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登科 赵 航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 130012)
自2007年福建省沙县高桥法庭首次利用QQ视频语音系统审理了一起跨国离婚诉讼案件,拉开我国远程视频庭审实践的序幕以来,(1)网络视频庭审首现福建 QQ网上审理跨国离婚[EB/OL].(2007-01-08)[2022-02-15].http://news.cctv.com/law/20070108/103733.shtml.电子诉讼庭审如雨后春笋般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展开。在十余年间,电子诉讼庭审已历经了两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从“线下”到“线上”的变革,体现为以“远程视频庭审”为表征,庭审场所在空间维度上从实体物理空间到虚拟网络空间的转换;第二次则是从“同步”到“异步”的变革,在时间维度上改变了传统诉讼活动的实现样态,即法官与当事人分别在不同时间完成诉讼活动。(2)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第1条规定:“涉网案件异步审理是指将涉网案件各审判环节分布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上,法官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的审理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异步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在线交互式审理”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非同时庭审”,均属于“异步审理”模式下的新型互联网案件审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6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了“非同步审理机制”,进一步将这种新型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从互联网法院扩大至地方人民法院。这种在线审理方式的再次创新,代表着当下信息技术嵌入司法以后对审理程序的最大形塑,通过对传统审理方式的补充,体现出具有多元治理特征的“司法多边主义”。(3)杨力.中国阶层分化与司法多边主义[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6(6): 23-30.按照异步审理模式的程序设计,当事人可以在答复前预留的时间内进行咨询和研究,从而提升答复、交流信息的有效性,为纠纷的根本性解决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异步审理模式更加便利法院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的诉讼信息交流,这无疑会显著提升司法效率。但是,作为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的重要实践探索之一,异步审理仍然应当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原理的要求。因此,本文从当前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程序规则切入,分析异步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将其与同步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论证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异步审理模式的未来规则建构。
异步审理模式在互联网法院的正式运行已四年有余。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3月出台了专门的《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异步审理规程》),最早提出了“异步审理”的概念,并对涉网案件异步审理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启动、审理流程等作出详细规定。此后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0月发布《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试行)》,以专章规定了“在线交互式审理”,将之作为与“在线庭审”“在线联审”“在线示范庭审”相并列的审理方式。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2月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试行)》,以专条将“非同时庭审”方式规定为“同时庭审”方式的补充。从异步审理“非同时”“非同步”的基本特征来看,“在线交互式审理”“非同时庭审”都可以统一概括为“异步审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出台,在司法解释层面上确立了“非同步审理机制”,其第20条规定的内容反映出两方面的意旨:(4)《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规定: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 (一) 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二) 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三) 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其一,明确了非同步审理的含义、适用对象与条件,这不仅是对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先期实践的立法肯定与确认,同时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异步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二,此次规定将非同步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从庭审程序扩大至调解程序,从开庭审理程序扩大至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庭前准备程序,这与互联网法院仅将异步审理适用于开庭审理程序有所不同,是对互联网法院经验做法的发展与延伸。鉴于异步审理与同步审理主要是开庭审理方式的差异,本文对异步审理的讨论也是在这一层面上展开的。从三大互联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总结出在线诉讼“异步审理”模式相对确定的面相与特征。
