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
——基于沪深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2022-12-01 10:19袁东
宜宾学院学报 2022年11期
关键词:税负环境保护创新能力

袁东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但依靠传统的劳动力、资源、资本生产要素等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为此,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环境污染问题就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在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对不符合排污条件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是我国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做的一项新的努力,通过税收来促进企业减少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同时也可以激励企业加强绿色技术创新,使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即可不用缴纳环保税,从而实现企业经济发展和绿色环保双重目标。但征缴环境保护税的过程中发现:这一税种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会有相反的效应:“成本制约效应”与“创新补偿效应”。这两种效应的力量对比决定着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是否能发挥预想的作用,决定着是倒逼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改革,还是抑制企业的绿色创新能力发展。当环境保护税产生影响时,其对于不同性质、地区及污染程度的企业,影响是否相同,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绿色技术创新是在技术创新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创新技术,该创新技术的意义是为了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能够实现环境保护。而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新型绿色税种,其本身又作为一种市场激励性政策,成为了推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核心力量。因此在对环境保护税等环境规制政策的“双重红利”展开研究时,对于绿色技术创新的研究显得很有必要。许多学者关于环境保护税等环境规制政策对于企业的绿色创新能力的效应作了大量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环境保护税等环境规制政策能够促进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Lee[1]、Horbach[2]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环境规制政策能够明显促进绿色技术创新,随着规制政策的加强,其能够持续提高企业绿色创新程度。何欢浪[3]、王洪庆和张莹[4]、王锋正和姜涛等[5]利用省级面板数据实证分析得出了环境规制能够正向影响绿色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绿色创新能力。还有研究发现环境规制政策可以和某些政策组合,从而对绿色创新有进一步的影响,孔繁彬[6]和刘海英[7]采用寡头模型对政策组合如何影响绿色创新作了分析,发现环境税和政策补贴的政策组合能够更好地提高绿色技术创新。

第二,环境保护税等环境规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Wang等[8]对我国资源型产业的实证分析表明,由于我国环境税率过低,无法完全补偿外部性,因而环境保护税实施后,环境外部性对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抑制作用。Leeuwen[9]、张江雪等[10]认为环境规制政策的加强,会对企业的研发资金投入产生挤出影响,从而抑制绿色技术创新。王凤祥等在[11]研究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中综合考虑了民间投资的影响,得出环境规制政策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绿色技术创新。

第三,环境保护税等环境规制对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不确定。Krass[12]研究环境税对于绿色减排技术的选择,发现随着税收的逐步增加,人们对于环保技术的选择,会从更环保的技术到选择不环保的技术。邝嫦娥和路江林[13]、张娟等[14]发现环境规制强度在不同的阶段会对绿色创新产生不同的结果,总体呈现出“U”型关系,即绿色技术创新会先随着环境规制强度增加而减小,到极小值后在回升,而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

综合以上文献,发现国内外学者关于环境保护税等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从不同角度研究并得出结论。我国环境保护税于2018年正式实施,以往的文献中关于环境保护税对于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研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相关研究使用的是环境保护税实施前(2018年以前)的数据或者是替代性的数据,2018年以后的数据获取存在困难,导致研究结果失真。二是关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指标多是采用企业的专利数和企业研发支出,但专利和研发支出并不全是关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需要一个更精确的指标。鉴于此,本研究将2018年环境保护税的正式实施作为外生冲击,采用绿色专利申请数作为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指标,利用2011-2019年沪深A股920家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来研究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于企业的绿色创新能力的影响。

一、理论分析与假设研究

《环境保护税法》将过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的排污费,改为了税务部门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在该税费改革中,并非所有的企业税负标准发生了变化,有相当部分企业保持原来的标准,即税负平移。而环境保护税相对于排污费明显增加的企业,则会在“成本制约效应”和“创新补偿效应”的作用下,对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成本制约效应”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影响:一是企业的利润下降。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企业可能会减少技术创新投入来弥补利润的损失。二是研发资金投入减少。环保税负的增加直接导致企业的环境成本增加,而当税负成本小于研发成本时,此时企业并不会增加绿色创新技术的投入,可能还会为了短时间内节约成本,而减少绿色技术创新研发投入,不利于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

“创新补偿效应”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一是排污成本增加。随着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企业的排污税负成本提高,因此只有增加绿色技术创新投入来提升绿色技术,减少排污,降低成本。二是公众监督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不仅代表着国家对环保的重视,也会提高公民对环保的意识,对企业的绿色环保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提高了企业绿色创新动力。三是绿色创新技术的收入提高。率先研发出节能环保的绿色创新技术的企业,不仅拥有了市场,其他企业购买专利使用权也会带来收入,产生创新激励效应。总体来看,“成本制约效应”和“创新补偿效应”双向作用力大小的对比将会决定环境保护税实施的效果,其作用机理如图1。

