概念进行辨析。
1.居家养老服务
与居家养老服务相近的表达还有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老年居家服务等,大部分学者在研究中并没有对这些概念予以界定。有学者对概念进行了专门性的讨论但差异较大,如陈友华认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社会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服务形式。[2]陈伟涛提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服务地点在家的为老服务,服务来源可以是家庭成员(或其他亲属)、专业化服务机构、非专业社会组织等。[3]而唐钧则认为,对老年居家服务概念的理解应该将“原址安老”“非正式照护”和“适地安老”相结合。[4]学界对居家养老服务理解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务的地点,是局限在老人家中,还是可以在老人所生活的社区;二是服务的主体,是局限为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还是包括老人自己、家庭成员、志愿服务组织或个人等;三是服务的性质,是局限为政府购买的基本养老服务,还是包括社会所提供的志愿性质或市场化的养老服务等。本文认为,对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讨论,既需要与相关概念如机构养老服务、自我养老等有较为明晰的区分,又需结合实践情况、相关政策提法和老人的现实需求,故认为学界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理解应趋向广义,可将之界定为:由家庭之外的人员或组织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所提供的上门服务或在其所生活的社区中的服务。服务的地点可以在家中,也可以在社区内,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的主体既可以是专业的社区服务组织,也可以是志愿者,但不包括老人和家庭成员;服务的性质既有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也有其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
2.需求
对于“需要”和“需求”两个关键词,在经济学和医学领域中一般有严格的区分。“需要”对应的英文为“need”,通常指所研究的对象根据其自身状况和理想状态的差距,在不考虑价格因素的情况下对某类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在医学上,也有将这类需要进一步精准表达为“主观需要”,以和由专业人员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从专业角度所判断的“客观需要”相区分。“需求”对应的英文则为“demand”,是指所研究的对象根据其自身需要,同时结合其支付能力,在考虑价格因素的情况下,所提出的对某类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考虑价格因素,实践中,需求主要对应于市场,只有那些有购买能力的要求,才可能转化为对市场化服务的利用或产生购买行为,因此又被称为“有效需求”。回顾已有研究,国外学者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要研究较多,也较为严格地使用“need”一词,较少和“demand”混用。而国内相关研究,也以不考虑价格因素的需要分析为主,但概念使用上较为随意,需要和需求常常被混合使用。也有个别学者在近年的研究中专门讨论了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意愿,使用了“市场化需求”的概念予以区分。[5-6]研究认为,居家养老服务需要/需求的研究属于人口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内容,为加强学术对话和融合,用语上需要尽量保持统一,且当前需要和需求的混用,不利于在我国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中,政府和市场两类主要服务供给主体在决策时有效和精准利用老年用户侧的信息。为此,本研究将对二者一并分析,同时为避免读者的理解偏差,将加以限定词表述,采用“主观需要”和“有效需求”来区分居家养老服务的“需要”和“需求”。
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有先行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的学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研究,而国内学者的关注则始于顾国权对上海社区养老生活服务事业的研究。[7-8]我国居家养老服务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是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近年来每年发文量逾300篇。但是,进一步检索会发现,尽管居家养老服务研究较热,其中关注需要或需求的研究相对较少。当前,国内外学者主要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要与需求现状进行了描述,并对其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
一是居家养老服务需要与需求现状描述。涉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健康保健、文化娱乐、权益维护、适老化改造等诸多维度,以居家养老服务需要的实证分析为主。具体研究对象既有一般老人,也有特定老年群体,如城市老人、农村老人、独居老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等,个别研究还关注了记忆障碍老人,从中发现不同特征老年人对不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要差异性较大。[9-16]绝大部分学者认为,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要较高,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受传统家庭养老理念的影响,居家养老服务需要并不旺盛。[11]在需求方面,陶涛等人研究认为,我国老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购买意愿较弱,愿意购买的服务类型主要集中于满足刚性需求的基础照料类。[17]张国平调查农村50岁及以上人群时发现,29.8%的对象有对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意愿。[6]而吉鹏等人的研究发现,需求程度整体不高,且当服务价格提高至200元/月以上区间时,农村老人的购买意愿大幅下降。[5]