(一) 案件审理方式的异步性
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理包括“同步审理”和“异步审理”两种模式。在线“同步审理”模式是指法官与诉讼参与人虽然身处不同物理场所,但同时按照指定时间集中到特定的虚拟网络空间共同完成诉讼活动的审理模式。与传统线下诉讼的法庭审理活动相比,互联网在线同步审理除了不具有物理性的特点外,其在同步性、集中性、言词性方面与线下庭审并无本质差异,它也要求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同步参加在线庭审、庭审中的各个环节应当集中进行、各诉讼主体应当以言词方式陈述事实或发表观点。
“异步审理”模式则是指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各自选择时间以错时方式完成诉讼活动的审理模式。与传统线下庭审相比,异步审理模式具有线上性和非同步性的特点;而与线上同步审理模式相比,异步审理模式则具有非同步性的特点。对异步审理特征的具体分析还应当以传统线下诉讼庭审模式为对比和参照。后者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物理性。开展线下庭审需要特定的物理空间即法庭,法官和诉讼参与人通常需要到庭参加诉讼,这里的法庭是现实物理空间中的法庭。第二,同步性。法官与诉讼参与人需要同时集中到特定的物理场所,即同时到法庭参加庭审活动。被告需要当场对原告的主张和意见予以回应;原告也通常需要当场回应被告的反驳意见;对于法官的询问或发问,诉讼参与人通常需要当场予以答复,而法官也会在庭审中同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心证。第三,集中性。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官宣布“开庭”“休庭”的紧密时间段内完成诉讼活动,庭审活动通常是在该时间段集中开展,而并不会出现长时间断续、间隔的情况。第四,言词性。当事人以言词陈述方式来提出证据、质证、辩论、发表自己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主张,法官也以言词陈述方式来组织庭审、对诉讼参与人询问或发问。
相对而言,“异步审理”与在线“同步审理”模式均具有审理空间在线性的特征,但前者的审理活动呈现出“非同步性”“离散性”“非言词性”的特点: 第一,非同步性。法官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既未同时集中到特定的物理空间,也未同时集中到共同的虚拟空间,而是各自选择适宜的时间在诉讼平台上完成诉讼活动。第二,离散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同一诉讼环节内的诉讼活动允许具有一定的迟延性。比如根据《异步审理规程》第6条规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发问,可以不用当场回答,其只要在发问结束后的24小时内答复即可。这就决定了在异步审理的法庭调查中,当事人答复允许具有一定的迟延性和滞后性,只需在法定时间内答复。其次,不同诉讼环节之间允许存在一定的间隔性。在同步审理中,法庭审理的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都是紧密相连的,并不存在明显的间隔。但在异步审理中,庭审中的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却允许存在一定间隔。比如《异步审理规程》第7条、第8条规定,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之间允许存在间隔,只要当事人在调查结束后48小时内发表辩论意见即可;最后陈述和法庭辩论之间也允许存在间隔,只要当事人在辩论结束后24小时内陈述最后意见即可。第三,非言词性。在线同步审理模式中,各诉讼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主要是通过口头言词表达来完成的,虽然其传递方式是在线视频途径,但具有鲜明的言词性特征。就异步审理而言,虽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了异步审理时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录制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但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现有“异步审理”模式中,各诉讼主体之间主要还是通过在线诉讼平台以语音或文字、电子文档的方式来进行诉讼信息的交流,(5)杭州互联网法院启动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EB/OL].(2008-04-02)[2022-02-15].http://zj.zjol.com.cn/news.html?id=907819.这种信息交流基本丧失了口头言词性的特征,而具有在线文字信息的特征。