图1 环保税对于技术创新的作用机理

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a: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会提高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

假设1b: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不会提高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

环境保护税实施后,产权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政策作用的效果不同。国企通常属于某个地方的支柱性企业,在环境政策的执行中,国企相比非国企更可能获得隐性的优惠,非国企得到政府的支持则相对较少。当具体到治理环节,不同产权性质企业具有不同环境成本承受能力,其对环境保护税的敏感性也存在差异。因此当环境保护税实施后,国企相对于非国企,绿色技术创新能力方面受到的影响会存在差异。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存在产权异质性。

我国在改革开放发展过程中,由于地形地貌的复杂,形成了多样化的区域经济模式,同时由于国家的各种发展政策,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显著的不同。东部地区发展早,地理位置好,拥有良好的经济基础。而中西部地区由于改革发展时间相对较迟,自然地理环境也相对不利,经济发展状况与东部地区相比还存在差距。因此,由于经济、环境、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当环境保护税实施后,对于不同地区的企业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存在地区异质性。

不同行业由于其生产的产品及工艺具有显著的差异,因此从属不同行业的企业,其污染排放程度也不相同。根据排污程度,可将企业分为重度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三类企业,由于受到环保费改税作用力度的不同,对于归属不同污染程度行业的企业,其绿色技术创新能力方面受到的影响可能会存在差异。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存在行业异质性。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环保费改税主要影响排污企业,环保企业和无污染企业不受影响。所以本文剔除了无污染企业以及环保企业,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7年修订),选取我国2011-2019年间沪深A股所有B、C、D一级行业分类中的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数据来源于IFind数据库,中经网以及企业年报。

为了保证数据的质量,对样本做了如下处理:剔除ST、*ST和PT类企业样本;剔除主要数据缺失的样本企业;对原始数据进行匹配、合并和计算,得到920家观测企业,9个年度,共8 280个样本观测值的微观面板数据。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参考齐邵州等[15]的做法,选择绿色专利申请数量(GTI)作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代理变量。其中绿色专利的选取标准依据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10年推出的“国际专利绿色分类清单”中的标准。WIPO于2010年推出一个旨在便于检索环境友好型技术相关专利信息的在线工具,即“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该检索条目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绿色专利进行了分类。本文依照该检索条目划分标准,识别并核算了企业每年的绿色专利数量,进一步区分了绿色发明专利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

2.解释变量

环保费改税政策的提出具有外生性,同时在此次政策中并非所有的企业税负标准都发生了变化。因此本文参照金友良[16]的分类方法,将企业在政策前后是否改变环保税负标准为分组依据,将税负平移的企业视为对照组,税负明显提升的企业视为实验组。虽然环境保护税在全国同时实施,但不同的省份的税负标准则不同,有的省份大致上表现为税负平移,而有的省份则提高了税负标准。因此,所在地为湖北、浙江、福建、吉林、安徽、江西、陕西、甘肃、新疆、西藏、宁夏、青海、内蒙古、黑龙江、云南、辽宁、天津、上海、广东的企业作为对照组,而所在地为湖北、江苏、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重庆、贵州、湖南、广西、山西、北京的企业作为实验组。将Treat作为区分实验组和对照组的虚拟变量,企业为实验组变量取值为1,企业为对照组变量取值为0。Time为政策虚拟变量,本文选取2018年为政策冲击发生的年份,即2011-2017年Time取值为0,2018-2019年Time取值为1,交互项Treat×Time为核心解释变量。

3.控制变量

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了企业特征以及地区特征。企业特征包括企业年龄的自然对数(Age),企业总资产(Asset),企业净利润(Profit)。地区特征参考了邵帅[17]的做法,包括产业结构(SIR),研发投入(R&D)。其中产业结构(SIR)以污染强度最高的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地区GDP比重的自然对数衡量,研发投入(R&D)以各地区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的自然对数衡量。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样本数=8280)

三、模型构建

以环境保护税税负平移或者变化不大的省份的企业作为对照组,以环境保护税税负明显提高的省份的企业作为实验组,建立双重差分模型(DID)。将政策实施作为一个准自然实验,通过比对政策实施之后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影响之差,剔除掉不随时间变化且不可观察到的因素,进而估计出政策的净效应。具体的模型构建如下:

式中:GTIit为i地区第t期的绿色专利申请数量,表示绿色技术创新能力;Xit为其他控制变量,μi表示地区固定效应,γ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