二是居家养老服务需要与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已有研究发现,居家养老服务的需要与需求受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个人因素,如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收入、健康状况等;[5,12-13]家庭因素如子女数、子女支持、居住模式等;[12,14-15]地区因素如户籍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情况等[10-11, 16]。因结果指标和研究对象的差异性,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在不同的研究中显著性并不一致。
近十年来学者们的研究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尤其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科学依据。但是,当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从“兜底”保障为主向“普惠”型、多样化和多层次服务发展时,迫切需要全面了解老年人口及其家庭对各类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有效需求状况,即基于价格因素的各项居家服务项目的购买意愿与购买能力。但当前国内大部分研究一方面并没有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范畴或具体内容,另一方面也没有厘清“需要”与“需求”的区别。仅有的个别研究考虑了价格因素,但主要针对农村老人进行了分析,且没有将已有的居家养老服务可及性情况纳入影响因素之中,也还没有回答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要和需求的分离情况。[5-6]总体看,以当前“需要”为主的研究结果指导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可能会造成服务需求“虚高”,不能为市场化服务和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及其责任分工提供有效参考。为此,本研究利用课题组的实证调查数据,以南京市为例,对城市老人的四项常见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求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探讨。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拟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方面,区分居家养老服务的需要与需求,了解城市老人对需要付费的居家养老服务有效需求现状,并分析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基于安德森理论模型,分析城市老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需求的影响因素,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发展策略制定提供依据。
研究对象为城市老人,调查中具体操作为“调查时点前在南京市居住超过半年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调查对象采用两阶段抽样方法产生。首先,根据南京市11个行政区的老年人口的数量和社会发展特征,随机抽取4个区;其次,在被抽中的4个区中按配额抽样方式,每个区调查250名老人,其中至少包含政府免费服务购买的八类老人50名①,男女各至少有100人,60-69岁、70-79岁、80岁以上的人数分别至少有60人。对于一般老人,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养老服务组织、生活小区、菜市场等老人生活场所偶遇调查;八类老人由被调查社区的居委会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提供名单进行入户调查。问卷调查于2021年6月底至7月初采用调查员当面访问的方式进行。调查员由受过专门培训的社会学在读硕士研究生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年龄在40-65岁之间,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中老年人)担任。调查要求尽量由被调查者本人回答,被调查者在失能、失智不能有效作答的情况下由最主要的照护者回答。剔除年龄不足60周岁、漏答项超过20%和有明显逻辑错误的问卷,最终获得有效问卷988份,有效问卷占比98.8%。最终,样本组成符合抽样方案的设计要求。
1.理论分析框架
李辉等人认为,我国居家养老服务正由现有福利主导道路转入更加符合事实范围和政策空间的市场主导道路。[18]南京市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也遵循了这一发展路径,即政府购买的、以主要面向特定条件老年人的免费服务为初始发展模式。南京市2003年起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陆续出台了《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2020)等40余个管理性文件。《南京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中提及:到“十三五”末,南京市有社区老年人助餐点1240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02个,有具备医疗、养老双资质的社区居家综合护理中心124个,既承担政府针对符合条件的八类老人提供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也为有需求的一般老人提供市场化服务,实现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全覆盖,提供生活照料、助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健康管理等服务。在发展过程中,南京市一方面逐步扩大以免费为主的基本养老服务覆盖面,另一方面鼓励和引导市场化服务的供给。为此,本研究在分析居家养老服务有效需求的影响因素时,选择基于福利属性和市场属性情形下兼适用的安德森模型进行研究。