(二) 程序启动采取“申请+决定”的双重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如无特殊情形,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审理案件,(6)《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第12条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即凡属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除非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法院认为不适宜等原因,原则上应当适用在线视频审理。在适用在线诉讼的问题上,互联网法院采取“以适用为原则,以不适用为例外”的规定,因此,在线诉讼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通常应当强制适用。此种适用的强制性,有利于保障互联网法院在诉讼中的普及与推广。而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可以分为“同步审理”和“异步审理”两种模式,其中“同步审理”属于在线诉讼的常态;从“异步审理”的现阶段定位来看,其仅属在线诉讼的例外形态。“同步审理”是在线诉讼的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步审理”必然要在线上诉讼中展开,其既包括线上同步审理,也包括线下同步审理。而“异步审理”虽然属于在线诉讼的例外形态,却只能通过在线诉讼来完成,因为线下“异步审理”只能通过书面邮件、口头传话等方式来完成,这就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的高额成本和严重迟延。现阶段,“异步审理”作为在线诉讼例外形态的定位,决定了其除了要符合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的一般适用条件之外,还有其特定的适用要件。在程序启动上,异步审理模式就应当同时满足“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的双重要件:
第一,当事人对“异步审理”模式的启动享有申请权。这种程序申请权的赋予意味着异步审理模式不具有强制启动性,还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于异步审理模式的启动具有前置效力。如当事人不申请,则该审理模式是无法启动的。在异步审理程序申请权的授予方式上,三个互联网法院又有细微差别,一种是明示合意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均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另一种是推定合意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允许“一方同意、另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表意见”时予以启动。
第二,法院对“异步审理”模式的启动享有决定权。一般来说,法院的程序决定权包括“依申请的决定权”和“依职权的决定权”。前者具有依附性的特点,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才有权决定是否适用某种程序;而后者具有主动性的特点,即当事人无须提出申请,而是由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是否适用某种程序。法院对异步审理模式启动的决定权属于“依申请的决定权”,其具有依附性特征,意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才享有是否适用异步审理模式的决定权。法院对异步审理模式启动的决定权,意味着即使当事人对异步审理模式的适用已经达成合意,但法院认为不适宜异步审理的,其仍然可决定不适用该审理模式。这体现了法官对电子诉讼的程序控制权和裁判主导地位。
第三,法院享有对当事人“异步审理”模式的推送权。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均允许法院根据案情、技术条件向当事人推送异步审理模式。法院对异步审理模式的推送权,一方面可以弥补法院在异步审理启动中欠缺“依职权的决定权”的不足。由于法院推送权的行使具有主动性,其向当事人推送异步审理模式,为当事人行使申请权及其自身的决定权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法院对异步审理模式的推送权,也符合当前异步审理模式诞生时间较晚、社会认知度不高的实践现状。若当事人不知晓异步审理模式,其通常不会申请适用异步审理,法院的推送也可以弥补当事人对异步审理认识不足的缺陷。
(三) 适用案件范围的限定性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第2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十一类案件,它们均具有“涉网”共性,符合互联网法院“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设计初衷。而“异步审理”模式作为在线诉讼例外形态的定位,决定了其会在涉网案件中进一步限缩案件适用范围。杭州互联网法院将异步审理对象原则性地规定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合网上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广州互联网法院将其限定为“不开庭审理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第2款也对异步审理适用范围予以限定,将其限定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案件范围的限定性,有效契合了异步审理模式作为在线诉讼例外形态的定位,也意味着互联网法院能够审理的案件中仅有较少一部分能够适用异步审理模式,绝大部分案件仍然要适用线上同步审理模式。
“异步审理”模式适用案件范围的限定性有其合理性: 其一,符合“异步审理”模式实践运行时间不长的阶段特点,在小部分民事案件中适用能够充分积累程序性经验和降低试错成本。其二,异步审理模式“非同时”“非同步”的审理特点,决定了其不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复杂、诉讼活动烦琐的案件。其三,从“异步审理”模式诞生过程看,其实践动因之一是为了解决同步审理无法解决的跨境、跨地域等涉网案件线下开庭审理难、效率低的问题,因而效率价值在异步审理价值体系中具有优先性。从司法规律看,一般程序设计简化、效率价值优先的诉讼程序,原则上应当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如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刑事诉讼中的速裁程序均具有这一特点。
(四) 案件审理程序的可转化性