(一)实证结果

运用双重差分模型的基准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其中第(1)列未添加控制变量,第(2)列在第(1)列的基础上添加了控制变量。由表2可知,第一列的交互项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为负。第二列的交互项也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为负,说明回归结果比较稳健。表明在2018年环保费改税正式实施后,抑制了我国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这验证了假设1a,可能的原因是环境保护税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企业通过降低创新投入弥补利润,同时环境保护税虽然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成本,但是小于创新资金投入。所以当环境保护税实施后,企业可能会减少绿色技术创新上面的投入,用来弥补税负成本的增加,“成本制约效应”占据了上风。

表2 基准模型及平行趋势检验回归结果

(二)平行趋势检验

使用双重差分模型的前提条件是共同趋势假设成立。即政策实施之前的对照组和实验组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变化趋势相同。本文将环境保护税实施前后按照年份进行区分设置,设置不同时段的虚拟变量before、current和after,分别表示政策实施前、政策当年和政策之后的年份。具体来说,如果观察值处于政策实施前1到5年,则相应的年份 时 间 段 内before1,before2,before3,before4和before5分别取值为1;当观察值处于政策实施当年,则current取值为1;同理,当观察值处于政策实施之后1年,则after1取值为1。之后将各个年份的虚拟变量与政策虚拟变量Treat交乘后放入模型公式(1),但此时需要将Time×Treat拿掉,因为Time×Treat代表的政策效应已经被一系列的时间虚拟变量所吸收,我们只需要通过一系列时间虚拟变量和政策虚拟变量的交乘项系数来判断是否满足平行趋势。当政策实施之前的一系列的交互项在0的附近不显著时,则说明满足平行趋势。具体回归结果见表2第(3)列,政策实施之前的交互项不显著,说明政策实施之前实验组和对照组企业满足平行趋势,同时政策实施当年的交互项不显著,但政策实施之后一年的交互项在10%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政策时滞了一年后产生作用。

(三)安慰剂检验

为了进一步增强本文结论的稳健性,构建一个虚拟的政策发生时点来进行安慰剂检验。具体的回归分析,以政策实施前的2011年到2017年作为实验样本的时间,假设政策发生在2014年进行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发现交互项的系数估计值均不显著,从而可以很好地检验了本文政策的外生性,加强了本文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表3 安慰剂检验回归结果

四、进一步研究

(一)环境保护税对于国企和非国企的异质性影响

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会显著地抑制企业的绿色创新能力,但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国企和非国企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异质性的影响,其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国企和非国企的异质性回归结果

表4的第(1)和(2)列分别为不加控制变量和加控制变量的关于国企绿色专利申请量回归结果,其中都可以得到交互项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于国企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有抑制作用。表4的第(3)和(4)列分别为不加控制变量和加控制变量的关于非国企绿色创新能力的回归结果,其中可得到交互项都不显著。可以得出,相较于非国企,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更能抑制国企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假设2成立。对此可能的解释为,相较于非国企激烈的竞争压力,国企竞争压力小,同时创新能力比非国企弱,当环保税实施时,增加的税负成本使得企业领导者减少绿色技术创新的投入来弥补成本,而由此带来的税费增加对于国企来说也有国家的兜底保障。相较而言,非国企的创新能力强,并且创新对于非国企来说是保持自己竞争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当环境保护税实施后,并不会显著抑制非国企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

(二)环境保护税对于地区区域间的异质性影响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后,东部地区一直是改革发展的排头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东部地区已经在经济基础、市场环境、产业结构以及制度思想等方面领先中西部地区,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影响可能会有差异。回归结果如下表5所示,其中模型(1)和模型(2)为东部地区企业关于环境保护税对于绿色创新能力影响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交互项的系数显著为负。而模型(3)和模型(4)为中西部地区的回归结果,我们能发现交互项并不显著。可以得出,相比于中西部企业,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明显抑制了东部地区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原因可能是因为东部地区经济繁荣,企业经过多年的研发创新,想要提高新的绿色技术创新所需要的成本比较大,税负成本的增加远远小于研发新的绿色技术创新的成本,因此环境保护税抑制了东部地区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而我国中西部企业起步发展比较晚,绿色技术创新投入低,具有一定的后发优势,当环境保护税实施后,研发新的绿色创新技术的成本低,环境保护税对于中西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技术的抑制作用就不明显。这验证了假设3,环境保护税对于东部和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影响存在差异,相比于非中西部地区企业,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更能抑制东部地区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