安德森模型初建于1968年,最新的版本于2013年修订完成。尽管该模型最初被用于更具有福利属性的医疗服务利用行为影响因素的分析,[19]但目前该模型已被进一步完善,并逐渐被拓展应用在市场化的服务需求与利用研究领域,[20]亦成功使用于养老服务的利用和需求研究中[17,21]。国内外学者在使用时多将影响因素分为倾向特征、促进资源和客观需要三个维度。具体到本研究,倾向特征指影响老人是否倾向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个人特征;促进资源指影响老人能否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源因素;客观需要指影响老人产生居家养老服务需要/需求的健康因素。
2.变量设置
为充分了解居家养老服务多样化的需求情况,研究将居家养老服务进行了细分,项目的选择结合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两个文件提及的重点发展方向和已有研究中发现的需求较高的项目,分为精神慰藉、助餐、生活照料和紧急援助四类,已有部分研究所发现的老人需求更高的健康保健服务因其已经主要被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所覆盖,面向所有老人,故没有纳入本次研究范畴。调查指标的具体设置为:“您是否愿意购买XXXX居家养老服务”,反映有效需求情况,结果分为“不愿意购买”“愿意购买”和“说不清楚”。为了解有效需求与主观需要之间的对应性,本研究也了解了居家养老服务主观需要的情况,设问“您是否需要XXXX居家养老服务”,结果分为“不需要”“需要”和“不清楚”。为避免被访对象混淆,将有效需求的设问放在对应的需要之后进行询问,并要求调查员予以统一的解释。
基于安德森理论模型,并借鉴已有居家养老服务需要研究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因素,本研究中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可能影响因素的具体设计为:倾向特征方面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态和居住模式等个人特征;促进资源方面包括个人资源——个人月收入,家庭资源——子女数,借鉴国际研究中的发现,纳入了社区资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知晓情况进行分析;在客观需要方面,基于日常生活能力(ADL)判断被调查对象是否存在失能情况,ADL项目包括穿衣、洗澡、吃饭、起床、室内走动和如厕六项日常基本活动,如果老人存在某一方面的失能,则表示其需要从家庭和社会获得照料服务。
本研究使用的具体指标及其基本分布情况见表1所示。
本研究采用列联分析比较不同组别对象的居家养老服务有效需求差异、主观需要与有效需求的分离情况。采用二分类Logistics回归分析四项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结局变量为四项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需求,自变量为前述安德森理论模型中所设计相关变量(表1)。所有推断性统计检验的显著性水平α均取0.05。
在倾向特征方面,被调查老人的平均年龄为73.56岁,女性占比略多(58.40%);半数老人的受教育水平为小学及以下;空巢居住占比近七成,有48.89%的老人和配偶一起居住。在促进资源方面,被调查老人月收入总体不高,2500元及以下的占比为42.62%;有1个或2个子女的老人占比较多,均略超过30%。尽管南京市已经免费或有偿为所有老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但分别仅有48.79%、50.10%、44.23%和29.25%的老人知晓社区提供了精神慰藉、助餐、生活照料和紧急援助服务。而在客观需要方面,有ADL失能的老人占比为5.06%。
1.城市老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需求现状
当被问及对四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购买意愿时,明确表示“不愿意”购买的比例由高到低依次为:精神慰藉服务占80.47%、生活照料服务占68.72%、紧急援助服务占62.35%和助餐服务占57.59%。而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比例由高到低依次为:助餐服务占33.40%、生活照料服务占14.27%、紧急援助服务占9.62%和精神慰藉服务占6.78%。从数量上看,助餐服务的有效需求是最高的,而精神慰藉服务的有效需求最低。被调查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有效需求的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研究变量设置及其分布
2.城市老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需求异质性分析
本研究采用了列联分析比较不同年龄组、性别、受教育水平、居住模式、月收入和子女数量的老人对各项居家养老服务有效需求的差异性。研究发现,差异性比较大的是不同受教育水平和不同月收入老人的有效需求,更多比例的初中、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老人愿意购买助餐、生活照料和紧急援助服务,而月收入在3500元及以上的老人,四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有效需求均显著高于低收入老人(表2)。
表2 不同受教育水平和月收入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有效需求比较(%)(n=988人)
另外,不同年龄和不同子女数的老人仅在个别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上的有效需求呈现出显著差异。具体为:不同年龄组老人的紧急援助服务的有效需求有所不同,70-79岁年龄组有效需求的比例最高(χ2=13.13,P=0.011),虽仅有13.55%,但比另外两个组高出了6-7个百分点。不同子女数的老人的紧急援助服务的有效需求也不同(χ2=18.71,P=0.016),子女数为2个和3个的老年人更愿意购买,比例分别为11.13%和13.27%,而有4个及以上子女的老年人有效需求最低,为3.82%。不同居住模式的老人在四项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需求上均没有显著性差异。
1.主观需要现状
在四项居家养老服务中,被调查老人主观需要最高的是助餐服务,其次是紧急援助服务,“需要”的比例分别为52.83%和44.58%,对精神慰藉服务和生活照料服务的主观需要均相对较低,其中明确表示“不需要”的比例分别有45.24%和52.53%。被调查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观需要的具体情况见表1。
2.主观需要与有效需求的分离情况
列联分析显示:在有精神慰藉服务(n=364)、助餐服务(n=522)、生活照料服务(n=313)和紧急援助服务(n=440)需要的老人中,分别仅有8.79%、48.28%、27.16%和17.27%的老人有对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购买意愿,主观需要转化为有效需求的比例很低。