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中的程序转化,包括“内部转化”和“外部转化”两种形式。“外部转化”主要是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之间的转化;而“内部转化”则主要是在线同步审理和异步审理之间的转化。程序之间的转化有助于保障程序与案件之间的匹配性、不同程序间功能的等值性。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均允许异步审理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转化为同步审理,从而为异步审理提供了程序救济的制度空间。
第一,程序转化的提出途径。与异步审理启动“申请+决定”的双重要件相比,异步审理转化为同步审理的程序更多样。异步审理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决定转化为同步审理,比如《异步审理规程》第4条第1款就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将异步审理转为同步审理”,从而保障了法官在异步审理中的程序控制权。异步审理也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转化为同步审理,但当事人申请程序转化应当具有正当理由。比如《异步审理规程》第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已选择异步审理,诉讼过程中又申请转为同步审理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赋予当事人在异步审理中程序转化申请权,既符合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获得正当程序审判的基本权利。
第二,程序转化的法律效力。在程序转化后,尚未开展的诉讼行为或活动不再按原程序进行,只能按照转化后的程序来开展。而对于已经开展的诉讼行为或者活动是否继续有效则存在争议,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在程序转化前已经开展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无须重新作出。而“否定说”认为,在程序转化前已经开展的诉讼行为应当部分或全部归于无效,需要在程序转化后重新进行。《异步审理规程》中对异步审理中程序转化的效力未作规定,而广州互联网法院规定,“转为开庭审理的,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对异步审理模式下已实际发生的诉讼活动作出了效力确认,这既符合言词辩论的一体性要求,也为不同程序之间的匹配提供了制度依据。
在信息通信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各国民事诉讼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信息通信技术的影响,将其应用于民事诉讼的电子诉讼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7)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J].当代法学,2016(5): 14-22.我国互联网法院建设是对这一时代潮流和发展趋势的主动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时提出:“互联网法院并非简单的‘互联网+审判’,而是综合运用互联网新兴技术,推动审判流程再造和诉讼规则重塑,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次革命性重构。”(8)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EB/OL].(2018-09-07)[2020-11-15].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9/id/3489190.shtml.同步审理与异步审理模式之间的区别,并不只是简单的“实时”与“错时”的时间维度差异,在异步审理模式下,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外观表现与法院的审理形态都发生了重大改变。
(一) 异步审理从“集中式”到“离散式”的程序变革
在传统线下同步审理程序中,虽然提交证据、开示证据等诉讼活动可能在审前阶段就已经开启,但主要的质证、发问等法庭调查活动以及法庭辩论活动,仍然是在较为紧密的时间期限内,由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共同、不间断地完成,其审理形态具有较为突出的“集中性”特征。然而异步审理模式则体现出与之截然不同的“异步性”或“离散性”特征。
第一,异步审理下的诉讼信息交流方式的变革。在异步审理模式下,裁判者以及当事人之间在举证、质证、发问、辩论等各个诉讼环节的信息交流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步审理中,诉讼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具有当场性、即时性、紧迫性等特征,而在异步审理模式中,这些特征均不再呈现,特别是当事人之间以言词方式展开的激烈攻击、对抗和防御也不再呈现。取而代之的是,当事人在一个非固定、松散的时间内,以非当场、非即时、非紧迫性的方式来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行为。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中发问环节为例,(9)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第6条规定:“经法官许可,案件进入发问环节。发问以交互式发问框的方式进行。各方当事人相互发问应于24小时之内完毕,发问不分先后,提问与回答可同时进行。发问结束后的24小时,当事人不能问只能答。法官发问不受时间限制。法官认为无须发问的,可以直接进入辩论环节。”诉讼双方在24小时内以交互式发问框的方式进行发问和回答,与线下实体法庭通常在较短时间内以“一问一答”形式完成当事人的互相发问形成鲜明对比。按照异步审理模式下的交互发问规则,当事人在24小时内可以“不分先后”地任意发问,且“提问与回答可同时进行”,不再拘泥于“一问一答”型的交流方式。