表5 不同地区的异质性回归结果

(三)环境保护税对于不同污染程度行业间的异质性影响

由于各行业污染程度的不同,环保费改税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为了将上文样本企业按其污染程度划分为不同行业,本文参照金友良[19]的处理结果,利用各行业污染排放物单位产值来确定各污染物排放值,计算出各行业污染程度,以此为分组依据,将污染企业划分为重度、中度及轻度污染行业三类,行业污染分组回归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从表中可知,重度污染行业交互项的系数不显著;中度污染行业交互项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轻度污染行业交互项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上述模型的交互项系数在不同分组中出现方向相反的回归结果,说明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存在行业异质性,会根据行业污染程度的不同出现不同效果,这验证了假设4。

表6 不同污染程度行业的异质性回归结果

对于重度污染行业系数的不显著,并不意味着其不受环保税实施的影响,可能由于重污染行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环保技术差别大,有的企业税负成本高,有的企业绿色创新投入成本高,其“成本制约效应”和“创新补偿效应”的作用相抵消,呈现不出显著特点。相比其他污染程度,中度污染行业在环保税的作用下对绿色技术创新能力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中度污染行业本身污染程度适中,且具有一定的绿色环保技术,提高新的绿色技术创新技术成本相比税负成本低,体现出了“创新补偿效应”。而在轻度污染行业中,环保税的实施则显著抑制了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可能是由于在行业内部污染程度轻,绿色技术创新投入本来就不高,当环保税实施后,为了提高其绿色创新技术需要重新投入大量的成本,而由于其本身污染程度轻,其税负增加的成本远远小于创新投入的成本,导致其“成本制约效应”作用明显。

(四)环境保护税对于绿色发明专利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的影响

企业绿色专利又可以细分为绿色发明专利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相比于实用新型专利,其具有更强的创造力,所需要的研发资金、时间以及前期各种投入更高。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影响效果不同,并且由于发明专利的投入更高,可以认为环境保护税对发明专利的作用大于实用新型专利。通过回归,可以得到,环境保护税对于绿色发明专利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的影响,都在5%的显著水平下为负,其中发明专利的交互项系数为-2.016,实用新型专利的交互项系数-0.551,显示出发明专利受到的抑制效果大于实用新型专利。

(五)稳健性检验

本文按照各个省份环境保护税税率大小的不同划分实验组和对照组,其中税负明显增加的为实验组,税负平移的为对照组。对照组中,云南、辽宁的税负标准在2018年到2019年发生变化,实验组中,河北和江苏两地的税负在各省按照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具有不同的税负,因而以上的现象可能会对主回归结论产生影响。为了增强结论的稳健性,在此剔除了云南、辽宁、河北和江苏地区的样本数据再次进行DID估计。回归结果可以得到交互项显著为负,与前文的结论保持一致,验证了结论的稳健性。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研究表明:(1)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显著地抑制了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虽然政策实施当年不显著,但是政策实施一年后显著抑制。(2)环境保护税对我国不同性质的企业具有显著的差异,对国企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抑制作用强,对民营企业则不显著。(3)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环境保护税对东部地区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但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则不显著。(4)环境保护税显著抑制了轻度污染行业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对中度污染行业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对重度污染行业企业的影响不显著。

基于以上结论,有几点启示:(1)增加环境保护税的种类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明确纳税主体。从结论可知,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发挥着负面的作用,抑制着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可能原因是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力度不够以及税收强度较弱,很难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反而促使企业减少绿色创新投入来弥补税负收入的增加。因此可以逐渐增加征税的种类和范围,这样能够使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力度更大,从而倒逼企业创新。(2)相较于非国企,国企在创新方面还存在不足,由于国企和非国企之间体制和制度的差别,国企通过创新驱动企业发展以及创新驱动环保节能减排的意识还不够,当环境保护税实施后反而显著抑制了国企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因此对于国企不单单是从税收方面来进行改进,还应该从结构、制度等多方面合力来促进国企的绿色技术创新。(3)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在大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应该因地制宜,对于东部企业和中西部企业具有显著不同的影响,这些影响是由于改革发展这么多年,经济文化制度之间的差异导致,很难短期内消失,所以必须根据各个地区自身独有特点和发展状况,打造出既有效又体现出自身特点的“专属制度”,从而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4)地方政府在征收环境保护税时,对所有的企业应该采用相同的标准,实现征税方面真正的“一视同仁”,进而通过严格监管引导所有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和绿色技术创新。同时,可以通过奖励对废物进行再利用的企业或者研发新的设备和机器来减少污染的企业,来达到鼓励企业去实现绿色技术创新,保护环境的目的。更进一步的,由于短期内绿色实用新型专利受影响的远小于绿色发明专利,短期内政府可以指导企业,鼓励企业,并在实用新型促进绿色环保技术方面增强技术指导和研发奖励,消除短期内环境保护税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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