本研究采用列联分析同时做了主观需要与有效需求之间的两两交互检验,分析了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主观需要与有效需求之间的相关性。表3给出了检验统计值χ2和显著性水平结果,即各项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观需要与有效需求均呈显著的相关性,主观需要越高,有效需求也越高。
表3 居家养老服务主观需要与有效需求的相关性检验(χ2,P)
为进一步了解有居家养老服务主观需要但没有产生有效需求的老人的特征,本研究提取了有服务需要的老人,了解不同基本特征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观需要与有效需求的分离情况是否有所不同。交互分析发现,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居住模式和子女数与分离情况不相关,主要是不同月收入组别的需要与有效需求的分离情况有显著不同,收入在3500元以上的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中,有更高比例的对象愿意购买服务,而在收入相对较低的老年人中,有更高比例对象的客观需要没有转化为有效需求(表4)。
表4 不同月收入有居家养老服务主观需要的老人的有效需求比较(%)
因有效需求为“不清楚”的对象情况较为复杂,具体的内涵也差别较大,研究未将该组纳入影响因素分析,仅基于安德森理论分析框架对是否有主观需要和是否有有效需求对四项居家养老服务分别进行了二分类Logistics回归,表5是回归的主要结果。
表5 城市老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需求影响因素二分类Logistics分析
在倾向性特征因素方面,仅受教育水平与助餐服务的有效需求、居住模式与仅仅援助服务的有效需求相关。受教育水平为“不识字/很少识字”“小学”的老年人相对于“高中及以上”的老年人有效需求低。有配偶居住在一起的老年人,包括仅和配偶居住的老年人、和配偶及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人都更愿意购买紧急援助的服务。在排除了其他变量的影响后,年龄、性别因素均与四项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需求不相关。
在促进资源因素方面,子女数量、月收入和对象所认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情况均与有效需求相关。在子女数方面,仅有一个子女的老年人购买精神慰藉的服务意愿相对低一些,其他服务的有效需求与之不相关,可能与在仅有一个子女时,老人和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反而更密切有关;在月收入方面,与精神慰藉服务、生活照料服务和紧急援助服务的有效需求均有显著相关性,总体表现为月收入低的老人,相对于月收入在3500元及以上的老人购买服务的意愿低;在社区服务可及性方面,除紧急援助服务外,与其他三项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需求均有显著的相关性,知晓社区有精神慰藉服务、助餐服务和生活照料服务的老人更倾向于购买服务。
在需要因素方面,IADL失能老年人的居家卫生服务和紧急援助服务的有效需求相对于不失能的老年人更高一些,但与精神慰藉服务和助餐服务的有效需求均没有显著相关性;而ADL失能与所有四项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需求均不相关。
本研究通过对城市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观需要和有效需求两个意愿层面和分服务细项的了解与比较发现:近半数的老人无论从哪一个层面看,均对社会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没有供给要求。由于本研究采用的是配额抽样,调查对象中,通常服务需求更高的高龄老人和女性老人的占比高于南京市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意味着实际南京市老人中有居家养老服务需要或购买意愿的比例更低。而在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可及性更低的地区,这一比例会因老年人对服务的不了解和不可及,很可能呈现更低的服务需要/需求。王琼等利用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城市老人对所列8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要均低于30%。[22]侯冰基于全国东中西部抽样调查的839份有效样本数据的分析也认为,老年人整体的需求层次偏低,提出以老年群体规模反映养老服务的需求体量,可能受“老龄恐惧症”思维影响夸大需求[14]。本研究再次验证与支持了这些结论。建议各地在居家养老服务基本服务供给和市场需求估测时充分关注到这一事实,不能简单地以年龄为划分依据,认为所有老人都是被“养”、被“服务”的对象,而是需要根据基于老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支持和老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对老年家庭的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于大数据共享建立老年人口信息平台,精准评估,以实际需要和有效需求作为政府及市场精准化资源配置与服务提供的依据,只有这样方能减少供需失配和利用率低的问题。[23]
从四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主观需要与有效需求的百分比看,主观需要的比例均明显高于有效需求。当考虑到有偿消费时,被调查城市老人对所列出的四项居家养老服务消费的意愿均下降了15%以上的比例,其中下降比例较大的是精神慰藉服务和紧急援助服务,下降比例分别为30.07个和35.96个百分点,而生活照料服务和助餐服务的下降幅度相对较小,分别下降了19.43个和17.41个百分点,说明这两项服务的主观需求刚性相对较大。从排序上看,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居家养老需要服务的排序为:助餐服务(52.83%)、紧急援助服务(44.58%)、精神慰藉服务(36.85%)和生活照料服务(31.68%),而购买意愿的排序为:助餐服务(33.40%)、生活照料服务(14.27%)、紧急援助服务(9.62%)和精神慰藉服务(6.78%),说明市场供给和政府购买服务的优先顺序和服务重点上应该有所区别。一方面,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加大助餐服务和生活照料服务的兜底保障力度,另一方面也提示这两项服务可以作为市场化供给的优先选择项。但是,对于紧急援助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而言,城市老人主观需要的比例也已经接近四成,且主观需要与有效需求差距大,可能与对市场服务的信心不足、信任度不高有关,不建议市场作为重点或优先发展项目提供。紧急援助不仅牵涉的服务范围广,往往也更需要反应速度快、专业化程度高,而老人的精神慰藉需求更需要老人的社会参与、家庭关爱、邻里互助、社区服务等路径予以满足,建议更多由政府牵头,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形成以社区作为基本服务单元的组织网络,满足老人的基本需要。