第二,异步审理下诉讼时间的间隔和延长引发各审理环节关系的变革。在同步审理模式下,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各个环节在有限时间内前后相继、紧密推进,一般一次线下庭审用时2小时左右。(10)最高法: 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平均时长29分钟[EB/OL].(2020-09-25)[2020-11-15].https://tv.chinacourt.org/51086.html.但在异步审理模式下,因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在于解决诉讼各方不能同时参与庭审的难题,因此传统线下审理模式下紧密的时间节奏被摒弃,每一诉讼环节都被赋予了相对较长的完成时限,以便于各方当事人选取适宜的时间完成诉讼活动。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程序为例,发问、辩论和陈述环节的时长分别为24小时、48小时、24小时,即诉讼双方最多可以在4天的时间内完成上述诉讼活动。(11)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第7条规定:“各方当事人在上述调查结束后48小时之内不分先后发表辩论意见。”第8条规定:“各方当事人在辩论结束后24小时之内不分先后陈述最后意见,同时勾选是否同意调解。”这与同步审理中连续、集中、快速的审理方式形成了鲜明对比。
第三,异步审理下法官心证形成方式的变革。在同步审理中,庭审期日的确定对于“开庭”具有标志性意义,当事人在庭审期日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活动即意味着“到庭”,而法官通过在庭审现场面对面听取诉讼双方的诉答与争辩,完成组织庭审、厘清争点、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诉讼活动,在庭审活动中通过直接接触证据、聆听当事人争辩与陈述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心证,其心证主要是建立在直接言词审理的基础之上。在异步审理模式下,各诉讼主体在诉讼平台按照指令完成相应的举证、质证、发问等程序要求,法官需要通过线上诉讼平台查阅诉讼各方提交的信息资料、读取当事人的互动信息来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异步审理模式具有的非同步性、非言词性特征,决定了裁判者对案件事实心证形成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心证主要建立在查阅各方提交的诉讼信息、互动信息基础之上,而并非建立在聆听当事人争辩与陈述基础之上。
(二) “异步审理”与“同步审理”的功能比较
电子诉讼程序构建应当遵循“功能等值”原则,即诉讼程序蕴含的主要程序意旨和诉讼功能不会因适用电子诉讼而有所减损。(12)张兴美.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基础与适用路径[J].政法论坛,2019,37(5): 117-126.对异步审理进行功能评价的最佳参照对象无疑是同步审理。诉讼的主要功能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以及通过对信息的管理和处理来实现纠纷解决,以线上异步审理来替代部分线下同步审理,虽然诉讼信息交流和管理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但其实现信息交流和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并未发生变化。在异步审理模式的运行中,其既存在优化上述基本功能的因素,也存在弱化上述基本功能的因素。
第一,功能优化的表现。异步审理模式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了时间和空间的双重便利条件,赋予原本存在起诉或应诉障碍的当事人以更为便捷、高效地参与诉讼的机会。如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第一案”中,(13)杭州互联网法院启动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EB/OL].(2008-04-02)[2022-02-15].http://zj.zjol.com.cn/news.html?id=907819.跨境诉讼的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应诉和答辩。异步审理模式下,当事人可以“零在途”“零差旅”,利用零碎时间完成诉讼。从这一角度看,异步审理保障了当事人诉讼的效率性。异步审理所使用的语音文字留言等技术平台,使诉讼时间线被适当延长,这有助于诉讼能力不强或在紧迫时间内无法准确表达言词的当事人,在更加充裕的时间内思考、准备以及完成意见表达和诉讼攻防活动,从而有利于纠纷的根本性解决,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同时异步审理时诉讼各方的信息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交流,从而保障了诉讼的交涉性。异步审理在诉讼的效率性、公正性、交涉性等方面的功能优化,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了一席之地。据笔者向杭州互联网法院了解,2020年度该院在线审理案件数量为1.1万余件,其中1 900余件系异步审理案件,占比约17.5%。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司法数据,自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适用异步审理模式至今,该类案件上诉率为零。这些数据反映出异步审理模式在司法实践的不断检验中,被审判机关和当事人所认同和接受。在异步审理模式下,各方诉讼行为的形式外观虽然发生改变,但技术仍然恪守其工具性并服务于人的主体性,使当事人更容易去实现正义。(14)伊森·凯什,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数字正义: 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M].赵蕾,赵精武,曹建峰,译.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9: 54.
