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
(武汉市旅游学校 湖北 武汉 430024)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们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创造的,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国家、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誉为 “人类精神的家园”,是一种包含了更多随时代变迁而容易湮没的文化记忆,应该加以珍视。
随着现代社会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社会文化的变迁,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西方体育文化的冲击,我国各民族所创造的丰富多样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正丧失着生存、传承的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困境,抢救与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迫在眉睫。本文提出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揭示了当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并归纳总结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具体策略。
2004年4月,文化部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标志着中国非物质文化保护工程的正式启动,2004年中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文件,如,2005年3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至今,已经确立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10年6月7日,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进展和成果”发布会上指出,“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时代赋予我们的非常紧迫的历史使命”。近几年,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曾经陆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挖掘、搜集和整理了一大批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而我们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保护与推广,对于弘扬、传播中华体育文明,促进传统体育文化为当代体育发展服务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指导下,国内逐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也基本完成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由以往单项的选择性的项目保护,逐步走向全国整体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阶段。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关注度、参与度正在增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及《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重视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利用,努力扩大中华体育文化的影响力”的要求,广泛传播中华传统体育文化,提升我国体育的软实力,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2013年度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推广工作全面启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来自民众、融入民众的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来保护我们祖先留下来的体育文化遗产。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多起源于民间,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紧密相连,所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民族特色,糅合了民族审美和民族文化的精粹。对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某种文化的存活和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民族的精神和文化底蕴。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群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具有游戏、教育和竞技特点的运动技艺与技能,以及在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器械、相关实物和空间场所。它既有与体育活动相关的竞赛程序、器械制作等身体运动内容,又有与各民族的社会特征、经济生活、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息息相关的传统文化现象,是一种“活态人文遗产”。
(1)非物质性。
体育非物质文化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非物质性特点。它不像一些文物、建筑、服装等是具体的,人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的。而体育非物质文化反映的是非物质的,是无形的、抽象的。虽然在技能传授的时候可以直观地认识到,但是它更注重的是一种精神上的内化。
(2)活态性。
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活态性。体育非物质文化注重的是技能和技艺的传授,在传授的过程中技术、技能被一代一代地传承下来。但是每个传承人对技术、技能的理解却不尽相同。他们把技能内化为自己的东西 ,在传授的过程中体现出了传承人的技术能力、素质、道德以及他们的思想,而且在传授的过程中不断地创新。
(3)整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的是人们传统的习俗、生活习惯以及人们口头传述的文化,是一种无形的文化,所以保护起来就具有很大的难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周围的环境有很强的同一性。对于非物质文化的整体性而言,我们不仅要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还要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与他们相关的生活习惯等。因为任何文化都离不开特定的文化环境,只有在这些特定的环境中我们才能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4)健身性。
我国已经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与体育相关的项目类别都是杂技、游艺与传统体育。而这些项目都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有些项目甚至是从平常的生产劳动中演化而来的,都是人们为了锻炼身体、丰富人们生活而创作出来的,如,舞草龙、摇快船、龙船等,不仅能陶冶情操,还可以锻炼身体、娱乐身心,更需要身心结合、内外兼修,这体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强的健身性。
近年来,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第一,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传承的体育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这也是国际性的问题;第二,体育法律法规建设不能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相适应,由于保护工作没有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人员培训等工作相对薄弱,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第三,就我们自身面临的问题而言,主要是一些地方仍然缺乏科学保护意识,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保护措施不落实,甚至出现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背离了实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另外,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机构还不健全,理论研究缺乏,保护资金的投入较少,保护工作的技术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多数集中在大城市中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地方与基层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传统体育文化的挖掘与发展缺乏系统规划,广大民众在传承中的主体地位缺失,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缺乏有效的评价反馈机制等等。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途径:进课堂、进社区和进家庭,与比赛、表演、展览结合,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与中国传统节日相结合。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最重要的方式是立法保护,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民族民间体育文化是国内外的普遍做法,最先是日本和韩国,国内的云南、贵州、广西等地也制定了地方性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像2005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底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对于促进地方性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应配合有关部门,经过缜密的调研,多方征求专家意见,在已有的体育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早日出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积极落实《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推广五年工作计划》、《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推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覆盖广阔,保护工作涉及政府的许多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民族事物部门、宗教部门、旅游部门等。职责不明的多部门管理,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各部门工作相互推诿,工作难以落到实处。这种分工不定、多头管理的状况,主要是缺少一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约。这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作为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并对其职责做出具体约定:制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负责制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划;拟定地方和国家级保护名录;批准命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民族民间体育文化艺术之乡;建立传承人档案,及时采取积极性措施进行拯救性记录。另外,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为核心,最终建立起科学而有效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机制。
人民群众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及保护者。抢救与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政府和新闻媒体应该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遗产而自豪,从而自觉地珍惜它。
学校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阵地,无疑是最具影响力的教育场所。所以在广大青少年中加强传统民间体育文化的教育,在体育教学中通过引进相关“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激发学生民族自豪感、增进乡土文化观念、弘扬民族优秀体育文化,实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作用和地位。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学校体育课程中,要分清其目标、原则,要保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原生态的引入,要考虑其地域差异引起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案。同时,需要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通过开展传承和培训活动,加强保护工作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这项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要建立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同时在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其辖区具体情况,建立民族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专门的机构,逐步实现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在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体育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民间体育文化传承人的地位和作用得到重新认识。从2002年开始,恩施自治州就开始了“寻访民间艺术大师”活动,对全州范围内的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了调查,对于“优秀民间体育文化传承人”给予相应的津贴,进行积极的宣传。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足够的经济支持,许多重要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及时的抢救和必要的保护而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据一些地方报告,早年收集的体育档案材料有些已经破损。目前,在一些经济条件贫困的地区,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物质上的脱贫致富,拿不出更多的资金从事体育文化建设。然而,等到经济水平提高后再进行文化建设则为时已晚。那时,许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失,民间体育文化传承的土壤已经崩溃,由此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国家应设立抢救与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用于资助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教学、研究、传播、出版,以及资助培养传承人等。资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要吸纳企业和社会的赞助,还可以考虑从体育文化有关的经济收入中提取适当的比例,用来作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专项基金。
民族民间体育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创新都必须有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所以学术研究既是挖掘、保护、传承、创新的基础,也是一种保护传承民族民间体育文化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例如,土家族地区的学术研究在世纪之交形成了前所未有的高潮,在全国学术界产生了较大影响。湖北省民委和恩施州民委联袂中南民族大学、湖北民族学院等高校及体育局、卫生局等部门,出版了《土家族民间体育》、《土家族传统三棒鼓演唱集锦》等多部专著,这些成果为挖掘、抢救、保护、继承和弘扬土家族传统体育文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要建立各类博物馆,保存对古老文化的记忆;要把旅游开发、景点建设与民族体育文化的传承保护结合起来,把古老的民间体育文化表演和仪式移植到景区,既丰富了旅游的文化内涵,又保护和传承了民族体育文化;要使市民休闲广场成为展示民族民间体育文化的舞台;在挖掘、保护民族民间体育文化遗产过程中,要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艺术节和文艺汇演,继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如,长阳县城广场,每晚和清晨都有人跳巴山舞,恩施民族广场、硒都广场天天有跳清江舞,咸丰、黔江、酉阳、鹤峰的广场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跳摆手舞。这项活动不仅丰富了市民的文化生活,也自然而然地传承了民族民间体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