另外,从本研究所分析的主观需要与有效需求分离的情形看,月收入这一资源因素是关键性需求约束因素,有更高比例的收入高的老人将需要转化为了购买意愿,与已有研究所认为的老年人消费意愿受购买能力的影响结论一致。[17, 24]但是,本研究还显示,不同性别、年龄组老人在购买意愿与主观需要分离情况上均没有差异,而女性老人、高龄老人是传统观念中消费更为保守和更依赖于家庭养老的人群,说明传统观念对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购买意愿的影响可能并不大,或者说城市老人的这些居家养老需求是偏刚性的。王少辉等人的老年群体消费研究中也有类似发现。[24]因此,建议我国在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时,需要更多地从服务公平、可及角度考虑,政府购买的免费提供和补贴服务需要更多关注那些主观需要程度高但不能有效转化为需求的服务项目,同时以低收入老人的服务主观基本需要为导向;而市场服务则重点以购买能力较高的中高收入老年人的有效需求为导向,使得居家养老的福利道路和市场道路在各自领域得到较好实现,合理规避福利与市场的二重性冲突。
居家养老服务的二分类Logistics回归模型显示,老人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需求主要与月收入水平、老人所知晓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情况和ADL失能情况相关,即安德森模型中促进资源和客观需要因素相关。研究提示,月收入超过3500元和存在失能情形的老人对各项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需求相对较高。因此,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性角度看,对城市老人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一方面要注意老人收入对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的约束,更多地采用现金或服务优惠券的方式直接补贴老人,特别是低保线以上的中低收入老年人,让他们也具有一定的购买能力,更多地将基本服务需要转化为购买意愿,而不是采用现在被较多实施的补机构方式,以避免造成更大程度的因收入—购买能力差异而造成的服务可及性不公平问题。在提高服务供给可及性的同时,也能间接减少更多老人对政府的福利依赖思想和消费习惯。另一方面,亟须改变当前大多数地区的政策中,按照年龄和居住模式确定老年津贴发放和提供普惠性服务的规定,应更多地基于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评估、支付能力、被服务意愿等因素确定补助或服务对象,以提供针对性的服务项目。
另外,本研究的一个重要发现是老年人是否知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存在与其有效需求显著相关。如样本点介绍中的描述,南京市目前居家养老服务的免费供给主要针对特殊或有困难的“八类”老人,虽然已经面向一般老人有偿/低偿提供,但当前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利用者也仍然是“八类”老人。本调查中大多数对象不属于“八类”老人,当他们知晓社区可以有面向他们的居家养老服务时,会有更高的概率选择需要和愿意购买,这表明既有免费基本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老年人的有效需求,可能已经发挥了其对市场的带动效应。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供给处于萌发阶段,还不太为老人所知晓,加强已有市场化服务的宣传也是服务组织/机构需要努力的一个环节。
本研究的样本点是南京市,该市是居家养老服务较为先进的地区,60周岁及以上老人均可享受助餐补贴,部分符合条件的老人可以享受政府免费提供的一定频次的紧急援助服务、精神慰藉服务和生活照料服务,且有购买意愿的老人均可自费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显示,老人的服务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被已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所激发,因而研究结果对当前居家养老服务较好的地区有现实借鉴意义,而对于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刚处于起步阶段的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来说,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主观需要和有效需求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二者之间的相关关系可能会有所不同,有待进一步验证。但是本研究的结论和所发现的需要与需求的关系、需求的影响因素对于这些地区仍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可以通过有效的先行设计,规避诸如南京这样的先行发展地区已经遇到的部分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矛盾问题,进而更好地进行资源规划与服务引导,以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供需适配,特别是市场化服务的发展引导。
注释:
① 根据《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2018),南京市为城乡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百岁老人、60岁以上独居老人和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走失风险类疾病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老人和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对象等八类老人提供政府购买的一定时长和频次的照护服务和紧急呼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