第二,功能弱化的表现。如果说异步审理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硬币的一面,那么它的另一面就是其“非同步性”所引发的与审判权相关的问题。其一,异步审理以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作为信息交流载体的运行特点及其“非同步性”的审理形态,决定了异步审理模式虽然能够实现诉讼信息对双方当事人的公开,但难以实现庭审过程对社会公众的公开,社会公众知情权对审判权的外部监督功能难以发挥。其二,异步审理下“庭审现场”“法庭布局”等线下法庭的仪式性要素消失,其“人机对话”的外观形式使当事人难以直观感知法官和司法的威严,削弱了司法的仪式性,传统线下庭审所具有的社会教化功能也被削弱。其三,其“离散性”的审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便利,但也使审理时间碎片化、间断化,相应地延长了法官在线审理的时间,从法官的角度看,个案的审理效率可能会受到影响。这种效率的消长关系,也从侧面反映出异步审理模式创新背后所承载的为民司法属性。
自互联网法院诞生以来,其在线视频庭审的审理方式备受学界关注,学理讨论主要集中于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有观点质疑在线审理模式违背、抵消乃至架空了直接言词原则。(15)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J].法学研究,2016(6): 88-106;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6): 62-76.而异步审理模式作为在线同步审理的“升级版”,面临着更大的理论争议。有学者认为,异步审理模式对审判公开原则中的口头、对席、直接三个要素都造成重大冲击。(16)“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问题研讨会”会议实录[EB/OL].(2018-11-15)[2022-02-15]. https://mp.weixin.qq.com/s/MCq5DxYphsf94lNa9evs6g.为此,有必要从直接言词原则的本质出发来分析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的逻辑基础与正当根基。一般而言,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具有密切联系,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其作用,在理论上两者常被并称为直接言词原则。(17)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 106.但为便于深入讨论,本文将分别探讨异步审理模式下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实现。
(一) “异步审理”模式不会阻碍直接审理原则的实现
第一,异步审理模式下法官的亲历性没有改变。直接审理是与间接审理相对应的审理方式,其本质在于强调法官的亲历性,要求法官亲自参与证据调查、听取辩论并最终作出裁判。直接审理原则起源于德国法,其首要意旨是防止审理过程中法官的更换导致继任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建立在他人调查的基础之上,从而造成间接审理,如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更新辩论”程序的目的即在于此。(18)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98.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相关限制,如合议庭人员变更后需要重新开庭或由当事人对先前庭审事实进行确认,院长、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同时对审判委员会裁判案件也存在贯彻直接审理原则的要求。(19)胡仕浩.论民事诉讼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在我国之适用[J].法律适用,2003(4): 48-51.互联网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在遵从互联网案件审理规则的同时,仍应当贯彻一般民事案件直接审理原则的要求。在异步审理模式下,虽然审理方式呈现“离散”形态,但全部案件审理活动仍然是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进行,每一个程序都是在法官的指挥下完成和向前推进,法官仍然亲自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和诉讼材料,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裁判,其亲历性并未发生根本上的改变。
第二,异步审理模式下法官直观体验的削弱未损害法官心证。在民事审判中贯彻直接原则,除了意在避免间接审理,还与法官心证存在关联。有学者从审判心理学的角度提出,法官通过在庭审中观察当事人的表情、态度、举止,有助于形成对事实与权利的综合评价。(20)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6): 62-76.在线下同步审理中,法官通过面对面的直观体验获得第一手的判决资料,有助于“及时对证据价值与调查结果作出评价以便于发现真实”。(21)占善刚,王译.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机制之检讨[J].江汉论坛,2019(6): 115-112.相形之下,异步审理模式非面对面的审理方式可能削弱法官对言词证据的直观体验,这是异步审理与生俱来且无法回避的弊端。但需注意的是,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有“涉网”共性,从司法实证数据显示的证据分布规律看,“涉网”案件以电子数据为主要证据形式,(22)秦旺,谢欣欣,钟晨曦.检视与构建: 互联网法院审理模式下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基于类型化研究的路径探索[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 718-726.客观性较强的电子数据在证据组成结构中占比高于传统的非涉网案件,因此法官在审理涉网案件时,其心证的形成对当事人陈述等庭审直观体验的依赖程度也相应降低。同时,异步审理的涉网案件进一步限缩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范围,因此庭审直观体验的缺失尚未达到损害法官自由心证的程度。
第三,异步审理模式下裁判的形成机制没有改变。虽然异步审理模式改变了各诉讼环节的紧密联系,诉讼各方的信息交流形态呈现“离散”状态,但诉讼双方当事人仍然能够充分举证、质证,阐述案件事实并发表辩论意见,法官在审理中仍然能够“获得全面和真实的纠纷信息”。(23)程金华.人工、智能与法院大转型[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7(6): 33-48.与传统诉讼2个小时的庭审时间相比,异步审理时间延长至4天,当事人会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攻防和对抗。法官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接收并查阅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信息,其形成裁判也应以诉讼双方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和争辩作为基础。因此,异步审理模式下裁判的形成机制与传统审理模式并无区别。
(二) 异步审理呈现“书面的外观+言词的内在”审理样式
民事审判的言词原则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庭审中以言词形式表达,“言词辩论是民事裁判获得正当性的前提”。(24)王福华.直接言词原则与民事案件审理样式[J].中国法学,2004(1): 69-76.与书面审理相比,言词审理更利于发现事实真相。有日本学者认为,在两者之间,“口头审理才是真正的舞台演出,书面方式只是为此作准备的排练而已。法律本身是在书面审理只能作为口头审理的补充这一指导思想下制定的”。(25)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00.如果说远程视频庭审虽然从“面对面”演变为“屏对屏”,但尚且保留了言词审理的外观,那么异步审理模式则摒弃了这种言词审理的外观。因此,有学者认为异步审理是书面审理模式,(26)林洋.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4): 116-128.更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审前的书面准备程序。(27)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J].法律适用,2020(15): 96-102.仅从言词审理外观缺失的角度评价异步审理,这两种观点都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仍值得商榷。对异步审理样态的准确分析还应透过其运行形式上的外观,深层次检视其运行是否具有言词审理的内在功能。
第一,异步审理“留言式”的诉讼信息交流方式为诉讼两造提供了互动性争讼空间。在传统民事诉讼中,言词审理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结,诉讼主体到庭口头争讼是审理对象和诉讼结果的重要生成途径。其根源在于,面对面同步开庭审理时,诉讼两造能够展开充分的、多轮次的对话交流,一方可以根据对方发表的诉讼意见随时调整己方意见,在“你来我往”的互动式争讼中达到辩明争点的效果。而书面审理是法官以诉状、答辩状等文书资料作为裁判基础,书面陈述无法准确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28)段文波.一体化与集中化: 口头审理方式的现状和未来[J].中国法学,2012(6): 132-145.异步审理模式去除了“面对面”言词交流的外观,要求当事人在网上诉讼平台以语音或文字形式发表诉讼意见,从表面上看,这种审理模式似乎符合书面主义的审理特点。但实际上,这种书面主义仅存在于外观,具体理由如下: 一方面,异步审理的网上诉讼平台采取“留言式”信息交流方式,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随时发表自己的意见,该意见保留在平台上,当事人可以随时查看并据此提出自己的争辩意见,双方信息交互的次数不受限制,虽然其即时性、多样性弱于“面对面”的言词交流,但在动态性和互动性方面与言词交流并无本质不同。另一方面,异步审理下的诉讼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完成,当事人仍需在相对短暂的时间内连续攻防、争辩,从而确保了审理节奏的相对集中,不致因拖沓延迟而影响争点的辩明。这种信息交流方式是以现代即时通信媒介的快速发展为技术支撑,是介于纯粹文字表达和纯粹口语表达之间的交流方式,其虽具有“书面”外观,但其内核仍为“口头”内容,这与司法实践中将微信聊天中订立的合同认定为口头协议的思路一脉相承。(29)(2020)豫0184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1524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异步审理模式具有与书面审理秘密性相区别的半公开性。传统书面审理的弊端之一是,法官的审理活动不对当事人或不同时对当事人公开而具有秘密性。这种秘密性决定了法官无法通过当事人的信息交换和碰撞来探知事实真相,从而阻碍了直接审理的实现。而在异步审理模式下,法官和当事人由“在场”转换为“在线”,诉讼活动在不同诉讼主体之间依次展开,案件主要诉讼信息对不同诉讼主体而言均为公开、透明的,当事人可以随时了解诉讼程序的推进情况并作出回应。同时,法官赖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也都经过了当事人公开的质证和辩论,诉讼程序对法官的约束性并未被异步审理模式消解。但应当注意到,审判公开具有对当事人公开和对社会公开两方面内涵,而异步审理虽然能够对当事人公开,但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其公开仅具有相对性。从现有杭州、广州、北京互联网异步审理程序看,交互审理平台尚难实现面向社会公众的审判公开,使其丧失了外部同步监督的可能。因此,有必要结合异步审理诉讼平台信息记录和留痕的特点,建立相应的事后监督机制。
第三,异步审理模式兼具“外观书面主义”和“内在口头主义”的双重特征。从前述异步审理模式下诉讼双方的争讼机制和裁判形成机制看,无论将其归纳为“书面审理”还是“书面准备程序”,均未能准确揭示其运行特征。异步审理程序是查明证据、澄清事实并形成裁判的过程,是“不开庭”的审理机制,而非简单的争点形成或庭前准备程序;同时其非口头性、交互性的信息交流方式使其既具有书面审理的外观表现,赋予当事人相对充分的时间陈述事实关系和法律主张,同时又保留了口头审理的内在机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进行观点的动态对抗与交锋。异步审理“书面外观+口头内在”的审理样式既有别于完全的书面审理,也不同于完全的口头审理,以传统线下庭审为规范对象的民事诉讼审理规则显然无法适应新型司法审判需求,有必要予以调整。
异步审理模式是在网络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为“契合网络空间纠纷的独特性,呼应互联网时代司法的现实需求”而展开的重大制度创新。(30)郑莉娜.“异步审理”不仅仅是技术创新[N].杭州日报,2018-04-04(A02).异步审理模式虽然并未背离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和基本原理,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审理形式,其在功能地位上应当是对传统审理形式的补充,其与传统同步审理的外在差异决定了对其规则构建时应当设置必要的限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虽然规定了“非同步审理机制”,但具体内容仍较为有限,仅对异步审理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等作出了初步规定。未来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异步审理模式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异步审理规则。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进一步限定异步审理模式适用的案件类型。一方面,由于异步审理模式缺少言词化的审理外观,法官缺少通过当事人当场辩论查明案件事实的途径。这就意味着对于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需要较为充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才能够查明真相的案件,不适宜采用异步审理模式。因此,《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将异步审理的案件范围限定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这与异步审理模式的特点能够有效契合。另一方面,由于异步审理“留言式”的信息交流方式具有先天的不同步、零散、随意等局限性,因此对于当事人人数较多、需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等诉讼关系复杂,需要在法官的当场指挥下才能够确保庭审有序推进的案件,也不适宜采用异步审理模式。当然,未来随着诉讼平台的技术革新与功能优化,异步审理模式的实践运行较为成熟和稳定,可逐步扩大其适用案件范围。
第二,进一步明确以当事人明示合意作为程序启动的必要条件。在异步审理模式下,当事人丧失了其原本在线下庭审或在线视频庭审模式下享有的言词辩论机会,这实际上会造成其程序性权利的减损。由于这种减损可能对当事人实体性权利造成消极影响,因而,异步审理模式应当以当事人同意对其程序性权利作出让渡为前置条件。对此,《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将“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作为异步审理的启动条件,这符合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基本要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同意应当至少包括两方面内涵: 一方面是当事人对异步审理的基本程序和运行方式有充分了解;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对“异步审理”模式下的“不同步”审理对其程序性权利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有充分认识。前已述及,在目前的互联网异步审理实践中,部分法院要求以当事人明示合意为启动要件,部分法院则允许以推定的同意为启动要件,两种做法中前者更符合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要求。这就意味着,异步审理与缺席审判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原告不出庭或被告拒不到庭等具备缺席审判条件的案件,就因缺少当事人合意而排斥了异步审理模式的适用。
第三,适当强化法官在异步审理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在同步审理模式中,法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以确保当事人紧密围绕争点展开质证和辩论,有效避免庭审节奏散乱、拖沓。在异步审理程序中,当事人能够更加自由、灵活地发表诉讼意见,享有更充分的诉讼便利,这种当事人地位的凸显,符合异步审理模式创设的初衷。但同时也要注意到,异步审理模式可能会导致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节奏的松散、无序,存在降低审判效率的现实风险。因此应当适当强化法官在异步审理程序中的主导作用,赋予法官在庭前程序中整理和明确案件争点的职责,要求法官定时上线查阅诉讼信息,指挥和推进诉讼活动进展,发挥其程序控制和引导功能。
第四,构建异步审理模式下的审判公开机制。保障在线诉讼的审判公开,是互联网司法彰显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的重要评价标准之一。异步审理缺少集中审理的特征,因而并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公开审判过程的条件。为此,可通过事后公开来弥补审判过程不公开的缺陷。一是异步审理形成的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不适宜在网络上公开”为由随意规避裁判文书公开的要求。二是裁判文书应当加强说理性,详细阐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与依据,使社会监督有的放矢。三是异步审理程序的过程性记录应当留存并建立诉讼档案,允许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后查阅或复制。